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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测量标志保护的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测量标志保护的工作方案

关于加强测■标志保护的工作方案测量标志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在维护国家测绘基准安全,服务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2号)、《省测量标志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建设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部、省关于加强测量标志保护有关要求,建立以统筹管理、属地化保护为主,分级负责、分类保护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机制,强化测量标志保护监管,及时查处损毁测量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监管时效性和精准性,确保全市范围内的测量标志安全有效,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准确、更可靠的测绘保障服务。

二、主要任务在全市测量标志普查和现代测绘基准体系建设基础上,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对全市范围内各级各类测量标志点位进行现场确认;明确各县(市、区)保护范围和保护数量,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建立健全永久性测量标志保护档案,加强测量标志保护。

三、职责分工市局负责全市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管和业务指导;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按职责落实测量标志巡查、维护、保管、拆迁拆除、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市测绘院负责全市测量标志成果保管,为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四、实施步骤(一)市局印发《市测量标志保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

时间:2020年3月10日前(二)市局组织市测绘院等有关单位整理完成县(市、区)测量标志保护资料(一式三份)。

时间:2020年3月10日前(三)市局向各县局分发测量标志保护资料;组织市测绘院、县局对测量标志点位进行现场确认。

时间:2020年3月25日前(四)在对测量标志现场确认的基础上,市局与各县局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

时间:2020年3月31日前(五)各县局建立健全本行政区永久性测量标志档案。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使用和保护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使用和保护

40 信息化测绘文苑撷英地信法制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使用和保护问:什么是永久性测量标志? 答:测量标志是在陆地和海洋标定测量控制点位置的标石、觇标以及其他标记的总称。

根据用途和使用期限,测量标志可分为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临时性测量标志。

简言之,永久性测量标志是设有固定标志物以供测绘单位长期使用的需永久保存的测量标志;临时性测量标志指测绘单位在测量过程中设置和使用的,工作结束后不需要长期保存的标志物和标记。

按照《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永久性测量标志是指各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和卫星定位点的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

其中,觇标是建在地面上或其他建筑物顶部的测量专用标架,作为观测照准目标和供升高仪器位置之用,有木质觇标、钢质觇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在还有复合材料觇标;标石(一般)是埋设于地下的固定标识物,标定控制点的位置。

除上述这些以外,还有一些十分重要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如国家基准性的测量标志(国家大地原点、水准原点、重力基准点)。

临时性测量标志包括测站点的木桩、活动觇标、测旗、测杆、航空摄影的地面标志、绘在地面或建筑物上的标记等。

问:单位和个人在测量标志保护方面不得做出哪些行为?答:根据《测绘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

据此,单位和个人在测量标志保护方面不得有下列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其中,损毁测量标志是指人为造成测量标志部分或全部失去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擅自移动测量标志是指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或超越职权移动、迁建测量标志,改变测量标志原来的位置或高程的非法行为。

测量标志制度

测量标志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全县范围内的测量标志。

第三条要求充分认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标志管护工作的责任感。

第四条实行测量标志分类管理维护制度。

1、将等级以上测量标志分3个类别。

将一、二等三角点、基线点、水准点、天文点,基准重力点、基本重力点和地壳形变监测点,AA级、A级和B级GPS点,GPS连续运行参考站作为一类管护对象,实行特别保护。

2、将三等三角点、水准点、一等重力点、C级GPS点,作为二类对象,实行重点保护。

3、将四等三角点、水准点、二等重力点,D级GPS点作为三类对象,实行一般保护。

三是定期开展测量标志维修维护工作。

第五条实行测量标志保管员制度。

本着属地管理和就近管理的原则,对全县范围内的测量标志,择优挑选专门人员担任保管员,签订保管合同,并报县局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实行定期巡查回报制。

保管员负责测量标志的日常检查,对测量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移动或者损毁测量标志的行为,并定期报告测量标志的保护情况。

