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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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法律案件分析(3篇)

正当防卫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近年来,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为例,对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案件背景2018年5月,甲与乙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

甲持刀将乙砍伤,乙在逃跑过程中向路人求助。

路人丙见状,拿起身边的铁棍冲上前去与甲搏斗,将甲制服。

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丙不慎将甲击伤。

经鉴定,甲所受伤害构成轻伤二级。

三、案件分析(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 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本案中,甲持刀将乙砍伤,乙在逃跑过程中,丙见状采取行动,此时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仍在进行。

2. 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本案中,乙的人身权利受到甲的不法侵害,丙在采取防卫行为前,乙已经向路人求助,表明乙无法自行制止甲的不法侵害。

3. 防卫行为具有相当性:本案中,丙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不慎将甲击伤,但考虑到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丙的防卫行为与甲的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相当性。

4. 防卫行为是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丙在制止甲的不法侵害行为时,是出于保护乙的人身权利的目的。

(二)正当防卫的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中,丙在制服甲的过程中,不慎将甲击伤,但考虑到甲的不法侵害行为,丙的防卫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三)正当防卫的适用本案中,丙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丙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四、结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具有重要作用。

在处理正当防卫案件时,应当严格把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和限度,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的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的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的例子-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正当防卫是指在面对非法侵害时,为了维护自身利益或他人利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保护个体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维护社会安宁和公平正义。

在实践中,正当防卫不是一种任意性的行为,而是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条件。

本文将围绕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展开讨论,并通过案例分析和具体例子来说明正当防卫的具体应用和实践意义。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来讨论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的例子。

首先,将介绍正当防卫的概念,让读者对这一概念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然后,将详细探讨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列举相关法条和判例,帮助读者理解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

最后,将通过具体的例子来阐述正当防卫在实际生活中的应用,以及如何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通过以上三个部分的内容,读者将对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有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

1.3 目的目的部分的内容: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及实例,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正当防卫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通过探讨正当防卫的例子,我们可以深入了解何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帮助人们在面临危险时能够正确把握自身权利和行为的边界。

同时,通过对正当防卫的例子进行分析,我们也可以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在实践中如何正确应对不同情况下的法律问题。

最终,希望本文能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信息和启发,使大家能够更加理性和合法地维护自身权益和安全。

2.正文2.1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在遭受他人非法侵害,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当防卫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安全,确保公民的生命、身体、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被认定为合法。

在进行正当防卫时,必须是出于自卫目的,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必要和合理的。

同时,正当防卫的行为必须是在侵害行为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时,不能出于报复或挑衅的目的而进行防卫。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三阶层构成要件理论由三方面构成:1、构成要件2、违法阻却事由3、责任阻却事由。

违法阻却事由又称正当化行为。

对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推定具有违法性,但如果按照社会伦理是正当的,就不应当以违法论,刑法中称之为“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属于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

而正当防卫又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成立正当防卫必须同时具有“防卫认识”与“防卫意志”。

防卫认识就是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的事实。

当认识出现错误的时候可能导致防卫不适时的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这就需要明确不法侵害事实的认定时间点是着手时,着手之前的不是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构成事前防卫。

不法侵害结束之后,进行防卫的属于事后防卫。

此时进行防卫不成立正当防卫。

比如,为了防止小偷进家里偷东西,户主在墙上插上碎玻璃片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此时需要手段和目的匹配。

区分事后故意和正当防卫,需要明确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

我们应当按照事前的一般人的标准来衡量,将不法侵害行为看做一个整体,不得割裂,尤其针对继续犯(如非法拘禁),此情形不以犯罪既遂作为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

于海明反杀案中,于海明捡起刀后对刘海龙进行反杀的行为是对之前刘海龙拿刀砍杀自己的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还有于欢辱母杀人案中,于欢和母亲一直处于被非法拘禁状态,不法侵害行为一直在持续中,其奋力反杀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当对于不法侵害出现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将产生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是对不法侵害的认识出现错误,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例如,杨幂以为迎面而来的王一博拿着砍刀是要砍杀自己,就拔枪射击,结果王一博只是想去杨幂邻居家杀猪。

