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投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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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法
内容
• 一、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 • 二、对外国投资的管理 • 三、对外国投资的鼓励与优惠 • 四、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
一、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
• (一)概念 • 外国投资法是指东道国为引进外国资本、
技术、服务以发展本国经济而制定的有关 外国投资者待遇与法律地位,鼓励、保护 与限制外国投资,以及调整外国投资者与 国内投资者间、与本国政府间投资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 (3)告示审批制度。告示审批制度有两种做 法:一是以法令或公告的形式明确规定哪 些方面的投资已被政府认可,只要具备法 律所要求的条件即可自由投资,无须事先 办理审批手续,未列者一律办理审批手续。 另一做法是规定哪些项目已被政府认可不 须办理审批手续,哪些项目必须办理审批 手续。
(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 (2)个别审批制度。个别审批制度(又称特别 项目审批制度)是指东道国针对特殊的外国 投资者或投资的特别项目或行业、部门实 行审批制度,而对一般行业、部门或一般 投资者实行投资有效的制度。采取个别审 批制度的国家比较少,主要有日本和美国。
(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一、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
• 例如:我国制定的关于外商投资不同企业 或公司形式的法律、法规有如《公司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法》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 则》、《外资企业法》及《外资企业法实 施细则》等;
一、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
• 涉及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有如《矿产资 源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 例》、《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 例》、《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 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开发 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
• 东道国不批准外国投资的条件或标准主要 有: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相抵触,涉 及国家禁止的投资领域,涉及东道国国防 安全,有损主权,有损公共事业,违反公 平或平等原则,外国投资企业明显而现实 地导致垄断,控制本国某行业或产生妨碍 贸易的危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 程序上的审批和实质上的审批是东道国审批制度 的两种形式,它们相互依存。任何一个国家只要 对外国投资实行审批制度,就存在着这两种形式 的审批,其中实质上的审批是外国投资审批制度 的关键和主要内容。如我国《外资企业法》规定: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 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批机关 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 (2)在社会效益上,外国投资能够促进就业, 增加就业机会,能尊重东道国社会文化准 则、风俗习惯,能改善环境或至少不污染 环境,能适合东道国文化政策。
• 除规定法定批准条件和标准外,有的国家 还规定了不予批准的条件和标准,又称为 消极条件。
(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一、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
• (三)中国外商投资法的立法体制
• 我国外商投资法的立法体制在总体上属于制定专 门的外商投资特别法和单行法规的体制。具体言 之,我国外商投资立法所采取的体制是,针对外 商投资的企业形式、投资领域、 地域和其他情形, 分别制定外商投资的专门法律、法规、条例、规 章、办法的体制。我国外商投资法是由这些专门 法律、行政法规所构成的法群,并辅之以其他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
• 涉及鼓励外商投资的法规有如《关于鼓励 外商投资规定》、各地鼓励外商投资的地 方性法规等;
一、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
• 涉及投资区域的法规与政策有如《广东省 经济特区条例》、《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 优势产业目录》、《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 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等。
• back
二、对外国投资的管理
•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外国 投资法的目的和内容之一是对外国投资进 行法律管理,主要的管理措施如下:
(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 综观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对外国投资实行 审查批准制度的法律体例有三种:
• (1)一般审批制度。一般审批制度(又称概括 性审批制度)是指东道国对所有的外国投资 者在其领域内的投资一律实行审查批准的 制度。发展中国家和多数发达国家采用这 种制度。在这种审批制度下,东道国通常 设立专门的外国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批准工作。
• 根据各国的实践,外国投资审批制度中存在程序 上的审批和实质上的审批。
• 程序上的审批是指有审批权的政府机构及其授权 机关对投资申请中的投资项目、计划、方案、可 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协议、合同、章程以及申请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手续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 内决定是否批准。
• 实质上的审批是指审批机关对外国投资的经济效 益、技术指标及其是否符合东道国经济发展长期 计划和近期目标进行的审查批准。
• (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 (二)投资领域的限制 • (三)投资比例的限制与逐渐当地化 • back
(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 1.对外国投资的审批 • 外国投资进入东道国国境事先须经东道国
政府审查批准。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的审批 是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资本进入本国及其合 理流向进行管理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也 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管制外国投资的行政 和法律手段。在现代国际投资中,绝大多 数东道国对外国投资实行审批制度。
一、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
• (二)国外关于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各 国不仅关于外国投资法的名称不同,其关 于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也不同。综观各 国立法实践,世界各国有关外国投资法的 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 1.制定比较系统的、统一的外国投资基本 法
• 2.制定专门的外国投资特别法 • 3.对外国投资适用国内一般法律法规
(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 实质上的审批目的在于审查外国投资的经济利益 对东道国经济发展和国家利益的关系。尽管各国 对外国投资审批的条件和标准不一,但以下几个 方面具有共同性:
