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全市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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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高院发布2020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甘肃高院发布2020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甘肃高院发布2020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2.25•【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度甘肃法院十大典型案件【案件一】郭鹏程故意杀人案【基本案情】上诉人郭鹏程因怀疑其妻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等原因,家庭矛盾不断激化。

2019年春节前,郭鹏程与家人及其他人员再次产生矛盾和争执之后,心怀怨愤,预谋报复,准备了尖刀、斧头、螺丝刀、汽油等作案工具,于2019年2月5日凌晨1时至3时许,在会宁县白草塬镇西坡村移民点薛建辉家、景庄村中刘社王自有家、景庄村荨麻社赵学静家、草滩镇孔寨村新农村移民点杨宝元和杨进渊家,先后对上述人员或其家人持刀、斧实施杀害行为,并对部分被害人房屋实施放火焚烧,全案致8人死亡、7人受伤,造成物质损失3.4万余元。

【裁判结果】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放火罪对被告人郭鹏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裁定核准死刑。

【典型意义】当前,我国正处于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

其中,因婚姻家庭、民间矛盾等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致多人死伤的严重暴力案件,仍时有发生,给人民生活和社会秩序带来极大危害。

本案即为典型的因婚姻家庭矛盾引发纠纷后,在较长时间内未能及时化解,从而导致的重大恶性刑事案件,产生的社会危害后果极其严重。

本案二审由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张海波主办并担任审判长。

庭前,张海波及合议庭成员分别对全案材料进行审查,依法提审上诉人,并为其指派辩护人,实地查看案发现场;通过庭前会议,认真听取控辩双方对本案证据收集、审判程序的合法性等意见,明确了案件争议焦点和二审法庭审理重点。

在此基础上,检察机关对案件证据存在的问题和瑕疵依法进行了补查、补证和说明;庭审中,审判长主持、引导各方,严格按照“三项规程”要求推进庭审,确保证据出示在法庭、控辩意见发表在法庭、案件事实认定在法庭,达到了庭审实质化目标。

嘉峪关市工伤十级赔偿案例

嘉峪关市工伤十级赔偿案例

嘉峪关市工伤十级赔偿案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20000元;2.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5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000元、营养费2400元、检测费130元、护理费4400元、药费300元、公告送达费1000元。

事实与理由:2014年4月1日,原告到被告处上班,约定工资每天19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同年7月19日,原告在酒钢宏晟二热电1号炉脱硫改造工程中从高空摔下,致腰椎压缩性骨折、左前踝骨及距骨后上缘骨折,治疗、休养4个月。

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因工受伤,鉴定达到十级伤残。

被告观点锦源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依据的嘉峪关市职工认定工伤决定书程序违法,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述称,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告因工受伤,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追加*****为第三人不当。

锦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不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7190.75元。

事实与理由:被告承接酒钢宏晟二热电1号炉脱硫改造工程后,将部分工程的劳务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是实际施工人,原告受雇于第三人,由第三人管理,发放报酬。

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原告腰椎的伤情不是在施工中造成的,事故发生后确认为脚部扭伤,腰椎的伤是旧伤,与本次事故不存在因果关系。

针对锦源公司的起诉,*****辩称,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告是工程的承包人,原告是职工。

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原告因工受伤,被告未缴纳工伤保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2.07•【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人员依法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2月7日)1. 刘某损毁笔录、殴打法官案(辽宁)基本案情2015年11月18日上午,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与其丈夫离婚纠纷一案。

刘某因对法官张某制作的调解笔录内容不满,在法庭内公然将笔录撕毁,并连续追逐、殴打张某直到法庭之外,致使庭审被迫中断、张某经鉴定受轻微伤。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法庭审理期间,故意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其行为妨害了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

沙河口法院于2016年6月判决:刘某犯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必须确保良好的法庭秩序。

维护法庭秩序,就是维护法律权威、司法权威。

法官在法庭内的主导地位是确保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制度依靠,法庭设施、诉讼材料是开展案件审理工作的物质基础。

进入法庭的一切人员均负有尊重司法人员、遵守法庭规则、听从法官指挥的义务。

实践中,一些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蓄意违反法庭规则,拒不服从法官指挥,有的故意破坏法庭设施、损毁诉讼材料,甚至公然挑战法律尊严,暴力侵犯他人人身安全,不仅导致正常的审理工作无法进行,还严重破坏了公共安全秩序。

为此,《刑法修正案(九)》将一些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列为犯罪,强化了对法庭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维护庭审秩序。

甘肃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甘肃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甘肃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其他正文甘肃高院发布2021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件案例一杨肃原故意杀人案【基本案情】2016年12月,杨肃原在甘肃省人民医院肛肠科住院接受直肠癌根治手术,术后陆续出现腹壁切口疝、肠粘连等并发症,其主观认为前述病症系第二手术医生冯某某故意加害导致。

2019年6月至10月,杨肃原陆续购买匕首、电警棍、防狼喷雾等作案工具,并书写留言书意欲报复冯某某。

2019年10月22日上午,经事先踩点,杨肃原于10时许窜入省人民医院门诊楼三楼C区肛肠科第七诊室内,向正在坐诊的冯某某及患者喷射防狼喷雾,并持匕首对冯某某胸、腹等部位连续捅刺二十余刀,后逃至该楼八楼病理科办公室欲跳楼自杀未果,被保安控制移交公安机关。