这就是典型的假想防卫。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当防卫人具有正确的防卫认识,但是不具有防卫意志时,成立“偶然防卫”,此情形,防卫人客观上制止了侵害,但是主观上没有防卫意图,而是故意犯罪,主客观不统一,可以未遂犯论处。

方伟案例分析题正当防卫

方伟案例分析题正当防卫

方伟案例分析题正当防卫
方伟在回家途中,遇到李某正在对邻居张大爷进行殴打。

张大爷年事已高,毫无还手之力。

方伟见状,挺身而出,冲上去与李某搏斗,在搏斗过程中,方伟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中了李某的腹部,导致李某受伤倒地。

后经鉴定,李某的伤势为重伤。

请根据正当防卫的相关知识,分析方伟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并说明理由。

解析: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存在不法侵害:在本案例中,李某对张大爷进行殴打,李某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行为,满足这一要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方伟是在看到李某正在殴打张大爷的过程中实施的制止行为,此时不法侵害处于正在进行的状态,符合该要件。

目的是防卫:方伟挺身而出是为了保护张大爷免受李某的不法侵害,其主观目的是防卫,并非故意伤害李某。

针对不法侵害人:方伟的行为是针对实施不法侵害的李某,对象正确。

限度问题: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在本案例中,虽然方伟的行为导致李某重伤,但是考虑到李某正在对毫无还手之力的张大爷进行殴打,情况较为紧急,方伟使用水果刀刺伤李某是为了及时制止李某的不法侵害行为,且在当时的情境下,很难要求方伟精准地控制防卫行为的强度,所以<u>方伟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u>。

<u>方伟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u>。

正当防卫构成的五个要素

正当防卫构成的五个要素

正当防卫构成的五个要素以正当防卫构成的五个要素为标题,写一篇文章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一种合法的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构成的五个要素是: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危险状态的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防卫行为、必要性和合理性。

1. 被侵害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非法侵害行为而采取的防卫行为。

被侵害的合法权益可以是自己的生命、身体、财产等,也可以是他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当某人被持刀歹徒威胁时,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是正当的。

2. 危险状态的存在正当防卫要求在危险状态下采取防卫行为。

危险状态可以是即将发生的非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是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行为。

例如,当某人看到有人持刀朝自己冲过来时,为了避免被伤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是正当的。

3. 紧急情况下采取防卫行为正当防卫要求在紧急情况下采取防卫行为。

紧急情况是指没有足够时间去寻求其他途径解决问题,只能立即采取防卫行为。

例如,当某人被歹徒持刀威胁时,为了自保,无法通过寻求帮助或逃跑来解决问题,只能立即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是正当的。

4. 必要性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必须是必要的。

即只能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例如,当某人被歹徒持刀威胁时,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可以采取必要的防卫手段,但不能使用过度的武力。

5. 合理性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必须是合理的。

即防卫行为必须符合一般人的正常判断,不得过分、不得恶意、不得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例如,当某人被歹徒持刀威胁时,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是合理的,但不能使用过度的暴力。

三、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包括对非法侵害人的攻击、非法侵害人的强奸、抢劫、抢夺、盗窃等行为进行的防卫。

四、正当防卫的效力和责任符合正当防卫要素的行为,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

法律界经典案例正当防卫(3篇)

法律界经典案例正当防卫(3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安全。

正当防卫的概念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其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公民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以一起经典的正当防卫案例为切入点,对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进行解析。

一、案例背景2010年,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命案。

被害人李某因房屋地基问题与邻居张某发生争执,张某持刀威胁李某。

在危急关头,李某的弟弟李某某拿起身边的铁棍,将张某击伤。

张某受伤后逃走,李某某随后报警。

警方赶到现场后,将张某送医救治。

经鉴定,张某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案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张某持刀威胁李某,李某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具体分析如下: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张某持刀威胁李某,侵犯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 李某某的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李某某在面临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拿起铁棍击打张某,其行为具有正当性。

