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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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几个问题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几个问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接受法庭传唤,到庭应诉。

该制度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当事人利益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该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接下来笔者将从四个方面对其进行探讨。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具备出庭应诉的能力行政机关负责人是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

其职责是领导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成立所需的机构,拟订机关工作规划、业务发展计划和改革方案,制定行政命令、决定、公告、通知等合法文件。

但是,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具备出庭应诉的能力还需要考虑。

一方面,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负有领导工作的重大责任,需要在上下级关系中维护机关的权威,不宜过于频繁地出庭应诉;另一方面,在行政诉讼中,由于法官的审判活动对于行政机关具有指导和约束作用,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应诉也有利于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因此,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应该出庭应诉需要进行权衡和考虑。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其权利在于,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权要求法院合法传唤,接受行政诉讼中法官的问询,发表意见等。

其义务在于,行政机关负责人需要遵守法院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庭,接受法官的询问,提供必要的证据,说明当事人的意见和观点,维护自己的权利。

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诉讼,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需要着重注意其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切实履行自己在行政诉讼中的职责,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实质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是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诉讼公正的体现,更重要的是为了建立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双向沟通、优化行政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政务公开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实质意义。

通过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可以有效地解决行政诉讼事项,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联系和沟通,还可以深化行政管理改革,推进实现政务公开、阳光治理,不断优化政务服务水平,形成高效、有监督的行政征信机制。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的思考摘要:近年来,随着行政审判中官民矛盾日益突出,化解纠纷的难度日益增大,‚告官不见官’是行政诉讼实践中面临的一个尴尬。

全国人大内司委曾出具报告,XX2010年到2014年全省一审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只有123件,出庭率不到1%。

据XX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2015年,XX省政府作为被告的二审案件共有473件,但没有省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情况。

这和我省多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制度建设相对欠缺有关。

今年4月11日上午,一起不寻常的行政诉讼案件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陈鸣明副省长代表XX省人民政府出庭,成为全国首位出庭应诉的省级领导。

正如一些媒体所说,XX在法治政府建设中、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中,又一次做出了‚后发赶超‛的表率,副省长出庭应诉,体现了权力的谦卑,因‚首例‛所引发的巨大影响力,该案的审判进程可谓举国关注,XX省政府为此展现出来的坦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的‚不卑不亢‛,都将在全省乃至全国形成示范性效应。

本文试图从全国和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制度建设现状、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积极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存在不足等方面提出对我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建设的一些思考和建议,以期推动相关工作。

一、制度建设现状(一)全国概况1996年11月份,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发布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暂行办法》。

1998年6月,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向县委、县政府提出了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司法建议,至1999年8月份,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便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意见》,并在该《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机关部门一旦成为被告,行政首长必须出庭应诉‛。

这标志着我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肇始和萌生。

2010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机关及其局属单位。

本规则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各单位的正职负责人和副职负责人。

第三条局系统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应诉工作。

第四条行政诉讼案件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出庭应诉。

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被诉行政行为经办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本年度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单位,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不得少于1次。

第五条下列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单位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原告人数在十人以上的案件;
(二)对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不服的案件;
(三)因吊销行政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者行政行为致使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而引发的案件;
(四)对本单位行政执法活动将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
(五)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
(六)单位负责人认为需要出庭的其他案件
第六条案件开庭审理前,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被诉行政行为经办部门和法制部门及时做好案情分析、答辩和提交证据、依据等应诉准备工作。

第七条各单位法制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被诉行政行为经办人员以及其他行政执法人员旁听案件审理。

第八条案件审结后,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真研究、及时整改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单位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人出庭制度

负责人出庭制度

负责人出庭制度
负责人出庭制度是为了解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问题而建立的一种制度。

负责人出庭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复议机关负责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并不一定是行政机关的“一把手”,副职负责人、分管副职负责人等,均属于负责人范围。

对于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负责人出庭应诉,无须共同被告负责人全部出庭。

负责人出庭制度的规定包括:
1. 一次出庭制度:对于同一审级需要多次开庭的同一案件,负责人到庭参加一次庭审的,一般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出庭应诉义务。

