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保卫-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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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行政检查项目(SB)
行政检查项目:安全保卫-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2/12]
【检查内容】基本要求(1/8)
【检查标准】
民用机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十七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飞行区防护围栏(2/8)
【检查标准】
一、飞行区围栏(墙)坚固耐久,防攀(钻)越,人员、车辆及牲畜等不能随意进出飞行区。4D(含)以上机场高度不低于2.5m,4C(含)以下机场可在2.2~2.5m 范围选定。
二、围栏可以是钢栅栏、砖墙、钢板网、钢筋网、钢筋混凝土预制板等多种形式。
(一)围栏符合以下标准:
1.围栏的两支撑柱间距不大于3m,支撑柱牢固,下埋深度由设计确定。
2.围栏的竖筋直径不小于16mm。
3.围栏的边框采用最小边不小于5mm的角钢,与支撑柱联接牢固。上下边框之间有加强肋或其它加强措施。
4.国际机场或设计年起降架次超过10000次的国内干线机场,围栏下部地面砌砖石或水泥混凝土地梁,地梁与支撑柱联接牢固;横截面尺寸不小于240mm×300mm。
5.围栏下部边框距竖筋下端不大于150mm,竖筋下端距地梁或地面距离不大于
50mm ,围栏上部有防攀越结构。
6.围栏的两竖筋间距不大于100mm;具备Ⅱ类仪表着陆系统的机场围栏,距地面1m高设密集型栅网。
7.水中或跨排水沟修建的围栏段,采取防人、畜钻入的保安措施。
8.围栏的金属部分进行除锈、防腐处理,防腐年限不低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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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砖墙围栏符合以下规定:
1.围墙是实体结构,设有墙基或地梁,厚度不小于240mm,用墙壁垛加固;相邻墙垛的间距不大于2m。
2.围墙水泥封顶,上镶嵌碎玻璃;或顶部采用向外弯折30º角的刺丝网结构;刺丝网支撑柱与墙体联接牢固;刺丝网相邻两支撑柱间距与墙垛间距相同,刺丝垂直间距不大于lO0mm。
3.留有排水口的部位,用防钻钢栅(网)保护。
4.根据保安需要在重点部位修建值勤岗楼或瞭望塔。
5.围墙牢固,基础由设计确定。
(三)钢筋网围栏符合以下规定:
1.钢筋网的筋径为5mm。
2.钢筋网相邻横筋间距不大于100mm,左右间距不大于50mm。
3.钢筋网围栏的其他要求同钢栅栏第1、3、4、5、7、8。
(四)钢板网围栏符合以下规定:
1.钢板网厚度不小于4mm。
2.钢板网眼为竖菱形,菱形长对角线不大于100mm。
3.钢板网围栏的其他要求同钢栅栏第1、3、4、5、7、8。
(五)钢筋混凝土板块(条)围栏符合以下规定:
1.相邻两钢筋混凝土垛的间距不大于3m,板块厚度不小于50mm。
2.钢筋混凝土板条的横截面尺寸不小于100 mm×50 mm,两板块间距不大于100mm,板条与上下框联接牢固。
3.钢筋混凝土板块(条)围栏其他要求同砖墙围栏第2、3、4、5。
三、其他围栏形式须符合上述基本要求经民航总局业务主管部门审定后采用。
四、除航站楼、维修机库及其他必要的建筑外,其他作为围栏一部分的建筑物,面向飞行区的一面不得留门,窗户安装密集型防护钢网;通入飞行区的下水道口、水管以及其他管道口有钢栅栏防护。
五、跑道两端围栏(墙)设向外开启的应急出口栅门,宽度不小于4m。
六、跑道两端紧急出口处至进近导航台,地形许可的修建3.5m宽的简易道路。
七、进近灯光地带修建密集围栏,有工作人员进出的门和相邻保护区之间需要设的通道。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7003-95)第4 640
条,《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2)第3.0.2.5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飞行区巡逻道(3/8)
【检查标准】
一、飞行区围栏(墙)内侧,修筑供公安巡逻车(含中型卡车)使用的道路;巡逻道符合以下规定:
(一)国际机场或设计年起降架次超过1万次的国内干线机场,巡逻道为水泥混凝土或沥青类路面,载荷按照汽-10考虑;其他机场为泥结石路面。
(二)巡逻道基础宽不小于4.5m,路面高于两侧土道肩,路面宽度3.5m,两侧修0.5m的道肩。
(三)泥结石巡逻道路基碾实,设有不小于150mm厚的三合土或粉煤渣基层。
二、支线机场的巡逻道可安排在飞行区平整区外边缘,可采用沙石路面,宽度不小于3.5m。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7003-95)第4条,《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2)第3.0.2.5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飞行区道口(4/8)
【检查标准】
一、尽量减少道口。
二、每个道口设门;常用道口设门卫值班室,有安检、通讯、照明设施。
三、航站楼两侧的道口,设电动门和供人员通行的便门;电动门高度不低于1.2m,下框距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00mm,门及门垛坚固。
四、直接通往机坪的道口,安装安检设备和防冲撞设施。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7003-1995)第4条,《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2)第3.0.2.5条,《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划》第6.2.3条。
【处理依据】暂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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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内容】安全检查设施(5/8)
【检查标准】
一、手提物品及人身安全检查通道符合以下规定:
(一)安全检查通道的数量与高峰时段旅客流量相适应,高峰小时旅客出港流量每250人设置一个通道,不足250人的按照250人设置;支线机场按照每小时检查180人设置,设防爆炸物处置箱;所有机场都设备份通道。
(二)每个安全检查通道的安全检查现场不小于30m2 ;每条旅客候检等待通道的长度不小于20m,或旅客候检区的面积不小于40m2 。
(三)2个安全检查通道并列相邻无隔断的,旅客候检通道设限行栏杆。
(四)磁场式安全门设置频率相间,不同频率的2个安全门间距不小于3m;相邻2个安全门不得采用同一频率;采用同一频率,两门间距不小于10m。
(五)每个安全检查通道设验证室或柜台。
二、安全检查工作区设置安检站值班室(含餐室),面积符合MH7003-95第5.3条的要求。
三、安全检查工作区设置检查室和公安执勤室,建筑面积不小于8m2。
四、航站楼贵宾室邻近位置设警卫值班室,警卫值班室建筑面积15~30 m2。
五、国内干线以上机场航站楼设监护人员值班室,建筑面积不小于18m2。
六、旅客候机隔离厅必须有效隔离,与非控制区相毗邻或相通的门、窗、通道等部位,采取有效隔离措施,进入隔离厅的人或物均经过安全检查。
七、航站楼与机坪相通的行李传送带口安装锁闭设施。
八、航站楼旅客流程设计做到国际旅客与国内旅客分开,国际进、出港旅客分流;国内进、出港旅客分流。
【检查依据】《民用航空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标准》(MH7003-95)第5条,《民用航空支线机场建设标准》(MH5023-2002)第3.0.4.2条。
【处理依据】暂缺。
【检查内容】机场航站楼安全防范系统(6/8)
【检查标准】
一、年吞吐量50万人以上或者起降架次1万架以上的机场设置监控报警系统。
二、监控报警系统由控制中心、分控室、监视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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