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益诉讼制度中的私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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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一、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民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对于捍卫自己的权益也变得更加积极。

在刑事案件中,除了刑事责任的追究,人们也更加注重对民事权益的保护。

为了更好地实现刑事案件和民事权益的保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中,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捍卫民事权益具有一定的功能价值。

本文将通过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价值进行探析,旨在深入解读该制度对法治建设的促进作用。

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和实施依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受害人对于因刑事犯罪而产生的民事权益,经公民检察机关认定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如果刑事案件中有民事诉讼的请求,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可以决定代行起诉权,以公益诉讼的方式提起民事诉讼。

”而《刑法》第2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民事权利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一并处理。

”1. 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出现,弥补了刑事案件中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不足的问题。

在一些刑事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可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严重破坏,而仅仅通过刑事诉讼解决个体刑事责任并不能满足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对民事权益的保护来实现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某公司因为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多名消费者受损的刑事案件,受害人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让检方代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维护受损消费者的权益,从而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2. 增强刑事案件的惩戒力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刑事案件的惩戒力度。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对于民事赔偿的责任和刑事责任相结合,可以更好地增加对于犯罪行为的惩戒力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一直以来都在经历着变化和发展,既包括管理和司法系统的复杂性,也包括公众在行政活动中的参与。

公益诉讼制度是构成政府行政职能和司法功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实现了公共政策的司法化,促进行政关系的规范性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性。

本文将从历史发展、现行制度以及未来构想等几方面对中国行政公益诉讼的状况进行研究。

一、历史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在中国的发展史可以追溯到唐代,当时司法机关就实行了行政改革,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其中。

宋代,司法改革再次推进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实行了由特殊权力到全民权利的转变,更加突出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公平性和实效性。

明清时期,随着政府权力的扩展,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一步完善,但受到私有所有制经济体制的影响,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受到局限。

到20世纪初,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的发展:设立了特殊的行政起诉程序,明确了公益诉讼的范围,实行了行政诉讼的监督机制等。

二、现行制度到20世纪90年代,中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又进行了一次重大的变革,2005年正式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效地改变了行政诉讼的行政程序,极大地促进了行政诉讼的完善。

具体来说,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将以下几个方面作为特色:(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行政诉讼法提出了行政公益诉讼的认定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法院应当以社会公益为前提,以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为基础,认定行政公益诉讼权。

(二)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范围。

行政诉讼法清楚地列出了行政公益诉讼范围,包括对政府公共活动的质量进行审查、对行政处罚是否违反法律进行裁定、对政府行为进行检查等。

(三)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机制。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是可以委托其他法院进行审理,并且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为诉讼提供必要的材料和帮助,同时也明确行政法院审理行政公益诉讼的限制条件,确保公益诉讼的公正性。

三、未来构想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行政公益诉讼发展势头也越来越迅猛,为了更好地促进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未来应注重以下几方面:(一)完善司法审查机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近些年来,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得到了规范和完善。

这一制度的推行,使得公共利益能够更为有效地得到维护和实现,为社会的文明进步和法治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本文将就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同时结合三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诉讼的方式,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针对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群体利益、国家利益等行为进行的法律维权活动。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与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也逐渐成熟并获得了更加广泛的认可和推广。

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和价值1. 保障公共利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推行,有助于对破坏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惩处和制止。

这将有效地保障公共利益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公正。

2. 促进社会公正通过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消除不公和不义,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制体系的平衡和稳定。

3. 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在现代化进程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

三、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分析1. 陕西宁陕县严格控制校外培训机构宁陕县教育局联合当地法院等机构,曾于近期正式启动民事公益诉讼,向一家非法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了严厉打击。

该校外培训机构一贯不合法经营,影响了当地正规学校课程的推进以及家校合作的良性循环,直接损害维护教育公共利益的价值。

2. 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诉重庆造粮厂环境污染重庆市民环境保护协会与造粮厂的环境保护纠纷经过两年的司法过程,成功达成庭审,造粮厂在赔偿环境污染损失、采取措施优化环境方面都获得了重重判罚,这样有效文减轻对环境个体卫生的危害,维护在环境方面存在的公共利益。

3. 北京市某商业办公楼诉住户损害建筑物外观某商业办公楼诉一户住户造成其企业外观的损坏,经过法律程序,该户被判赔偿,这样有效保障了公共利益和办公楼的正常使用,显示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建筑领域的应用价值。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法律维护公共利益的需求变得更加迫切。

在这种背景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成为了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保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功能价值的探析,旨在深入了解其对于社会的意义和作用。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概念和特点我们需要了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除了刑事公诉外,还可以进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其主要特点包括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的对于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民事赔偿,以实现综合处罚和修复功能。

1. 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2. 实现综合处罚和修复功能3. 激励社会监督和参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还可以激励社会的监督和参与。

