论_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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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辛科
修订后的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与1979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比,作了许多重大的修改。其中在总则方面的一个重大修改,就是增加规定了罪刑法定、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相适应三个基本原则,以指导整个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新!刑法∀第4条规定: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就是对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的规定。本文试对这一原则确立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及其基本含义和内容要求作一论述。
一、新刑法确立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的理论根据和实践意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思想,我国早在古代就有一些思想家提出过,他们企盼在治理国家时,能够做到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在西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萌芽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当时最著名的哲言是: 王子不在法律之上,而法律却在王子之上。 到十八世纪,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独裁,正式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这一原则成为资产阶级法制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项总原则,并且在宪法中加以明文规定,这次又写进修订了的刑法中。笔者认为,新刑法典把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重要的理论根据和实践意义。
(一)确立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成为我国新时期的治国方略。1996年3月,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九五 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把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 写了进去,从而使之成为国家意志。
依法治国,是 法治 思想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具体实践。 法治 的具体标准,19世纪的英国法学家戴雪将其归纳为三条,即:政府受法律约束,法无禁止即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可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确立法律的高度权威性,是 法治 的重要标志之一。法律是否具有权威及其权威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实施效果的有无及其大小。从理论上讲,法律是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普遍的约束性和国家强制力,即具有自己的权威,这是一切法律具有的共同属性,古今中外概无例外。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现了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也必须确立法律神圣不可侵犯的至上权威。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论其地位、资格和功劳如何,都必须认真遵守执行,严格依法办事,绝不允许有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确立法律的权威,当然也包括确立刑法的权威。从古到今,无论是法刑合一的奴隶社会时期, 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的封建社会时期,还是诸法分离的现代社会,刑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新
中国成立后,制订颁布实施的第一部部门法就是刑法。因此,确立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
(二)确立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总原则,各个部门法都应当予以贯彻执行。我国宪法明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任何组织或个人 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 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这一宪法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从公民来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从国家和社会来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则意味着对公民的合法权利一律予以保护,对于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一律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新刑法确立的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正是上述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对刑事法律的基本要求。
(三)确立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是刑法公正性的必然要求
公正是法的本质属性,法则应该是公正的象征。法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威,正是源于法的公正性。如果法丧失了公正性,也就失去了权威性,成为废法,甚至恶法,它的实施不但不能实现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反而会给整个社会带来危害。刑法,是整个法律体系中最为严厉、强制性最大的一个部门法,它涉及到对公民的生杀予夺,因而公正性更应该是它的生命。刑法,更应该体现公正原则。在刑法中确立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正是刑法公正性的内在要求。
(四)确立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原则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任何法律,仅仅制定出来并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充分发挥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否则,即使法律制定得再多再好,如果不执行,或者执行不严,也会使法律丧失权威,有法等于无法,甚至比无法更糟。由于有两千多年封建等级思想的影响,加上现实生活中多方面因素对公正执法的干扰,以及司法人员的素质尚待进一步提高等方面的原因,应当承认,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在适用刑法时有悖于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的现象还时有发生。例如,一些地方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合法不护,以罚代刑的现象;少数人凭借自己的身份、地位、权势或金钱,犯了罪却逃避法律制裁;少数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为职务犯罪人开脱,用党纪政纪代替刑罚等等。这些现象虽然是少数的、个别的,但是影响却极坏。它严重亵渎了法律的权威,严重损坏了党和国家的形象,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声誉。因此,确立和坚持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司法实践中反对特权思想,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国家长治久安。
二、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的基本含义和内容要求
(一)关于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的称谓
新刑法第4条规定的原则,到底应该怎样概括称谓,从目前刑法理论界来看意见不一。有的学者称之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有的学者称之为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还有的学者称之为 适用法律人人平等原则 。%这些说法,各有依据,但笔者认为,
称之为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更科学合理一些,理由如下:
1.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是该法律的核心和精髓,体现该法律的根本精神,它应该贯穿于立法和司法的全过程,对立法和司法适用起指导作用。作为刑法基本原则,也必须是带有全局性的、根本性意义的原则,而且也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的,而不是局部的具体原则。
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是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这一社会主义法治总原则在刑事法律中的具体体现,它既应区别于这一总原则在其他部门法中的体现,也必须完整地反映这一总原则的全部内涵。
3.尽管新刑法第4条的规定更强调 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但是从立法精神以及这一原则在整个刑法典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它应当是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适用全过程的。
综上所述,新刑法第4条规定的基本原则,称之为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更科学合理一些。称之为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显得过宽,缺乏针对性;而称之为 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则又显得过窄,不能完全反映作为法律基本原则的全部内涵,也不能完全体现立法精神。
(二)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的基本含义和内容要求
从立法精神来看,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就犯罪人而言,不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有何不同,也不分是干部还是群众,干部地位有多高,资格有多老,功劳有多大,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依照法律的规定予以定罪量刑,绝不能因人而异改变刑罚。二是对于被害人而言,不论其身份职业、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有何差异,都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人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绝不能对同样的行为,因被害人的身份、职业、社会地位、财产状况等不同,而在适用法律上有罪与非罪、处罚轻与重的区别。即无论是追究犯罪,还是保护被害人,均应贯彻适用刑法的平等与公正。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不是孤立地、机械地调节刑法适用的,它要和刑法的另外两个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互相配合来合理地调节刑法的适用。其具体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有罪当罚、无罪不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对任何人,如果其行为已构成犯罪,都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是未构成犯罪的,都不受刑事追究,其合法权益都同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
2.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刑罚的轻重应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为标准,而不是以犯罪人或被害人的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为标准。反对因犯罪人或被害人身份、地位等的不同,而在量刑上畸轻畸重及罚不当罪。
3.同罪同罚、罪罚相当。犯罪人实施了同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受到同样的刑事处罚;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
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视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而依法律规定在定罪量刑上有所区别。例如,依照法律规定,对累犯、主犯等从严处罚;对未成年犯、中止犯、从犯、自首犯、立功的犯罪人等从宽处罚。在这里,犯罪人、被害人的身份等个人情况对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产生了影响,因而在定罪量刑上应有所区别;如果没有产生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