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合集下载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建设,依法规范处理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科学研究良性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依照《高校章程》和《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参与学术活动的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须坚持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四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启动调查程序,并书面通知举报人:(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事实;(三)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有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的。

没有相关证据或查证线索的举报,只登记备案,不予受理。

第五条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立案和启动调查程序。

第六条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是否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步审查。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将通知资助方。

第七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不启动调查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须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

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确定立案调查的学术不端案件,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书面调查通知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风建设委员会。

遇到特殊情况时,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调查时间。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认为自己调查更适宜的,可成立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对举报行为进行独立调查。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海大学字[2005]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立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建设人才,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研究生、本科生和高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对表现突出的,经学生工作处或研究生教育中心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做出提前解除留校察看的决定;对认为应当延后解除留校察看的,学校可以做出延长留校察看的决定;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内又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本科生、高职生不能毕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内不得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获批准后,可进入毕业论文答辩阶段。

第七条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自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之日起,对处分无异议者,应当于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公安处处理。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研究生指年度;本科生、高职学生指学年度。

下同)参加学校和学部、院(系)各类奖励评定的资格;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自处分文件下达之日起停发一年。

(二)取消其当年可享受的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除外)、资助和贷款,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须一次性偿还贷款;(三)取消其当年获得的由学校自行评定和由学校推荐评定的各类荣誉称号;(四)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论其课程修业程度如何,只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学术不端问题的解决方案

学术不端问题的解决方案

学术不端问题的解决方案学术不端是指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存在违反学术规范和伦理的行为。

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了科学研究的公正性和可信度,给科研领域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因此,如何有效解决学术不端问题是当前学术界亟需解决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从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的学术评价体系、加强学术监督和践行科学精神等方面探讨学术不端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加强学术道德教育是解决学术不端问题的重要途径。

学术道德教育旨在培养科研人员的学术道德意识和规范行为,提高学术人员的学术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学术道德教育应该贯穿于科研人员的整个职业生涯,包括科研人员的培训阶段、科研工作阶段以及科研成果的宣传和推广阶段。

首先,学术道德教育应该从培养科研人员的学术规范意识开始。

学术界应该引导科研人员正确看待学术规范,认识到学术规范是科研工作的基本准则,是科研行为的底线。

学术人员应该明确知道何为学术不端行为,并意识到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和后果。

此外,学术界还应该加强对科研人员的学术规范教育,培养科研人员具备严谨、认真、负责和诚实的科研态度。

其次,学术道德教育应注重学术诚信意识的培养。

学术诚信是科研人员应具备的一种基本品质,是科研人员开展科学研究的前提和基础。

学术界应该引导科研人员树立诚实守信的科研品格,认识到诚信是科研工作的重要价值。

科研人员应该在科研活动中诚实、正直、真实地开展科研工作,严格遵守学术规范和伦理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最后,学术道德教育应促进学术道德建设和学术文化建设。

学术道德建设旨在建立规范、严谨、公正和透明的学术行为准则,构建学术道德建设体系,推动学术界形成良好的学术风气和学术氛围。

学术文化建设旨在倡导尊重科研团队合作、尊重学术创新和尊重学术价值的学术文化,推动学术工作者践行科学精神,培育良好的科研工作氛围。

二、建立健全的学术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的学术评价体系是解决学术不端问题的必要手段。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_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_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已于2019年4月5日经教育部2019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高等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位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主管高等学校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第五条高等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高等学校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高等学校应当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第六条高等学校应当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高等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高等学校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医学学术不端处理机制

医学学术不端处理机制

医学学术不端处理机制为了维护医学学术研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当出现医学学术不端行为时,需采取一系列措施进行处理。

本文将介绍医学学术不端处理机制的主要方面,包括调查取证、分类处理、处罚决定、督促执行、信息公开、信用记录、申诉复议和法律追究。

1.调查取证当收到有关学术不端的举报或信息时,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

调查小组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中立性,对举报进行详细核实。

在调查过程中,需采取严格保密措施,确保举报者和涉事方的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应积极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

2.分类处理根据调查结果,学术不端行为可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等不同类别。

针对不同类别,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对于轻微错误或误解,可采取内部纠正和警示措施;对于一般违规行为,应公开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于严重造假或抄袭等行为,应给予严厉处罚,涉及的论文也应予以撤销或撤稿。

