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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pdf范本1(风格:正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江苏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八十条依法解决物业纠纷。

第八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义务,造成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其他权益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十二条未经核准或者超过核准规模经营物业管理活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江苏省物业管理投诉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业主:指按照登记管理规定在物业区域内购买或者取得合法用权的房屋的所有人。

2、物业管理:指对共有部位和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安全管理,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

...范本2(风格:简洁)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加强物业管理专业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2条从事江苏省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

...第80条解决物业纠纷的法律渠道。

第81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造成业主等损失,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82条未经核准或超过核准规模经营物业管理活动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可处罚款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83条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行为。

附件:《江苏省物业管理投诉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业主:指按法定程序登记在册、是公有住房商品、经济适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合法所有权人。

2、物业管理:指对共有部位和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安全管理,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

...。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供房屋、构筑物、设施设备等维护、管理、服务、运营和使用的行业。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业主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物业维护、管理、服务、运营和使用等服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文明发展。

第四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向业主如实提供物业服务信息,确保业主知情权。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管理,规范行业发展秩序,依法打击非法经营、欺诈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业主应当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管理职责,保持物业设施设备及其使用安全、整洁、美观,维护住户和业主之间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和管理第七条拟从事物业服务行业的企业,应当具有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有关要求和条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定期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为业主提供合格、安全、环保、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定期举办业主大会,听取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并公开透明物业服务的收支情况。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应急、维修、投诉处理等业务工作机制,保障物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及时解决业主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保障业主使用物业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的权益,不得影响业主正常生产、生活活动,不得随意停电、停水、停气等。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的管理规定,爱护物业设施设备和环境,不得损坏、破坏和污染公共设施设备和水土。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听取和处理。

第十四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公开物业维护、管理、服务、运营和使用等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质量检查、评估报告,确保物业服务费用合理收缴。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尊重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物业共享的公共利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行为。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按照业主大会决议或者法定事项进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服务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管理,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安全控制,环境保护等相关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责任与范围,提供公开透明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检查、维修物业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清洗、消毒公共区域,做好垃圾收集和处理工作,保证环境卫生。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防火、防盗、防灾等工作,确保业主和租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分摊比例缴纳,用于物业服务的运营和维护。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收费标准应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合理确定,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滥用或私分。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定期报告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按照合法程序对业主和租赁人的行为进行管理,要求其遵守物业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为业主提供相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指导服务,帮助解决物业纠纷。

第十七条业主和租赁人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相关义务,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租赁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业主和租赁人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对其不当行为有权提出投诉和申诉。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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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
1.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并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

2.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参与。

3.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管理工作,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
1.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基础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等服务。

2.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会议,协商解决物业管理工作
中的争议和问题。

3.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提升社区
居民的生活质量。

第四章物业费管理
1.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标准收取物业费,不得擅自调整。

2.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明示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接受业主监督。

3.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收取和使用的核算制度,确保资金
使用透明公开。

第五章督查检查与处罚
1.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
以纠正。

2.对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并公示相关信息。

3.业主也可以对物业管理机构的不当行为进行举报,相关部门应当及时
处理。

第六章附则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本省各地的物业管理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同时与
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共同构建和谐社区,保障业主权益。

以上为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版内容,希望各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能够共同
遵守,共同维护社区秩序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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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推荐word版(17页)【优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也可以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代为参加的受托人必须代为表达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有书面意见的,应代为转交。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二、在第七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的投票权数,普通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票;其他物业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计算规则由设区的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代表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以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的投票权数过半数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优质】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推荐word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将第十条修改为:“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业主大会负责。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物业管理行为,保障物业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范围包括小区、大厦、商业办公楼、高档住宅小区等不同类型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原则,并维护物业权益、公共秩序和社区和谐。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四条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登记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第五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并定期培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管理职责,保障物业权益,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七条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收取物业费,明确费用项目,并在物业费使用情况上向业主公开。

第三章物业费第八条物业费包括基本物业费和公共维修基金,具体标准由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报居委会备案。

第九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收支情况,不得随意增加费用。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妥善管理物业费资金,并按照使用目的合理使用、储备。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一条物业公司应当通过物业服务手册等方式,向业主详细介绍物业服务内容和规定。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并积极妥善解决。