3. 李某某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在张某持刀威胁李某的情况下,李某某采取击打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三、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本案中,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制止不法侵害、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等。

2.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此时公民有权采取防卫行为。

3.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防卫行为针对的是不法侵害人,而不是其他人。

昆山反杀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昆山反杀案件涉及的法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8月27日,江苏昆山发生一起反杀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当事人于某与刘海涛发生争执,刘海涛持刀攻击于某,于某持棍还击,将刘海涛刺死。

该案引发了关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法律问题的讨论。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案件的核心争议。

(1)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2)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3)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4)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于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根据现场视频显示,刘海涛持刀攻击于某,于某在受到攻击时进行反击,可以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2)防卫行为针对不法侵害人:于某的反击行为是针对刘海涛的攻击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

3)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于某在受到攻击时,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采取反击行为是必要的。

4)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根据现场视频显示,于某在反击过程中,仅使用一根棍子,且没有造成刘海涛严重伤害。

虽然于某将刘海涛刺死,但考虑到刘海涛持刀攻击,于某的行为可以视为在必要限度内进行防卫。

综上所述,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2. 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在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防卫过当的认定1)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防卫行为在客观上明显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

2)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长期以来,正当防卫与事后防卫的界限都难以分明,到底什么范围属于正当防卫?什么范围属于事后防卫?今天,店铺⼩编为您整理了⼀些如何判断正当防卫的⽅法,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有四个:1、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限于⾯对具有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2、时间条件。

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正在进⾏是指已经着⼿,尚未停⽌;3、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4、正当防卫不能超越必要限度。

他⼈⾮法侵⼊⾃⼰的住宅闹事,某农民在⽤绳⼦将对⽅捆住后仍不解⽓,持斧朝其头上猛砍⼀⼑,致其当场死亡,事后,此农民振振有词说⾃⼰是“正当防卫”。

⼈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故意杀⼈案进⾏了宣判,依法判处被告⼈⽆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将被害⼈绑住后,被害⼈已丧失了不法侵害的能⼒,⽽被告⼈仍持斧头猛砍被害⼈的头部,致其死亡,其⾏为已构成故意杀⼈罪,不属于正当防卫。

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法院遂依法酌情从轻作出了上述判决。

根据《刑法》第⼆⼗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不法侵害的⾏为,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缺⼀不可。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正当防卫的相关知识,如果您需要帮助,欢迎咨询店铺。

民法典正当防卫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正当防卫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正当防卫是怎么规定的正当防卫想必大家都不陌生。

大对数人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还在于,当别人有危害自己的行为时,自己还以反击,这种行为就叫做正当防卫。

民法典的正当防卫是指什么?关于这个问题,我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民法典正当防卫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可看出,正当防卫是指为使自己或他人免于遭受现时的不法侵害而有必要进行的防卫。

其构成要件如下:1.正当防卫须以一个现时的、对某个法律所保护利益(如所有权、健康权、自由)的不法侵害为基础;于此需要掌握的是,(1)侵害是指每种可能伤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人的行为;(2)若不能充分证明侵害是合理的,那就是不法的;(3)侵害必须是现时的,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

2.正当防卫必须是被侵害人或第三人所实施的,具有防卫意识的、客观上必要且不属于滥用权利的防卫;于此需要掌握的是,(1)防卫意识是指行为人自己或第三人进行防卫的意识;(2)对于侵害行为而言,防卫必须是必要的;至于必要与否要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而不能单纯从被侵害人角度判断。

正当防卫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因此即使给侵害人造成损害,也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防卫人错误认为存在政党防卫情况(假想防卫)或者防卫超出了必要限度,应当适当承担民事责任,如侵权责任。

这里“适当”是指仅对“超过防卫限度行为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责任。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民法中的正当防卫与刑法的正当防卫是有所区别的,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针对侵害人人身的正当反击,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可以针对他人的财产反击的。

