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文件(档发字[199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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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归档工作程序

高等学校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归档工作程序

二、归档重点:
本学院形成的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 文件材料及上级针对本院的指令性、指导
性件和需要学院承办的文件材料。
三、归档范围
《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 高等学校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 同步归档。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有十一大类。
1、党群类
2、行政类
3、学生类
4、教学类
6、基本建设类 8、产品生产类 10、外事类
4
5 6 7
学院仪器、设备购置计划、报告及经费分配方案
学院仪器、设备移交清册及设备仪器报废,调拨报告和批复
学院有关仪器、设备业务工作的综合性统计材料 重点实验室建设材料
外购仪器设备项目主要内容包括仪器设 备项目依据性材料、开箱验收、安装调试、 运行维修、全套随机技术文件、随机图样 等方面。 仪器设备类材料归档应注意:
实体分类号 类 目
CK11
CK12 CK13 CK14 CK15
综合
会计报表 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工资清册
CK11(综合)归档范围
序号 1 2 3 4 5 归档范围 上级有关财务会计工作的文件材料 学院财务管理规定、计划、总结、请 示、批复等文件材料 财会档案移交清册 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其他文件材料 财会档案销毁清册
括有关编辑出版管理工作中形成的计划、总结、规章制度、
重要会议记录、统计报表等方面的全套材料。
8、外事类(WS)
主要包括学校派遣有关人员出席国际会议、 出国考察、讲学、合作研究、学习进修的材料; 学校聘请的境外专家、教师在教学、科研等活动 中形成的材料;学校开展校际交流、中外合作办
学、境外办学及管理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专家、
5、科研类
7、仪器设备类 9、出版物类 11、财会类

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1997年7月28日国家档案局档发字[1997]20号发布,1998年6月8日办档[1998]5号转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确定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有关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城市建设档案产生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包括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形成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及其有关的部门(如气象、土地、环保、房地产等)。

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和流向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与协调。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报送和接收工作。

第二章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第四条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的原则是:(一)符合国家有关档案归属、流向的整体规划和要求;(二)有利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需要;(三)保障档案形成单位的凭证依据和日常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接收范围(一)城市勘测、规划档案;—1—1、勘察: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查成果副本。

2、测绘: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管线图。

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3、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4、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建筑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档案l、道路: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和重要公路的工程档案材料及道路图。

2、桥涵:城市永久性桥梁、立体交叉高架路、人行过街桥(道)、重要涵洞、隧洞、隧道的工程档案材料及桥涵分布图(铁路桥涵按3·1)。

3、排水:城市污、雨水排除及污水处理工程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

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基本要求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2018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 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 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通知》 “合并审批事项” 一节要求,“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实 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 即,在国家简政放权,取消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前置条件及验收的情况下, 工程档案的验收还是保留,是六项联合验收内容之一。
1960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技术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的通知》 1961年《国务院转发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管理城市基本建设档案的意 见〉》的通知 1962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档案局关于关于加强管理城市基本建设档案试行 情况的报告》 1962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对“下马”企业和“下马”工程 档案管理工作的报告》 1962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档案局关于工业企业技术档案工作的报告》 196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技术档案工作 的报告》 1964 年,《国务院批转北京市人民委员会〈关于人民大会堂基建工程档案 整理工作情况和加强基建工程档案工作意见的报告〉》:“为了确保基建 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今后必须改变对基建工程不做竣工图的作法。”
1955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 议上,雷天觉等三位代表提出“请在适当部门领导 下,设立全国性技术资料馆”的议案。
1956年,国家档案局在一个报告中首次使用 “技术档案”的概念。
1959年国家档案局召开的大连技术档案工作现 场会后,企事业单位开始建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技术(基建)档案工作的文件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12.24•【文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档案部门,中央军委办公厅保密和档案局,各人民团体档案部门,各中央企业档案部门,中国人民大学档案学院:为了更好地开展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档案专业人员权益,不断提高档案专业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档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8年12月24日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和推进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活动,保障档案专业人员权益,不断提高档案专业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档案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级各类档案馆的业务人员,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的专兼职档案业务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是建设高素质档案人才队伍的基础性、战略性工作。

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必须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对档案事业发展的部署要求,培养造就有理想信念、有职业操守、有创新意识、有专业能力的档案专业人员,为档案事业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应当以服务档案事业发展、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促进科技和文化进步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分类分级、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共件

