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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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流程
一、选举准备
1、调查摸底。明确选举工作“重点村”、“难点村”,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2、民主评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村委会工作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公告评议结果。
3、村财任期审计。换届选举前,对村委会任期内的村级财务进行审计,并公告审计结果。
4、筹集选举经费。按法规规定,县、乡级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村委会的选举经费可以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县、乡级财政预算。
二、选举部署
1、建立选举机构。乡级以上成立村委会选举指导组,办公室依托民政部门。
2、制定工作方案。县级根据省、市部署,制定选举工作方案。乡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3、召开选举工作部署会议。乡级以上召开选举工作部
署会议,传达上级选举工作会议精神,动员、部署本地区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
4、培训选举骨干。明确选举法律法规和规程,提高组织选举能力。
三、选举日确定
1、选举日由县或乡级选举指导组在选民登记日前确定,并以县或乡级选举指导组名义公告。
2、为了便于指导,乡级可根据村委会的不同情况,确定若干个选举日。
四、选举动员
1、召开村“两委”会议。传达乡级选举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安排本村选举日程,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方案,进行明确分工。
2、召开村民代表(扩大)会议。全体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党员、兵、青、妇、老人会、村办企业负责人参加,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宣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数,提名和推选方式以及本村选举工作日程安排,进一步明确选举意义、原则和具体做法。
3、利用板报、专栏、书信、广播、电视、标语等形
式宣传选举意义、原则和具体做法,营造依法选举的良好氛围。并根据选举各阶段的实际,把宣传工作贯穿到选举的全过程。
五、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
1、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5人至7人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同时设候补成员2人至3人。
2、候选人由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
3、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采取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正副主任从成员中推选产生。
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职数、提名和推选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5、公告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补成员职数、提名和推选方式以及推选时间、地点和参加对象。
6、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村民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7、公告推选结果。
8、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选委会成员会议的,由选委会依据会议通知存根、签到本和请假凭证确认,其职务自行终止,并由选委会公告。
9、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可联名要求罢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户的代表或村民代表过半数通过,罢免有效。罢免会议方式,根据原选举方式而定。
10、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不再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名额从候补成员中依次递补。
六、选民登记
1、户籍制度改革前属农业户籍、具有选民资格的人员可在户籍所在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选民登记。
2、户籍制度改革前属非农业户籍、户籍仍在本村、具有选民资格的人员由本人在选民登记期间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登记。
3、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的具有选民资格的人员由本人在选民登记期间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取得不在另一方登记的证明后,予以登记。
4、确认是否予以登记的会议方式由选委会确定。
5、选民登记日应在选举日的25日以前确定,选民登记工作应在公告后的120个小时内完成。
6、公告选民登记条件、地点和起止时间。
7、选民登记日前,因故离开本县、市的选民,视为外
出选民,应及时采取书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其回村参选。无法回村参选的,不计算在本届选民数内。
8、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选民对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应在公告后的72个小时内提出,选委会应在提出后的48个小时内依法作出调整或解释。
9、适时颁发选民证。
七、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
1、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会议,确定村民代表数额和采取确定候选人或不确定候选人的选举方式。村民代表数额应等于或多于法规规定的下限人数。
2、按村民小组户数分配各小组的村民代表名额(代表总数÷全村总户数×小组户数)。
3、公告各村民小组村民代表人数、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方式、时间、地点和参加对象。
4、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候选人由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以单独或联合的方式提出。
5、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参加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6、公告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选举结果。
7、村民代表无故连续三次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由村民代表会议依据会议通知存根、签到本和请假凭证确认后公告,其本届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8、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有权要求更换村民代表或村民小组长,过半数本小组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同意始得更换。更换会议和补选方式与原选举方式相同。
八、初步候选人提名
1、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2、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本届村委会成员职数。
3、公告本届村委会成员职数、候选人条件、提名方式、要求和起止时间。
4、候选人由选民单独或联合的方式分职位按应选名额直接提名。
5、在选举日的15日以前按姓氏笔划顺序公告村委会成员初步候选人名单。
6、初步候选人自愿放弃候选人资格的,本人应在正式候选人确定前向选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选委会同意后张榜公告。
九、竞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