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管理人员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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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

一、为什么要进行管理人员安全知识培训

1、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企业生存发展的需求

3、员工自我保护的需要

二、安全生产基础概念

1、安全生产:是指为了使劳动过程在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质条件和

工作秩序下进行,防止伤亡事故、设备事故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和生产作业过程的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从事的一切活动。也就是说,既要消除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的一切有害因素,同时也要消除损坏设备、产品或原料的一切危险因素,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2、安全管理: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为依据,采取各种手段,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状况,实施有效制约的一切活动。

三、几个定义

1、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设备或财产损

失的状况,即人不受伤害,物不受损失。

2、不安全的结果是什么?是事故。反过来说,事故就是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潜在的不安全因素称之为:隐患。

3、事故及伤亡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和财产损失及其他损

失的意外事件。伤亡事故指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

急性中毒事故。

4、工伤:也称职业伤害,是指劳动者(职工)在工作或者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意外事故伤害和职业病造成的伤残和死亡。

5、危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6、危险源:危险的根源,是指可能导致人员伤亡或物质损失事故的、潜在的不安全因素。

7、“三个零”:零事故、零伤害、零损失。是一个企业在安全管理上追求的最高目标。

8、“一票否决”:是指在企业内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领导安全意识的一种通用做法,即在企业年度评优时,如发生安全生产一般事故以上者,不予评选。

9、“两个体系”:一个体系,是指在企业内部建立实施质量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另一个体系,是指在企业内部建立完善安全监督体系。

10、“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处理的原则,即指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11、“五同时”:指各级领导在组织生产经营的同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12、“安全生产方针”:就是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四、对国家安全生产方针的认识

1、凡是提及“第一”,则必有“第二”,“第一”乃针对“第二”

而言,否则“第一”就很抽象。“安全第一”即针对“生产第二”

而言。

2、所谓“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处理保证安全与实

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当安全和生产发生冲突之时,就必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把生产放在第二位。在具体做法上,应视隐患可能带来的事故危害的程度,采取停止局部生产作业,乃至停止全部生产作业的措施,待积极排险后,再继续组织生产作业。

3、“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

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不是将重点放在发生事故后的抢救、调查、找原因、追责任、堵漏洞,虽然这些都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对事故预防也有亡羊补牢的作用。

4、“综合治理”:为实行“预防为主”扫除障碍,为达到预防效果提供条件。治理:依法治理和以管治理,需要立法严密、执法严明、监管有力、指导有术;综合:由于事发多处、事源多方,应以

强化行业管理为主线,以使治理的任务落到实处。

5、安全生产责任制

5.1安全生产责任制:

5.2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生产实际,将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岗位操作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应该做的事及应负的责任加以明确规定的一种制度。

5.3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作用:

5.4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负责人、各有关部门和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负的责任。

5.5在各部门及员工间,建立一种分工明确、运行有效、责任落实的制度,有利于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5.6使安全工作层层有人负责。

5.7一般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5.8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5.9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

5.10安全生产法规定:

6、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有:

1劳动合同保障权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

依法承担的责任。

五、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力

1、危险、有害因素的知情权、建议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批评、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此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拒绝权

从业人员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指挥、指令以及强令冒险作业等,有权拒绝执行。

4、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的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并在采取可能的应急防范措施后从作业现场撤离。

5、事故人身伤害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6、获得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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