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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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网公司文件
国家电网物资〔2011〕173号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采购合同承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物资采购合同(以下简称“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签订、履约、结算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和《国家电网公司物资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工作。公司控股、参股单位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中物资合同是指由物资部门负责签订和执行的物资采购合同。
第四条物资合同承办管理包括物资合同签订、履约、结算、归档等管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物资部是公司物资合同承办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公司物资合同承办工作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指导和考核所属单位物资合同承办工作;
(二)负责组织公司总部直接管理工程物资合同的签订和资金预算、支付申请编报工作,负责审核公司总部物资合同差异与变更;
(三)负责物资采购统一合同文本的应用;
(四)负责组织公司物资合同承办信息的统计及分析;(五)负责推广公司物资合同管理信息化相关系统应用;(六)负责公司集中采购物资合同签订、履约重大事项的协调。
第六条网省公司物资部是本单位物资合同承办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物资合同承办工作的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组织做好本单位物资合同承办工作;(二)负责组织网省出资(不含总部直接管理工程)物资合同的集中签订和资金预算、支付申请编报,负责审核本单位物资合同差异与变更;
(三)组织本单位物资合同签订及履约信息统计和分析;(四)负责应用公司物资合同管理信息化相关系统;(五)负责本单位物资合同签订、履约重大问题的协调。第七条物流服务中心提供物资合同签订、履约的相关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为物资合同起草、签订、履约、结算、变更、解除等提供相关服务工作;
(二)负责物资合同的催交催运、配送仓储、移交验收、现场服务、日常协调等工作;
(三)负责物资合同签订及履约信息的统计、分析,建立物资合同台帐;
(四)负责物资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物资需求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供物资合同签订、执行过程中技术支持。
第九条财务管理部门、经济法律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各部门分工承担相应职责;信息化部门负责为物资合同信息化相关系统提供支持服务。
第十条各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应保守与物资合同有关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第三章签约管理
第十一条所属单位出资的物资合同由网省公司物资部、物流服务中心组织集中签订。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按照公司统一合同文本起草合同,不
得擅自更改内容。对于招标采购的物资,招标文件应采用公司统一合同文本,在各批次招标文件审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三条招标采购的物资合同应以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
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澄清文件和往来函件等招投标资料(招标系统回传采购信息)作为签订依据。
非招标采购物资合同应以确定采购结果的相关信息作为签订的依据。
第十四条物资部门按照公司统一合同文本和中标结果起草物资合同文本,合同的组成文件包括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经有权代表签署的补充协议等文件、合同协议书、合同附件、中标通知书或签约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经双方确认的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公司集中招标采购物资合同的签订可采用简化签约文本。合同中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以买方招标文件规定并经卖方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确认的合同商务和技术条款为准,可不再单独签订,其中的差异部分应在签约文本中明确。
第十六条物资合同应按照采购结果确定的技术规范、商务要求进行签订,不得对任何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原则上不单独签订技术协议。
第十七条对于新应用设备材料、技术复杂或项目实施的关键设备材料,物资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项目管理部门、物资需求部门、设计单位等相关部门(单位)进行技术协议的签订。
第十八条所属单位物资合同签订中发生如下差异情况时,需形成差异记录,经有关部门(单位)审核会签后,组织供应商签订物资合同。
(一)根据项目实际要求,需对采购结果进一步补充说明或明确物资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事项,且不造成对采购结果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
(二)物资规格参数不变、单价不变,合同签订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增减幅度未超过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变化量(若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未约定,按照15%执
行),且未超过50万元,经物资部门审签后,将差异情况进行纪要并作为合同附件。
(三)物资规格参数不变、单价不变,合同签订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增减幅度未超过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约定的变化量(若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未约定,按照15%执行),但超过50万元,需经物资部门审签和本单位相关领导审批后,将差异情况进行纪要并作为合同附件。
第十九条所属单位物资规格参数不变、单价不变,合同签订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增加幅度超过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
约定的变化量(若招标文件或采购文件未约定,按照15%执行),新增物资需重新纳入计划采购管理。紧急情况下,可经负责该采购的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后,将差异情况进行纪要并作为合同附件。
第二十条新增物资需求应由物资需求部门在ERP系统中
录入采购申请,物资部门依据采购申请创建采购订单,依照相关规定按照程序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对于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的物资采购,若中标后签约时不对合同通用条款、专用条款和技术规范书做任何改动的,应提高审核会签效率;若有改动的,承办部门应将所有
修改内容体现在《通用条款、专用条款、技术规范书修改一览表》中,审核会签部门主要对修改内容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在授权范围内,合同授权代表人负责合同的签署。物资合同的签署,必须由各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各方商务代表应对合同正本商务文本逐页小签或加盖合同骑缝章;各方技术代表应对合同技术协议逐页小签。
第二十四条物资合同签订工作应在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第四章履约管理
第二十五条物资合同生效后,各级物流服务中心按职责
承担物资合同履约中的物资供应服务,包括物资合同的催交催
运、配送仓储、移交验收、现场服务、日常协调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