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公民和社会组织可以作为原告进行起诉,从而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这种参与和监督的机制,可以有效地调动社会力量,形成组织化和规范化的公益诉讼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公共利益和秩序。

1. 制度运行成本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局限之一在于制度运行成本较高。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需要对违法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涉及到的程序和材料较为繁琐,需要投入较多的人力和财力。

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成本较高的问题。

2. 法律适用存在难度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需要综合考虑刑事和民事法律规定,以及对于公共利益和私人权益的平衡,因此在具体案件中,法官和律师的法律适用上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为了更好地发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和意义,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 完善法律制度需要完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明确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和条件,以及赔偿标准和额度等。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引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特殊的诉讼机制,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该制度的实施,为倡导社会公益意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特点、目的以及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定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是指通过法律程序,由符合特定条件的机构或个人举报、起诉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或个人侵犯、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一种特殊的诉讼方式。

这种诉讼形式主要适用于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二、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特点1. 公共利益导向: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是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通过行使诉讼权力,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的平衡。

2. 主体多元化: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中,起诉人不仅限于被侵犯或妨害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还包括一些特定条件下的机构或个人,如公益组织、政府机关等。

3. 法律程序规范:与一般民事诉讼不同的是,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特定的法律程序,要求起诉人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并通过特定的程序和证据来证明侵权行为。

4. 社会影响广泛:由于公益诉讼涉及到社会的共同利益,一旦涉及到公众关注的问题,其社会影响力往往比个人案件更大。

三、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实现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相关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 扩大社会参与: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社会的参与,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

3. 促进公正与公平:公益诉讼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实现公正和公平,切实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共利益。

4. 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平衡社会各方利益。

四、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民事诉讼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1. 法律定位: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程序规定等,以及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的专门法律。

浅谈公益诉讼制度

浅谈公益诉讼制度
2 公 益 诉 讼 的特 点 、
为 了保证公 益诉讼 的公平 和公 正, 应当具体 问题具体 分析 . 合 理分担举证 责任 。首先 , 若是检察 院提起 的公益诉讼 , 则应 当使 用 “ 主张 , 举 证 ” 原 则 , 谁 谁 的 因为 检 察 机 关 享 有 充 足 的 人 力 , 力 和 物 财力 , 便于 收集证据 以充 分行 使诉权 追究违法 的行为 , 维护公 益 。 其次 , 若是公 民和社会团体 , 则应采用部分举证责任倒置 。责任 倒 置是 因为相 对于实力强大 的被告 , 其是掌握先进 技术和享有 某 尤 些特权 的社会组织而言 , 民和社会团体的精力和财力是有限 的 , 公 至于是部 分举证责任倒置 , 则是 因为原告还需要证 明被告确有 损 害社会公益的行为事 实。
5 关 于 对公 益 诉 讼 原 告 的 奖励 方 面 、
关于公益 诉讼主体的资格 问题 , 民事诉 讼法》 《 修正案 草案将 有关机关 、 社会 团体列为了 诉讼 主体 , 这是民诉法首次明确 了公益 诉讼的主体 , 是进 步 的, 是也应 看 到将公 民排 除出局 的不 合理 但 性。我个人认为将公民排除 出局 这种做法 不妥 。主要 原因有二 : 是 我 国 宪 法 基 本 原 则 认 定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 等 , 律 最终 的 落 脚 法 点是护权 于民 , 目前草案却是 以立 法的形式 向公众关 闭 了以诉 但 讼方式对 侵害 国家和社会公 共利益 的民事 违法行为 , 以及对侵害 某些群体 或某部分群体 利益 的行政或 民事违法行为 , 进行有效监 督的大 门, 是将公 众对社 会管理参 与的权利进 行 了不 当限制 。二 是 当今 司法面临着方方面面的实际问题 , 为了妥善 的解决 纠纷 , 化 解矛盾 , 追求最大 的诉 讼效益 , 公众 的辩论权及参与权便显得尤为 重要 , 这样一种信 息披露 和流通 的交流方式 , 将促使制度更加 的完 善和科学 , 而 应 当将 其 排 除 出局 。 2 关 于 民事 公 益 诉讼 制 度 的 范 围 方 面 、 要 扩 大 受 案 的 范 围 。 凡 是 涉及 到危 害 国家 、 会 的公 共 利 益 , 社 损害 法律的尊严 的违法 行为 , 无利 害关系 的组织 和公 民都可 以提 起诉 讼来保护该种利益小受侵害。从 当前社会 出现 的各种矛盾 和 纠纷 , 可看m环境 污染 和食 品安全 问题是相对突出的 , 因而环境污 染 和食品安全最 可能成为公益 诉讼 的范围 , 而违 反不正 当竞争法 的行 为, 造成公民受到不公 、 不合理待遇的行为等行为也应成 为 公 益 诉 讼 的范 围 。