2. 申请延期开庭制度:负责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开庭审理。

3. 工作人员出庭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可以依法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文件或咨询专业律师。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一、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负责人在法律诉讼过程中的角色与职责,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组织及个人合法权益,提高应诉效率及应诉质量。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负责人在行政机关或法院等司法机构要求其出庭应诉的情况下。

三、定义1.行政负责人:指行政机关内负责行政决策、管理和执行职责的责任人员。

2.应诉:行政负责人接受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的传讯,要求其出庭应对相关行政案件。

四、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流程1.接到传讯(1) 行政负责人接到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传讯后,应第一时间通知所属部门的法律事务负责人,并确认应诉日期、时间、地点等相关信息。

(2) 法律事务负责人应与行政负责人协商确定是否需要律师参与,并及时安排律师。

2.准备应诉材料行政负责人和法律部门共同责任:(1) 收集相关行政决策、文书、证据等材料,并确保其真实准确。

(2) 撰写申辩意见及回应陈述等相关文件,并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合规性。

3.制定应诉策略(1) 法律事务负责人与行政负责人共同研究案情,分析法律法规以及证据材料,制定有效的应诉策略。

(2) 根据案情特点,确定是否需要律师出庭代表行政负责人进行应诉。

4.出庭应诉(1) 行政负责人出庭时应遵守法庭礼仪,保持谦虚、专业的态度。

(2) 如有律师代表行政负责人进行应诉,律师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能够有效表达并捍卫当事人的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声誉。

五、法律法规遵从行政负责人在出庭应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故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或妨碍司法公正。

同时,还应遵守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的规章制度,服从法庭决定和判决。

六、附件1.应诉材料清单:列明应诉所需的相关行政决策、文书、证据等材料。

2.应诉策略实施计划:详细描述应诉策略的具体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七、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决策: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行政事项做出的决定。

2.法庭礼仪:指在法院审判活动中应该遵守的规范。

浅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浅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浅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一、行政诉讼法修改新趋势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在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保证法院独立审判、完善管辖制度的同时,也强化了司法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其中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修改,成为本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最早来源于地方的实践探索。

2004年江苏省海安县两任县长出庭应诉,206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先后出庭应诉,连续五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100%。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对海安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称其为“海安样本”,并要求推介落实。

我省的沈阳、鞍山、朝阳等市也有不少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例。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价值(一)有助于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法律修养由于历史原因,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的法律能力十分欠缺,出庭应诉制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学习的契机。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指出,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工作“既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促使其及时吸取行政管理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也有利于促进一线执法人员增强工作责任心,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具有重大的符号价值和深远的象征意义”。

①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曾就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官员不出庭的问题作过调研发现原因无非有这几点:“怕”,受传统诉讼文化的影响,很多官员怕丢面子,怕当被告,怕输官司;“恼”,不愿被当事人纠缠,厌烦耗时长久的诉讼过程;“官”,即官本位思想,认为自己是管理地位的官员,不屑与百姓平起平坐。

②机关负责人出庭和我国的施行的首长负责制相契合,将这种制度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包括监督中来,必然导致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思考关键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问题;对策一、引言2014年11月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首次提出“健全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制度”等要求。

为了使行政诉讼司法改革有法可依,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全国人大常会修改了《行政诉讼法》并于2015年5月1日开始施行。

在此次修法过程中,立法者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问题,从法律层面确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以此为核心对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概念和相关理论依据(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相关概念1.行政机关负责人。

新的《行政诉讼法》出台以后,为了保障其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在其第五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指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该司法解释意义重大,从此我国行政诉讼过程中存在的责任主体不明问题就会得到缓解甚至消除。

2.出庭应诉。

“出庭应诉”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正职或者副职负责人亲自到法庭参与开庭诉讼活动。

但是在行政诉讼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于社会稳定和政府权威的考虑,往往会主动出面和行政诉讼原告和解,从而达到让原告撤诉的目的,这就是所谓的行政调解。

由于行政调解的初衷也是为了化解行政争议,所以可以从宽泛的角度来理解“出庭应诉”。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相关理论依据1.理论依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宪法中规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

[1]行政首长是指在行政机关中拥有各种行政权力的正副职领导,这样的特殊地位要求行政首长必须对辖区内自己所做出的各种行政行为负责。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每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实行都要经过行政首长的批准,否则便没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诉讼平等原则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法律依据。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浅析和再思考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浅析和再思考