• (1)在经济效益上,外国投资能够弥补国内资金不 足,能够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知识,能扩 大再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的品种、质量、 产量,能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产品,增加外 汇收入,改善国际收支平衡。
内容
• 一、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 • 二、对外国投资的管理 • 三、对外国投资的鼓励与优惠 • 四、对外国投资的保护
•
一、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
• (一)概念 • 外国投资法是指东道国为引进外国资本、
技术、服务以发展本国经济而制定的有关 外国投资者待遇与法律地位,鼓励、保护 与限制外国投资,以及调整外国投资者与 国内投资者间、与本国政府间投资关系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
• (3)告示审批制度。告示审批制度有两种做 法:一是以法令或公告的形式明确规定哪 些方面的投资已被政府认可,只要具备法 律所要求的条件即可自由投资,无须事先 办理审批手续,未列者一律办理审批手续。 另一做法是规定哪些项目已被政府认可不 须办理审批手续,哪些项目必须办理审批 手续。
(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 (2)个别审批制度。个别审批制度(又称特别 项目审批制度)是指东道国针对特殊的外国 投资者或投资的特别项目或行业、部门实 行审批制度,而对一般行业、部门或一般 投资者实行投资有效的制度。采取个别审 批制度的国家比较少,主要有日本和美国。
(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一、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
• 例如:我国制定的关于外商投资不同企业 或公司形式的法律、法规有如《公司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资经 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法》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 则》、《外资企业法》及《外资企业法实 施细则》等;
一、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
• 涉及投资领域的法律、法规有如《矿产资 源法》、《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 例》、《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 例》、《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 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开发 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等;
• 东道国不批准外国投资的条件或标准主要 有: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相抵触,涉 及国家禁止的投资领域,涉及东道国国防 安全,有损主权,有损公共事业,违反公 平或平等原则,外国投资企业明显而现实 地导致垄断,控制本国某行业或产生妨碍 贸易的危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 程序上的审批和实质上的审批是东道国审批制度 的两种形式,它们相互依存。任何一个国家只要 对外国投资实行审批制度,就存在着这两种形式 的审批,其中实质上的审批是外国投资审批制度 的关键和主要内容。如我国《外资企业法》规定: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 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批机关 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 (2)在社会效益上,外国投资能够促进就业, 增加就业机会,能尊重东道国社会文化准 则、风俗习惯,能改善环境或至少不污染 环境,能适合东道国文化政策。
• 除规定法定批准条件和标准外,有的国家 还规定了不予批准的条件和标准,又称为 消极条件。
(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一、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
• (三)中国外商投资法的立法体制
• 我国外商投资法的立法体制在总体上属于制定专 门的外商投资特别法和单行法规的体制。具体言 之,我国外商投资立法所采取的体制是,针对外 商投资的企业形式、投资领域、 地域和其他情形, 分别制定外商投资的专门法律、法规、条例、规 章、办法的体制。我国外商投资法是由这些专门 法律、行政法规所构成的法群,并辅之以其他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
• 涉及鼓励外商投资的法规有如《关于鼓励 外商投资规定》、各地鼓励外商投资的地 方性法规等;
一、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
• 涉及投资区域的法规与政策有如《广东省 经济特区条例》、《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 优势产业目录》、《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 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等。
• back
二、对外国投资的管理
•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外国 投资法的目的和内容之一是对外国投资进 行法律管理,主要的管理措施如下:
(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 综观各国的立法与实践,对外国投资实行 审查批准制度的法律体例有三种:
• (1)一般审批制度。一般审批制度(又称概括 性审批制度)是指东道国对所有的外国投资 者在其领域内的投资一律实行审查批准的 制度。发展中国家和多数发达国家采用这 种制度。在这种审批制度下,东道国通常 设立专门的外国投资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批准工作。
• 根据各国的实践,外国投资审批制度中存在程序 上的审批和实质上的审批。
• 程序上的审批是指有审批权的政府机构及其授权 机关对投资申请中的投资项目、计划、方案、可 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协议、合同、章程以及申请 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手续进行审查,在法定期限 内决定是否批准。
• 实质上的审批是指审批机关对外国投资的经济效 益、技术指标及其是否符合东道国经济发展长期 计划和近期目标进行的审查批准。
• (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 (二)投资领域的限制 • (三)投资比例的限制与逐渐当地化 • back
(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 1.对外国投资的审批 • 外国投资进入东道国国境事先须经东道国
政府审查批准。东道国对外国投资的审批 是东道国对外国投资资本进入本国及其合 理流向进行管理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也 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管制外国投资的行政 和法律手段。在现代国际投资中,绝大多 数东道国对外国投资实行审批制度。
一、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
• (二)国外关于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各 国不仅关于外国投资法的名称不同,其关 于外国投资法的立法体制也不同。综观各 国立法实践,世界各国有关外国投资法的 立法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 1.制定比较系统的、统一的外国投资基本 法
• 2.制定专门的外国投资特别法 • 3.对外国投资适用国内一般法律法规
(一)对外国投资的审批与后续监督
• 实质上的审批目的在于审查外国投资的经济利益 对东道国经济发展和国家利益的关系。尽管各国 对外国投资审批的条件和标准不一,但以下几个 方面具有共同性:
• (1)在经济效益上,外国投资能够弥补国内资金不 足,能够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知识,能扩 大再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的品种、质量、 产量,能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产品,增加外 汇收入,改善国际收支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