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共件

档办发〔2012〕4号
36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电子档案移交与接收办法》的通知
档发〔2012〕7号
37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档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指南》的通知
档办发〔2013〕5号
38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办法》的通知 档办发〔2014〕6号
39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档发〔2016〕13号
47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 档发〔2016〕15号
48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 《国家重点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档发〔2017〕2号
49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企业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指南》的通知
档办发〔2017〕2号
50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规定》的通知
国档发〔1992〕11号
10 关于向从事档案工作三十年人员颁发“荣誉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档办字〔1995〕5号
11
国家档案局关于对国有企业破产档案流向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档函字〔1998〕82号
12
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 档案处置暂行办法》行政处罚罚款额度的通知
档发〔1999〕2号
54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档发〔2017〕9号
55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 《区域性国家重点档案保护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档发〔2017〕10号
56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档案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档办发〔2018〕1号

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撤销),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1987.03.20•【文号】国档发[1987]6号•【施行日期】1987.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科委、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室)、科技局(处):现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国家档案局、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和国家科委联合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档案工作会议上讨论修订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档案局和国家科委。

科研档案是科研活动的真实记载,是一项重要的信息资源和知识宝库,是国家的宝贵财富。

科研档案工作是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认真贯彻中央提出的“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战略方针,积极开发利用科研档案资源,为领导决策和科研人员进行科学研究及时提供信息和科学依据。

最近,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要放活科研机构,促进科研生产联合,推进科技与经济更紧密结合,放宽放活对科技人员的政策,加速技术成果商品化,这对科研档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级科委和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要发挥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作用,切实做好科研档案工作的管理,积极开发科研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日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以下简称科研档案)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科研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科研档案是指在科学技术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

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档案局、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档案局•【公布日期】2002.10.20•【文号】档发[2002]5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国家档案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档发[20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经贸委、计委: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规范企业档案管理,更好地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现发布《企业档案管理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二十日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档案工作,促进档案工作为企业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企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企业应遵守《档案法》,依法管理本企业档案,明确管理档案的部门或人员,提高职工档案意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企业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中央管理的企业制定本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和办法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五条企业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保管、利用、鉴定、销毁、移交等有关规章制度;(二)统筹规划并负责本企业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工作;(三)指导本企业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四)监督、指导本企业所属机构(含境外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六条企业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有相应的档案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企业各部门负责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定期交本企业档案部门集中管理。

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

第八条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文件(档发字[1997]15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文件(档发字[1997]15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文件档发字[1997] 15号关于发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通知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办公厅,总参办公厅档案局:现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予以发布,请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制定颁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是实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步骤,是保证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手段,是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重要措施,为建设项目投产后的生产运营、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协调,执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已向建设项目收取工程档案保证金的单位,应于1997年12月31日前退还完毕。

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

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做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登记办法。

第二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为了及时掌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从1997年开始,国家档案局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第三条登记工作的组织:1. 国家档案局每年转发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并统一部署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本部门和本地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2. 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组织登记。

四川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完工文件及档案整理标准

四川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完工文件及档案整理标准

四川省交通重点建设项目完工文件编制及档案整理标准1 总那么1.1 为统一四川省交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文件的编制及标准项目档案的整理,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在四川省境内建设的交通重点项目(含重点公路工程、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的完工文件编制、档案整理及完工档案验收,地址交通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2 依据2.1 交通部交办发[2001]390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文件材料立卷归档方法>的通知》2.2 GB/T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组成的一样要求》2.3 DA/T28--200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及档案整理标准》2.4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档发字[1997]15号《关于发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治理记录方法>的通知》2.5 交通部[87]交办字315号《交通部关于颁发<交通部科学技术档案分类编号方法>的通知》2.6 交通部交财发[2000]207号《关于印发<交通大体建设项目完工决算报告编制方法的通知》2.7 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1081号《公路工程完工验收方法》2.8 JTJ071--98《公路工程质量查验评定标准》2.9 国家计委、国家档寒局国档发[1988]4号《大体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治理暂行规定》2.10 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90]17号《关于印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完工验收方法”的通知>的通知》2.11 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92]8号《大体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方法》2.12 国家档案局档发字[1997]20号《关于发布<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方法>的通知》3 名词说明3.1 项目文件指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及完工验收全进程中形成的文字、图象、声像等形式的以纸质、胶片、磁介、光介等载体形式存在的全数文件,包括前期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完工图文件、完工验收文件等。