刑法与民法对正当防卫确定的责任后果是不同的。

虽然说打击别人在法律中是被绝对禁止甚至会被处罚的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面临危害自己的情况时不能采取某些适当的手段来保护自己,而因为这些保卫的行为而造成被人的财产或者人体上的伤害的,总则的规定就是减免了这种特殊情况。

【司考】违法阻却事由(二):正当防卫

【司考】违法阻却事由(二):正当防卫

违法阻却事由(二):正当防卫一、一般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起因条件:面临不法侵害1.不法性:不法行为:即违法行为。

包括犯罪行为(如杀人行为)与其他的一般违法行为(如殴打行为),针对“黑吃黑”的行为(如抢劫他人非法持有的毒品的行为)也可以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包括故意的不法侵害、过失的不法侵害、意外的不法侵害。

对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

正当合法的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如对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必要性:不行行为只能是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且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避免危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否则不允许进行正当防卫。

2.侵害性: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公法益:行为人侵害国家、社会利益的,根据刑法条文的理解是可以正当防卫的。

但应当做必要限制,国家机关能够及时有效保护的情况下公民没有必要也不应进行正当防卫。

针对仅仅侵犯公法益、绝不涉及个人法益的违法行为,不允许正当防卫(限制解释)。

包括作为的不法侵害和不作为的不法侵害。

如针对经要求退出防卫者家中而不退出的不法侵害,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对自己招致的不法侵害(防卫挑拨)通常不能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仅限于人的行为,如狗主动咬人杀死狗不是正当防卫,但狗主人让狗咬人,杀死狗是正当防卫。

针对饲养动物的侵袭,只要饲养者存在故意或者过失的罪过心理,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3.现实性:非主观臆测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构成故意犯罪,视情况成立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

行为人故意针对合法行为进行反击的,不是假想防卫,成立相应的故意犯罪。

(二)时机条件: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正在发生、紧迫性1.开始时间:综合说是着手说与直接面临说相结合在确定不法侵害的着手,从而判断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的时候,不能苛求防卫人,而是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全面分析。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一)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成立正当防卫,其前提是必须存在紧迫的、现实的不法侵害。

首先,刑法是规制对社会危害较大的一类行为,刑法的目的不在于维持社会伦理秩序,而在于保护法益。

其次,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非法侵权行为,不把实施非法侵害行为人的主观因素考虑在内,这有利于保障人权平等。

因此,在设立相关制度时,需要确定非法侵害行为,不应考虑犯罪者的主观因素,才能实现正当防卫制度的设立目的,这一制度确立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为人权提供保障。

(二)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鉴于不法侵害的紧迫性,公民在进行正当防卫时,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很难立刻判断出来的,防卫人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事先准确判断,否则对防卫人的要求就过于苛刻,即使能够迅速准确判断出不法侵害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也不能因为侵害人刑事责任能力不健全而放任不法侵害的发生,这将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

因此,正当防卫的对象范围其中不包括: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人、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这一做法不利于法律利益的维护,也违背了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

然而,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对这类人做出正当防卫行为,应该尽可能采取其他适当的方法来避免对这类人造成损害,防止他们实施非法侵害行为。

它不仅考虑到侵害人的特殊情况,而且有助于维护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更重要的是,保护了作为公民的合法权益。

因此,不能对任何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进行防卫反击,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进行防卫和反击,但是,现场的不法侵害的组织者、指挥者以及直接参加者,对于共同实施不法侵害的其他行为人,都可以对其实行正当防卫。

(三)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长期以来,成立正当防卫的限制条件比较多,其中一个就是认为必须同时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目,主要是受行为无价值论的影响,这一观点在理论界占主导地位。

然而,近年来,随着毫无价值结果论的热烈讨论,“不要说防卫目的”和“不要说防卫意图”这两种观点开始在社会上变得流行起来。

法学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法学论文 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浅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在2000年某日下午3时,河北省新乐县个体业主张津龙(男)在某市场卖布,刚饮过酒的李志泉要问张津龙买布,张在问明情况后扯布给李,但李接过后嫌布小并拿布砸向张津龙的脸,张不甘示弱,也抽了李的面部一下,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被他人劝开。