经鉴定,被害人冯某某系被人用锐器刺破肺脏、心脏、肝脏、肠管致失血性休克当日死亡。

【裁判结果】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对杨肃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裁定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5日裁定核准死刑。

【典型意义】近年来暴力伤医案件频发,杨肃原故意杀人一案系我省近期影响最为恶劣的暴力杀医案件,作案手段异常残忍,案发后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医疗卫生服务秩序破坏极大,社会关注度极高。

医疗卫生事业是关系人民健康和家庭幸福的重大民生问题,201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指出对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追究、坚决打击。

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确定罪量刑,对于犯罪手段残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涉医犯罪行为,要依法从严惩处。

2020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良好医疗秩序的通知》,强调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查处、严厉打击。

最高法发布10起拒执典型案例老赖买宝马不还债被判刑

最高法发布10起拒执典型案例老赖买宝马不还债被判刑

最⾼法发布10起拒执典型案例⽼赖买宝马不还债被判刑店铺北京7⽉21⽇电(记者李婧)今天,最⾼⼈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集中打击拒不执⾏判决、裁定等犯罪⾏为专项⾏动的情况,并发布⼗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其中,被执⾏⼈李x拖⽋债务,还购买宝马豪车,被判处拘役六个⽉。

被执⾏⼈郭x欣有200余万元的收⼊却拒不履⾏21万元的法定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

被执⾏⼈李x军不仅不履⾏4500元的法定义务,还拿起⼀把⼆⼗多厘⽶长的⽔果⼑,对执⾏⼈员吼叫“给我滚”,并抢⾛执⾏⼈员的执法仪。

李x军因已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六个⽉。

案例1孙x恩拒不执⾏判决、裁定案——被执⾏⼈拒不履⾏判决确定的返还房屋义务,擅⾃将标的物拆毁,导致判决⽆法执⾏,被判处有期徒刑⼀年(⼀)基本案情孙x桂早年迁居⾹港,1994年回乡探亲时出资27500元委托其侄⼦孙x恩在安徽省霍邱县岔路镇开发区购地建房。

孙x恩接受委托后,在霍邱县岔路镇开发区购地建门⾯房两间、后⼩房两间及院落。

房屋建成后,经孙x桂许可,由孙x恩⼀家居住。

其后,当孙x桂打算回乡养⽼居住时,孙x恩拒绝将房屋交还,双⽅因产权问题发⽣争议。

2007年8⽉,孙x桂为此向霍邱县⼈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1年11⽉,安徽省六安市中级⼈民法院终审判决孙x恩将房屋及院落交付孙x桂。

判决⽣效后,孙x恩拒绝履⾏交付义务,孙x桂遂向霍邱县⼈民法院申请强制执⾏。

执⾏⽴案后,霍邱县⼈民法院发出公告,责令孙x恩在2012年6⽉30⽇前迁出房屋,但孙x恩不仅不履⾏,还威胁执⾏⼈员,使得案件执⾏陷⼊僵局。

2014年年初,孙x恩竟擅⾃将房屋拆除,在原址上重新建房,导致执⾏标的物灭失,⽣效判决⽆法执⾏。

因孙x恩的⾏为涉嫌构成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执⾏法院将有关证据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

公安机关⽴案侦查后,将其抓获。

2015年1⽉8⽇,霍邱县⼈民法院对孙x恩被指控犯拒不执⾏判决、裁定罪⼀案依法作出判决,认为被告⼈孙x恩对⼈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执⾏⽽拒不执⾏,故意将⼈民法院⽣效判决确定应交付他⼈的房屋拆除,致使执⾏标的物灭失,情节严重,其⾏为构成拒不执⾏判决、裁定罪。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嘉政发[2008]22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嘉政发[2008]22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正文:----------------------------------------------------------------------------------------------------------------------------------------------------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全市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嘉政发[2008]22号)2007年,我市建设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市各部门、各单位的大力配合与支持下,城市规划经营管理工作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大,一批重点建设项目相继投入使用,进一步完善了综合服务功能,提升了城市品牌,优化了发展环境,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组织得力、工作扎实、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城市建设再上新台阶,市政府决定:对2007年在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酒钢(集团)公司、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做出积极贡献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23个先进单位和张翔等49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保持荣誉,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今后的建设工作中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同时,号召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为榜样,团结拼搏,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我市建设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附件:1、全市建设工作突出贡献单位、先进单位名单2、全市建设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00八年三月十三日附件1:全市建设工作突出贡献单位、先进单位名单(23个)突出贡献单位(2个)酒钢(集团)公司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先进单位(21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市城区工作办公室市审计局峪泉镇政府市环卫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酒钢房地产公司酒钢德力源公司酒钢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酒钢设计院酒钢冶金建设公司嘉峪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嘉峪关市市政工程公司嘉峪关市新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附件2:全市建设工作先进个人名单(49名)张翔市建设局城建科科长李万录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中心主任张敏捷市农林局综合科科长李东杰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魏致勤市环保局综合科科长刘志刚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综合部部长罗建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区大队队长李先学市交通局公路科科长罗斌市工商局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崔国英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处主任胡文平嘉峪关电视台台长王海新城镇政府副镇长聂建全文殊镇政府副镇长喻甫忠市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副主任杨德光市城建管理监察支队大队长相炎军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副科长白如平市国土资源局土地储备经营中心副主任孙开荣市场开发建设服务中心安全保卫部副部长刘军市卫生局妇幼保健院党支部书记齐新明市规划局规划管理科副科长朱凤绪市园林局东湖生态旅游景区管理处副主任刘锐市委、市政府政策研究室科员王仁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科科员高海峰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科员王晓晨市城区工作办公室科员徐翠萍市环卫局环卫五所所长付斌海市粮食局业务科干部王慧霞市建筑管理站干部赵霞市环卫局管理科干部李红星市教育局基建专干崔滋兴嘉峪关报社办公室主任胡晶市自来水公司经理赵宝俊市供热公司副经理张军市城投公司办公室主任王志英电信嘉峪关分公司副总经理魏栋嘉峪关供电公司副总经理程文生酒钢房地产公司副经理岳致光酒钢德力源公司副经理杨志谦酒钢宏晟电热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郑升峰酒钢设计院经营计划部部长赵东军酒钢发展规划部建设管理办公室助理主任科员孙筱伟酒钢房地产公司副部长狄志高酒钢发展规划部投资办高工石彦平酒钢德力源公司离退休办副主任张伟酒钢冶建建筑公司项目经理杨成中核四0四有限公司生活基地建设指挥部副总指挥赵永珍大唐八0三电厂阳光工程项目部造价员马万祥建行嘉峪关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张书泉嘉峪关宾馆总经理——结束——。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8•【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今年是我国现行宪法公布施行四十周年,12月4日至10日是第五个“宪法宣传周”。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快建设法治社会。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和保障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英雄烈士是民族的脊梁、时代的先锋,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从实现中国梦、强军梦的战略高度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永远铭记英雄烈士的牺牲和奉献。