第七条实行普查维修制。

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损毁,严格实行“谁损坏谁维修”。

年底由国土所对所有测量标志点进行普查,拍照填表存档,并据此发放保管津贴。

第八条实行测量标志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标志档案的内容,要求包括测量标志的分布图、点之记、保管合同和测量标志照片,以及测量标志的损毁情况和普查维修情况等有关资料,做到测量标志档案图表一致,资料齐全,具有现势性。

第九条将测量标志点位信息纳入管理程序。

在项目选址工作中,查实项目范围内是否有测量标志,避免项目实施中造成损坏;在规划用地审批范围内涉及测量标志点,报测绘管理部门核实并提出保护意见;在工程建设审批前,工程建设范围内涉及测量标志需迁建的,须报县测绘管理部门,并根据测量标志管理和维护等级报省市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七章 测量标志管理

三、 测量标志的拆迁
《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 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 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 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 。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标志保护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一、为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志;
二、工程建设应该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
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制。
省级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 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国家三、四等测量标志和城 市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工作。永久件测 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经费,由同级人民政 府财政核拨。
3、测量标志检查和维修
《测绘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 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 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4、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
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地貌情况复杂,永久性测量标志 有90多万座,数量巨大,遍及全国各地。为了使测量 标志得到妥善保护,必须充分依靠测量标志所在地的政 府和群众,由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有关 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书指派专人负责保管永久性测量标 志。
《测绘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永久性测 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 派专人负责保管。
由于测量标志遍布全国城乡,有很多是 在荒漠和边远地区,要切实保护测量标志, 仅仅靠各级测绘管理部门是很困难的,必须 走群众路线,依靠当地各级政府,依靠当地 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来保护。实践证明, 委托保管是一项十分有效的保管制度。

2023年注册测绘师之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注册测绘师之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

2023年注册测绘师之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模拟考试试卷A卷含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城市建设领域的工程测量活动应当执行由()负责组织编制的测量技术规范。

A.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C.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D.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答案】 C2、根据《遥感影像公开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公开使用的遥感影像空间位置精度最高不得高于()米。

A.5B.10C.25D.50【答案】 D3、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合资、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测绘活动的,一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的罚款。

A.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D.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4、()国务院重新修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使测量保护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

A.1955年12月29日B.19 81年9月12日C.1984年1月7日D.1996年9月4日【答案】 D5、根据《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在测绘项目成果同精度检测时,参与数学精度统计A.√2B.2C.2√2D.3【答案】 C6、对在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规、技术标准,信用档案无不良记录且继续符合测绘资质条件的单位,经测绘资质审批机关批准,有效期延续()年。

A.1B.2C.3D.57、根据《测绘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对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生产及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更新与维护的方法、过程、质量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测绘()。

A.国际标准B.国家标准C.行业标准D.地方标准【答案】 B8、关于我国的测绘成果管理体制表述最为正确的()。

A.按不同测绘专业分部门管理B.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C.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与分部门行政管理相结合D.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成果工作【答案】 D9、关于海洋基础测绘工作管理体制,描述正确的是()。

XXX市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XXX市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

XXX市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XXX市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XXX市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维护市容市貌,确保测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市范围内的所有测量标志,包括地面上的测点标志、控制点标志、测量点标志等。

第三条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应当由市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实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设置、全面检修、及时维修、定期更新”的原则。

第二章测量标志的保护责任第五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推进,切实履行好职责。

第七条具有测量标志保护、修复、维护资质的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参与测量标志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八条测量标志的周围环境的保护也是测量标志保护的一部分,侵占、破坏测量标志周围环境的行为将受到惩处。

第三章测量标志的保护措施第九条占地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对占用的测量标志位置进行标志保护,防止测量标志被损坏或移位。

第十条对已损坏或移位的测量标志,应当及时通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并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一条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的宣传工作,提高市民对测量标志的保护意识。

第十二条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应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维护测量标志的完整与准确。

第十三条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测量标志保护的详细规范和操作指南,并定期进行巡查和检修。

