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建中国特种设备检验集团的合作协议(2015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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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建中国特种设备检验集团合作协议
北京 2015年
组建中国特种设备检验集团合作协议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4]8号的要求,积极稳妥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试点,推进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定,由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 牵头, 联合地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地方特检院(所” 就共同出资组建中国特种设备检验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事宜,在自愿的基础上,本着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各方
1.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2.
二、合作目标
1. 通过以资产为纽带的纵向整合, 打造国内权威、国际一流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集团,树立“中国特检”品牌。
2. 通过体制机制创新, 确保合作各方改革平稳过渡, 特种设备安全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3. 通过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企业制度, 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检验效能,促进特种设备检验事业可持续发展。
4. 通过建立完善收入分配的激励机制, 使合作各方的员工共享改革成果,员工总体收入水平稳步提升。
5. 通过转变发展方式, 创新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模式, 积极向其它相关产品检验、检测、认证等领域拓展,不断扩大业务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到 2017年集团营业收入超过 20亿元,到 2020年集团营业收入超过 50亿元。
三、合作方式
1. 中国特检院联合地方特检院 (所共同组建由中国特检院控股、地方特检院(所参股的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 ,母公司法定住所设在中国特检院所在地。中国特检院将全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业务转入母公司。
2. 地方特检院(所在各自所在地组建由地方特检院 (所控股、母公司参股的地方合资公司 (以下简称“地方合资公司” ,地方合资公司法定住所设在地方特检院(所所在地。地方特检院(所将全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业务转入地方合资公司。
四、主要业务
集团为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经质检总局核准授予特种设备各类检验检测资质。根据母公司的统一部署,母公司及地方合资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及境外开展以下业务: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制修订、科学研究及相关业务。
2. 核电、风力发电、海上石油开采、舞台机械、港口机械等相关设备检验、检测、认证、标准制修订、科学研究及相关业务。
3. 母公司及地方合资公司董事会决定开展的其它相关业务。
五、治理结构与内部关系
1. 母公司与地方合资公司以资产为纽带, 按照《公司法》和集团试点的有关规定,组建中国特检集团。
2. 母公司及地方合资公司以公司章程为准则, 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同时建立由政府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
3. 母公司及地方合资公司内部实行统一的品牌、统一的资质、统一的质量体系和统一的重大业务协调。
4. 母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由中国特检院派员担任。
5. 地方合资公司董事长 (法人代表由地方特检院派员担任。地方合资公司董事长候选人名单应事先征询母公司董事会意见。
6. 母公司在制定集团发展战略、建设集团文化、统筹规划、协调利益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是发展战略、质量控制、资质使用、重大投资及经营活动的决策和管理中心。
7. 在执行母公司重大决策的前提下, 地方合资公司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地方合资公司应每年向母公司缴纳约定比例的业务收入作为管理费、集团战略发展基金。
8. 地方合资公司在母公司的体系和制度框架内, 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审计监督、员工薪酬体系和激励机制等各项规章制度。
9. 地方合资公司共享试点组建集团的各项扶持和优惠政策,如经营服务性的检验收费性质、税收减免、人才引进等。
六、各方责任
1.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合作各方应尽快派员组建筹备组,共同开展组建集团的各项工作。关于集团母公司及地方合资公司组建中的重大问题,如注册资本、股权比例等由各方另行协商决定。
2. 集团组建期间,合作各方在重大检验检测项目合作、重点业务开拓以及科学研究、标准制修订、人才培养等领域率先全面开展合作。
3. 集团组建后, 合作各方应将各自原有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业务全部转由母公司及地方合资公司承担,各方不再承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业务。
4.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 中国特检院再与其他机构签订类似协议,应提前告知各发起单位;各发起单位不得单独或参
与组建其它同类业务机构。本协议如有任何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相冲突时,以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贰份,各持一份,自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章)负责人(签字)(章)负责人(签字) 2015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