党的二十大报告单独把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开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新局面作为专章论述、专门部署,强调要加强军人军属荣誉激励和权益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等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先后发布《关于加强“红色经典”和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司法保护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通知》(法〔2018〕68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新时代烈士褒扬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2022〕113号)等一系列司法政策性文件,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的意见》(公通字〔2022〕5号),发布保护英雄人物人格利益等典型案例,以司法手段捍卫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此次发布的涉英烈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维护英烈人格利益、烈属合法权益、烈士纪念设施等案件。

重点涵盖以下4个方面:一是加大对英雄烈士人格利益保护力度。

甘肃高院发布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附案件详情)

甘肃高院发布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附案件详情)

甘肃高院发布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附案件详情)1月3日,甘肃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甘肃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马驰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发布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甘肃高院宣传处处长、新闻发言人翟荣生主持新闻发布会甘肃高院立案一庭庭长贺建福答记者问甘肃高院审管办主任郝选答记者问甘肃高院执行局副局长康天翔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现场1月3日,甘肃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

此次是甘肃高院连续第10年发布全省法院十大案件,通过十大案件典型教育意义,在引导公众以法治思维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培养人民群众法治思维、增强全民法治观念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

评选发布十大案件,对于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和引领作用、加强以案释法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甘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甘肃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新闻发言人马驰出席新闻发布会并发布2017年度全省法院十大案件。

据悉,2017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案件42.8万件,从已审结的38.6万件案件中评选出了本年度的十大案件,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类型,其中刑事类3个案件,民事类4个案件,行政类1个案件,执行类2个案件。

2017年度十大案件包括:郑震、杨莉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赖立夫、张雪峰等人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伪造身份证件案;杨开力木运输毒品案;上诉人江苏省农垦麦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古浪金圣麦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上诉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皋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第三人甘肃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路某与镇原县尚武培训中心、张某、季某、秦某健康权纠纷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麦积支行与李晓辉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常永吉诉兰州城运处交通行政处罚案;涉天水雄风轮毂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系列案;曹革命等83名农民工申请执行庄浪金龙矿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欠款纠纷案。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重特大刑事案件及较大规模恐怖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重特大刑事案件及较大规模恐怖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重特大刑事案件及较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案件管辖与处理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06]61号
【发布部门】嘉峪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6.05.18
【实施日期】2006.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重特大刑事案件及较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6]61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市公安局《嘉峪关市重特大刑事案件及较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嘉峪关市重特大刑事案件及较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附件:
嘉峪关市重特大刑事案件及较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提高市人民政府处置重特大刑事案件及较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现场组织、协调和指挥,妥善处置发生在我市辖区内的重特大刑事案件及较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严打重特大刑事犯罪,深入开展反恐怖斗争,快速、高效、准确、及时地处置重特大刑事案件及恐怖袭击事件,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家安全,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一、预案处置案件范围
(一)劫持公共交通工具和劫持人质案件;
(二)持军用枪支、猎枪、运动枪或仿制的上述枪支进行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案件;
(三)抢劫金融网点、运钞车案件;
(四)在公众饮用的水源或食物中故意投放有毒物质,危害公众生命安全的案件;
(五)利用易燃易爆物品、化。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1月14日上午,甘肃高院召开2015年度甘肃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甘肃高院宣传处处长、新闻发言人翟荣生主持发布会,甘肃高院行政庭正处级审判员毛胜利介绍十大案例具体情况,中央驻甘媒体、省级媒体等十七家新闻单位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一、兰州中菱电梯有限责任公司诉金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行政确认案【基本案情】2014年1月1日16时许,李松年在瑞丰公司供销大厦乘坐电梯运送货物时,电梯突然停止运行。