3.处罚决定处罚是为了惩罚学术不端行为,并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处罚措施应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匹配,同时也要考虑到涉事方的实际情况。

常见的处罚措施包括:撤销涉事论文、撤销涉事方相关资格或职务、限制涉事方参与学术活动等。

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还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督促执行处罚决定作出后,应督促涉事方严格落实执行。

对于拒绝或消极执行处罚决定的,应采取进一步措施,如限制其学术活动或再次进行调查处理。

督促执行的措施应具有强制性和威慑力,确保处罚决定得到有效执行。

5.信息公开为了发挥警示作用,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应进行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的方式可以包括学术期刊、学术机构或相关媒体等渠道。

信息公开应遵循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同时也要注意保护涉事方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6.信用记录为了增强学术诚信意识,应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信用记录制度。

信用记录应详细记录各类学术不端行为及其处理结果,为相关机构和个人提供参考。

信用记录应与涉事方的个人或机构身份关联,并作为其学术评价、资格审核和项目申报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

XX学院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和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教育部《高等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国家新闻出版署《学术出版规范期刊学术不端行为界定》(CY/T174—2019)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客观、公正、合规、合法的原则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针对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院从事教学科研人员、管理服务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具体包括下列行为:(一)抄袭与剽窃:在学术活动过程中抄袭他人成果,采用不当手段,窃取他人的观点、数据、图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名义发表且不标明出处等行为。

(二)伪造与篡改: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行为;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三)不当署名:将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排除在作者名单外;未对论文所涉及的研究有实质性贡献的人在论文中署名;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将其列入作者名单;作者排序与其对论文的实际贡献不符;提供虚假的作者职称、单位、学历、研究经历等信息。

(四)一稿多投:将同一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在首次投稿的约定回复期内,将论文再次投给其他期刊;在未接到期刊确认撤稿的正式通知前,将稿件投给其他期刊;将只有微小差别的多篇论文,同时投给多个期刊;在收到首次投稿期刊回复之前或在约定期内,对论文进行稍微修改后,投给其他期刊;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经发表论文,原封不动或做些微修改后再次投稿;(五)重复发表:不加引注或说明,在论文中使用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内容;在不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摘取多篇自己(或自己作为作者之一)已发表文献中的部分内容,拼接成一篇新论文后再次发表;被允许的二次发表不说明首次发表出处;不加引注或说明地在多篇论文中重复使用一次调查、一个实验的数据等;将实质上基于同一实验或研究的论文,每次补充少量数据或资料后,多次发表方法、结论等相似或雷同的论文;合作者就同一调查、实验、结果等,发表数据、方法、结论等明显相似或雷同的论文。

学生违纪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学生违纪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

学生违纪与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学生违纪与学术不端行为是当前教育领域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如何有效地处理这些问题,对于培养学生的自律、责任感以及促进学术诚信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学生违纪与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因、影响以及处理方法。

一、违纪和学术不端的原因学生违纪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因多种多样。

首先,学生年少轻狂,对规章制度的重要性缺乏认识。

他们往往没有意识到违纪行为的后果,忽视了规则的存在和重要性。

其次,家庭教育对学生的影响也非常大。

一些家庭过分溺爱孩子,对他们纪律要求不严,导致学生对违纪行为没有足够的敏感性。

再者,学校的管理和教师的监管不力也是学生违纪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因之一。

缺乏有效的规则和制度,学生容易产生放纵自己的念头。

二、违纪和学术不端的影响学生违纪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它严重破坏了教育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学生的个人品德和社会形象。

其次,学术不端行为会导致学术界的失信风险增加,学术研究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遭受质疑。

最后,违纪和不端行为对学生个人的成长也产生了负面影响。

学生在不断违纪和作弊的过程中,逐渐丧失了自律和责任感。

三、预防违纪和学术不端的措施为了预防学生违纪和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应该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学校和家庭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培养。

学校需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明确惩罚措施,并加强对学生的规则宣传和培训。

家庭应该注重对孩子的品德教育,从小培养他们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

其次,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引导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学生的违纪行为,并耐心与他们进行沟通,清楚告诉他们违纪行为的危害性。

此外,社会也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学术诚信的认识。

四、处理违纪和学术不端的原则处理学生违纪和学术不端行为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要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个违纪学生。

