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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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家和社会各界对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也越来越重视。

为此文章从补偿资金来源及管理、补偿对象、补偿条件以及补偿的方式、数额和程序这四个方面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有所帮助。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司法实践
一、理论依据
(一)社会保险说
所谓社会保险说,就是指刑事被害人从国家获取的一种附加的社会保险。

在这个社会保险中,人们可以应付日常生活中的困难。

在我国,对于被害人的社会保险一般来源于国家的税收。

当被害人受到侵害时,国家通过这种途径给予救济,也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关怀。

(二)公共援助说
所谓公共援助说,是基于被害人处在社会相对不公平一方时,国家给予的一种补偿。

当被害人受到各种犯罪侵害之后,不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都或多或少会受到损害。

此时,国家作为援助者的身份站出来,体现了国家对被害人的一种关怀和补偿,不论从道义上还是社会公平上,都是非常有帮助的。

(三)国家责任说
所谓的国家责任说,顾名思义就是国家对于被害人受到侵害有一定的责任。

因此,通过一定的途径来弥补被害人,使其能够得到心灵的平衡。

国家和公民之间可以看成是“契约”的关系,国家对公民有保护的责任。

那当公民收到损害时,自然就有权向国家提出补偿。

这就是国家责任说最大的理论依据。

二、当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状分析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成熟
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当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诉讼。

但是在现实司法实践中,往往把“有权”变成了“应当”,这对于被害人来讲,必须在经过刑事诉讼后,才能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请求。

(二)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漏洞
在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对财产保全、先于执行等程序没有严格把关,致使很多被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没有得到充分的补偿。

(三)刑事被害人社会救济体系不完善
所谓社会救济,就是指当人们面临生活困难时,国家通过相关保障能够提供维持公民最低限度生活保障的救济措施。

但从当前我国社会救济的现状来看,似乎还没有形成完整的社会救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三、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一)补偿资金来源及管理
要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前提,应该明确补偿资金的来源,以及有一套完善的补偿资金管理体制。

之所以有部分人反对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最大的原因就在于补偿资金的不足。

基于这个原因,一方面,应该从当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多渠道进行补偿资金的筹集。

除了正常国家税收和犯罪人缴纳外,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捐助。

例如,社会上各类第三方组织
的捐助。

在这三种方式中,对于犯罪人缴纳应该是重点,一方面能够体现出对犯罪人的惩罚;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对被害人的一种补偿。

从犯罪人缴纳上,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努力:第一,对部分罪犯进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附加刑;第二,吸取国外先进的经验,对于拘役的罪犯再收取一定的罚金;第三,对于较轻的惩罚,如管制或者拘役,可以采取“以罚代刑”。

总而言之,对于补偿资金的来源及管理,是构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基础条件,一定要引起重视。

(二)补偿对象
不是所有的被害人都能够使用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对于补偿对象具有严格的规定。

从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对于补偿的对象只针对受到严重暴力犯罪等行为所引起的对生命和健康有严重损害的人。

这里并不包括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

另外,自然人不仅包括我国公民,还包括在我国境内并且收到犯罪侵害的无国籍人和外国人。

对于在性犯罪中的女性被害人还应该按照我国现行刑法,在刑事程序上享受非凡保护的待遇。

(三)补偿条件
就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而言,除了要明确补偿资金来源及管理、补偿对象之外,还需要满足适当的补偿条件。

所谓补偿条件,一般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一为获得补偿的途径没有了,即无法从罪犯或者其他方面获得补偿;二为被害人受到的犯罪侵害非常严重,即危及生命或者健康等方面;三为被害人本身并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或者极少承担相关责任。

(四)补偿的方式、数额和程序
在进行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时,还需要按照我国当前的具体国情,遵循相关的补偿的方式、数额和程序:即一是补偿数额应规定最高限额;二是补偿申请的时间明确,不能单纯地理解为只是在刑事被告有罪宣判之后;三是被害人提出的国家补偿要求的具体时间应该在获得解决之前。

综上所述,对于构建当前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一方面需要充分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另一方面也应该适当地吸取西方国家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经验。

[参考文献]
[1]王海军.关于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立法的设计思路[J].理论探索,2008(05).
[2]梁翠荣.论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建立[J].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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