值班人员杨发礼打开电梯层门,发现电梯轿厢被卡在二、三层中间位置。

杨发礼随即给电梯维保单位兰州中菱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菱公司)维保人员打电话,报告故障情况,请求救援。

中菱公司维保人员问明情况后让其上电梯机房把电梯电源切掉,用手动盘车救人。

杨发礼关闭电梯层门后去机房排除故障。

期间,二楼电梯门因不明原因打开。

从外送货回来的李世文(李松年之父),习惯性地从电梯门外踏入,不慎坠入井道(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4年1月1日17时30分,李松年被救出。

2014年1月2日8时,中菱公司维保人员到达事故现场。

2014年9月23日,金昌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金昌市质监局)作出金质监(2014)103号《“20140101”永昌县瑞丰贸易有限公司供销大厦电梯伤害一般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事故调查报告》),其中第五项“事故原因及性质”认为:“(一)直接原因:李松年在电梯出现故障被困后进行自救,用手拨开重力锁致电梯层门打开……。

(二)间接原因:维保单位中菱公司在电梯出现故障后,维修人员未按规定时间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事故性质:特种设备责任事故”。

“次要责任者:中菱公司作为电梯维保单位,在电梯出现故障后,维修人员应在一小时内抵达现场实施救援,而该公司维修人员直到第二天才抵达现场,违规用电话指导无证人员实施救援,对本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建议处十万元罚款,对中菱公司负责人杨春海处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5年市政府系统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5年市政府系统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5年市政府系统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2•【字号】嘉政发〔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5年市政府系统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决定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2015年,市政府系统按照《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和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5〕28号)文件精神和市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意见建议和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提案交办会议要求,认真安排部署,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各项措施,全面完成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任务,办理质量和水平显著提高。

为了总结经验,鼓励先进,进一步提高市政府系统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水平,根据《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嘉政办发〔2013〕44号)和2015年人大代表意见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考评情况,市政府决定,对在2015年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市发改委等10家单位和茹春茂等12名同志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扎实工作、再创佳绩,继续为提高建议提案质量和履职成效做出努力,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其它承办单位要积极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学习,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努力提升政府系统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附件:2015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嘉峪关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22日附件2015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10个发改委卫计委建设局教育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交通局农林局环卫局市政府督查室二、先进个人12名茹春茂市财政局预算科科长李学林市规划局主任科员孙志栋市综合执法局办公室负责人刘剑冰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综合部部长贺建琨市房管局住房保障科科长潘玉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科长淮敬梅市工信委信息产业科负责人钟寅春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监察员殷亚琼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和救灾救济科科员薛莎莎市旅游局办公室科员禅青市酒钢公共服务中心行政办公室行政事务主办曹志刚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科员。

中共嘉峪关市委员会、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嘉峪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中共嘉峪关市委员会、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嘉峪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中共嘉峪关市委员会、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嘉峪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嘉峪关市委员会,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20•【字号】嘉委〔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嘉峪关市委员会、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嘉峪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嘉委〔2019〕46号2015年以来,我市各条战线的劳动者和广大干部群众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不断解放思想、改革创新、锐意进取,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工业经济转型、生态文明建设、保障改善民生、社会和谐发展、决胜全面小康的新征程中作出重要贡献,涌现出了一批爱岗敬业、艰苦奋斗、甘于奉献、争创一流的先进模范人物。

为大力弘扬先进模范人物的先进思想和崇高品格,激励全市广大职工和劳动群众为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建功立业,市委、市政府决定,授予邵永成等22名同志“嘉峪关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授予薛斐等12名同志“嘉峪关市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做引领社会风尚的模范、投身创新创业的模范、致力改革攻坚的模范、提升素质技能的模范,努力在新的征途上再展新作为、再创新业绩。

全市广大职工和劳动群众,要以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为榜样,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立足本职,求真务实,扎实苦干,为推进高质量转型发展、实现高水平全面小康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2019年嘉峪关市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名单附件2019年嘉峪关市劳动模范名单(22人)邵永成酒钢集团宏兴股份公司检修工程部仪表检修作业区仪表班组长程祥德酒钢集团宏兴股份公司储运部原料五作业区班长杨迅波酒钢集团宏兴股份公司炼轧厂炼钢作业区转炉首席操作魏家平酒钢集团宏兴股份公司碳钢薄板厂镀锌作业区电气点检、工程师郝会军酒钢集团宏兴股份公司焦化厂保障作业区责任工程师李豫酒钢集团宏兴股份公司镜铁山矿业公司桦树沟作业区台车维护班班长蔺鑫碧酒钢集团能源中心发电二分厂首席技师、锅炉检修指导胡文学酒钢集团能源中心动力分厂副高级工程师崔振军酒钢集团甘肃东兴铝业公司嘉峪关电解四作业区电解工区长、助理工程师杨爱元酒钢技术中心总工程师室高级工程师徐海敏酒钢检验检测中心衡器维修作业区衡器维检班班长张海涛酒钢集团西部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备件修造分厂机加班班长崔军酒钢物流中心综合办公室货运服务科科长、助理工程师于建红嘉峪关大友嘉能化工有限公司发电班大班长、环保主管、工程师席荣远甘肃嘉恒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城市燃气公司燃气巡检班长朱世发嘉峪关索通公司总经理、高级工程师关志军国网嘉峪关供电公司供电服务部副主任、助理工程师刘凤花镜铁区文殊镇塔湾村党总支书记殷明勇长城区新城镇横沟村党支部书记马俊祥甘肃省嘉峪关公路局镜铁公路段镜铁山养管站站长、养护技术部负责人、工程师魏赟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嘉峪关分公司网络优化管理员、助理工程师王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新华南路支行支行长2019年嘉峪关市先进工作者名单(12人)薛斐雄关区祁连社区服务中心副主任纪生山市林业和草原局讨赖河园林绿化管理处助理工程师边新平市第五中学高级教师金吉荣市明珠学校高级教师张勇市中医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张慧儒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科主任、副主任医师米金锁市文化馆馆长、副研究馆员吴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审判员苏瑜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谢文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镜铁分局监管一科科长宋海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科科长王璐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副主任、高级畜牧师。