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浅析和再思考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改行讼法的方式,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制度。

新的行诉法增加条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无论是其在当下新修改的行诉法中地位之重,还是其对于行政诉讼重大理念变化的影响,都理应引起行政法学界的关注。

本文将在叙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历史沿革之上,阐述该制度目前需要实行的原因,同时更进一步的再思考其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背后的价值取向误区,以期对行政纠纷案件的合理解决的探索有所助益。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历史沿革通说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的先声是在全国首例农民告县长案件中,时任苍南县县长的黄德余亲自出庭应诉,该案也因此获得社会轰动效应,并极大地推动了当时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的立法进程。

①之后该制度走向了一段沉默期,直到2001年福建省罗源县县长刘嘉水“亲自出庭”应诉一起行诉案件,该制度才又走进人们的视野。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通过推动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为协调和解提供有效的沟通平台。

到了2014年,如前所诉,更是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制度。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兴起的价值意义关于该制度的价值意义是当下所论述最多的部分,因本文篇幅有限,且主题非此,故只捡取当下若干代表性观点叙述。

(一)该制度与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逻辑相符。

首长负责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全面负责。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

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具有执行公权的属性,理应由对该权力行为负总责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完全委托本机关工作人员或律师等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做法值得商榷。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方面系行政机关负责人作为机关法定代表人应履行的职责和义务,另一方面又是其应当具有的法定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三条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

第四条对于涉及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6.23•【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0年3月23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今天6月23日正式发布。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收官之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一部重要的行政诉讼司法解释。

这部司法解释的发布,将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产生积极影响。

在起草过程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以《行诉解释》规定的负责人出庭应诉内容为基础,开展了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调研。

为了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满足司法实践需要,先后在北京、山西、重庆、吉林、福建、湖北等地开展了十余次调研活动,听取了各高级法院的意见,特别是深入听取部分中、基层人民法院一线法官的意见建议。

在充分沟通和讨论的基础上,经过近两年的广泛深入调研,在归纳、总结和研究分析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前后形成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稿共计12稿。

经过多次修改,形成司法解释送审稿,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在起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解释的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

在起草过程中,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把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摆在突出位置。

特别是,认真落实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便捷、更高效、更优质的司法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司法需求,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二是始终坚持以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为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大把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确立为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指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对诉讼案件。

为了规范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为,提高行政机关的诉讼效率和质量,制定了一系列规定。

1.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基本要求- 行政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熟悉掌握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和职责范围;- 行政负责人应准确理解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以便能够合理应诉和进行论证;- 行政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能够灵活应对诉讼过程中的变化和挑战;- 行政负责人应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晰明确地陈述观点和意见。

2.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程序要求2.1 通知和确定行政负责人- 相关诉讼方应及时通知行政机关,以便行政负责人能够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应诉准备;- 行政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负责人,并通知相关方。

2.2 做好案件准备工作- 行政负责人应仔细研究诉讼案件相关材料,包括诉讼请求、事实陈述、证据等;- 行政负责人应与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或律师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制定相应的应诉策略;- 行政负责人应提前准备好相关的证据和证言,以便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及时提供。

2.3 出庭应诉程序- 行政负责人应准时到庭,并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应诉;- 行政负责人应根据庭审情况,适时提出意见、抗辩或交换意见;- 行政负责人应根据庭审质询,清晰准确地回答问题,不得敷衍搪塞。

2.4 庭审后的处理- 行政负责人应在庭审结束后及时总结和反思自己的表现,以便改进和提高;- 行政负责人应与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或律师进行沟通和交流,总结案件经验,为今后类似案件做好准备;- 行政负责人应根据庭审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行为,执行法院的裁判或裁定。

3.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注意事项- 行政负责人应坚持诚信原则,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作虚假陈述;- 行政负责人应遵守法庭纪律和规则,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行政负责人应保持冷静和理性,不得情绪激动或过激行为;- 行政负责人应注意言行举止,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诉行政机关负责应当出庭应诉一部按原则,这是为了达到“民告官,告官要见官”的目的,作为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规则,在法考中自然有一席之地。

