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调配暂行办法-湖南师范大学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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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范大学人事调配暂行办法(修订)

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关于转发〈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人发[2005]17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学校人员调配工作,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特制定本办法。

一、调配原则

(一)政策性指导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湖南省关于事业单位的人事政策,以人为本,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二)编制管理原则。以学校整体编制为基础,科学设置各类工作岗位,按编、按岗进行人员调配。

(三)持续发展原则。在一定时期内坚持教师“正增长”、非教学人员“负增长”的方针,逐步补充人员,以达到国家和学校的规定。

(四)结构优化原则。坚持“引进与培养并举”的方针,优化专任教师队伍的学科结构、学历结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年龄结构与性别结构。坚持管理教辅人员队伍建设“校内优化配置为主”的方针,努力盘活校内人力资源,不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

(五)公开招聘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考评结合,“公开、平等、竞争、择优”选聘人员,实行聘约管理。

二、新增人员选聘

(一) 新增人员选聘指人员调入和毕业生接收,其基本规定如下:

1、科学制定年度人员新增计划,报上级部门备案,并严格按计划选聘人员。专任教师计划以现有的生师比状况为主要依据,硕士计划不超过上年度新增教师总数的30%,选聘具有博士学位正高职称人员可不受计划限制。管理人员补充以校内人员调配为主,其年度新增计划以当年此类人员减员数为主要依据,不超过减员数的30%。

2、选聘人员必须思想政治素质好、团结协作精神强,具备良好的身体与心理素质,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3、接收的毕业生专业主干课程成绩须达到优良,获得优秀称号或具有特殊才能的应届毕业生可优先考虑。

4、接收的毕业生年龄本科生不超过25岁,硕士不超过28岁,博士不超过35岁。调入的高级职称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5、非教学人员不单独调入。

6、特聘教授配偶的工作安排按聘任特聘教授的合同办理。

7、国家、学校政策性安置人员由学校统一安置,各单位必须接收。

8、新增人员必须与学校签定《聘用合同》。

9、选聘高教专任教师还须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①接收的毕业生须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博士(其中硕士须为应届毕业生),其毕业学校为“211工程”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海外知名大学或艺术、体育、外语类等著名单科院校。

②接收的毕业生第一学历须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其毕业学校为“211工程”大学或艺术、体育、外语类等著名单科院校。

③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选聘的教师须为博士。其它学科接收的毕业生主体应为博士,每年选聘的博士不低于各单位当年实际选聘教师总数的70%;选聘的本校毕业生不超过当年实际选聘教师总数的30%。接收的本校博士其本科、硕士两个阶段至少有一个阶段为外校。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外校的毕业生。

④接收的博士其本科、硕士、博士三个阶段至少有两个阶段所学专业须一致或相关;接收的硕士其本科、硕士所学专业须一致或相关。

⑤接收的博士其博士学习年限不超过5年;接收的硕士其硕士学习年限不少于2年,不超过4年。

⑥接收的博士、硕士须在学习期间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优秀成果或获较高层次的奖励。

⑦留学归国的语言文学类毕业生其所学语言须为所留学国家的母语。

10、选聘管理教辅人员还须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①接收的毕业生须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硕士、博士(其中硕士须为应届毕业生),其毕业学校为“211工程”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海外知名大学或艺术、体育、外语类等著名单科院校。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②接收的毕业生第一学历须为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毕业并取得学士学位,其毕业学校为“211工程”大学或艺术、体育、外语类等著名单科院校。

③专职学生辅导员岗位只接收本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

④选聘的幼儿园教师、医院护士须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大专及以上学历;选聘的附属小学教师、医院医生须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及以上学历。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岗位选聘人员须持证上岗。

(二) 新增人员选聘程序

人员选聘基本程序为:审定计划--发布信息--资格审查--考试(核)--考察--审定--体检--公示--报上级备案--办理聘用手续

根据本文件规定,每年制定符合实际的选聘办法,报学校审批后与选聘计划一同公布。

三、校内岗位调配

(一)校内岗位调配指校内调动和校内转岗,其基本规定如下:

1、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大类。除学校批准的专任教师并兼任管理工作的人员(简称“双肩挑”人员)外,学校对每个教职工归口一个岗位进行管理。教职工均须在岗位上全职工作,不能全职工作的,须报学校批准。

2、经学校研究决定校内调整的人员,各单位必须接收。

3、后勤经营实体的工勤人员只能在实体内部及实体之间调配,管理干部调配按学校有关文件办理。

4、企业化运作事业单位职工原则上不予调动到其他单位工作。

5、专职学生辅导员在其岗位上工作未满4年的,不予转岗。专任教师(含附属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医生护士、实验技术人员原则上不予转岗(实验技术人员具备硕士以上学位和中级以上职称且从事实验教学的,经教务处认定,学校批准按专任教师标准享受待遇)。

6、专职学生辅导员、附属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后勤经营实体人员岗位、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调配须分别经学生工作处、附属学校管理办公室、后勤

管理处、教务处会同人事处审批,其他人员校内跨单位调动、三类岗位之间转岗均须经人事处审批。

7、申请转为专任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转为高教教师岗位的人员须是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学位,科研水平达到专任教师相应职称的基本条件;并通过学校的课程教学考核,考核等级为良好以上。

8、转为管理岗位的人员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一定的管理知识和能力,且通过组织人事部门的考核。

9、除“双肩挑”人员外,获得正高职称任职资格的管理岗位人员(限学校干部管理权限人员)必须在相应学院和学科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和科研职责,并接受教学科研岗位考核,方能聘任。

10、校内管理人员调配须由岗位空缺单位向人事处申报校内调动计划,经学校审批后由人事处统一公布计划,在校内公开招聘。招聘工作在人事处指导下由岗位空缺单位组织,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11、校内岗位调配获批人员,须在人事处开出《校内岗位调配介绍信》后三日内到新单位或新岗位工作,从到岗之日起按新岗位要求接受考核并享受相关待遇。

12、擅自转岗的,组织人事部门不予确认,停发岗位津贴,本人不能晋升相应的职务、职称等;擅自调动或调动获批逾期不报到者,停发工资,按旷工处理。

13、经学校干部任免程序而进行岗位调配的,人事处凭任免文件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二)校内岗位调配程序

申请人填写《湖南师范大学校内岗位调配审批表》(附件一)--现单位签署意见--拟调单位签署意见—会签单位意见--人事处审批(科级干部须组织部会签)—人事处发调配通知—到原单位办交接手续--凭回执到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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