不管学生背景如何,都应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维护教育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其次,要注重教育的人性化。

对于学生的违纪行为,应该及时发现并及时加以纠正,通过教育的方式提醒学生,引导他们自我反省和改正错误。

最新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试题

最新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试题

“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试卷2017春季学期通过本门课程学习。

我已了解了学术规范和惩处内容,在此郑重承诺我将严格遵守,如有违犯,甘受处罚。

姓名班级学号(开卷考试、可以携带纸质资料。

不允许使用手机,不允许讨论、抄袭别人的试卷。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20分,直接答在试卷上1对于在学术交流或合作研究中获得的数据或研究成果,研究者应该未经人同意不得。

2科研不端行为与科学道德学风问题处理的责任主体有申请者、评议评审者、者、项目依托单位、项目推荐者。

3早在1988年,国就颁布了《实验动物保护条例》。

4对于伪造或,且,给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的处理。

5有些机构界定了科研不端行为的三项主罪是伪造、捏造和。

6只有符合作者或成果完成人身份要求者才享有论文权。

7对已经取得中国海洋大学学位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并。

8科研诚信主要指科技人员在科技活动中弘扬追求真理、实事求是、、开放协作为核心的科学精神。

9课题申请材料中,专著要写明作者、书名、、年份。

10学术评价的一般规则中,单向匿名式评价,有利于专家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维护学术评价的性。

二、多选题每题2分共20分,直接答在试卷上1、“合理使用”必须具备以下的条件有(A.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C.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D.不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

2、2002年,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对科研不端行为做出的定义是(A.伪造B.篡改C.剽窃)。

3、引用的规范中,学术论文中所使用的他人研究成果,包括(A.观点B.结论C.数据D.公式)4、一稿多投或稍作修饰重复投稿,给予(A. 延期一年答辩B.批评教育C.延期半年答辩D. 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5、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的处理措施有(A.警告B.通报批评C.责令定期审查D.记过)。

6、对研究参与者的风险与利益评估包括。

7、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A.客观B.公正C.准确)。

8、下列属于科学研究故意的错误的有(A.篡改B.伪造C.剽窃)。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篇: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关于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学术诚信是学术研究人员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为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繁荣,强化我校教职员工的学术诚信意识,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适用于我校所有教职工、各类在读学生、以及其它以名义从事学术及相关活动的人员。

第五条应当遵守下述学术诚信要求:(一)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尊重已经获得的研究成果,引用他人成果时,注明出处,所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作品转引第三人成果,注明转引出处。

(二)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对研究成果负责,合作研究的主持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三)学术成果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通过正规渠道予以发表。

(四)在进行学术评价时,遵循公正、客观、全面、准确的原则。

第六条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一)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二)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及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五)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六)其它学术界公认的学术不端行为。

第七条学术诚信的管理(一)校学术委员会是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评估学校学术诚信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海大研究生入学须知-材料院介绍

海大研究生入学须知-材料院介绍
硕士研究生2 硕士研究生2-3年,不要超过最长修读年限。 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 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 1.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 知识,能比较熟练的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 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 能力。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 的能力。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选派工作事项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工作进度安排(大体时间安排) 当年9月 当年 月—10月: 月 提交我校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联合培养博士生申请表。 当年9月 当年 月—12月: 月 我校部分签约学校会来我校面试学生,具体时间待定。 次年2月 次年 月: 申请人按要求向所在学院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各有关学院组织评审工作,确定本学院推荐候选人。 选派类别及留学期限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一般为36-48个月,具 体以留学目的国及院校学制为准; 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6-24个月。
研究生请假分为伤病假、事假和公假
1、伤病假、事假:两周以内,由导师审批;两周以上,一个月以 内,由导师、研究生秘书、党总支、分管院长审批;一个月以上, 两个月以内,经导师、研究生秘书、党总支、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 报研究生教育中心培养部审批;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伤病假、事假 累计两个月以上者,应当休学。 2、公假:因学校、院系或导师公派参加会议、合作研究、科研课 题等,无法按时参加教学集体活动而请假的属公假。三个月以内, 由导师、研究生秘书、党总支、分管院长审批;三个月以上,经导 师、研究生秘书、党总支、分管院长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教育中 心培养部审批。因公出国(境)研究生不论出国时间长短均由研究生 教育中心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我校师生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校学术声誉,维护师生学术诚信,促进学校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校所属各单位教职工及在校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管理机构及职能第三条学校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