陕西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发布

陕西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发布

陕西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发布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1.21•【分类】其他正文陕西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发布目录案例1 张某某诉某区政府撤销安置补偿协议案案例2 罗某诉某县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案案例3 秦某公司诉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案例4 赵某等人诉某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案例5 田某某诉某区人民政府行政协议无效案案例6 刘某等十余人诉某管委会不履行行政补偿职责系列案案例7 孟某等78人诉某管委会、某区住建局不履行行政处理职责系列案案例8 王某朝等112人诉某区政府行政协议系列案案例9 张某让、张某与某区政府行政协议案案例10 焦某某等人诉某区政府行政赔偿系列案01.张某某诉某区政府撤销安置补偿协议案【基本案情】刘志某系刘建某的父亲,刘建某系张某某的岳父。

刘建某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位于棚户区改造范围内。

2018年,刘志某作为被拆迁人与行政机关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中包含张某某的补偿权益。

张某某认为该户的户主系刘建某,安置补偿协议应由刘建某代表该户与行政机关签订,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刘志某与行政机关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一审法院以张某某超过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某某的起诉。

张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处理结果】二审法院审理中,发现张某某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并无异议,仅是希望通过撤销之诉变更协议签订主体。

并了解到本案真正的争议是家庭成员之间对刘志某(83岁)赡养的民事争议。

为实质化解本案纠纷,二审法院改变审理思路,从真正解决群众问题、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角度出发,针对刘志某的赡养问题开展大量调解工作。

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刘志某与其孙女刘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刘志某的赡养问题得以顺利解决。

张某某撤回上诉,刘志某撤回另一起分家析产的民事诉讼。

【典型意义】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也是习近平总书记牵挂的大事。

嘉峪关市两级法院发布三起典型案例

嘉峪关市两级法院发布三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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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嘉峪关市两级法院发布三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25日,在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3起涉拒执案件判处情况。

【案件一】被告马某妨害公务案。

被告人马某在法院执行人员依法对其执行公务时,持铁锹砸破涉案车辆后挡风玻璃,威胁执行人员离开执行现场,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某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马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本案是该院审理的第一起阻碍民事执行,以妨害公务罪追责的案件。

【案件二】被告人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0年12月8日至2011年5月30日期间,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判令嘉峪关市某公司给付杨某等3名原告差旅费、货款等共计270余万元,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在判决生效后至今拒不执行,致使3名原告陷入经营和生活困难。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经营该公司期间,在收取他人预付货款后,既无相关书证证明货款去向,亦无公司清算、破产的相关证据,且在法院执行期间拒不配合,属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而拒不执行,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件三】被告人刘某、刘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3年8月5日,王某诉被告人刘某与刘某某二人借贷纠纷一案,在原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二人分期偿还王某借款27.7万元,逾期付款,承担迟延履行金1.6万元。

2014年4月2日,王某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同年6月13日,法院向二被告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被告人刘某某根据法院报告财产令,向法院申报财产并承诺还清欠款。

2014年8月11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

同年8月20日,被告人刘某向法院缴纳5万元执行款后,拒不执行余款87664元。

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嘉峪关市第三届道德模范的决定

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嘉峪关市第三届道德模范的决定

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嘉峪关市第三届道德模范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峪关市人民政府,中共嘉峪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3.31•【字号】嘉委〔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嘉峪关市第三届道德模范的决定嘉委〔2015〕24号近两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推进公民道德建设,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道德建设实践,坚持以实际行动倡树新风、弘扬美德,涌现出一大批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的先进人物。

他们关爱他人、助人为乐的道德情怀,见义勇为、勇于担当的无畏精神,以诚待人、守信践诺的为人品格,敬业奉献、勤勉做事的职业操守,孝老爱亲、血脉相依的至美真情,彰显了人间大爱,展现了人性大美,生动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全社会树立了道德标杆,成为全市人民学习的榜样。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切实发挥道德模范在公民道德建设中的典型示范作用,经群众推荐、筛选审核、公开投票、媒体公示等程序,市委、市政府决定,授予王广里等16名同志“嘉峪关市第三届道德模范”荣誉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同志珍惜荣誉,戒骄戒躁,继续在公民道德建设中发挥榜样引领作用。

