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我市部分未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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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我市部分未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群体有关问题的实施方案

(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国资委)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赣市办字[2008]131号《关于解决我市部分未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群体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范围界定
1、国有企业、大集体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办实体中经过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办理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简称第一类人员)是指:经过县以上劳动部门办理了正式招工手续的,或有退伍安置、毕业生分配正规手续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纳入此次解决范围:
(1)没有正规招工、退伍安置、毕业分配等手续的人员及虽经单位办理了招工手续或有毕业分配手续,但实际上从未在单位上班的人员;
(2)因个人原因已离开单位的人员;
(3)因非个人原因已离开单位或已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且其已按离开单位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当时的相关规定解决了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
(4)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中属财政拨款编制人员。
2、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之后在岗的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聘用人员、经过县以上主管部门或乡镇批准的乡镇站(所)聘用的非企业人员(简称第二类人员)是指:
⑴自1995年1月1日至《通知》下发之月一直在岗的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聘用人员;自1995年1月1日至《通知》下发之月一直在岗的经过县以上主管部门或乡镇批准聘用的乡镇站(所)聘用的非企业人员。
⑵1995年1月1日后在岗,但《通知》下发之月前因非本人原因已离开单位的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聘用人员的被聘用期间;经过县以上主管部门或乡镇批准聘用,1995年1月1日后在岗,但《通知》下发之月前因非本人原因已离开单位的乡镇站(所)非企业人员的被聘用期间;
1994年12月31日前已离开单位的人员、1995年1月1日后在岗但《通知》下发之月前因本人原因已离开单位的人员不纳入这次解决范围。
3、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后在岗的经过县以上教育部门同意备案的公办学校代课教师、工勤人员(简称第三类人员)是指:
⑴自1995年1月1日至《通知》下发之月一直在岗的经过县以上教育部门同意备案的公办学校代课教师、工勤人员;
⑵经过县以上教育部门同意备案招

(聘)用,1995年1月1日后在岗,但《通
知》下发之月前因非本人原因已离开公办学校的代课教师、工勤人员的被招(聘)用期间。
1994年12月31日前已离开公办学校的人员、1995年1月1日后在岗但《通知》下发之月前因本人原因已离开公办学校的人员不纳入这次解决范围。
二、实施措施
4、三类人员身份确认:第一类人员根据职工本人档案记载认定其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及身份;第二类人员根据1995年《劳动法》实施后,与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工资发放或工资领取等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原始凭据认定其聘用时间;第三类人员根据经过县以上教育部门同意备案手续、工资发放或工资领取等原始凭据认定其招(聘)用时间。
5、名存实亡的单位和企业尤其是"三无"企业。由单位及主管部门按有关改制办法及程序进行改制。改制费用按先单位、后系统内、最后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助的顺序解决。职工置换身份按以下补偿标准执行:
对市本级需要市财政解决部分改制费用的,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按固定工不超过700元/工龄年,合同制工人500元/工龄年标准执行;市本级需要市财政解决全部改制费用的,职工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按固定工600元/工龄年,合同制工400元/工龄年标准执行。工龄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各县(市、区)职工置换身份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按《通知》规定确定。
6、三类人员中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各上年度赣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单位、个人缴费比例按单位参保各年度政策规定的单位及个人缴费比例执行。
7、三类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单位应缴纳的费用部分,根据单位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⑴财政拨款单位的,单位缴纳按原经费渠道解决,即属财政解决工资的,由同级财政负担;属单位自己解决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负担。
(2)非财政拨款单位的,单位缴纳部分实行先单位、后系统内部、最后按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补助的顺序解决。
三类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8、第一类人员补缴养老保险的,根据人员身份及单位性质,按以下规定执行:
⑴第一类人员中合同制工身份人员从办理招工手续之月起补缴;
⑵企业单位固定工身份人员,1990年6月前办理招工手续的从1990年6月起补缴,1990年5月前的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1990年6月以后办理招工手续的,从办理招工手续之月起补缴。
⑶事业单