学校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第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负责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对违反学术规范的不道德现象和行为进行界定。

根据科技处的前期调查意见,决定是否就有关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开展正式调查。

正式调查结束后,向校长办公会提供明确调查的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五条学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常设机构设在科技处。

第六条科技处负责建立健全针对我校教师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制,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

负责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指定专人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等工作。

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学校有关学术诚信及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线索。

对涉及学术诚信和学术不端行为开展前期调查,形成初步调查意见,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决定是否正式开展调查。

代表校学术委员会将相关举报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处理结论送达相关人员。

负责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

第七条科技处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第八条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暂.

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暂.

关于《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研内字[2006]44号学部及各院(系):为规范管理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考试,特对我校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制定如下暂行办法,请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教育中心2006年12月31日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为规范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考试的考风、考纪,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对我校研究生考试违纪的认定及处理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违纪,考试成绩记作“零”,同时在成绩单中标注“违纪”: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8、其它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记作“零”,同时在成绩单中标注“作弊”: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3、考试开始后,课桌、座位上仍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5、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6、找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8、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9、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10、其它作弊行为。

第三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相关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3、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事后查实;4、其它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学术不端问题的解决方案

学术不端问题的解决方案

学术不端问题的解决方案学术不端是指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违反学术规范和道德标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剽窃、伪造、篡改数据、发布虚假研究成果等。

学术不端行为严重影响了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和学术活动的规范性,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纠正和惩处。

本文将围绕学术不端问题展开讨论,分析学术不端的原因和特点,探讨解决学术不端问题的措施和方法,旨在提出有效的对策,推动学术道德建设,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

一、学术不端的原因和特点1.1学术压力和竞争导致的学术不端在当今社会,学术界存在着巨大的竞争压力,许多学者为了获得更多的学术成果,争取更多的学术荣誉和职称,甚至为了获得更多的科研项目和经费,不惜采取一些不端手段。

这种压力和竞争导致了学术不端的产生。

1.2学术评价体系不健全导致的学术不端学术评价体系不健全,导致了学者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追求学术成果和学术荣誉,而忽视了学术研究的规范和道德。

学者为了追求学术成果和学术荣誉,偏离了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采取了一些不端手段,这也是学术不端产生的原因之一。

1.3学术不端行为的特点学术不端行为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具有隐蔽性,学术不端行为往往是在闭门造车的环境下进行的,很难被发现;二是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学术不端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学术争议和学术纠纷,损害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和学术活动的规范性;三是具有破坏性,学术不端行为破坏了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危害了学术研究的诚信和品质。

二、解决学术不端问题的措施和方法2.1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加强学术道德建设是解决学术不端问题的根本途径。

学术道德建设是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和提高学术研究的品质的关键。

学者要树立正确的学术观念和道德观念,坚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抵制学术不端行为,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2.2建立健全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健全的学术诚信体系是防止和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手段。

学术诚信体系应包括学术诚信守则、学术诚信教育、学术诚信监督、学术诚信惩戒等内容,旨在促进学者遵守学术规范和科学道德,维护学术诚信。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1)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1)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办教务处(2014)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学籍管理,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招收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四条研究生学籍管理是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学生的学习资格和学习状态及结果的认定。

学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一个学生一旦具有我校的学籍,就应享有我校规定的各项权利,并须履行我校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不能按期报到者,需履行请假手续,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假满后须办理销假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健康状况和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体检复查必须在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学校指定医院)进行。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取得学籍后,由学校发给研究生证和校徽。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分析与治理对策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分析与治理对策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分析与治理对策随着我国学者对学术领域的不断探索,竞争的日益激烈,学术不端行为屡屡发生。

部分科研人员缺乏个人修养、缺乏良好学术氛围、学术制度存在缺陷以及社会监督力度不够成为学术不端行为的重要原因。

提高学者学术道德水平,是预防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本措施,同时还要营造健康学术氛围、加强学术制度建设和社会监督力度,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学术不端行为其形式主要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等。

