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概念及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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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概念及种类
(一)概念
律师法律文书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为了履行律师职责,所制作的一些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文件。可以概括称为律师业务文书。
(二)种类
1、信函类
是指涉及到有关信函方面的,包括律师与客户之间的通信,律师给客户的函件,律师受委托向对方当事人出具的函件(律师函),帮助当事人投诉、申诉等等写给某些部门的信函。这些函件有一定接收人,同时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并注有落款等特点,总而言之,是律师发出给另一个特定人的信件。
2、合同类
比较类似有条款的规章制度、合同章程,包括协议书,合同书,机构组织章程、规则、办法,另外还有一些起草带有条款的法律规范,比如律师执业规范等具有约束性的带有条款的文书。
3、诉状类
包括各类诉状(如起诉书,上诉书)及诉讼中的各项申请(如调取证据申请、通知法庭关于传唤证人出庭申请),是代表当事人提出了某种诉求、要求。主要涉及到写给有关强力部门的,比如公检法机关、仲裁机构、劳动仲裁部门等。
4、报告类
涉及到律师从事参与调查所得出的结果,律师要写一个类似调查报告的文件。依据委托人要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还有根据律师专业知识,对各种证据搜集得出的结论,形成了律师的意见。诉讼案件当中律师的代理词、辩护词,以及结论性的东西,比如律师在法庭上总结的陈词,也叫代理意见的表达。刑事案件中的辩护词等结论性、报告性的东西。
二、律师文书的通用格式
(一)律师业务文书中的编号
文书为什么需要编号?通常是因为文书需要存档,将来查阅的时候方便检索,方便检索就需要有一定检索方式。文书编号,特别是在大型的事务所,已经形成一种制度。
文书的编号在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讲授法律文书制作过程中是要求大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有一定编号系统。当然编号系统不是律师自己做的,显然是在事务所统一安排下实施的管理方式,每一个律师要做的是在制作法律文书时,把你文书纳入事务所文书之内,所以编号是必然的。
有时候不光有编号,还要有关键词,便于将来检索。
除了文书编号以外,每一个律师在接受每一个案件的时候,都要有一个案号,案号和我们制作文书要形成一定关联。这样我们可以从编号看到这个文书属于哪一个案子,便于检索,便于使事务所文件档案管理形成一套比较健全的模式。案号非常重要,它是一个代码,是案子的“身份证”,从立案就是这个号,不会变。一些管理模式比较健全的企业,通常处理自己事务中会给自己每一件事务编号,所以律师在给当事人传输的文件当中有两个号,一个要注明自己档案的编号,另一个就是编上你客户公司对这件事情的编号,以便于他归档。客户给律师的函件、通知等文书,也标明我们事务所注册的案号,以便于档案管理。
(二)律师业务文书的抬头
通常来说,律师出具的信函、报告、意见书等,类似的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出的业务文书或者以律师名义发出的文书,应当使用统一的抬头,以便树立律师事务所的形象。
并不是所有律师写的文书都需要抬头,比如给当事人写起诉书,是以当事人名义写的,所以不需要挂律师事务所的抬头。给法院的代理词是可以带上抬头的。
律师在写信时既要在信的内容上写明收信人,还要写明发信人是谁。
(三)律师业务文书签署
即落款。律师执业要有道德操守,律师执业也是需要承担一定执业责任的。承担一定责任的方式,就是你要随时标明某一件事情是由谁来负责。所以说,律师在签发文件的时候,出具的信函、文件一定要有律师的签名。
签名有很多种形式,标准形式,就是律师出具的文件等材料既要有律师亲笔签名,同时也要有打印的名字。
有抬头的文件落款就不需要注明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了。
三、不同种类文书专门介绍
主要介绍在日常执业活动中比较经常遇到的文书的类型,这样可以有针对性地把它的一些特点,在制作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专门拿出来和大家讨论。
(一)合同与协议文书
这类文书,是律师接触到最多的一类法律文书。委托人对律师的要求是各种各样的,但是有两点是共同的,其一,这些文书在制作中,都要保证它的严谨,其二是对委托人的保护。最失败的这类文书的写作,不在于写的简单,而在发生一些比较致命的漏洞。再有就是一些条款之间,含义相互之间有冲突。
在制作类似合同、协议书的时候,要经过多次审查。注意意思是否连贯,中间是否会出现矛盾、互相抵触的地方。合同与协议书内容应当包括很多信息,首先是当事人的信息,然后是当事人的要求,所要强调和着重保护的方面。
我们在制作的时候,要注意整个文书的结构,要设计好机构。另外,合同、协议书还涉及到一些必要的条款。不过多介绍合同、协议书的格式,这里主要强调合同、协议书当中一些必要条款如何写作与安排。
除了法律适用的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传统合同当中不太经常出现但却是非常重要的条款,在这些年普遍用于商务合同当中。其中包括不弃权条款、可分割条款、通知义务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违约条款等比较传统的条款。
合同、协议书当中数字、日期、范围的确定,里面涉及到一些表述的技巧,如约定的截止具体日期是否包括本日等都是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
合同约定的语言,通常执业都是中文,但是有时候是涉外的业务,外方当事人提出来要适用他们国家的语言,这个时候就会引起争执,通常要有这样的条款来约定适用于合同或协议中的语言,同时还要规定,语言如果不同版本发生歧义应以哪个版本为准。
合同、协议书中切忌不要出现模糊不清的表述,特别是容易引起歧义的,这个是在写合同时的一个大忌。以上这些问题处理好了,会将未来容易引起争议的地方降到最低。
1、通知条款
通知条款在传统合同、协议书中律师不是太重视,由于合同履行经常遇到需要通知的问题,特别是新《合同法》规定了一些新内容,如根本性违约,另一方可以通知解除合同。这里面就出现“通知”,《合同法》并没有给我们提供通知的方式。怎么有效通知、什么才叫通知,需要在合同条款里加强对这方面内容的约定。现在很多合同、协议书中的通知条款都成了必备条款。通知条款也被越来越多的使用,在起草、审查合同时,要看是否有通知条款。
2、不弃权条款
不弃权条款越来越多的用在商务协议、合同中。含义就是,一个合同跟协议当中往往是要授予某一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赋予义务可以履行,赋予的权利不一定履行,可以一定时间不主张、不行使这个权利。为了避免引起争议,避免事后对方要求削弱权利,说不履行这个权利就视为放弃这个权利的时候,该条款避免引起这方面的争端。不行使、晚行使权利或者只行使一部分权利,这些行为不表示放弃了这个权利。这种情况下,该条款是适用于双方的。事实说明,这样条款是有效的,合同履行一旦引起争议,受害一方会仔细研究合同条款,会找到任何对自己有利的关键点,这样会导致双方对合同权利、义务理解发生争议,这个条款避免发生未来潜在的争议。
3、可分割条款
是近几年在律师实践中使用的比较多的新的条款。其含义是,一旦合同、协议或者其某一个条款,被认定是无效的,并不意味着整个合同无效,或在这之外的其他条款无效。该条款是为了避免潜在的争议,可分割条款可以解释双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