全市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方法,广泛开展向道德模范学习活动,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高尚品德,在全社会掀起崇尚道德模范、学习道德模范、争做道德模范的热潮,不断把公民道德基本规范转化为内在品质和自觉追求,凝聚向善向上的强大动力,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率先转型跨越发展,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附件:嘉峪关市第三届道德模范名单中共嘉峪关市委嘉峪关市人民政府2015年3月31日附件嘉峪关市第三届道德模范名单(16名)诚实守信模范(3名)王广里嘉峪关市帛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玉萍(女)嘉峪关市百佳商贸中心总经理杨海军嘉峪关市政安出租车公司出租车司机孝老爱亲模范(3名)孔令武长城区兰新社区居民王晓梅(女)雄关区人民社区居民张多智雄关区祁连社区居民见义勇为模范(4名)王吉龙酒钢科力耐材公司砌筑工马玉德雄关区福民社区居民高龙酒钢(集团)公司保卫处职工XXX 酒钢(集团)公司保卫处职工助人为乐模范(3名)王复磊嘉峪关市金科学校校长陈应全酒钢镜铁山矿职工王玉珍(女)雄关区雍和社区居民敬业奉献模范(3名)刘锋军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副主任科员吴金玉(女)市实验小学校长喻辅梅(女)酒钢宏兴股份不锈钢分公司冷轧一分厂责任工程师。

上诉人刘伟、龙帅与被上诉人秦宗盛、原审被告杨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刘伟、龙帅与被上诉人秦宗盛、原审被告杨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刘伟、龙帅与被上诉人秦宗盛、原审被告杨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1【案件字号】(2020)甘02民终4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闫辉国李群张熙文【审理法官】闫辉国李群张熙文【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龙帅;刘伟;秦宗盛;杨铁军【当事人】龙帅刘伟秦宗盛杨铁军【当事人-个人】龙帅刘伟秦宗盛杨铁军【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龙帅;刘伟【被告】秦宗盛;杨铁军【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刘伟、龙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8:05:5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自1989年进入原冯记沟煤矿,至1995年12月离开宁夏旭源煤炭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在煤矿从事掘井工作,原冯记沟煤矿经过多次改制。

1970年9月7日,宁夏盐池县冯记沟煤矿成立,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

1995年1月1日,宁夏盐池县冯记沟煤矿更名为宁夏盐池县冯记沟煤矿有限公司。

2000年12月30日更名为宁夏盐池新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2004年6月10日更名为宁夏旭源煤炭工业有限公司。

2007年7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第41次专题会议,会议同意将宁夏旭源煤炭工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6日移交给宁夏发电集团经营管理,对宁夏旭源煤炭工业有限公司在2004年5月17日改制时的所有在册职工及之后录用的职工(包括退休和伤残人员)全部由宁夏发电集团接管,并依法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接转关系。

2008年6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第52次专题会议,会议同意神华宁煤集团公司整体收购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冯记沟煤矿。

以公正托起金色的天平——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纪实

以公正托起金色的天平——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纪实

以公正托起金色的天平——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践行“司
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纪实
王继禄
【期刊名称】《发展》
【年(卷),期】2015(0)3
【摘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铁的纪律整治司法作风,狠抓法院各项管理,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管案。

队伍建设、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迈上新台阶取得了新业绩,连续3年被嘉峪关市委评为好班子,2013年被省高级人民法院记集体二等功。

【总页数】2页(P76-76)
【关键词】信访工作;管人;工作现代化;执结;审判执行工作;集体二等功;法官素质;涉法涉诉;信访人;信访积案
【作者】王继禄
【作者单位】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2
【相关文献】
1.公正执法为民阳光司法暖心——绵阳法院系统公正执法、司法为民纪实 [J], 孙善长;王成龙
2.以公正托起金色的天平——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工作纪实 [J], 王继禄
3.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全力推进法治海西建设——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纪略[J], ;
4.抓廉洁建设,促公正、为民司法——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创先争优纪实 [J], 戚志华;袁长伟;张颖
5.公正高效创一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纪实 [J], 郭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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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两起执行难典型案件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两起执行难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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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两起执行难典型案件2016年11月17日上午,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和媒体通报被告人耿佃贵等3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与被告人杨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案。

两起涉执行犯罪案件的四名刑事被告人被判处三年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案例一:被告人耿佃贵等3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2012年10月24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嘉民二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山东鸿昇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付甘肃红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65986元,该判决于同年11月8日生效。

山东鸿昇建设有限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甘肃红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遂于2013年1月7日申请执行。

期间,山东鸿昇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9日以(2013)嘉执字第258-1号执行裁定变更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该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又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亦被驳回。

2015年10月27日15时许,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前往山东天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件时,向被告人耿佃贵出示工作证表明身份后,耿佃贵非但不配合执行工作,反而与赶到现场的被告人耿晓东、牟维西围攻、撕扯、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耿佃贵、耿晓东、牟维西围攻、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该院于2016年11月17日上午一审公开宣判,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耿佃贵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耿晓东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被告人牟维西犯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例二:被告人杨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案2009年5月21日,李某、高某向嘉峪关市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同年5月31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嘉民保字第0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嘉峪关市浩瀚工贸有限公司价值910000元的相关财产,具体包括铁精粉、球团矿、96式破碎机、煤气转换器、地磅各一台、球团炉一座、厂房十二间。