一、环境治理学术不端犯罪行为的原因(一)科研人员缺乏个人修养学术不端犯罪行为的出现,究其首要原因,应属学术人员自身道德的瑕疵。

学术成果的获得牵涉至科研人员赢得学术资源的优劣、个人名誉以及物质奖励等方方面面,这诸多因素都给科研人员增添了无形的压力,为获得学术成果漠视学术道德,减少自身做为学者的道德底线。

指出只要自己的学术成果注重,就能够获得社会各界的注重,提高自身的地位,所以使部分科研人员退出基本的道德素养,导致剽窃、假造以及抄袭等学术不端犯罪行为的出现。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教育的普及并没提高受教育者的学术道德。

我国的填鸭式教育模式,使受教育者只著重自学成果,所以使很多高水平的文化学者,缺少个人的学术道德素养。

同时,学术研究的过程充满著复杂性和创新性,部分科研人员,特别就是高校教师,不要愿花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到科研工作上,引致科研人员缺少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不回去技术创新的结果就是剽窃别人的学术研究。

(二)缺乏良好学术氛围由于我国正所处于一个特定变革的时期,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竞争的激化,使不身心健康的学术风气发生。

学术不端犯罪行为沦丧了学术风气,对整个学术科研群体的声誉导致恶劣影响,进而对社会风气产生了负面的示范点效应。

为了崇尚学术成果,部分学者急功近利,使用一些不抗拒的竞争手段,个别教师受官本位思想影响,享乐主义和拜金主义在教师队伍中滋长,学术诚信环境受到破坏,使教师只崇尚自身职称利益。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分析与治理对策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分析与治理对策

