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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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派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刑事制裁与社会危害 性 这些问题在新刑律正 文中已有相应的规定, 有的按照法理不能列 入正文
礼法之争的过程及内容
双方在第二阶段争论的焦点集中在“犯奸”和“子孙违犯教令” 两个问题上 (1)关于“犯奸”
礼教派(劳乃宣) 反驳沈家本: 中国旧律和奸无夫妇女,和奸有 反驳 1:法律道德相为表里,无夫 夫妇女杖九十,分别治罪,前轻 奸必须治罪 后重; 反驳2:无夫奸不治罪妨碍中国社 现在的刑律草案中只列和奸罪, 会治安 无夫和奸不为罪,不符合中国重 视妇女和寡妇的奸罪; 反驳 3:中国立法应以国内治安为 主旨,不应随外人的指责为转移 因此,应按照旧刑律分别有夫和 无夫进行定罪,无夫和奸可稍轻 反驳4:增加这一条款不会妨碍收 于有夫和奸 回治外法权
法理派(沈家本) 无夫妇女与人和奸,西方国家没 有治罪明文,“此最为外人著眼 之处”,如果一定要把这一条加 入新刑律,“恐此律必多指摘”; 此外无夫妇女与人和奸,主要是 道德风化问题,应予教育,“不 必编入刑律之中”
现场讨论
伦理道德与刑法的关系问题?
•以礼入刑 •伦理道德是刑法 的根本 •舍伦理教育而讲 刑法,还算什么刑 法?
礼法之争的过程及内容
第一阶段争论的结果: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未及公布就作废 《大清新刑律草案》,清朝政府采纳了礼教派的意见
下达懿旨:“唯是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中外各国礼教不同,故刑法亦 因之而异……” 在这种权威的政治压力下,沈家本和修订法律馆只得按照修改宗旨,将 草案中凡有关伦纪条款的处罚都予以加重一等,修改后送交法部 法部在正文后加上《附则五条》,明确规定:“大清律中,十恶、亲属 容隐、干名犯义、存留养亲,以及亲属相奸相盗相殴,并发家犯奸各条, 均有关于伦纪礼教,未便蔑弃”。中国人犯以上各罪,仍按照旧律惩处。
•法律是国家的制裁 •道德生于人心 •二者不同?
礼法之争的过程及内容
(2)关于“子孙违犯教令”
礼教派 法理派
劳乃宣认为:子孙违犯教令,旧律规定,处以 沈家本认为: 杖刑。屡次触犯,尊长呈请发遣者,将其发遣。子孙违犯尊亲教令完全是家庭 发遣后,祖父母父母呈请将他释放回来,也有 教育问题 放回的成案。这样,“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 “无关于刑事,不必规定于刑 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但是,刑律草 律之中” 案不列这一条,“殊非孝治天下之道” 应设感化院之类的机构,“以 宏教育之方” 劳乃宣驳斥:子孙违犯尊亲教令全都是教育问 题,不关刑民事件之说,并非确论。 《周官》八刑有“不孝之刑” 俄国刑法有“呈送忤逆之条” 至于感化院,中国一千多州县,不能同时设 立 因此在现情况下,规定于刑律,官府代为惩治
1901年1月29日,慈禧太后以光绪帝的名义颁布了变法诏书,谓: “世有万祀不变之常经,无一成不变之治法,……伊古以来,代 有兴革,……大抵法积则敝,法敝则更,维归于强国利民而已”
礼法之争的背景
修订法律,是清末新政的重要内容之一
沈家本、伍廷芳兼取中西,修订法律 “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订,务期中 外通行,有裨治理”
礼法之争的过程及内容
第二阶段:沈家本与劳乃宣的争论
在将《大清刑律草案》转发各部讨论的第二天,朝廷即以“上谕” 的形式,要求任何修律活动不得违反纲常伦理的基本原则
礼教派 •坚持维护纲常礼教 •具体,如坚持传统法律中的“干名犯 义”、“存留养亲”、“亲属相奸”、 “亲属相盗”、“亲属相殴”、“无夫 奸”、“子孙违犯教令” • • •
礼法之争的背景
礼法之争的“法”,指西方资产阶级法治思想,强调 个人自由,个人权利,国家利益高于家族利益
代表人物:沈家本、杨度 被称“法理派” 他们希望借鉴西方资产阶级先进的法律思想,对中国传统法律加 以改造,改进中国传统法制,融入世界法律体系,推动国家发展
礼法之争的过程及内容
第一阶段:沈家本与张之洞的争论
1907年,《大清新刑律草案》
沈家本 •聘请日本学者冈田朝 太郎参加立法 •该法采用西方刑法体 例,分总则、分则 •罪刑法定、罪行相适 应和人道主义原则 •宗旨:“折衷各国大 同之良规,兼采近世 最新之学说”
张之洞 •先以该草案中对“内乱罪”不 处唯一之死刑,指责起草者包 庇革命党;受阻。 •后又以学部名义对草案进行反 驳,“因伦制礼,准礼制刑” 是中国的传统 •立法根本:历代相传的“明以 五刑以弼五教”,“凡听五刑 之讼,必原父子之亲、立君臣 之义以权之”
礼法之争的过程及内容
关于“正当防卫”条款
礼教派 法理派
杨度认为: 天下情形复杂,既有为父而不慈者, 也有为子不孝者。父子之间的行为 “坐定父之一面为正当,子之一面必 不正当”是宋儒“天下无不是之父母” 的说教 然而从国家的观点看,国家法律讲 究公平。既不偏为人之子者,也不偏 为人之父者。只有这样,始为公平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
一、礼法之争的产生背景
二、礼法之争的过程和内容 三、礼法之争的影响及评价
礼法之争的背景
晚清政府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政治形势
鸦片战争 1840年 中法战争 1883年
中日战争 1894年 八国联军侵华 1900年
礼法之争的背景
下诏变法,实行新政,以求图存
礼法之争的背景
依照清政府变法谕令,所修法律要得到中外各国认可, 既要符合中国法律的传统思想,又要体现西方资本 主义的法理精神
中西立法原则互不认同;观念冲突,难以调和
礼法之争的背景
礼法之争的“礼”,指中华法系中的“礼”,是中国 进而达到维持巩固清王朝统治的目的 代表人物:张之洞,劳乃宣 被称“礼教派”
1906,《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未及公布就作废
沈家本,伍廷芳
张之洞
•“按照交涉情形, 参酌各国法律之 旨”“模范列强” •改革原有的“审 判方法” •引进西方司法审 判制度
•“袭西俗财产之制,坏 中国名教之防” •“启男女平等之风,悖 圣贤修齐之教” •“纲沦法败,隐患实深”
礼法之争的过程及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