张津龙为了避免事态扩大,急忙收摊离开市场。

然而下午5时左右,张津龙返回市场收拾余下的布匹时,被等候多时的李志泉发现,李随即追上张,用拳头击打张的面部。

张的近视眼镜被击碎落地,碎片还划破眼皮,但张没有还手。

李又用右臂夹住张颈部,继续殴打张。

由于张瘦弱而里李特别强壮,因此张挣脱不开。

张为逃脱挨打,紧急情况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李乱捅,李右臂被捅伤,但还未停止对张的殴打,张又将李的左腹部捅伤,李才将张放开,张也停止捅李。

事后经法医鉴定,李腹部为重伤。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人认为张的行为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还有一部分人认为,张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看来问题的焦点在张津龙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到底属于哪种行为?两者又有什么联系和区别?从何区分呢?以下将从不同角度对两者进行探讨。

一、构成条件(一)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反击行为。

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起因正当防卫产生的起因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实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这种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违法性。

此处值得注意的是不法侵害还应包括非暴力性质的。

同时,对于轻微的,诸如吵架、辱骂、推拉等不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一般违法行为应用调解、劝阻或其他办法来解决。

2.防卫意图防卫人的防卫意图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不受侵害而产生的制止侵害行为的心理状态,这是防卫的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知识点总结

正当防卫知识点总结

正当防卫知识点总结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章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在受到现行侵害时,二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三是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四是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

下面将逐一对这四个要件进行详细解释和分析。

一、在受到现行侵害时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是要求被告人在实施防卫行为时必须是在受到现行侵害的情况下,才能够构成正当防卫。

现行侵害是指正在进行或者即将进行的侵害行为。

例如,甲方正在持刀进入乙方家中,此时乙方为了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可以实施必要的防卫行为,此时乙方的防卫行为就构成正当防卫。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正当防卫的受侵害的情况必须是合法的、存在的。

如果被告人仅仅是因为主观感觉受到侵害,而实际上并未受到侵害,那么其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是不构成正当防卫的。

正当防卫并不是一个主观感觉,而是要有客观的、合法的侵害行为存在。

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自己的合法权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够构成正当防卫。

在面对现行侵害的时候,被告人所做的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保护上述利益而采取的。

如果防卫行为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上述利益,则无法构成正当防卫。

例如,甲方对乙方进行了侮辱,而乙方动手打了甲方。

虽然乙方可以主张自己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格权而采取防卫行为,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侮辱行为并不属于“现行侵害”,因此乙方的防卫行为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三、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正当防卫行为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也就是说,被告人必须采取的是在情况下可以采取的最适当的手段,而且必须是与现行侵害具有相应性的手段,不得采取过当的手段。

如果被告人所采取的手段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并且已经对侵害行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那么其防卫行为也就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例如,甲方正在用拳头打乙方,而乙方为了防卫自己而拿起了一把刀,将甲方刺伤。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分析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分析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分析【摘要】文章在论述其概念基础上,分析其构成要件和有关它的几个学界分歧,并举例说明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Abstract : The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constituents of the Justifiable defence。

1。

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是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制止方法。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那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说包括哪些条件?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一般有五个条件:一是正当防卫的起因―对于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二是正当防卫的客体―只有对不法侵害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三是正当防卫行为的时间性―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四是目的问题―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五是对于限度问题―不应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过度性.下面对于上述的五条一一做详细的分析。