第五章物业维修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维修基金制度,收取公共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装修、维修等费用。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应当及时维修小区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维修机制,提供24小时应急维修服务。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应当制定维修计划,合理安排维修工作,及时解决业主的报修问题。

第六章业主权益第十八条业主有权按照规定选聘或解聘物业公司。

第十九条业主有权了解物业费的收支情况,并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

第二十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及时处理投诉和意见,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管,促进物业服务水平的提升,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合于江苏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商业综合体以及其他通过委托关系进行物业管理的场所。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利的原则,发挥物业服务企业的专业优势,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业主的知情权、参预权、监督权,及时为业主提供相关信息,并接受其监督。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维护保养、公共环境卫生清洁、安全管理、绿化养护等工作,旨在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详细的服务内容、标准和管理制度,并向业主公示。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组织定期培训、考核物业服务人员,提升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向业主反馈结果。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代表大会的审查。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条物业费用是指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应当合理明确,并经过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和使用物业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合法、透明。

第四章业主权益第十四条业主对其自有部份和共有部份享有合法权益,包括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

第十五条业主有权参预物业管理的决策,对物业管理服务和费用等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业主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和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利用共有部份的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业主有权组织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和管理进行评议和监督。

最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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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最新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二)(五)审议批准业主委员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报告;(六)决定有关业主共同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经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的投票权数,普通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票;其他物业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计算规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代表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以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的投票权数过半数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业主大会负责。

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二拟定业主公约草案、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及其修订草案并报业主大会通过;三经业主大会批准,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经业主大会对合同条款审查同意后,负责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合同;四经业主大会批准,负责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当维修基金不足时,进行续筹;五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和物业管理重大措施;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七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定;八接受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九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规定;十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江苏省内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江苏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依法开展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物业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营,促进业主自治等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公示业主权益的保障措施,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障业主的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 业主对共有部份的使用权;2. 业主对物业管理事务的知情权和参预权;3. 业主对物业管理费用的监督权和决策权;4. 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的评估权;5. 业主对物业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权;6. 业主对物业维修等事务的监督和协助权;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益。

...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未依法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业主投诉处理机制,提供有效的服务解决方案。

第六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六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信息的公开途径。

第六十三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物业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将根据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十四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 江苏省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申请表2. 物业公共设施维修项目明细表3. 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流程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业主自治:指业主自行组织、管理和决策的权利和义务。

2. 共有部份:指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共同拥有和使用的区域或者设施。

3. 物业管理费用:指业主按照约定或者共有权利人会议决定支付给物业管理单位的费用。

江苏省的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的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江苏省物业管理行业,保障业主权益,提高小区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而制定的法规。

以下是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内容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江苏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社区和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及其他需要物业管理的场所。

第二章物业管理公司第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有良好的商业信誉;3.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专业人员;4.具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设备、资金和技术。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的决策机构,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召开;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出,代表业主参与小区的管理事务,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布小区经营、管理等相关信息,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章小区管理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小区环境卫生的清理与维护;2.小区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3.安全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查;4.小区内的交通管理和停车管理。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八条:业主享有下列权益:1.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并获知详细收费项目及标准;2.参与业主大会并行使业主的表决权;3.享有小区配套设施的使用权;4.获得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公共服务;5.提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投诉和建议。

第六章违规处罚第九条:对于物业管理公司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警告;2.罚款;3.吊销物业管理资质。

第七章附则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和指导,及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问题;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结语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规范物业管理行业有着重要的意义,有助于促进小区管理水平的提升,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各方应共同遵守并执行本条例,共同营造良好的小区生活环境。

(完整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

(完整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

(完整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完整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江苏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提升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定义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或业主委员会依法按照授权或委托的方式,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提供与房地产开发销售、房屋租赁等活动相关的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原则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利、自愿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第五条设立条件设立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第六条组织形式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可以选择独立法人组织形式或与开发商、建设单位共同组织形式。

第七条业务范围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主要包括物业维修保养、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环境卫生清洁、安全防范等。

第八条责任和义务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其责任和义务,确保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依法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九条设立条件业主委员会应由业主自行组织,通过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第十条组织形式业主委员会可以选择理事会形式或监事会形式,并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工作委员会。

第十一条职权和职责业主委员会享有业主集体决策权,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监督物业服务企事业单位的履职。