公益诉讼管理制度

公益诉讼管理制度

公益诉讼管理制度公益诉讼是指由法律、政策和规定授权的机构或组织代表公众利益提起的诉讼。

而公益诉讼管理制度则是指对公益诉讼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其目的是保障公益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性,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法治秩序。

一、公益诉讼的本质和意义公益诉讼是现代法治社会中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其本质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的意义在于,它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进程,保障全体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公益诉讼是一种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惩罚的有效途径,有利于提高社会组织和个体的合法权益保障水平,也是治理社会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

二、公益诉讼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公益诉讼管理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具体来说,公益诉讼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公益诉讼活动的规范化和规范化。

公益诉讼领域的诉讼行为要求严谨、专业和公正,而公益诉讼管理制度能够在相关机构和组织层面确立公益诉讼活动的规范程序和标准,促使公益诉讼活动更加科学化、专业化和公正化。

2. 实现公益诉讼活动的高效运行。

公益诉讼管理制度还能够统筹规划和协调公益诉讼活动的资源配置和执行,促进公益诉讼活动的高效运行和有效实施,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

3. 保障公益诉讼活动的合法性和效果性。

公益诉讼管理制度能够督促公益诉讼活动依法进行、合法实施,并对公益诉讼的成效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公益诉讼活动的符合性和效果性。

4. 促进公益诉讼活动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公益诉讼管理制度能够完善公众对公益诉讼活动的参与机制和监督制度,提升公众对公益诉讼的积极性和信任度,增强公益诉讼活动的公众性和公正性。

三、公益诉讼管理制度的构建内容为了更好地促进公益诉讼活动的规范进行,保障公共利益的维护和法治进程的实现,需要建立健全的公益诉讼管理制度。

其主要构建内容包括:1. 法律依据。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开始关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工具,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期为相关立法和提供参考。

一、必要性分析1.保护公共利益: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对于那些涉及环境保护、资源管理、社会福利等公共利益的案件,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机制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使公民更便捷地参与到公共利益的保护中,使国家、地方及公民都能从中受益。

2.完善法治体系:行政公益诉讼是法治社会的必然产物,也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下,公民可以依法维权,促进法治的深入发展,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

同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促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推动行政机关合法、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3.应对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面临着环境污染、资源浪费、食品安全等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着公民的身心健康,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带动公民积极参与社会治理,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1.国际经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国际上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很多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来保护公共利益,如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日本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等。

这些国家的实践证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确实能够有效保障公众利益,为公民提供了一个行使权利的平台。

2.法律基础:我国已有相关的法律基础来支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如《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

虽然目前这些法律只是处于一个初步的阶段,但是可以通过进一步的修订完善,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提供更为牢靠的法律保障。

3.社会基础:我国社会发展迅速,公民意识逐渐提高,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社会公正等问题的关注度也在增加。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激发公民的参与意识,进一步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公益诉讼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其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公益诉讼形式,其主要功能是在刑事案件中实现对犯罪个体的惩罚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和社会价值。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有效促进犯罪个体的惩处。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犯罪行为造成了公共利益损害,检察机关可以同时提起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

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解决犯罪个体的刑事责任外,还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追究其侵权责任,进一步实现对犯罪行为的惩罚。

如某公司污染环境,造成居民身体健康的损害,在刑事案件中,犯罪个体将面临刑事处罚,而民事公益诉讼则可以追究公司的侵权责任,弥补损害的经济损失,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向社会宣示了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行为的决心,起到了积极教育群众、威慑犯罪的作用。

其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还可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提起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从整体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特别是在各种环境、消费、安全等领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

比如,在某个区域发生了大面积疫情,检察机关可以同时提起刑事和民事公益诉讼,对事件的起因、疫情防控措施是否严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保护公共卫生利益。

再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也起到了重要的社会宣示作用。

公益诉讼所具有的“公共目的和社会效益”,决定了其不仅是为了解决个体权益,更能够展现社会治理的决心和能力,具有重要的优势。

在律师团队、公益组织等先进力量的积极参与下,公益诉讼的声音逐渐被社会认可,成为加强依法治国、执法公正的必需品。

对于一些罪行表现突出的公司和个人而言,他们将面临的不仅仅是司法程序,同样是全社会的审判。

其强有力的杀伤力和示范效应,对于塑造社会主义法治的红线与底线意义重大。

最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推动新时期中实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目标也具有积极的作用。

公民个人在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地位

公民个人在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地位

公民个人在公益诉讼中的原告主体地位作者:姚军宝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社会问题的日益突出,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备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学者们的呼吁。

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是解决社会性问题的重要手段,而开展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当今,各国的公益诉讼立法趋势是不断扩大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范围,而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仍然将公民个人排除在公益诉讼原告之外,使得许多公益诉讼因资格不合而无法正常启动。