2。

1关于正当防卫起因: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不法侵害行为”指对于法律所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进行侵害,只要是不合法的具有侵犯性并且造成危害公私合法权益的行为就属不法侵害.它不仅包括一般违法行为,还包括因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且具有侵害性的行为,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进行防卫的权利。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总之,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是对于防卫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于法律和秩序的维护。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进行认定,才能确保对于正当防卫的公正判决,也才能有效地避免滥用正当防卫权利的情况发生。希望通过大家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的深入了解,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接下来,通过一个实例来进一步说明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比如,某人在夜间回家的路上,突然被持刀歹徒打劫,因为处于正当防卫的心理状态下,他向歹徒使用了防卫性的手段,最终成功制服了歹徒。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和判断标准,可以认定该人的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因为他是在面临歹徒的非法侵害时采取了必要的防卫手段,并且没有造成过度伤害,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
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正当防卫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他人或者国家利益,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是指对于防卫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标准来进行判断。下面将从正当防卫的条件、判断标准、实例分析等方面来详细介绍正当防卫的认定规则。
首先,正当防卫的认定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防卫的对象必须是正在实施非法侵害的人或者正在侵害的人。第二,非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即将进行的,或者发生后正在持续的。第三,防卫人必须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时为了制止非法侵害而进行的防卫。第四,防卫的手段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且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只有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其次,对于正当防卫的判断标准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防卫行为的必要性。即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是在面临非法侵害时,必要且合理地采取的。第二,防卫即防卫行为是否是在非法侵害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时候进行的。只有在这三个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正当防卫法律案例辩论稿(3篇)

第1篇辩论主题:关于“张三正当防卫案”的正当性分析正方立场:张三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反方立场:张三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正方辩论稿一、引言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正方团队将就“张三正当防卫案”展开辩论,主张张三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应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以下是我们正方团队的论点及论据。

二、正当防卫的定义及构成要件1. 正当防卫的定义: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2.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 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

三、张三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张三在遭遇抢劫时,对方正在对其人身和财产进行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一个要件。

2. 防卫行为是针对不法侵害人:张三在防卫过程中,攻击的对象是抢劫犯,符合正当防卫的第二个要件。

3. 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张三在防卫过程中,虽然对抢劫犯造成了一定的伤害,但这是在制止抢劫犯的不法侵害过程中所必需的,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4. 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张三的防卫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第四个要件。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五、结论综上所述,张三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我们正方团队坚信,张三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请求评委和观众给予公正的评价。

六、结束语再次感谢评委和观众的关注,我们正方团队将全力以赴,为张三的正当防卫辩护到底!---反方辩论稿一、引言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大家好!今天我们反方团队将就“张三正当防卫案”展开辩论,主张张三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律案件分析正当防卫(3篇)

法律案件分析正当防卫(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在我国,正当防卫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正当防卫案件频发,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件为例,对其进行分析。

案件事实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李某与邻居张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张某持刀朝李某胸口猛刺。

李某在慌乱中,捡起一块石头砸向张某,导致张某受伤。

事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二、正当防卫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朝李某胸口猛刺,明显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李某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2. 李某的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即只有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防卫行为才能成立。

在本案中,李某在面临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捡起石头砸向张某,是为了制止张某的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

因此,李某的防卫行为具有必要性。

3. 李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正当防卫要求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即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性质、强度、手段等相适应。

在本案中,张某持刀攻击李某,其侵害行为具有极高的危险性和严重后果。

李某在防卫过程中,仅用石头砸伤张某,并未造成张某死亡,符合必要限度的要求。

4. 李某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主观上具有防卫意识,即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的存在,并出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进行防卫。

在本案中,李某在张某持刀攻击时,能够迅速作出反应,捡起石头进行防卫,说明其具有防卫意识。

三、案件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李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应当依法认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对其不予刑事处罚。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构成要件正当防卫是法律上对于合法捍卫自身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一种保护措施。

在我国刑法中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即必须符合“非法侵害、当时遇到、合理防卫”三个要件。

第一个要件是非法侵害。

正当防卫是对非法侵害行为进行自卫,所以必须首先确定是否存在非法侵害行为。

非法侵害指的是他人违法侵害了自己的人身安全或者财产安全。

非法侵害可以包括盗窃、抢劫、强奸、故意伤害、非法侵占财产等行为,只有当这些行为符合刑法的规定,构成了犯罪行为,才能认定为非法侵害。

第二个要件是当时遇到。

正当防卫必须是在当时被侵害时采取的防卫行为,而不能是事后的报复行为。

这是因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自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必须是在被侵害时立即进行的自卫行为。