第十二条责任和义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安全和良好秩序。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组成物业费用包括公共维修资金、公共能耗费用、物业服务费等。

物业费用的具体组成和收取标准应当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的支付业主应当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物业费用。

最新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最新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最新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一、背景和目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一项物业管理法规。

该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二、物业管理概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物业服务、物业维修、物业安全保卫、物业环境卫生、物业秩序维护等。

三、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合法权益,包括对物业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业主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不得妨碍其他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义务,如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维护物业安全等。

四、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和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专业化服务机构,负责物业服务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经营,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包括维护物业安全、保障物业正常使用、解决物业投诉等。

五、物业服务费用的缴纳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物业服务费用明细,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追缴。

六、物业管理争议的处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之间发生争议的,应当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

如果争议涉及到法律问题,可以寻求法律途径解决。

七、总结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解决物业管理中的一些常见问题,提高物业服务质量,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

也希望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能够共同努力,遵守条例规定,促进物业管理活动的和谐稳定发展。

【专业文档】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doc

【专业文档】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doc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管理工作人员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对在物业服务中取得显著成绩或者获得省级以上物业管理荣誉称号的物业服务企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以及建筑区划内共有建筑物、场所、设施的共同管理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场所、场地进行管理的活动;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物业,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者进行管理。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标题: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江苏省辖区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合同自由、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和业主、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通过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组织,负责对社区的公共设施、绿化、保洁、安全、秩序等进行全面管理和维护的行为。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是社区居民依法组织成立的自我管理组织,负责协助物业服务公司或者其他组织,监督和管理社区的物业事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主体第六条物业管理主体应当有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并具备依法接受业主和居民监督的能力。

第七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像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并具备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条件。

第八条物业服务公司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和义务;(二)收取业主和居民的物业管理费,用于物业管理活动的开支;(三)维护公共设施和绿化的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四)组织开展社区活动,增进业主和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物业服务公司的工作,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二)协助物业服务公司处理业主和居民的投诉和纠纷;(三)组织居民参预社区公共事务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第十条业主和租户应当按照像关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费的缴纳方式和比例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来执行。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费的用途应当用于社区公共设施、绿化、保洁、安全等物业管理活动的经费支出。

第四章社区公共设施和绿化的管理第十三条社区公共设施和绿化应当由物业服务公司负责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当按照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并执行公共设施和绿化的管理维护方案。

(完整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

(完整版)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4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 (4)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5)第四章前期物业管理 (12)第五章物业服务 (17)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22)第七章法律责任 (30)第八章附则 (3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的使用、维护、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自行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制定、落实扶持政策,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协调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省物业管理行为,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提高,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亲情互助、秩序井然、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江苏省物业管理行业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县级人民和以上级人民的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物业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定的经营场所和必备的管理、服务设施。

(二)具有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记录。

(三)具有从业人员持续培训和业务考核制度。

(四)具有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和收费标准。

(五)具有为物业所有人和居民提供满意的管理服务的能力。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为业主和居民提供以下服务:(一)物业日常维修保养。

(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三)小区安全与消防管理。

(四)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

(五)车辆停放管理。

(六)其他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物业所有人和居民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支付物业管理费用。

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业主和居民的需求和合同约定,按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条物业所有人和居民应当遵守物业管理规约,不得干扰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物业所有人和居民有权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经营行为,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提供相关的管理信息。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处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行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行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物业所有人和居民的投诉,并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物业服务企业,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业主大会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一个月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续签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十六条业主大会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至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前的期间内,应当维持正常的物业管理秩序,但物业服务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并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确认下与被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下列交接义务:(一)移交占用的物业共用部分、由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购买的物业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二)移交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资料;(三)移交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和设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四)结清预收、代收和预付、代付的有关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业主大会未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另一方当事人和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第五十七条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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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由小编提供物业管理条例范本,阅读参考。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X年10月25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物业管
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也可以委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
其他业主代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代为参加的受托人必须代为表达委托人的真
实意思表示;有书面意见的,应代为转交。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业主大会可以决定成立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二、在第七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
会的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业主
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

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或者经
拥有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三十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应当召开业主大会
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在接到提议后十五日内应当就所提议题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的投票权数,普通住宅房屋实行一户一票;其他物业按照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计算规则由设区的市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召开业主大会应当有代表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应当以出席业主大会的业主的投票权数过半数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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