接下来我们来回顾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一般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这里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1.负责人出庭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够证明该行政机关负责人职务的材料。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部分予以列明。

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行政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被诉行政行为是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被诉行政行为具体承办机关工作人员,可以视为被诉人民政府相应的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授权委托书,并载明工作人员的姓名、职务和代理权限。

2.负责人必须出庭的情况四类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②社会高度关注案件;③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案件;④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

二、违规的处理(1)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行政机关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4]4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4]40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青政发[2004]40号2004年6月3日)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重要性的认识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它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实施监督的法律制度,也是一项司法救济制度。

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出庭应诉,既履行法定义务,也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行政审判的结果直接反映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

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改进工作作风,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可以及时发现本机关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并借此途径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

因此,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在行政诉讼中积极地出庭应诉,自觉地起带头示范作用。

二、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化建设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应诉案件的种类、重要程度及应诉案件的数量,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1、对重大、复杂、集团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案件,原则上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行政管理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管理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案件特点:
1、立案受阻。当时没有行政诉讼法,当地县、市两级法院均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受理。后经多方努力,1988年2月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院受理。 2、民庭审理。当时各级法院没有行政审判庭,此案适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由 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的规定,由民事审判庭审理。 3、 媒体关注。“民告官,真新鲜”、“县长当被告”,此前是闻所未闻的事情。开庭前,各路媒体进行广泛报道, 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4、县长出庭。经会议讨论,时任县长的黄德余亲自出庭应诉,成为“行政首长”出庭的第一案。法庭上县长黄德余和 包郑照握手。 5、催生法典。包案发生不久,全国人大即通过《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民告官”案件从此有法典可依。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出现的原因
• 一、1990年我国《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民告官”才算是被正式的纳入了司法的轨 道。
• 二、实践的过程中,“不理睬、不应诉、不执行”现象严重。 • 三、正是由于我国行政权的强大及其对待诉讼的不重视,人们不自觉的就希望起码能在
法庭上看到行政负责人,于是行政负责人出庭就成为了所有的期盼。
• 第二客观事实责任制度,此制度指的是只要所管辖的辖区出现重大的安全事故,社会反 应很强烈,不问事实根源一律给予行政制裁。就是主要由这样的问责制度我们才有了 “行政负责人”。
【案例】桂林雁山镇村民状告政府 副市长仇祖和出庭应诉 12月22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我市开庭审理一起村民状告政府的行政案件,桂林市副市长仇祖和出庭应诉,与原告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枫
2014年,广西各级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5264件,审结4607件,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含机关副职)出庭应诉216件, 出庭应诉率为4.69%。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较低。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简单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简单思考

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简单思考2014 年11 月1 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以152 票赞成、0 票反对、5 票弃权,高票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行政诉讼法,这部以创设“民告官”制度而著称的法律成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后,国家立法机关修改通过的第一部法律。

其中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事实上,在行政诉讼法设定这项制度之前,实务中已有“行政首长出庭”案例出现。

被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一个“民告官”案件即是时任苍南县县长的黄德余代表苍南县人民政府出庭。

然而,在此后的20多年里“吊诡的是,在行政诉讼法实施的过程中,行政首长不出庭应诉却成为极为普遍的现象”。

1后来进入新世纪,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发展,各地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和实践不断增多,经验积累不断丰富。

2最终被这一实践被作为制度规定在《行政诉讼法》中。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纳入行政法之原因分析本次《行政诉讼法》新增“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也可以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规定是因为“有些常委委员、地方、法院和社会公众提出,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制度,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提出要求。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不仅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也有利于增强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行政的意识,应当总结近年来一些地方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好的做法,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出可行的规定。

”3“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指行政相对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诉行政机关的首长亲自出庭应诉的一项诉讼制度。

”4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实1章志远.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研究[J]2关于各地实践的情形参见“章志远.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研究[J]”和黄学贤.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机理分析与机制构建[J]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4章志远. 行政诉讼中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研究[J]践中孕育出来的一个本土化制度,在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出台的文件中已经有了要求行政首长出庭的规定,地方对行政首长出庭的规定和要求更是不断增多,各地的实践成为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将该制度纳入的重要规范和实践基础。