如果是事后采取的报复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

第三个要件是合理防卫。

正当防卫必须是在合理范围内采取的防卫行为,不能过度防卫或者是采取与被侵害行为不相称的防卫手段。

合理防卫是相对于被侵害行为而言的,必须考虑到被侵害行为的性质、程度和危害程度,合理判断对自身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威胁,并采取适当的防卫手段。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的确立,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个人的人身与财产的安全。

正当防卫在适当范围内保护了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宁。

然而,在实际运用中,正当防卫的判断与应用往往并不容易。

首先,对于非法侵害的认定有时候并不容易,特别是在一些紧急情况下,个人可能无法做出准确判断。

其次,对于当时遇到的界定也存在争议,因为人们对于事后对于被侵害行为的回忆可能存在模糊和不准确的情况。

此外,合理防卫的界定也较为主观,不同的人对于合理防卫的判断标准可能存在差异。

为了更好地实施正当防卫,我们应当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此外,司法机关应该在审理正当防卫案件时,更加注重事实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更加注重侵害行为和防卫行为之间的关系,确保对于正当防卫的保护和支持。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总体来说,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不法侵害行为的要件:行为必须现实存在,而不能是主观猜测;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而不是进行前或者是进行后。

二是防卫主体的要件:反击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侵害者,而不是侵害行为相关的策划人等同伙;反击防卫行为必须合体,不能超过明显的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一般人以为的正当防卫就是针对自己本人的利益受到时进行的反击行为,其实严格来说,正当防卫包括对公共的、他人的、自身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进行反击,导致侵害人受到了某种损害的行为。

按照国家刑法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1、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真实发生的。

侵害行为存在是正当防卫构成的起因条件,指的是对社会有危害或者是对个人有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真实的,而不是主观猜测或推断的。

一般来说不法侵害行为是指暴力性行为或者破坏性行为,且具有一定的紧迫性,也就是说贪污腐败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不适用正当防卫。

另外,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主体是人,如果不法侵害行为是针对动物进行加害等,也不能使用正当防卫。

2、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是进行中的。

侵害行为正在进行是正当防卫构成的时间条件,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在侵害行为正在发生的时间内进行反击属于防卫不适时,会出现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等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

所以关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一定要了解清楚,不法侵害行为从准备着手的时候就属于已经开始,但当合法权益不再受到紧迫的侵害时(危害的结果已经造成,并且不会有进一步更加严重的后果产生)就属于结束。

3、被侵害的对象有着明确的防卫意识,这是正当防卫构成的主观条件,也就是要求被不法行为侵害的对象具有防卫的意识和意志,能够清楚的知道自己正在遭受不法侵害行为并且可以采取反击行为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果动机不纯,比如故意激起他人先来伤害自己,然后自己再以正当防卫的理由对他人乘机实行打击报复是不适用于正当防卫的。

另外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造成的相互斗殴或者只是偶然的举动正好阻止了别人对自己的不法侵害也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构成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

构成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

构成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构成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有哪些?构成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分别是起因条件,存在不法侵害现实;时间条件,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主观条件,具有防卫的意识;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进行的防卫;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巴黎“红灯笼”茶馆血案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

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

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

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

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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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分析
【摘要】文章在论述其概念基础上,分析其构成要件和有关它的几个学界分歧,并举例说明正当防卫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
Abstract :The paper mainly discusses the constituents of the Justifiable defence.
1.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根据中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采取的制止
方法。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2.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那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一般来说包括哪些条件?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一般有五个条件:一是正当防卫的起因―对于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二是正当防卫的客体―只有对不法侵害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三是正当防卫行为的时间性―只有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四是目的问题―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五是对于限度问题―不应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即过度性。