构造柱按规范少设置的诉讼判决案例

构造柱按规范少设置的诉讼判决案例

构造柱按规范少设置的诉讼判决案例嘉峪关:10年诉讼路幼儿园告倒施工方2003年9月,王秀萍与甘肃金佛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幼儿园工程施工合同。

然而自工程结束后,新建的红太阳幼儿园教学楼存在多处质量缺陷,且存在抗震缺陷,被相关机构认定工程质量不合格。

自2005起,王秀萍与施工方开始了长达10年的诉讼。

2015年8月10日,该案终于有了最新结果,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甘肃金佛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拆除幼儿园教学楼,并返还王秀萍相关费用219313.5元,赔偿王秀萍1346455.03元。

此外,法院判令设计公司、监理公司各自赔偿王秀萍5万元。

回放:已完工程发现诸多质量缺陷2005年3月,王秀萍与酒泉市金佛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更名为甘肃金佛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佛寺公司)先后在嘉峪关、酒泉两地法院,分别就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展开了两场诉讼。

同年7月11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两案由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

此后,双方展开了长达10年的诉讼。

多次诉讼判决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将案件再次发回重审。

重审期间,王秀萍追加酒泉市建筑规划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设计公司)及嘉峪关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为共同被告。

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

该案系由建设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金佛寺公司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理应严格按照施工规范标准及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工程建设方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但其施工期间未认真遵守《建筑法》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导致已完工工程在安全可靠性及使用性方面出现诸多质量缺陷,包括未设置温度伸缩缝引起墙体大量裂缝,水、暖、电气及门窗洞口、楼梯、消防通道等多处施工不符合设计要求;特别是未按工程设计要求设置构造柱,致使涉案办公教学楼的构造柱缺失比例达38.9%;工程的抗震性先天不足,房屋整体存在抗震缺陷,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功能和使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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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度全市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1月5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嘉峪关市2015年度十大典型审判案例,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兼新闻发言人胡李刚讲话并主持发布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任黄怡介绍入选典型审判案例情况。

1、沈渭权诉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行政批复案【基本案情】2013年7月25日晚7时许,沈渭权到甘州区三圆汽车维护修理厂为其甘D-33100号客车更换右后轮胎。

在修理工拆除轮胎后,沈渭权发现右后刹车片磨损严重需要更换,便上车松开手刹,导致千斤顶滑落,车辆向右后侧倾斜落地。

修理部刘兵爬入车底欲寻找适当支点支起车辆,车辆再次发生倾斜,将正在车下作业的刘兵压伤。

8月3日,甘州区人民政府作出批复由甘州区安监局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2月2日,调查组出具《车辆事故技术分析报告》,该报告鉴定人无相关的车辆鉴定资质。

2014年3月24日,甘州区安监局向甘州区政府呈送《甘州区三圆汽车维护修理厂“7.25”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认为:沈渭权擅自盲目作业,刘兵查看时,在不知道千斤顶承重的情况下,用千斤顶在轴头起升作业,使千斤顶受压变形,导致事故发生,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3月26日,甘州区政府作出同意该调查报告的批复。

批复作出后,甘州区安监局对事故责任人未作处理,甘州区政府也未向沈渭权送达该批复。

刘兵诉沈渭权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该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被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采纳,作为判令沈渭权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

沈渭权认为《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事实不清、程序违法,甘州区政府滥用职权,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批复》,并判令甘州区政府对事故重新调查重新作出批复。

【裁判结果】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甘州区政府的批复属内部公文,对行政相对人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公开。

但该批复已作为民事案件的判案依据,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原告对此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被告未向原告送达该批复,致使原告对事故认定陈述、申辩的权利不能正常行使,其行为明显不当。

《车辆事故技术分析报告》中鉴定人无鉴定资质,缺乏鉴定结论应当具备的内容,鉴定依据不足,鉴定程序不当,故该分析报告无证明力。

调查组作出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时间长达243天,明显超过相关法规规定的最长120天的期限,程序违法。

调查组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程序违法。

综上,甘州区政府作出的批复及事故调查报告,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依法判决予以撤销,并判令甘州区政府重新对涉案事故进行调查,依法作出批复。

本案当庭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如何准确把握行政批复是否具有可诉性,一直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争议的热点。

行政批复,属于行政机关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效力不外化,对行政相对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一般不具有可诉性。

本案中涉及的批复已经作为甘州区法院的判案依据,对沈某某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就具有了可诉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涉及的行政争议具有典型性,又反映出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时效意识不强、程序意识淡薄等普遍性问题。

同时本案也是甘肃省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后,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例行政机关首长(一把手)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甘州区区长出庭应诉值得点赞。

本案的审理,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广,由全国审判业务专家、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茹作勋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实况通过法院专网向全省法院系统同步公开,甘肃电视台、《甘肃日报》、《甘肃法制报》、中国甘肃法院网、人民网、新华网等四十余家媒体进行了全面报道。

本案体现了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于可诉性行政行为在认识上的重要变化,更体现了行政诉讼法逐步扩大诉权保护范围、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与精神,也对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首长(一把手)出庭应诉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中特首诺(北京)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嘉峪关中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王银安等7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基本案情】2012年10月至2014年4月,中特首诺(北京)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民间借贷或联合理财为名,以高息为诱饵,并由嘉峪关中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中介与中特首诺公司嘉峪关分公司共同提供担保,向社会不特定的635名自然人或单位吸收资金共计136720000元。