位固定工身份人员,1995年9月前在编的从1995年10月起补缴,1995年9月前的工作时间
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0月以后在编的,从在编之月起补缴。事业单位不在编的固定工及在编固定工的不在编期间按上述企业单位同类人员的补缴规定执行。
⑷机关办实体固定工身份人员根据实体性质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所在实体属企业的,按上述企业单位的补缴规定执行;属事业单位的,按上述事业单位的补缴规定执行。
9、第二、三类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按以下规定执行:
第二、三类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办法执行。1995年1月1日前聘用的,从1995年1月起补缴;1995年1月1日后聘用的,从聘用之月起补缴。第二、三类人员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补缴之月起计算。
10、三类人员补缴养老保险的,补缴起始时间按前述对各类人员的规定执行,各类人员均不得超越规定的补缴起始时间再往前补缴。
11、三类人员中按规定参保或补缴参保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法定正常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果参保人员愿意,可在规定的年限内往后延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三类人员延缴养老保险的,往后延缴年限为男的不超过65周岁,女的不超过60周岁。非在职人员补延缴的费用全部由个人缴纳。
12、三类人员中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时,经济条件好且有提高缴费标准意愿的,缴费基数可提高为选择按各上年度赣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或100%办理,同一单位的人员必须选择统一的缴费基数。提高缴费基数增加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13、第一类人员置换身份后,可个人续保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缴纳。第二、三类人员中1995年1月1日在岗,《通知》下发之月前非本人原因已离开单位的人员,离开单位后可个人续保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个人缴纳。
14、三类人员中在《通知》下发之前,个人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的,按《通知》规定和标准核定的应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金,由单位补还给个人。
15、三类人员中已达到或超过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且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按以下规定和标准发放养老生活补助:
(1)第一类人员中的大集体企业达到或超过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人员,按《关于对未参保城镇大集体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养老生活补助的通知》(赣劳社养[2007]11号)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第一类人员中的困难农林水企事业单位
达到或超过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人员,按《关于印发全省国有农场、林场、水利困难企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农字[2007]48号)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2) 第一类人员中前款以外的达到或超过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人员,从2009年1月起按月发放养老生活补助。各县(市、区)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由县(市、区)确定。
(3)第二、三类人员中1995年1月1日至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一直在岗,且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15年以上的人员,从2009年1月起按月发放养老生活补助。各县(市、区)养老生活补助标准由县(市、区)确定。
(4)第二、三类人员中1995年1月1日至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一直在岗,但在单位连续工作时间不满15年的人员及1995年1月1日后在岗,但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已离开单位的人员,不按月发放养老生活补助,按其1995年1月1日后在岗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一次性养老生活补助,在岗年限不满1年的按一年计算。
(5)本条第(2)、(3)款人员如本人愿意,可选择补缴和延缴养老保险。补缴按本《方案》对各类人员的补缴规定执行,延缴按本《方案》延缴规定执行。补缴和延缴养老保险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
选择补缴和延缴养老保险的人员,计算补缴至2008年12月,缴费年限达满15年及以上的,统一补缴至2008年12月,办理相关手续后,从2009年元月起计发养老金;计算补缴至2008年12月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再往后延缴。
选择了补缴和延缴养老保险的人员,不享受领取养老生活补助待遇。选择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原已缴纳的养老保险不予退还。选择享受养老生活补助或选择补缴和延缴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得更改。
16、三类人员中符合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的,其养老生活补助按以下渠道发放:
(1)《通知》下发前已在发放养老生活补助的,维持原发放渠道不变。
(2)按本《方案》享受一次性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其养老生活补助由原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发放。
(3)按本《方案》享受按月领取养老生活补助的人员,养老生活补助资金由单位解决的,其养老生活补助由单位发放;养老生活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解决的,其养老生活补助由同级社保机构代发。
17、第一类人员解决医疗保险问题措施:
⑴经批准置换职工身份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为置换身份职工办理1年城镇