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

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

武档[2003]1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市重点建设项目及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档案法》和湖北省、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类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严防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腐败现象的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管理,切实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是重点建设项目的真实记录。

依法加强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档案工作,不仅是国家、省、市档案管理法规的明确要求,而且是从制度上防止“建一个工程倒一批干部”现象发生,真正做到百年大计,百年质量,百年审计,百年责任的重要基础工作。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把建立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把加强档案工作作为重点建设项目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大事,作为源头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重点项目档案的管理工作,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重点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

二、坚持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各类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制度。

在档案工作中要坚持与建设项目同步的原则,凡由市下达的1000万元以上和各区下达的500万元以上规模的各类重点建设项目,都必须与项目建设同步建立档案。

即各重点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申请立项时,应同步开始进行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项目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

根据湖北省档案局、湖北省计委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通知》(鄂档[1993]21号),凡未取得档案验收合格证的不得进行该项目的竣工验收。

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印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通知》(国档发[1997]15号)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实行登记制度,凡未取得档案登记证的不予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各重点建设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印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的有关规定,建立与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确定分管领导和档案管理人员,配备必需的档案库房和设备,制定完善并健全管理制度,统一管理重点项目档案。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概述二、文件材料的整理和归档三、档案整理方法一、概述(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定义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是指新建和改建公路工程(包括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自建设项目立项开始直至竣工验收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二)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特点根据国家标准GB\T 11822-2000《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规定,科学技术档案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从事生产、科研、基建及管理活动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当归档保存的科技文件材料。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是科技档案的一种门类。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特点1、专业技术性;(按专业特点整理)2、成套性;(文字材料和图纸不分开)3、现实性;(边形成边利用,准确性)4、复用性;(重复利用)5、多样性和数量大(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三)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作用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项目建设的真实历史记录,也是对建设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监督、管理、验收以及维护、改造的重要依据。

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是项目建设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有关单位应当将其纳入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做到建设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建设项目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高速公路的档案管理不仅是高速公路建设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而且在高速公路的运营管理中也占有重要的位置。

竣工文件的整理和工程外业一样,都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竣工文件的整理常常落后于主体工程的进展,因此各参建单位在工程一开始就应重视档案的收集、整理。

中央企业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工作指南

中央企业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工作指南
2.4 档案验收 2.4.1 验收组织实施
中央企业总部根据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依照《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 ﹝2006﹞2 号)及相关规定,确定验收责任主体,明确档案验收范围、验收内容、验收程 序和验收标准,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2.4.2 验收监督指导
1.5.4 参建单位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接受建设单位档案管理监督指导。项目实行总承 包管理模式的,总承包单位接受建设单位档案管理监督指导,并监督指导分包单位开展档
2
案工作。
1.6 工作机制 1.6.1 联动机制
中央企业应主动与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主管部门联系,相互配合,组织开展建设项目 档案监督指导工作。
1.5 工作职责 1.5.1 档案主管部门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对中央企业建 设项目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地方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档案工作,配合中央企业开展建设项目 档案监督指导工作。
1.5.2 中央企业
中央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体系,明确档案分管领导, 设立档案管理部门,设置档案管理岗位,配备所需的档案管理人员,保障工作所需经费, 确保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中央企业建项目档案监督 指导工作指南
(征求意见稿)
国家档案局 2020 年 7 月
目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适用范围............................................................................................................. 1 1.3 工作依据............................................................................................................. 1 1.4 工作原则............................................................................................................. 1 1.5 工作职责............................................................................................................. 2 1.6 工作机制............................................................................................................. 3

档案验收会稿件

档案验收会稿件

1.工程档案的验收的意义有哪些工程档案的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先提供一套工程竣工档案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

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属于向地方城建档案部门报送工程档案的建设项目还应会同地方城建档案部门共同验收。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或一些特大型、大型的建设项目的预验收和验收会,应由地方城建档案部门参加验收。

为确保工程档案的质量,各编制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地方城建档案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要严格进行检查、验收。

编制单位、制图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必须进行签字或盖章。

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一律退回编制单位进行改正、补齐,问题严重者可令其重做。

不符合要求者,不能交工验收。

凡报送的工程档案,如验收不合格将其退回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成责任者重新进行编制,待达到要求后重新报送。