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分析与治理对策1成因一个是外部因素,另一个是内部因素.其中,外因是条件,内因才是根本.1.1外部因素1.1.1社会环境的影响我们的社会现正处于一个转型期,在市场经济尚未成熟的环境下,道德教育处于相对滞后状态,传统的道德观念受到冲击.人们的价值观受到很多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功利主义盛行,整个社会充斥着一种浮躁的气息,道德水平出现滑坡的现象.研究生学术不端就是社会不良思潮、不良风气在高等教育方面的缩影,也是部分研究生道德滑坡的具体表现[1].在这样的环境下,"实用主义"经常充当龙头老大,部分人为了就业、升职等需要考研,只求顺利毕业,早日完成个人发展规划,用一种急功近利的心态面对学术.当一部分人不顾诚信,抄袭论文也能顺利完成学业时,另一部分人中的大多数便趋之若鹜,纷纷效仿.1.1.2科技的进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给人们带来获取知识便捷的同时,也为抄袭这种行为提供了方便之道.研究生在研究某一项课题的过程中,不可能单纯依靠想象和尝试就能得出结论,而必须查看大量的文献资料,并对所研究内容进行调研或实验,要掌握课题的相关研究背景、国内外的研究现状、遇到的瓶颈等大量资料,对所研究课题有了全面了解才能够写出思路清晰、条理清楚的高质量文章,然而部分研究生对何如正确使用文献却并不清楚.参考文献是研究生撰写论文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如果使用不当就会造成论文复制比例过高.研究表明,博士、硕士已发表文章篇均参考文献分别为11.96篇、6.56篇[2].电脑的普及和网络信息化的传递为学术交流提供了大量的资源,你可以很容易地查询到各领域的研究现状、进展和数据,也能够方便地下载到与自己专业相关的论文、参考文献等资料,这些素材被整合利用,便成了一篇新的论文.在网上,代写论文、代发表论文的信息也随处可见,对于如此庞大的信息市场,学术检测和监管也显得力不从心.1.2内因――研究生自身因素学术道德水平低下直接导致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以上所有成因都只是外部作用,最终造成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发生的,主要归因于研究生学术道德水平低下,这是内因,起决定作用[3].部分研究生自律能力差,想走捷径早点完成学业而投机取巧,缺乏脚踏实地、刻苦钻研的求学精神,没有掌握应该掌握的知识,自身知识面不够宽,不注重其他知识领域知识的学习,动手能力下降,一些实践性很强的知识自然很难掌握,这就使得在写论文时笔下没货,言之无物,致使不得不求助他物,抄袭已有的成果自然成了快捷方式.当系统的基础知识不牢固时,是很难做到旁类触通的,由于知识的货量不多,货质不高,货源不够,缺乏独立思考能力,创新便成了很多研究生学习的瓶颈,想写点东西,可苦于无物,不得不另辟蹊径.还有一部分研究生在入学的时候就抱着"混"毕业的心态,只求顺利毕业,为以后的工作发展奠定基础,自然不会用严谨的心态去对待学术研究.这部分抄袭论文的研究生还影响了部分处于思考抄与不抄状态的同学,不少同学终究没抵挡住诱惑,导致抄袭阵营日益壮大.2原因分析2.1诚信教育不到位诚信教育的普及不到位,工作落不到实处,是导致研究生形成抄袭论文习惯的原因之一.研究生教育中只重视学术研究技术和能力的培养,忽视对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致使教育的功能严重缺失[4].我们的研究生没有受到良好的学术规范教育,培养高素质创新型人才成了一纸空谈.目前,各大院校纷纷开始重视诚信教育,开展各种道德教育培训、宣传活动,制定一系列有关道德规范管理条例等,以改善日渐突兀的诚信问题.但失德、失信现象仍然存在,很多人认为这一类的教育只是流于形式,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可见诚信教育效果并不显著.学校缺少对研究生进行学术诚信教育的专门课程,没有将学术教育融汇到专业课程的教学中去,使学术诚信教育失去了最佳载体[5].2.2监管制度和惩处措施的不完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惩处措施是保障学术诚信的重要手段,对打击研究生论文抄袭现象等不良学术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大多数院校的学术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相应的惩处措施也不够具体和细化.高校虽然设立了研究生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督导团以及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等组织机构,但在这些机构行使职责的过程中,仍然被很多研究生认为监督和惩处的力度不够.在遇到学术不端行为时,部分培养单位或导师处于保护"本位主义"会为自己的学生找借口,甚至对于部分"特殊身份"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摆出监管中的漏洞让他们钻,这使得制度成为了一种摆设,不能够真正实现监管的作用.学术上的违法违规成本低下,相关制度和措施的可行性不强、落实不到位都成为了诚信教育的绊脚石.2.3导师责任制的不完善当前,我国研究生教育普遍采取的是导师负责制,导师的学术水平、治学态度及价值观念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6].有相关性检验结果表明,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投入的时间和精力与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呈现显著的负相关关系,也就是说导师指导的同届研究生越多其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文献复制比就会越高[7].据xx年中国科技工作者状况调查数据显示,15.7%的研究生导师指导的在读研究生在10人(含10人)以上.xx年我国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师生比已达到6∶1[8].显而易见,一个导师指导的在读研究生过多,这直接导致在读研究生能获得导师一对一辅导的机会少之又少,"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但在这种情况下,研究生遇到问题时不一定能得到及时解决,应该学习到的,本应由导师指导的知识就大打折扣.加之本身工作竞争激烈、教学科研任务繁重等因素,研究生不管是被动还是主动获得的知识都会减少.那么,当研究生没学到系统充实的知识,写不出高质量的论文时,为了按时完成学业,获得学位,不得不铤而走险,通过抄袭或其他途径来完成任务.3防范措施3.1加大诚信教育的力度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关系着我国创新人才培养的整体水平和学术研究的传承发展,而科学的学术规范体系、良好的学术道德、健康的学术氛围是研究生教育质量的前提和保障[9].加大诚信教育的力度需要社会相关部门和高校的共同努力,相关部门要加大诚信教育方面的宣传,积极传递"正能量",扩大民众接触诚信教育的机会,给予民众潜移默化的影响来达到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的目的.高校要重视自身院校的学术环境建设和研究生新生入学教育时的学术诚信教育,拓展多元化的诚信教育方式,结合研究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种诚信教育的相关活动,把诚信教育列入必修课程中去,制定明确的内容和标准,并且需要得到反馈,以确保落实.3.2完善管理制度和惩处措施目前国外对治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从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建设和学校道德教育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但是缺乏从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及培养体系整体的视角来审视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及其多维的成因[10].完善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学术监察制度,可以使学人中的失范行为得到有效的识别,从而起到遏制其投机取巧的机会主义动机的作用;完善的惩罚制度就可以使违规者得到应有的惩罚,使那些精于算计的理性人感到违约成本太高而不敢越雷池一步[11].当道德不再能切实约束人的时候,法规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就该行使它们的作用了.首先,要完善研究生管理制度,设定科学合理的学术评价标准,具体和细化评价指标,这才能在管理过程中有理可循、有据可依.强化研究生管理部门的职能,明确学术评定委员会等机构的分工和职责,并设立第三方对其工作进行监管,加强管理作用,确保制度的落实,使之更加规范化.其次,要健全并严格执行学术奖惩机制,加大学术不诚信行为的惩处力度,鼓励研究生勇于探索,对遵守诚信并有创新性研究发现的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对于违反学术诚信规定的严惩不贷,并公开通报其不诚信行为,以儆效尤.3.3完善导师责任制当生产力跟不上内需时,高校不能只顾数量而不顾质量,高校应反思扩招带来的恶性循环,及时纠正过度扩招的行为,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学生能切实得到导师必要指导的情况下确定招生名额.首先,要加强研究生导师的思想道德教育,建设一支师资丰富、师德高尚、学术精湛且具有创新能力的高水平研究生导师队伍.充分发挥老一辈学者在教学中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的高尚道德情操和对科学严谨细致、献身研究的楷模作用.努力保证导师的"精力",才能在学习指导过程中对学生"尽力".其次,高校应该很好地协调导师的科研及教学时间,以保证正常的教学时间、导师和研究生的接触时间,来增加相互交流,请教问题的机会.再者,导师应做到教书育人的基本要求,以身作则,脚踏实地地做学问、搞研究,给研究生树立榜样,而且在学术问题上应以一种平等的姿态来进行讨论,并鼓励学生敢于质疑已有的成果,应尽可能地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不能因为部分"特殊学生"的"特殊身份"就给予不同对待,制定不同要求,保证公平、公正的对待每一个人的研究成果,不弄虚作假.所谓"学高为师、身正为范",要扩展研究生导师"传道"的内涵,充分发挥育人功能,在与研究生交往的每一过程中,采取"润物细无声"的渗透教育,进行学术道德指导[12].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折射了很多社会问题,这是值得所有相关人士认真思考的.我们应该以政府部门为主导,通过社会环境及高校的积极配合,加强诚信教育,完善导师责任制,并通过各种有效的措施来规范学术不端行为.在导师努力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培养的基础上,通过国家和学校层面的制度建设,使人们明确学术研究的基本规则和道德底线将有助于从源头上杜绝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13].研究生应严以律己,加强对专业知识的学习,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扩大知识面,形成独立思考的习惯,重视创新.从而从根本上杜绝研究生论文抄袭现象,创造公平的学术竞争环境.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分析与治理对策一、治理学术不端行为的原因(一)科研人员缺乏个人修养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究其首要原因,应为学术人员自身道德的缺陷。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防治学术腐败,推动学术创新,促进我校学术活动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教师。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学术活动中违反公认的学术规范、损害学术公正的行为。