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为退休职工和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职工(含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职工,下同),一次性预留至少10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
数按置换身份之月上年度养老金确定(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职工的缴费基数按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且按10%比例逐年递增,并按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逐年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未被批准置换职工身份的国有和国有控股困难企业按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逐年为在职职工办理参加城镇职工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为退休职工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关闭、破产、改制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按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为退休人员和企业关闭、破产、改制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职工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⑵大集体企业职工根据单位经济条件逐年整体选择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困难大集体企业职工也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同等财政补助,其中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费。
⑶经批准置换职工身份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为置换身份职工办理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为退休职工和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职工 ,一次性预留10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置换身份之月上年度养老金确定(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职工的缴费基数按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且按10%比例逐年递增,并参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逐年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未被批准置换职工身份的单位可根据单位经济条件逐年整体选择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无经济条件的则参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为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职工办理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改制的事业单位参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为退休职工和改制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职工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⑷经批准置换职工身份的行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所开办的经济实体,为置换身份职工办理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为退休职工和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职工,一次性预留10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基数按置换身份之月上年度养老金确定(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职工的缴费基数按在

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确定),且按10%比例逐年递增,并参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逐年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未批准置换职工身份的,可根据单位经济条件逐年整体选择办理参加城镇职
工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无经济条件的则参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为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职工办理低标准住院医疗保险,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职工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改制的参照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精神,为退休职工和改制时距法定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职工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8、第二类人员解决医疗保险问题措施:《通知》下发之月仍在单位聘(留)用的人员,随单位参加同种类型医疗保险;不在单位聘(留)用且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在单位聘(留)用且超过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9、第三类人员解决医疗保险问题措施:《通知》下发之月仍在学校聘(留)用的人员,随学校参加同种类型医疗保险;不在学校聘(留)用且未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缴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在学校聘(留)用且超过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规定以个人身份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建立三类人员选择参加医疗保险险种的通道。允许经济条件好的个人在获得相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补贴(含单位统筹费用)后参加待遇标准更高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险种,增加的费用由参保人自行负担。属单位整体参保的,须单位整体变更参加待遇更高的险种;属个人身份参保的,可以个人身份变更参加待遇更高的险种。但在同一年度内不办理变更参保险种手续。
21、减免三类人员参保滞纳金。对三类人员2010年底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单位和个人滞纳金全部予以免除。此政策只适用于这次解决本通知涉及人员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问题,此前已缴纳的滞纳金不予退还。
22、《通知》下发之前各地已按有关规定为三类人员办理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业务不再改变。
23、三类人员是否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计算时间截止至《通知》下发之月,即:2008年12月。
24、各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与在岗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在岗

人员工资必须符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规定。
三、实施步骤
25、市解决部分未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群体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于2008年12月召开动员大会,部署启动全市解决部分群体基本养老医疗保险问题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
会同市财政、市国资等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资等部门抽调人员组织工作组进行具体实施操作;新闻媒体做好《通知》政策精神宣传工作。
26、各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部署本部门所属单位对各单位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对需改制的单位制定改制方案,进行人员身份认定及养老医疗保险相关测算,填写《三类人员解决养老医疗保险情况调查摸底表》和《三类人员解决养老医疗保险情况调查摸底汇总表》。
27、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将所属单位相关材料报同级相关部门审核:报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职工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及身份进行审核认定;报国资部门审核改制方案和置换职工身份方案;报社保部门审核养老保险费用测算;报医保部门审核医疗保险费用测算;报劳动保障、财政、国资部门审核经费负担情况。
28、各级企事业改制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对单位改制方案进行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各级解决部分未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群体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及经费负担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各级单位及主管部门、各级相关经办机构落实单位改制工作和养老医疗保险办理工作。
四、其他
29、各单位、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通知》的工作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解决部分未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群体问题的各项工作。
30、本方案中涉及的有关政策,由赣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商相关部门后解释。
附件:1、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测算参考表;
2、医疗保险缴费测算参考表;
3、三类人员解决养老医疗保险情况调查摸底表;
4、三类人员解决养老医疗保险情况调查摸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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