浅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浅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浅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概述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这项制度。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六十六条第三款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负责人处分的司法建议。

”让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出庭进行应诉可以帮助破解“告官难”的问题。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一般是指行政机关负责人到法庭亲自参与开庭诉讼活动。

不可否认的是,在很多行政诉讼中,因为被诉行政机关对于起诉的行政行为进行相应的解释,或者是与原告进行调解从而出现撤诉的情况。

这项制度确立的目的是为了帮助行政纠纷更好的解决。

因此,对这项制度我们可以进行宽泛的理解。

即使案件不能得到法院的实质审理,但是只要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的参与到纠纷的解决中去,我们也应该认为行政机关做到了出庭应诉。

这样的认定可以最大程度的调动行政机关积极解决行政纠纷。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意义在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唯一新增的一个条款。

这项制度的确立不仅对社会民众有重要作用,同时对政府工作的开展也起着积极的作用。

具体来说,这项制度的确立有以下几点意义:(一)有利于解决行政纠纷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是处于较为强势的地位,行政机关往往掌握是处于高一等的位置,在过去的行政诉讼中,即使法院已经实质审理了行政案件,但是行政机关无人出庭已是常态。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确立就是为了增加了行政机关的责任,缓解民众的抵触情绪。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宁愿选择信访也不愿意通过法律解决行政纠纷。

而这项制度的确立对将行政相对人和政府置于平等的位置,帮助解决纠纷。

(二)有利于推进政府工作的开展和建设民众对不服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其实是为了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负责人在法庭上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行为,确保其在诉讼过程中能够有效维护行政机关的权益,提高行政机关在司法活动中的专业水平和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二:适合范围本制度适合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负责人在接受法院传唤或者委托,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的情况。

三: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义务和权利1. 行政负责人有义务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和行政机关的要求,接受法院传唤或者委托,代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

2. 行政负责人有权利在应诉过程中为行政机关主张合法权益,并根据行政机关的授权,提出相关抗辩理由。

3. 行政负责人有义务在应诉过程中保护行政机关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

4. 行政负责人有权利提请法院开庭时间的调整(如确有必要),但需提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机关支持和保障1. 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负责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培训和相关知识的指导,提高其应对诉讼需求的专业能力。

2. 行政机关应当为行政负责人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信息支持,确保其能够有效进行应诉活动。

3.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委托专业的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参预应诉活动,以增强应诉能力和保护行政机关的利益。

五: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程序1. 接到法院传票或者司法委托后,行政负责人应即将向行政机关报告,并根据行政机关的要求制定应诉策略。

2. 行政负责人应认真研究起诉状、证据材料等案件材料,并及时与行政机关的法律顾问或者律师进行沟通与商议。

3. 行政负责人应按照法律程序出庭,并与法官、对方当事人和律师进行合法、合规的辩论和交流。

4. 行政负责人应当及时提交相关证据、辩护材料,并根据需要提出证人出庭或者申请延期等诉讼请求。

5. 行政负责人应注意法庭礼仪和谦和的态度,保持良好的形象,以提升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

六: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责任追究1. 行政负责人在应诉过程中存在不履行义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行政机关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协作,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本文将从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概念、意义、适用范围、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概念出庭应诉工作制度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范围、条件、程序、责任等方面。

二、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意义1.加强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有助于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了解案件情况,与审判人员进行沟通交流,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2.提高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和效率。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能够充分展现行政机关的态度和立场,有助于人民法院准确理解行政行为的内容和依据,提高审判质量。

3.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

出庭应诉工作制度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助于强化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机关的法治水平。

三、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适用范围1.各乡(镇)、办、场、区行政机关负责人。

2.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

3.受市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直接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负责人。