第五条下列行为被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其他根据学院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六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一)造成恶劣影响的;(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第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区政府关于校务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 2 —员会”)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学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同时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日常相关工作。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

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规程一、总则1. 为规范我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维护学术道德,促进学术诚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2. 本规程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及在校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调查与处理。

3. 学术不端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伪造数据、篡改数据、买卖论文、虚假署名、一稿多投等。

4. 学校设立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

二、调查程序1. 举报:任何人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均可向委员会举报。

2. 初步审查:委员会收到举报后,对举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3. 调查:委员会组织调查组,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4.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充分听取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

5. 调查组完成调查后,向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

三、处理程序1. 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认定。

2. 委员会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影响,提出处理建议。

3. 处理建议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学籍、取消学位等。

4. 处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学校领导批准。

5. 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并公示。

四、申诉程序1. 涉嫌学术不端行为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2. 学校设立学术不端行为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申诉。

3.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 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学校领导批准。

5. 处理决定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公示。

五、附则1. 本规程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

高校学术不端行为查处规则及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风建设,依法规范处理学校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营造求真务实的学术氛围,促进科学研究良性发展,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依照《高校章程》和《高校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等参与学术活动的人员,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查处学术不端行为,须坚持尊重事实、依法依规、公平公正、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四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自收到举报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启动调查程序,并书面通知举报人:(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被举报事实;(三)被举报的学术不端行为有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的。

没有相关证据或查证线索的举报,只登记备案,不予受理。

第五条对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举报,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我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当立案和启动调查程序。

第六条受理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后,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应委托有关专家就举报内容是否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初步审查。