下面对于上述的五条一一做详细的分析。

2.1关于正当防卫起因: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

“不法侵害行为”指对于法律所保护的公私合法权益进行侵害,只要是不合法的具有侵犯性并且造成危害公私合法权益的行为就属不法侵害。

它不仅包括一般违法行为,还包括因没有明确法律依据且具有侵害性的行为,受害人都有对侵害者进行防卫的权利。

2.2关于正当防卫客体: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

“不法侵害人”是指在犯罪行为中,犯罪的主体。

在这个规定中,主要是保护在正当防卫的范围之外的人不受正当防卫的过度侵害。

也就是说,在一个正当防卫行为中,实行的对象只能是对侵害者而非其他任何人。

2.3关于正当防卫行为的时间性:必须是实际发生而且
正在进行的行为,它包括两层含义:
2.3.1必须是实际上存在的,而不是凭主观想象,推测误认为不法侵害存在,错误的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

对于因假想防卫而造成的损害责任,应按行为人对事实认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处理,即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主观上能够预见的,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按过失犯罪论处;如果属于行为人当时不可能预见的,则按意外事件对待,不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2.3.2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其他时刻。

也就是说,必须在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实施尚未结束之前进行,在侵害行为实施以前或结束以后,都不能实行所谓的正当防卫。

一般对于这一时刻的争论有四种说法:(1)进入侵害现场说:即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2)开始说:即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3)直接面临危险说:即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4)综合说:即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各个说法都有道理,本文作者认为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4关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必须为了保护公私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害,即防卫人实行防卫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其在主观上具有正义性,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免负刑事责任的重要根据。

防卫如果是侵害他人的非正义目的,或出于保护其非法利益的目的,其主观目的与正当防卫的主观目的相违背,不具有正义性,所以这种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2.5关于正当防卫的限度:必须在一定限度条件下进行。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
损害。

对于必要限度,主要有三种观点:(1)基本相适应说:认为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2)需要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3)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本文认为,上述三种言说都有起可取之处,它是基本原则和具体标准的统一,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还应该根据不法侵害的强度和具体情况来考察,结合案情来正确判断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论文网
3.正当防卫个案分析
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因此,在防卫过程中所运用的手段和强度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
损害。

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分界线。

根据《刑法》第20条第2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

在司法实践中,下列几种情况不属于正当防卫:(1)对于防卫挑拨行为不能视为正当防卫,所谓防卫挑拨就是指故意以挑拨,寻衅等不正当的手段激怒他人,引起他人向自己袭击,然后以防卫为借口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

由于该不法侵害是在挑衅人的故意挑逗下诱发的,其主观上具有犯罪意图没有防卫意图,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因而依法构成犯罪。

(2)对于互殴、聚众斗殴、械斗行为,相互斗殴是指参与者在其主观的不法侵害故意的支配下,客观上所实施的连续相互侵害的行为。

其主观目的都是为了侵害对方,而不是保护公私财产及人身安全的合法权益,故双方均无正当防卫可言。

当然,除了上述不属于正当防卫的,在具体情况下还有比较模糊不容易判断的。

案例:某日,村民几人聚集一起去林场盗伐树木,在行动中被护林员王某发现。

王某上前制止,但是村民不听劝告,
继续行动,还企图强行用拖拉机通过马路。

王某见状,向天上放枪警告,但是村民张某手握尖刀上前要对王某采取行动,王某见状,被迫之下向张某开枪,造成张某的小腿粉碎性骨折。

人民法院以正当防卫宣告王某无罪。

在这个案例中,很明显的是,王某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个人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防卫行动,所以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小结
总上所述,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明确的,但是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还是有比较多的分歧的,无论在时间性上,还是在防卫限度上都有不同的意见。

本文作者认为,理论的思考是无限度的,但是在刑法的具体指导思想的指引下,司法实践的判决才是主要的。

所以,司法实践中,要在详细理解案情的基础上,在刑法有关规定的指导下,结合具体的人物、时间、事件等各种情况的考虑,才能真正做好司法工作。

本文只是一孔之见,愿与有兴趣的学人一起探讨。

(作者单位:大庆钻探工程公司钻井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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