四、出庭应诉工作制度的要求1.行政机关负责人是本单位行政诉讼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1)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2)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3)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4)三十人以上共同提起的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强制拆除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5)因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因暂扣、撤销行政许可证件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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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诉,与原告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枫林村民委员会老村对簿公堂。这是2015年正式实施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 以来,我市又一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
原告桂林市雁山区雁山镇枫林村民委员会老村,因争议福山桥土地权属而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被告桂林
市人民政府颁发给第三人桂林市龙泉生态林区管理处下属机构枫林竹圃的《山林权证》,把桂林市人民政府告上 法院。当天的庭审从下午14时30分开始,原告、被告双方都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义务,进行了充分的陈 述和辩论。下午15点50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严谨的开庭审理,查明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当庭裁 决驳回原告起诉。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概念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由其负责人出庭参与庭审的一种诉 讼制度。
•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主要概念就在于何为“负责人”以及如何界定“出庭应 诉”。所谓负责人,一般应当是指行政机关的最高领导人和最高指挥者,是行政机关的 法定代表人。 • 该制度与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首长负责制逻辑相符。首长负责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 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 全面负责。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实行行政首长责任制。
• 第二客观事实责任制度,此制度指的是只要所管辖的辖区出现重大的安全事故,社会反应 很强烈,不问事实根源一律给予行政制裁。就是主要由这样的问责制度我们才有了“行政 负责人”。
【案例】桂林雁山镇村民状告政府 副市长仇祖和出庭应诉
12月22日,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我市开庭审理一起村民状告政府的行政案件,桂林市副市长仇祖和出庭
此次的庭审过程和往常一样,但让原告辩护律师张法仁感到吃惊的是,此次出庭应诉的居然是副市
长。“这次副市长来出庭应诉,让我们看到了政府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方面的进步。”张法仁说。
副市长仇祖和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对于本机关依法行政有所担当的一个重要体现, 也有利于促进机关执法行政水平的不断提高。且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应有的责任,同时也有利于 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权威“今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将成为一种常态”。 据了解,桂林市两级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据统计,去年以来,桂林市两级法院 共受理行政案件1509件。其中2014年受理了723件,今年截至11月底已受理行政案件786件。在中院 审理的行政案件中,去年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委派出庭应诉案件有6件,今年达97件。在实施新修订的 《行政诉讼法》后,我市积极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正逐渐形成 常态化。
2012年,有学者初步估计,全国有超过153个市、区、县已在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应诉制度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 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 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等要求。 2015 年5 月1日,为了使改革有法可依,使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真正落到实处,行政诉讼 法修改后实施,在第一章总则,第3 条中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最终从法律层面正式建立了被 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房炸去了伸到河堤上的一部分。包郑照和儿子包松村不服处罚,干脆把县政府推上了被告席。这起
案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公开报道的第一起“民告官”案件。 审理法院: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审判庭审理。
裁判结果:一审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特点:
1、立案受阻。当时没有行政诉讼法,当地县、市两级法院均以无法律依据为由不予受理。 后经多方努力,1988年2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温州市中级人民院受理。 2、民庭审理。当时各级法院没有行政审判庭,此案适用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 第三条第二款“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的规定,由民事审 判庭审理。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现状