检查验收人员应对接收的档案负责。

地方城建档案部门负责工程档案的最后验收。

并对编制报送工程档案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

2.档案验收与移交是怎样的(1)档案的验收工程档案的验收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必须先提供一套工程竣工档案报请有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

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属于向地方城建档案部门报送工程档案的建设项目还应会同地方城建档案部门共同验收。

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或一些特大型、大型的建设项目的预验收和验收会,应由地方城建档案部门参加验收。

为确保工程档案的质量,各编制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地方城建档案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等要严格进行检查、验收。

编制单位、制图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必须进行签字或盖章。

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一律退回编制单位进行改正、补齐,问题严重者可令其重做。

不符合要求者,不能交工验收。

凡报送的工程档案,如验收不合格将其退回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成责任者重新进行编制,待达到要求后重新报送。

检查验收人员应对接收的档案负责。

地方城建档案部门负责工程档案的最后验收。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 案整理规范
DA/T28—200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重大建设项 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文件归 档与档案整理的要求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 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 造等项目的竣工文件编制、档 案整理及竣工档案验收.其他 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标准.
6.1.6凡为易褪色材料(如复 写纸、热敏纸等)形成的并需要 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文件,应附 一份复印件.
4总则
4.1项目建设单位(业主、项目 法人)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勘 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 单位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和整理 项目文件.
4.2在签订项目设计、施工及 监理合同、协议时,应设立专 门条款明确有关方面提交相应 项目文件以及所提交文件的整 理、归档责任.
4.3项目文件的收集、整理、 归档和项目档案的移交应与项 目的立项准备、建设和竣工验 收同步进行。项目档案应完整、 准确、系统.
指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 件、可独立组织施工,建成后 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 效益的工程.
3.3 单位工程
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 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 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工 程.
3.4
项目文件
指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 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 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的 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 部文件.包括项目前期文件、 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 文件等.
5.5.4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 载体的有效性.
5.5.5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应 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
6项目竣工文件的编制
6.1竣工文件编制要求
6.1.1项目施工及调试完成后,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 程实际情况和行业规定、标准 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编制项目 竣工文件.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档发[19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厅)、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3月17日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基本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件,包括基本建设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等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管理好基本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管理第三条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

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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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文件
档发字[1997] 15号
关于发布《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办公厅,总参办公厅档案局:
现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予以发布,请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制定颁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是实现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的重要步骤,是保证建设项目档案完整、准确、系统的手段,是加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重要措施,为建设项目投产后的生产运营、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协调,执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原则。

各有关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做好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已向建设项目收取工程档案保证金的单位,应于1997年12月31日前退还完毕。

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

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
一九九七年八月十九日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第一条为了做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登记办法。

第二条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为了及时掌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情况,加强监督和指导,从1997年开始,国家档案局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第三条登记工作的组织:
1. 国家档案局每年转发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并统一部署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本部门
和本地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2. 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组织登记。

属于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组织填写“国家重点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表),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便于相互配合,监督指导;属于地方的,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3. 登记表共分三种,表一、表二、表三分别于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项目档案预验收后1个月内和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填写,并逐级报至国家档案局经济科技档案业务指导司。

4. 国家档案局于每年12月底汇总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情况,并及时向全国公布。

对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的单位予以通报,并限期登记。

第四条登记工作的要求:
1. 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与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互通情况,互相合作,以保证做好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

2. 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新建项目,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及时组织和监督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做好档案管理登记,建立档案工作。

对于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填写“表一”报送,以便及时了解项目及项目档案工作的进展和变化情况。

3. 要保证项目档案工作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特别要认真做好项目档案的预验收工作。

国务院各行业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应主动与项目建设部门加强联系,根据项目计划工期和进度,及时对登记的项目提出档案验收要求,并会同或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隶属于地方的项目,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应的工作要求,及时对登记的项目组织预验收。

预验收结束后,验收组织单位不论本年度是否已报送过“表一”,应按本登记办法第三条第三款及时填写“表二”报送。

(注:登记表中的编号由国家档案局统一填写)。

4. 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将项目档案验收情况填写“表三”并报送。

国家档案局根据填表情况不定期地对项目档案进行抽查。

第五条为确保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秩序,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收取任何名目的工程档案保证金和任何形式的档案管理登记费用。

违反上述规定的属乱收费行为,由各级价格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第六条对于重大技改项目和一般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档案管理登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或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七条本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和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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