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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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重点内容解读
1.《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新设定了哪些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种类?
现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在一些重要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方面存在立法空白。
特别是关于领导人员、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干预统计工作的违法违纪行为规定得不够全面、不够充分。
《处分规定》在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上述问题,设定了新的违法违纪行为。
一是增加了领导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三条);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四条)。
二是增加了组织实施调查者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五条);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以及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条)。
三是增加了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违法行为(第八条)。
这些规定完善了统计违法行为责任形式,有利于更好地追究领导人员、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责任。
2.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处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领导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根据《统计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调查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
如果违反这一规定,擅自修改数据,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二是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实践中,领导人员强令、授意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可以通过直接命令,也可以授意弄虚作假;可以是某位领导自行决定,也可以通过会议方式集体决定;可以指令某一位统计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弄虚作假,也可以通过发文件的方式,
要求集体作假。
认定强令、授意有关单位、人员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时应该注意,被授意单位或个人是否实施了弄虚作假的行为,并非是决定该行为是否成立的必要条件。
只要发生了领导人员的强令、授意行为,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处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对负责或者分管领域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以致于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严重失
真,无法客观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进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统计法》第六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领导和监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调查制度。
该规定明确了有关领导人员对统计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如果一个地方、部门、单位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并造成不良后果,有关领导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处分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有关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统计数据应当承担的责任,一方面加大了领导人员对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所负责任的惩戒力度,另一方面能够促使领导人员切实负起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职责。
根据《处分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4.领导人员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对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已经知道或经有关部门依法核实指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数据严重脱离实际,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加以纠正,却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以致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行为。
《统计法》第六条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于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执行本法和统计调查制度负有领导和监督的职责。
根据上述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员一旦发现数据严重失实,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核实订正,并采取有效措施纠正不准确的数据,否则应当追究其领导责任。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统计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当领导人员发现数据严重失实,不能自行修改数据,也不能要求有关人员按照自己的意思修改数据,正确的做法是,提出问题,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订正,纠正失实数据。
如果有关领导人员自行修改数据,或者授意他人修改数据,则属于未按照法定程序的要求纠正错误数据,应当根据《处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5.领导人员打击报复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处分规定》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领导人员对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二是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统计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
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的人员、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或者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同时,根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领导人员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进行量纪,应当在上述处分责任幅度以内,从重给予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法定处分幅度以内对违法违纪行为人适用较重或者最重的处分。
它表明应受处分的行为是相对严重的,只有对行为人给予法定处分幅度以内较重或者最重的处分,才能使处分与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此外,根据《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规定在刑法中的对应条款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
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6.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处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二是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强迫命令或者暗示诱导的方式让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干扰统计调查对象依法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了迎合领导的意图或者小团体的利益,参与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行为。
根据《处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7.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违纪行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过程中,故意不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统计资料,或者明确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行为。
《统计法》第八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统计调查,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基本统计资料或者综合统计资料,国家统计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定期、无偿地向本级人民政府部门提供有关综
合统计资料。
如果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故意不按时或者拒绝向有关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统计资料的,则属于《处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
根据《处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8.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的搜集、整理、汇总和上报过程中,明明知道统计数据不真实,而没有依法履行职责进行调查核实,因而影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并造成了不良后果的行为。
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数据的搜
集、整理、汇总和上报过程中,发现被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数据不实,或者发现乡镇、下级统计机构或有关部门依据工作职责提供的统计数据不实的,应当要求其核实并改正不确实的统计数据,这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如果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调查工作中没有依法履行职责,对不实的统计数据未进行检查、核实,造成了不良后果的,属于《处分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根据《处分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9.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在统计资料报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资料报送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虚报、瞒报统计资料,即统计调查对象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数据报送统计资料;二是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即统计调查对象通
过伪造、篡改的手段致使统计资料失实并报送不实统计资料。
如果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伪造、篡改和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从其危害后果来看,都会导致统计数据失实,影响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认定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即行为人是通过伪造或者篡改的手段而导致统计数据失实的,则其行为应当认定为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认定强调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即行为人未通过伪造或者篡改的手段,而是由于其他原因(包括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导致统计数据失实的,则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在依法查处统计数据失实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时,要针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情况,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以正确地判定行为人的行为究竟是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还是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根据《处分规定》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发生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或者伪造、篡改统计
资料,情节较重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0.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拒不执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对统计部门进行统计调查的合法要求置之不理,不履行提供统计资料义务的行为。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拒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解释,统计调查对象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一是明确表示拒绝上报统计资料的;二是经催报仍不在限定期限内报送统计资料的;三是被检查单位的领导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不按期据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是拒不参加年报会议,也不领取统计报表的。
如果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处分规定》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报统计资料,情节较重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
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1.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统计调查对象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在一定时间内多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有关问题的解释,统计调查对象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在上一年度已有迟报记录,并且当年又迟报统计资料两次的;二是在上一年度虽无迟报记录,但在当年迟报统计资料三次的。
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对于一张具有独立的表名、表号的统计调查表,只要行为人发生迟报现象,即认定为迟报一次;对于表号、报告期和报送日期相同的一套统计调查表,则不论行为人是迟报其中的一张还是几张,甚至是整套统计调查表,均只能认定行为人迟报一次。
如果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三)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处分规定》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屡次迟报统计资料,情节较重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
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2.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故意妨碍或者欺骗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行为。
上述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发生在两个阶段:一是在统计调查的数据核实阶段;二是在统计执法检查阶段。
如果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在数据核实阶段或者接受统计执法检查时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的,则属于《处分规定》第七条第(四)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在实践中有一种情况需要区别对待,即调查对象在接受检查或质量抽查时,提出没有接待时间、有关人员不在场或者受当地政府保护等理由不接受检查。
对确实存在客观原因不能及时接受检查的,统计机构、
统计人员要另定检查时间或者以查询的方式,通知调查对象提供有关资料;对那些故意妨碍工作,符合本条构成要件的,一方面要依据本条规定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另一方面不停止对该调查对象的检查。
根据《处分规定》第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情节较重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3.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普查机构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计资料作为政府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法予以公布。
但公布统计资料必须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这是因为在公布统计资料的过程中,如果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或者程
序,就可能造成数出多门、数据混乱,进而损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严重情况下甚至可能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现行《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均未涉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行为的处罚,为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加大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处分规定》第八条对于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什么处分作了规定。
根据《处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14.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其在统计工作中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知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损害了国家安全和利益的行为。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一旦泄露就可能危害国家的安全,损害国家的利益。
而国家的统计资料包括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情况,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军事等各个方面,其中有的统计资料属于国家秘密。
因此,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统计法律法规和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一旦泄漏都可能产生重大的影响和危害,而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损失往往难以准确界定和估算,因此,只要泄漏了国家秘密,我们都认定为会造成不良后果,即属于《处分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所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根据《处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属于《处分规定》第二条所列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5.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和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