个人提起公益诉讼虽然会有滥诉、浪费司法资源等弊端,但从我国公益诉讼的实践来看,赋予公民个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大势所趋。

本文将从公民作为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当事人适格、法理学依据、社会客观需求和司法实践等几个方面作简要浅析。

【关键词】公民个人;公益诉讼;原告;法理学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后来逐渐发展演进成为今天的广义公益诉讼和狭义公益诉讼。

广义的公益诉讼是指一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狭义的公益诉讼专指国家机关提起的诉讼。

2012年8月全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常务委员会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在京召开,31日正式通过《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与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增加了关于“公益诉讼”的内容: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这一规定,备受社会关注和学者呼吁的公益诉讼制度最终由观念走向立法,并即将在司法解释的指导下走向司法实践,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进步的一大亮点。

一、公益诉讼原告主体的范围及当事人适格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此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但是此规定又有很大的模糊性和争议性,具体哪些机关和组织可以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主体,在以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待进一步完善,概括而言,大体上有以下三大类主体:(一)检察机关和法定行政机关1.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国际惯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各国通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可以对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进行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功能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往往具有普遍性和集体性的特点,直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使得公民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的也可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共同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加强对侵权者的制约和惩治。

由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不仅可以使得侵权者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防止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的再次发生。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提高司法效率和效果。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由于诉讼程序繁琐、时间长、费用高等问题,往往导致民事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

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与刑事案件的合并审理,减少审理程序的重复和时间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也可以确保判决结果的权威性和效力,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公信力。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在一些侵权行为中,弱势群体往往难以维护自身权益,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使得公益机构等第三方可以主动参与到诉讼中来,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维护公平正义的实现。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制约侵权行为、提高司法效率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多重功能价值。

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应加大对该制度的宣传和推广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创造有利于该制度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和制度机制,促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有效运行,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浅析公益诉讼制度中的私人作用

浅析公益诉讼制度中的私人作用

法 洽 与 中 国 梦
提供 了一定 的借鉴和启示 。 第二 , 扩展公法诉讼 的原告资质 。根据传统的“ 诉 讼利益” 理论 , 原告起诉 只能 以与 自己权利或法律上利 益有直接 关系 的事 由为 限。但 是 , 仅仅依 靠利害关 系 人来解决整个社会所面临的个人利益的 自我保护问题 有时并 不充分 , 特 别是在社会公 共利 益遭 受侵害 的情 况下 , 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往往是受益者 , 不会提起诉讼。 因此 , 为 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 支持无 ( 二) 德 国的 公 益诉 讼 制度 力 主张 权利 的弱 者提 起 诉讼 , 应 当规 定 公益 诉 讼类 德 国法律很重 视对公 共利益 的保护 , 并 设置公益 型 。即对情 况较 为特殊的公法 争议事件 , 为维护公益 代表人制度 , 在行政诉讼 中代表公众参加诉讼 , 是德 国 而允许与 自己权利无 直接法律利 害关系 的公 民, 可 以 行政公诉 的一大特 点 。为 了保 障公共利益 , 德国1 9 6 0 就行 政机关的违法行 为提起行政诉讼 。 年颁布 的《 德 国行政法 院法》 专 门确立 了公益代表人 制 第三, 扩展 行政诉 讼的受 案范围 , 明确 对具有 普遍 度 。由于德 国的行政诉讼理论认为行政诉讼制度 的功 约束力 的抽象行政行 为的司法审查 机制。 目前行政诉 能在于保护主观权利 , 而不是维护客观 的法律秩序 , 因 讼 法还 将抽 象行 政行 为排 斥 于行政诉 讼受 案范 围之 此, 与 自己权利或 法律上 的利益事项 无关 的民众 诉讼 外 , 这使 得 公 法救 济 中发挥 私 人作 用 的机 制 无 法运 在德 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在德 国提起行政诉讼的合 转 。具体行政行为大 多数 只是与个 别相对人 的利益有 法 要件是原告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 诉讼权能” 。除法 关 , 即使涉及公 共利益 , 也是 间接 方式 , 救济 的作用延 律另 有规定 外 , 原告 主 张其权 利 因“ 违法 行政 行为 ” 、 伸极为有 限。而抽象行政行 为则对公共利益产生 巨大 “ 拒绝履行 职责 ” 或“ 不作为行 为” 的原 因而受侵 害时 , 影响, 扩展行政诉讼 的受案范 围 , 明确对具有普遍约束 原 告的起诉 才具 有合法性 。 力 的抽 象行政行 为 的司法审查机制 , 不仅有利 于对行 ( 三) 印 度 的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政权 的约束 , 更有利于公共利益 的维护 。 在 印度 引进 和发展公 益诉讼 , 使得法 院容易被 文 第 四, 通过行政诉讼 中的判例机制 , 确定提起公益 盲、 穷人 、 权利被 忽视者和一无 所有的人接近 的功绩要 诉讼应 当具备 的条件 。行 政诉讼 与民事诉讼不 同 , 即 归 功于一些持 司法能动主义观念的法官。诉 诸公益诉 使个案 仅涉及具 体 当事 人的利益 , 而不涉及其他 人 的 讼 这种形式 , 部分是 由于一些有 热心肠 和仁慈 的法 官 利 益 , 也 有 可能 会 对抽 象 意 义上 的 公共 利 益 产生 影 的开创性 , 部分是 由于一些有公共 精神 的个人和组 织 响 。况且 行政诉讼 对 民众 而言 , 压力较 大 , 因此 , 应当 推定 法院 寻求对 苦难深 重 的群体 的救济 , 因为他们 对 建立行 政诉讼 判例制度 。使 同类案件能够得到相 同或 自己的宪法 和法 律上 的权 利一无所 知 , 也对 可 以获得 大体相 似的判决 , 也可 以预 防司法弊端 。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对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集体利益的侵犯行为,除了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之外,还可以同时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一种制度。