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将通知资助方。

第七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决定不启动调查程序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如有新的证据,可以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异议。

异议成立的,须立案并启动调查程序。

第八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不端行为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

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确定立案调查的学术不端案件,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在接到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书面调查通知10个工作日内,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校学风建设委员会。

遇到特殊情况时,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同意可延长调查时间。

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认为自己调查更适宜的,可成立不少于3人的调查组,对举报行为进行独立调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术尊严,加强道德教育,促进研究生学术创新,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各类学术不端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国海洋大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申请中国海洋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者在学术活动中的造假、抄袭、剽窃等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的行为。

第三条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尚未毕业的学历教育研究生,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理:
1. 全校通报批评;
2. 延期一年答辩;
3. 取消答辩及申请学位资格。

第四条对已毕业但未获学位的学历教育研究生以及尚未取得学位的非学历教育各类型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可视情节给予下列处理并通知所在工作单位:
1. 全校通报批评;
2. 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
3. 取消申请学位资格。

第五条对已经取得中国海洋大学学位的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并通报所在工作单位。

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的鉴定程序
第六条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负责处理研究生学术不端行为的评决机构。

校学科建设与学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负责受理关于研究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负责组织相关调查和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

第八条学术不端行为的鉴定程序:
1. 成立调查小组。

接到举报5个工作日内,学位办与被举报人所属学院负责人协商,成立不少于5人的调查小组。

调查小组由具有较高学术声望、办事公正且与调查事件不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专家和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组成。

调查小组成员也可以邀请校外专家参与。

2. 调查取证。

调查小组收集分析有关材料,与举报人、被举报人和知情者面谈并记录,被面谈者需在原始记录上签字并保留记录副本;敦请被举报人作出书面说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过程、与调查相关信息的来源、调查结论和证明材料)。

报告呈交之前须经举报人阅读并作出书面答复。

书面报告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3. 处理决定。

调查取证结束后,被举报人所属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提出处理建议报学位办,拟作出全校通报批评、延期一年答辩或申请学位处理的应报主管校长作出处理决定;拟取消答辩及申请学位资格、撤销已授予的学位处理的应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作出处理决定。

4. 送达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做出后,由学院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研究生本人,由研究生本人签字;研究生本人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送达工作人员(至少2人)记录在案,视同送达。

如当事人对调查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处理结果后7个工作日之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调查过程的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属于保密范围内,所有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以上相关书面材料正本应由校学位委员会保存3年。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十条对引用他人的观点、资料和数据等未注明出处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 整段雷同内容占整篇学术成果10%且非主要创新点的,构成轻度抄袭行为,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
2. 整段雷同内容占整篇学术成果10%-30%且非主要创新点的,构成中度抄袭行为,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3. 整段雷同内容占整篇学术成果30%以上,或将他人的学术成果作为自己学术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构成重度抄袭行为,给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予学位处理。

第十一条对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研究成果等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 使用不适当的统计或其它方法夸大研究发现的重要性,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处理;
2. 伪造注释或参考文献,或伪造导师或专家签名,或伪造导师或专家推荐信及其它评定意见,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3. 对于伪造或篡改实验数据,且构成虚假的重要成果者,给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的处理。

第十二条对学术成果虚假署名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1. 未经他人同意签署他人姓名,或未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标注资助项目,或未参加实际研究而在他人成果上附加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情节严重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 未经学校允许,擅自使用中国海洋大学学术成果或将其变为非中国海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的成果,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3. 购买或由他人代写论文,给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处理;
4. 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将教师的讲义、课堂记录或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发布或转让,可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三条提交学位申请材料时严重地弄虚作假,采用不正当手段干预并影响学位授予工作,给予取消申请学位资格或撤销已授予学位处理。

第十四条一稿多投或稍作修饰重复投稿,给予延期一年答辩或一年内不得申请学位处理。

第十五条凡未列入本规定的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由学位办会同有关部门讨论研究后,参照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由中国海洋大学资助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学校有权中止直至收回相关资助。

第十七条署名中国海洋大学的科研成果如果涉及学术不端行为,未公开发表出版的可建议相关单位取消公开其成果,已出版发表的可建议相应期刊撤销已刊论文。

第十八条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其指导教师负有连带责任,可依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对研究生指导教师进行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六十七次会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海洋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