至案发,尚有106048000元本金无法归还,期间实付利息12314873.36元,损失共计93733126.64元。

王银安将14043326元用于归还中特首诺公司经营欠款。

赵春莲、刘建璞、孙建录、李保成、陈伟、韩洪鹏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口头宣传两公司经营情况,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到该公司存款,并获取相应提成。

【裁判结果】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中特首诺公司、中盛投资公司未经金融主管机关批准,以民间借贷或联合理财为名,允诺给予高额利息,变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王银安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赵春莲、刘建璞、孙建录、李保成、陈伟、韩洪鹏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系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依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单位中特首诺(北京)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嘉峪关中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罚金5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王银安等7名被告人十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50万元至5万元罚金。

判决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所得的一切财物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人。

赵春莲、刘建璞、孙建录、李保成、陈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个人利用公司实施犯罪行为的案件,涉案受害人人数众多,金额巨大,社会关注度高。

涉案单位和个人的犯罪行为之所以屡屡得逞,一方面是其先期兑现了部分许诺的高额利息,诱使更多的受害人加入;另一方面涉案受害人在犯罪分子许诺的高额利息诱惑面前,不能理性控制自身的欲望,丧失了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应当具有的基本辨别能力,盲目加入,不仅助长了违法犯罪行为,而且使自己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

本案再次警示人们:高额利益诱惑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陷阱。

3、夏建国等10人诈骗案【基本案情】夏建国、张先伟系甘肃金信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夏建国)。

夏建国、张先伟在甘肃金信公司未取得从事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资质的情况下,搭建甘肃金信虚假电子现货交易平台,并联系第三方资金支付平台。

安排代天勇、刘登举、吕应林、江欢欢等人在金信公司或其关联公司重庆拓傲商贸有限公司任职或充当代理商,雇用张礼丽、雷艳、李亚君、陈明杰等人为操盘手及分析师。

甘肃金信公司操盘部根据代理商发展的客户在金信交易平台内的投资情况,先让客户小量盈利以取得信任,再诱骗客户投入大额资金,后通过从后台注入虚拟资金控制价格涨跌的手段,致被害人发生亏损。

事后以被害人损失款为获利,分得赃款。

各被告人累计参与作案64起,诈骗金额2032039元,案发后追回赃款335332.1元。

【裁判结果】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各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依法以诈骗罪判处夏建国、张先伟等人13年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5000元罚金。

判决对未追回赃款继续依法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现代电子商务平台,实施传统诈骗犯罪行为的案件。

涉案犯罪人员以合法外衣作掩护,擅自违法搭建虚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内部细致分工周密安排,外部广泛开展营销活动,并联系正规金融单位充当第三方资金支付平台,具有很大的欺骗性。

本案提示人们:利益与风险并存,对于相对陌生的交易领域要谨慎介入,提高自身交易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4、王建功挪用公款案【基本案情】2010年8月25日,王建功在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科工作期间,利用经办嘉峪关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费事宜的职务之便,伪造现金交款单,将甘肃同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21.6万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挪作他用,部分用于非法活动。

案发后王建功的亲属退还了全部赃款。

【裁判结果】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建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并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判处王建功有期徒刑三年。

【典型意义】挪用公款犯罪是一种多发性的职务犯罪,犯罪主体通常是主管、管理或经手公款的公职人员。

本案中王建功将经办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挪归个人使用,并进行非法活动,不仅损害了其个体公职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而且直接损害了其所在行政机关整体公务活动的公信力。

防范此类违法犯罪行为,除了严密的制度制约和惩戒威慑等他律机制外,还需要着力培养相关人员的自律意识,使其洁身自好,钱财过手不动心,方便不伸手。

谨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5、甘肃紫轩酒业有限公司诉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基本案情】紫轩公司生产的紫轩系列干红葡萄酒于2007年上市,2008年注册“紫轩”商标。

此后不断推出并扩展“紫轩”商标范围内葡萄酒品种。

2007年至2011年间“紫轩梅尔诺”系列干红葡萄酒先后被授予波尔多国际葡萄酒烈酒评酒会银奖、甘肃省著名商标、上海世博会国际信息发展网馆千年金奖、“紫轩中国驰名商标”等荣誉。

2011年9月,紫轩销售公司发现被告仿冒原告生产的黑桶、白桶、橡木桶木盒三款“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的包装、装潢,生产销售“莫高梅尔诺”黑桶、白桶、橡木桶木盒干红葡萄酒,遂向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调解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犯“紫轩梅尔诺干红葡萄酒”包装、装潢的三款“莫高梅尔诺干红葡萄酒”黑桶、白桶、橡木桶木盒三款全部产品;并于2013年6月30日前召回流入市场的涉案侵权产品,销毁相关产品的包装、装潢,并以书面形式向紫轩销售公司赔礼道歉。

调解书生效后,莫高公司出具了书面致歉函,进行了赔礼道歉,但在2013年6月30日前未收回在市场上流通涉案侵权的三款产品。

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次催促,并罚款处罚后,莫高公司向城关区法院出具市场召回说明书,称市场上的涉案产品已基本清零,并继续做好清理工作。

2013年10月至11月期间,紫轩公司在维权中发现,莫高公司涉案侵权的三款产品仍在嘉峪关、酒泉及兰州等地市场上流通销售,莫高公司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进行,因而诉至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莫高公司立即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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