该制度的出现,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集体利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下面将对该制度的功能和价值进行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很多犯罪行为中,不仅仅违反了个人利益,还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

破坏环境、污染水源等行为对整个社会都造成了不可逆转的损害。

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追究犯罪分子的刑责,同时也可以从民事角度要求犯罪分子赔偿损失,修复受害人的权益,从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能够强化刑事案件的社会效应。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往往只注重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而未能充分考虑到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设置,使得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参与民事公益诉讼,共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这不仅可以增加社会对犯罪行为的谴责,也可以提高人们对刑事司法的信任度,从而增强了刑事案件的社会震慑力。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环境保护和公共资源管理具有重大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人们对于环境保护和公共资源管理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通过该制度的应用,可以针对破坏环境和浪费公共资源等行为进行法律制裁和赔偿,同时也可以加强对环境保护和公共资源管理的监管和引导。

这有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并更好地保障人民的生态环境权益。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着各种非法集资、虚假广告、商业欺诈等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会对个人造成损失,还会对市场经济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对违法行为的主体进行惩罚和法律责任追究,从而减少市场经济中的不正当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2024年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篇一摘要:本文以个人信息保护为出发点,重点研究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中的重要性及其发展现状。

本文从多个角度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分析了其在实践中的成效与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经济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的问题也日益严重,对个人隐私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应运而生,成为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二、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概述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该制度主要是指针对侵犯个人信息权益的行为,由相关主体提起的公益诉讼。

三、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已经建立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诉讼的主体资格、受理范围、举证责任等。

四、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与成效在实践过程中,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通过该制度,受侵害的个人可以依法维权,同时,该制度也起到了预防和遏制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作用。

此外,该制度还促进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高了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五、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不足与挑战尽管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挑战。

首先,由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提起诉讼时存在诸多限制条件,导致部分受侵害的个人无法及时有效地维权。

其次,举证责任分配不够合理,使得原告在诉讼中面临较大的举证压力。

此外,司法实践中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不够统一,导致不同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差异。

六、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放宽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限制,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机关和组织参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公益诉讼。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总结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总结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总结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是指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法律的实现主体,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其目的是保护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本文将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制度设计和实践效果进行总结。

一、概念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行政诉讼,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标的民事行政诉讼。

其目的是防止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福利,并将此种效益分摊给社会各界,使社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主题一般与人们的健康、生存、环境和文化遗产有关,例如环境污染、荒地占用、文化遗产的保护等。

二、制度设计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具有两项主要制度设计:起诉条件和程序、效力和结果。

起诉条件和程序: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是必须有某项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

起诉程序是由诉讼授权机关或被授权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

被授权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并公开诉讼有关信息。

效力和结果: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所要求的效力是公共法律制度下的效力。

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结果是公共利益的保护,不是个人之间的权益纠纷。

因此,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一旦受到判决或宣判,由此获得的效力不只是单独的权益,而是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重要胜利。

三、实践效果目前,中国法院对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的审判效果还较为初步,但实践证明它的成效是显著的。

1. 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促进了中国环保事业的发展。

近年来,中国环保非政府组织和律师借助这项法律工具,成功起诉了一些浪费和污染环境的企业,并在中国的环保底线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这对中国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2. 保护公共利益特别是在与国家权力关系密切的社会领域方面,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在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作用尤为明显。

例如,通过公益诉讼,成功制止了一些有害食品、药品流通的企业的违法行为。

3. 推进社会法治进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是民主法治的重要一环。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关键词】公益诉讼;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在我国公益诉讼不是一个严格的专业术语,而仅仅是一个学术用语。