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广西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推进全区各级行政 机关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常态化,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2015年全区各级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有704 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与2014年同期相比增长了4.37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案件包括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市、县(市、区)三个层级,涵盖国土、住建、人社、地税、 工商等多个行政执法主要领域。单位负责人不能出庭的,也都委托与被诉行政行为直接相关 的政府部门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诉讼代理人出庭应诉。
古代的领导人问责制度
• 在这种官员体制的特点下,古代形了自有的领导人问责制度: • 以御史制和谏官制为核心的官吏监察制度。 • 所谓御史制,秦朝就有御史监察百官之制,古代的封建中央集权制度的确立,为了管理国 家,建立了庞大的官僚机制,如何监察这些百官,在古代就采取了御史监察百官制度,其 实根本上还是为加强皇权,巩固封建专制统治。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第十一组主讲 小组成员以及分工:刘赛(演讲) 王蕾、付明珠、王帆、田广林(收集资料) 李诗韵(制作PPT) 王宇飞(评议人)
(时间意义上的民告官第一案)案例
在 1989 年 4 月 3日轰动一时的“农民告县长”案件中,时任浙江省苍南县县长的黄德余代表苍南 县政府亲自出庭应诉。被公认为《行政诉讼法》颁布前夜全国首例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行为时间: 1988年8月25日。 原告:包郑照,浙江省苍南县农民。 被告: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政府。 案由:不服政府强制拆除房屋。 案情: 1985年8月5日,包松村的父亲包郑照经肥艚镇城建办批准,按规定向肥艚镇城建办缴纳 713元地价款,给自家盖了一栋三间三层的楼房。两年后,县里认为包家的房子建在防洪堤上,影 响了河道防汛,在多次劝说和下达强制拆除决定无果后,1987年7月4日,将包家已竣工落成的楼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发展历程
1999年8月,陕西合阳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行政首长出庭应 诉制度”的实施意见》。此后辽宁省沈阳市、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和广东省深圳市等地区 也出台了相关文件。 2004年3月,国务院出台咬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出庭应诉、答辩”。
虽然该纲要并未具体做出行政机关负责人须出庭应诉的要求,但是江苏、河南、四川等多 地仍纷纷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出台了行政 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
2010年10月,国务院咬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中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对重大行政 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进一步推动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制度在全国的实施进度。
《法制晚报》曾报道,目前,从全国范围来看,对于已经发生的行政案件,行政负责人出庭参加诉 讼的比例非常低,各地行政负责人出庭率差异较大。 一些地区行政负责人是否出庭应诉,将影响到本单位年终岗位目标任务考核,在这种严格制度要求 下,行政负责人的出庭率就较高: 如江苏海安县近五年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了100%,南通、 扬州等城市则超过了80%。陕西省合阳县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率连续几年达到97%以上。 一些地区,对于行政负责人是否出庭没有硬性要求,全凭行政负责人的自觉、自愿、自省,这样的 出庭率就相对不高: 如有作者对江苏省亭湖区人民法院2012 - 2014 年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了简单统计, 2012 年受理的105 件行政诉讼案件中有38 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诉率为36. 2 %,单位一 把手出庭0 件; 2013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05 件,共有40 位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应诉率为 38. 1%,仅有1 件是单位“一把手”出庭参加诉讼。2014 年受理行政诉讼案件174 件,共有52 位行 政首长出庭应诉,应诉率为30%,单位一把手出庭3 件。
领导人责任追究制度
• 古代的封建专制统治下的领导人行政责任的特点: • 第一封建皇权的绝对控制权;在我国古代封建皇权统治下,这种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官吏 制度决定了皇权对官吏的绝对统治,也可以说成官吏对皇权的绝对服从。官员的绝对忠于 皇帝,皇帝掌握着生杀大权,更是掌握着官员的命运,因此忠于皇帝是我国古代的首要职 责。
3、 媒体关注。“民告官,真新鲜”、“县长当被告”,此前是闻所未闻的事情。开庭前,
各路媒体进行广泛报道,引起社会普遍关注。 4、县长出庭。经会议讨论,时任县长的黄德余亲自出庭应诉,成为“行政首长”出庭的
第一案。法庭上县长黄德余和包郑照握手。
5、催生法典。包案发生不久,全国人大即通过《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民告 官”案件从此有法典可依。
• 显然这种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行政分解制度造成的以下的责任制度。
• 第一就是无根据的连带制度,所谓这种无根据的连带制度就是领导人无限的为下属承担责 任,比如我们经常看到新闻里因为下属失职发生了重大事件,某某领导被开除党籍,开除 公职。有的人连声叫好,认为领导人对自己管辖的地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这种不问缘 由的处罚,会造成领导人人人惶恐,那如何去管理,去切实履行自己的领导职责。
• 第二是抽象礼教的乏力制约。我国古代皇帝作为统治者,用礼教来治理自己的国家,然而 “礼”是什么,又是一个虚无缥缈的概念。所以事实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约束皇帝,同样 这种缥缈的礼教也没有制约官员,最终官员还是服从于皇帝。
• 第三对百姓权利的漠视。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整个社会是“父权”主义 的社会,而官员常常被称为“父母官”,这样的观念造就了官员在百姓心 中就是皇权的化身,拥有至高的权利。百姓只能是无条件的服从,对百姓 的权利毫无保护可言,长期的顺从也造成了中国老百姓几千年来挥之不去 的奴性。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出现的原因
• 一、1990年我国《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民告官”才算是被正式的纳入了司法的轨 道。
• 二、实践的过程中,“不理睬、不应诉、不执行”现象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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