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现象 推动消法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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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者出现后记者将公众视角由道德评判引向依法维权
●原文摘录●
我常常在想一个问题:为什么“假”总是屡打不尽!想来想去得出一个结论,就是老百姓参与得太少了。我曾经算过一笔账:据统计,知道《消法》第49条的不过一成,而其中受到欺诈能起来投诉的又不过一成;而真正投诉后又能坚持下来的能有几人?算来算去,能运用“加倍赔偿”原理的不过万分之几。老百姓都不觉悟,单靠行政部门来打假,打得过来吗?
——1995年11月10日北京青年报《面对无孔不入的假货——当刁民,还是当顺民?》
到假冒伪劣商品,人们会自然联想到“索赔”。但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索赔”对绝大多数消费者而言是个陌生的词汇,但是,这个词汇被山东人王海用到了极致。1995年初,从山东来北京跑业务的王海,偶然看到介绍《消法》的书籍,其中第49条提到,商家如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要求加倍赔偿,王海于是知假买假。他在隆福大厦经历了一次并不顺利的索赔后,同年秋再次进京,在光顾了十几家商店后,他购买了认为是假货的商品,然后要求商店“加倍赔偿”。
1995年11月10日,《北京青年报》用整版篇幅报道了王海的经历。《面对无孔不入的假货——当刁民,还是当顺民?》。闻所未闻的王海知假买假打假事例一经刊出,“王海现象”立刻成了街谈巷议的热点话题。热议促使第49条直至整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走进大众视野。
王海行为亦使一批消费者觉醒,为保护自身权益奋起“打假”,一时间,《消法》第49条深入人心。该年12月,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宣布设立“消费者打假奖”,王海成为该奖项的首位获得者。
就在王海被视为“打假英雄”时,《北京青年报》的一篇后续报道《打假——仅有喝彩是不够的》以理性的思考剖析了王海现象。文中提到,在为王海喝彩之际,很多深层次问题并没有解决,例如普通消费者维权难、“打假”中充满矛盾纠葛,而这更需要有效的法律保障体系和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体规范。
在媒体对王海的众多报道中,王海多次提到,他印象最深刻的,是《面对无孔不入的假货——当刁民,还是当顺民?》。王海之所以印象深刻,是因该报道引发了全国对“王海现象”的大讨论。
“新闻的影响力源于记者对新闻事件的把握和认知,特别是要选取好的切入点。”当年写作该文的记者张倩记得,她是在和中消协工作人员闲聊中,偶然得知王海的经历,但当时《中国消费者报》已经“独享”了新闻线索。张倩只能一直关注着他们的报道。她发现他们的所有报道都只停留在“王海到底是算消费者还是经营者”这一所谓法律层面的探讨上,而忽略了他“知假买假”的背景——即无孔不入的假货到处泛滥。于是她决定从更深处入手,揭示假货“缔造刁民”的社会背景。
在张倩和张楠对王海、民法专家和商家做了深入采访后,编辑部内部却对是否刊登这篇
稿子有不同声音,因为这其中涉及多方利益。“在经过很坦诚的探讨和努力后,这篇文章终于见报了,而且引发了始料不及的反响。”张倩强调得以刊登的成因:“包容环境是产生好新闻的土壤。”再就是新闻的品质,“成熟的记者不会停留在就事论事上,追踪揭示该事件背后的社会成因才是他孜孜以求的。”
1998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偕夫人访华期间,在上海举行了座谈会,特别邀请王海出席。克林顿称王海是“中国消费者的保护者”。在张倩看来,王海之所以受到各方关注,是因为他是中国在向商品经济转变这一特定历史阶段的独特人物。
上世纪九十年代,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中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商品经济,与此同时假冒伪劣产品开始泛滥,但那时大部分消费者不知道如何在买到假货后“维权”。如今回头看当年对王海的报道,张倩认为,其意义不在于探讨王海的行为是否符合道义,而是让广大消费者了解《消法》,普及了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意识。
1995年,王海在接受张倩采访时,说自己最大的心愿是能够得到法律界认同,最终目标是成立商业事务调查所,这些愿望后来都一一实现。1996年,王海成立北京大海商务顾问有限公司,完成了由个人打假到帮企业打假的转换。之后,又成立了王海热线,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非营利业务。
张倩认为,王海当年“知假买假”行动还有一个意义,就是用惩罚性方法制裁商家。民法专家何山在接受张倩采访时表示,当初制定“加倍赔偿”的条款,就是要将民间“缺一赔十”的习俗上升到法律高度。2010年7月1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制裁恶意产品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金制度,首次把惩罚性条款写入民法中。
张倩说:“作为一名记者,最大的成就感及幸福感是用新闻报道推动法制完善。”著名法学家马克昌这样评价张倩笔下两篇法律报道的意义:“张倩早于政府一年呼吁法律援助建制;早于最高检七年倡导刑事受害人国家补偿建制。她以记者之笔推动中国法制进步,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