2005年,以全国律协发布《公益诉讼苏州宣言》为标志,公益诉讼正式进入我国司法视野。

2012年8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民诉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的增设具有宣示意义,使我国公益诉讼制度迈出跨越性一步,从而正式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制层面,公益诉讼入法,不仅有助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体系,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维护,遏制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相关违法侵权行为,而且有助于在消费者维权、反垄断、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众多公共领域形成公民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可喜局面,进而从根本上促进现代公民社会的培育、建构和养成。

但不可否认,新法对公益诉讼的表述依然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让公益诉讼真正走入司法实践,还需要细化有关规范,制定配套的执行细则。

一、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公益诉讼是一个与私益诉讼相对的一个概念,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一定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违反法律,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审判并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

相对于普通的民事诉讼而言,民事公益诉讼有如下的特征:(1)民事公益诉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公益诉讼仅仅是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一般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换言之,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可以更方便、更有力的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2)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一般是与民事诉讼标的无直接的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者个人,换言之,不直接受害也能起诉;而一般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他人发生争执或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通过提起诉讼来行使诉讼主体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为我国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公共利益保护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

公益诉讼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体现,其核心思想在于强调社会公共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

在传统的民事诉讼中,一般由具有直接权益的当事人主动提起诉讼,而公益诉讼制度则是由特定主体代表社会公共利益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

这种制度突破了传统诉讼模式的局限性,更好地保障了公众共同利益的实现与维护。

首先,公益诉讼制度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综合性问题,而环境污染的危害不仅限于个体或团体,更是对整个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潜在威胁。

公益诉讼制度便充分发挥了其作用,保护环境、生态平衡。

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地方环保部门、环保组织、社会团体等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通过司法手段维护生态环境的安全与健康。

其次,公益诉讼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消费者权益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必须重视的问题,为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特别设立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在公益诉讼制度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代表消费者提起诉讼,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加强了对不法商家的监管和制约,也提高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促进了市场品质的提升。

再次,公益诉讼制度对于食品药品安全等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积极作用。

食品安全和药品安全事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公众普遍关注。

公益诉讼制度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提供了有效手段,通过诉讼维护食品药品安全,惩治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利益。

同时,公益诉讼制度的开展也推动了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强化。

总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效保护了环境、维护了公共利益,也为社会公正和稳定做出了贡献。

然而,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

刑事法中的公益诉讼制度

刑事法中的公益诉讼制度

刑事法中的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是指法律赋予特定的组织或个人代表公众利益进行诉讼的权利和义务。

在刑事法领域,公益诉讼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刑事法的角度探讨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

刑事法中的公益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保护公共利益。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个人的利益,也危害了公共利益。

通过公益诉讼制度,社会可以团结起来,共同捍卫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其次,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弥补个人追求权益的不足。

有些违法行为对个人来说危害较小,但对于整个社会和环境却具有重大影响。

而个人往往无法独自承担诉讼的风险和费用,难以维护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制度提供了一个机制,使得具备公益性质的违法行为能够得到社会组织或代表投诉,从而有效维护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制度在刑事法中具有一些特点。

首先,公益诉讼是一种代表性诉讼。

公益诉讼主体通常是与案件相关的组织或个人,他们并不是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进行诉讼,而是代表公共利益进行维权。

其次,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追求社会公正和法治,而不是进行个人的权益争夺。

因此,公益诉讼在过程中更注重案件公正与合法性的维护。

然而,刑事法中的公益诉讼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公益诉讼主体的合法性问题需要得到明确界定。

由于公益诉讼一般由特定的组织或个人代表公众利益进行,必须确保其合法地位和权限。

其次,公益诉讼的机制和范围也需要进一步完善。

应该设立相应的法律程序,明确适用公益诉讼的条件和标准,避免滥用公益诉讼权利。

此外,公益诉讼案件的处理也需要更加精细化和专业化,以确保公共利益的充分保护。

综上所述,在刑事法中,公益诉讼制度的运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促使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维护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加强社会的法治观念。

然而,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还面临一些挑战。

只有进一步明确主体的合法地位和权限,建立合理的法律程序,加强专业化的案件处理,才能更好地实现公益诉讼制度在刑事法领域的价值和作用。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功能价值探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允许诉讼参与人以自身的名义主张公益利益,并代表公益利益追究犯罪人的责任。

本文将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价值进行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具有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出发点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通过允许诉讼参与人以自身名义主张公益利益,代表社会追究犯罪人的责任,进一步巩固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在实际操作中,诉讼参与人可以通过民事公益诉讼追究犯罪人的赔偿责任,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弥补公共利益维护不足的不足。

在传统的刑事诉讼中,法院只关注犯罪行为的惩罚和犯罪人的责任追究,而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相对较弱。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引入,使得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可以得到更好的保障,弥补了刑事诉讼的不足之处。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于教育和警示公众有着重要的功能。

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可以公开审理犯罪案件并追究犯罪人的责任,不仅可以给受害人和社会带来公正,并且可以对公众起到教育和警示的作用。

公开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揭示犯罪背后的真相,让公众了解犯罪的危害性,从而形成对犯罪行为的厌恶和警惕,对犯罪行为起到遏制作用。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助于营造社会公正与法治的氛围。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可以使犯罪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也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不仅增加了对犯罪行为的制约,使得犯罪人对其行为负有更大的代价,也是对社会公正的体现。

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可以增强社会对法律和制度的信任,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对促进法律服务公益化发挥了积极作用。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尤其是Victim,社会慈善组织等,通过参与此类诉讼,可以提高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并促使其更多地投身到法律服务的公益事业中。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范文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信息社会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显得愈发重要。

近年来,个人信息泄露、滥用事件频发,对公民的隐私权、财产权乃至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应对这一挑战,各国纷纷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我国亦不例外。

其中,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维护公众利益、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行为的重要手段,受到了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研究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期为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与挑战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及面临的挑战。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变得更为便捷,但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个人信息的泄露、滥用等问题屡见不鲜,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

然而,仅仅依靠法律法规的制约是不够的,还需要有有效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

该制度旨在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保护公众的个人信息权益,同时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监督。

三、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内涵与特点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当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法律允许特定的公益诉讼主体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公众的个人信息权益。

该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公益性:该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而非个人私益。

2. 法定性: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才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 监督性:该制度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其损害公众利益。

四、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实施(一)构建要素要构建个人信息保护民事公益诉讼制度,需要以下要素:1. 诉讼主体:包括公益诉讼组织、检察机关等。

2. 受理机构:设立专门的受理机构,如法院或相关行政机关。

3. 诉讼程序:明确诉讼程序,包括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

4. 救济措施:对于胜诉的公益诉讼主体,应给予相应的救济措施,如赔偿、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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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益诉讼制度中的私人作用
作者:贺巍
来源:《世纪桥》2014年第01期
摘要:在公法领域,利用私人或法人的利益或理念驱动,启动法定救济机制,并达到客观上有利公共利益的效果,目前在我国立法领域还不为决策者所认同,只是在部分领域,基于国家利益需要,设置部分类似的机制,且多为非诉讼机制。

本文从介绍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可以发挥私人作用的制度为出发点,在比较分析了日本、德国和印度等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上,提出了强化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中私人作用的具体制度设计。

关键词:公益诉讼;私人作用;制度设计
一、我国现行法律中有关私人作用的制度
(一)行政诉讼制度
根据利益学说,当政府侵犯了法律上的利益时,利害关系人就拥有起诉的资格,有权要求政府在法院那里证明其侵犯行为是通过立法授权而认可的。

法律上的利益被解释为“法律上的保护利益”和“法律上值得保护的利益”两种情形,原告的利益范围不仅指法律上保护的利益,而且包括事实上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

随着“利益”解释的扩大化,法律保护利益的标准被淡化,有资格对行政行为提起司法审查的利益主体范围大为扩展。

行政诉讼不再只是保障私人权利,同时也广泛受理以保障公共利益为目的的起诉。

当事人即使与被诉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但只要其利益受到“事实不利影响或者损害的”,便享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这样一来,一般纳税人、行政管理决定直接涉及对象的竞争者、普通消费者、环境权益人都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取得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个类型,其原告资格标准的确立不可能脱离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利害关系学说的基本理论框架,“利益”和“损害”仍然是取得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重要根据。

根据利害关系学说,如果当事人受到不利影响或损害的利益包含在一定的公共利益之中,该当事人当然享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也就是说即便受到侵害或威胁的公共利益中包含有原告私人的直接利益,法律一般也不排除他通过公益诉讼程序一并获得救济。

(二)举报制度
举报在中国古代又可称为“告发”、“告奸”等,是指向上司或有关部门揭露、揭发别人的隐私或短处。

现代举报制度以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权为主要目的。

例如,我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规定:“监察工作应当依靠群众。

监察机关建立举报制度,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产品质量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三)信访制度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述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称信访人。

信访制度是我国极为重要的公法救济制度。

我国专门制定了作为行政法规的《信访条例》,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信访工作。

为了应对可能影响重大公共利益的事件,信访制度采取了发挥个人作用以弥补公权力机构功能不足的思路,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

二、其他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介绍
(一)日本的公益诉讼制度
日本《行政事件诉讼法》所称的“民众诉讼”,是指请求纠正国家或公共团体机关的不合法行为的诉讼,是不以选举人资格以及其他涉及个人利益为条件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法定行政事件诉讼”。

在日本提起公益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满足“法律上有规定时,限于法律规定者,才能够提起”的条件,原告的自然身份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利益受到普遍影响的选举人或者其他公众。

日本行政法学者认为,民众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保护国民个人的利益,而是为了保护客观上的法律秩序,使国民以选举人的身份通过诉讼手段制约国家机关或公共性权力机构行使职权的行为,监督行政法规正确适用。

因此,它具有客观诉讼的性质。

(二)德国的公益诉讼制度
德国法律很重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并设置公益代表人制度,在行政诉讼中代表公众参加诉讼,是德国行政公诉的一大特点。

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德国1960年颁布的《德国行政法院法》专门确立了公益代表人制度。

由于德国的行政诉讼理论认为行政诉讼制度的功能在于保护主观权利,而不是维护客观的法律秩序,因此,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的利益事项无关的民众诉讼在德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在德国提起行政诉讼的合法要件是原告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诉讼权能”。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告主张其权利因“违法行政行为”、“拒绝履行职责”或“不作为行为”的原因而受侵害时,原告的起诉才具有合法性。

(三)印度的公益诉讼制度
在印度引进和发展公益诉讼,使得法院容易被文盲、穷人、权利被忽视者和一无所有的人接近的功绩要归功于一些持司法能动主义观念的法官。

诉诸公益诉讼这种形式,部分是由于一些有热心肠和仁慈的法官的开创性,部分是由于一些有公共精神的个人和组织推定法院寻求对苦难深重的群体的救济,因为他们对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上的权利一无所知,也对可以获得什么救济以及在哪里可以获得救济一无所知。

在印度,一般认为公益诉讼的法律基础是《宪法》第39条的规定,该条要求国家以适当的立法或计划或者其他方式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以确保任何公民不会因为经济的或其他的能力缺陷而被拒绝获得司法保护的平等机会。

该条为司法制度在保障平等机会的基础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提供了基本的框架。

三、强化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中私人作用的具体制度设计
第一,明确立法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公益诉讼制度。

根据现行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能够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与行政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私人或法人无权提起诉讼,立法上也不承认公益诉讼类型。

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加快,普通百姓的法律意识明显提高,人们逐渐认识到,当违法的行政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时,由于没有特定的利害关系人,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公共利益,致使大量损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得不到纠正,在这种情况下,非常有必要建立一种制度,允许那些没有利害关系的人能够代表公益或者没有能力起诉的弱势群体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西方一些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在解决这些问题上进行了有益的尝试,为我国建立公益行政诉讼制度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第二,扩展公法诉讼的原告资质。

根据传统的“诉讼利益”理论,原告起诉只能以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有直接关系的事由为限。

但是,仅仅依靠利害关系人来解决整个社会所面临的个人利益的自我保护问题有时并不充分,特别是在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与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往往是受益者,不会提起诉讼。

因此,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支持无力主张权利的弱者提起诉讼,应当规定公益诉讼类型。

即对情况较为特殊的公法争议事件,为维护公益而允许与自己权利无直接法律利害关系的公民,可以就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扩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

目前行政诉讼法还将抽象行政行为排斥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这使得公法救济中发挥私人作用的机制无法运转。

具体行政行为大多数只是与个别相对人的利益有关,即使涉及公共利益,也是间接方式,救济的作用延伸极为有限。

而抽象行政行为则对公共利益产生巨大影响,扩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明确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不仅有利于对行政权的约束,更有利于公共利益的维护。

第四,通过行政诉讼中的判例机制,确定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即使个案仅涉及具体当事人的利益,而不涉及其他人的利益,也有可能会对抽象意义上的公共利益产生影响。

况且行政诉讼对民众而言,压力较大,因此,应当建立行政诉讼判例制度。

使同类案件能够得到相同或大体相似的判决,也可以预防司法弊端。

有关确定提起公
益诉讼应当具备的条件,首先,行政主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使国家或者公众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其次,存在一个能够代表公共利益的诉讼主体。

起诉权的验证方法是申请人必须在与申请有关的问题上有充分的利益尽管可能是间接利益。

最后,提起公益诉讼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以防滥用权利和加大管理负担。

第五,确立当事人胜诉报酬机制。

尽管价值理念是支撑某些人参与公益诉讼的主要原因,但是,没有利益驱动,单凭少数人的理想信念无法让制度长期稳定发挥作用,因此,确立合理的当事人胜诉报酬机制,既可以鼓励人们参与维权过程,又可以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良性互动。

参考文献:
[1]章志远.行政公益诉讼热的冷思考[J].法学评论, 2007,(1).
[2]高玉珍.论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J].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2007,(7).
[3]肖金明.政治文明视野中法治国家的核心内涵[J].法学论坛,2007,(5).
[4]林莉红.公益诉讼的含义和范围[J].法学研究,2006,(6).
[5]田凯.论公共利益维护与公诉权[J].人民检察,2007,(22).
[责任编辑:褚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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