第十四条相关单位在新建道路、建筑物等工程项目中,应当预留测量标志的空间。

第十五条对故意破坏测量标志的行为,应追究责任,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限期整改;(二)立案调查,依法处理;(三)暂停或注销涉及相关单位的资质;(四)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测量标志被严重损坏、移位或丧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失效).doc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失效).doc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失效)发文单位:国务院发布日期:1984-1-7执行日期:1984-1-7失效日期:1997-1-1第一条为了妥善保护各种测量标志,以适应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测量标志都属于本条例保护的范围:(一)测绘单位建设的地上或地下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各等级的三角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等);(二)测绘单位在测量中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三条测量标志是国家财产,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全体公民都有保护的责任。

第四条永久性测量标志建设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

测绘单位在测量中还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毁或擅自移动。

第五条禁止在测量标志上架设电线、搭建帐篷、拴牲畜或者进行其他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活动。

第六条测绘单位建设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按照建设地点的隶属关系,委托地方人民政府(主要是乡、镇人民政府)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保管。

保管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保管人因工作调动、迁居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保管职责时,应当另派专人负责保管,并将变更情况报告委托保管的测绘单位。

测绘单位与保管单位应当办理交接验收手续,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测绘管理机关备案。

第七条保管单位和保管人应当对负责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检查;发现测量标志有被移动或损毁的情况,应当调查原因,及时通知委托保管的测绘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测绘管理机关处理。

保管单位和保管人有权制止和揭发移动或损毁测量标志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打击报复。

第八条测绘单位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使之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修,按照等级和用途,由国家测绘局组织各测绘单位分工负责。

第九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测绘单位因故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时,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军区测绘管理机关的证明,经保管单位和保管人验证后方可拆迁。

现场测量标志使用及保护管理办法_secret

现场测量标志使用及保护管理办法_secret

现场测量标志使用及保护管理办法一、制定目的为了更好的使用和保护本项目现场的测量标志及控制点,保证能更好的为本工程服务,达到规范要求的测量精度和为后续的施工工作提供准确的测量依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测量工作1、在每一个施工部位的垫层浇注完毕后由劳务公司测量员及时配合项目测量人员将主要控制轴线放样至垫层上面,并按项目测量标志规定做好标记和做好保护工作(标记样式见附图)。

2、在每一个施工部位的砼浇注完毕后由劳务公司测量员及时配合项目测量人员将主要控制轴线和标高放样至砼表面并按项目测量标志管理规定做好标记和保护工作(标记样式见附图)。

3、所有测量工作必须符合GB50026-2007工程测量规范要求。

三、测量标志的使用1、在施工现场的成品或半成品上面所标记的测量轴线及标高点,所有的现场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所标记符号及数据施工操作,不得随意更改使用。

2、现场所有的测量标志点符号在测量及复核准确做好标记后第一时间移交给劳务公司测量员使用并保护,现场的测量施工将由劳务公司测量员具体负责施工放样细部轴线和细部标高,测量组对劳务公司的细部线进行复核,如有发现错误将通知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及时更改,所有轴线及标高复核准确无误后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3、其他要使用现场轴线和标高标记的管理人员也同样必须严格按照标记数据使用,不得更改使用;如有不明白的地方要及时通知测量部人员进行解释。

四、测量标志的管理1、现场的所有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都必须对测量标志及控制点进行保护不得破坏,如因为被破坏或被涂改后使用所造成的质量事故将由当事人负责。

2、测量部将对所有轴线及标高标志点原始准确性负责。

3、如由于现场的施工需要将对标志点及控制点造成破坏,在施工之前请及时通知项目测量组进行处理,不得在未经允许和处理的情况下进行毁坏。

4、现场的所有管理人员及施工作业人员都必须对现场的所有测量控制点(附图一)进行保护,文明施工和使用控制点的数据,控制点周围三米范围内严禁挖土、严禁堆放大体积物体、严禁重压且不得蓄水。

2023年注册测绘师之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能力提升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注册测绘师之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能力提升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注册测绘师之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能力提升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100题)1、根据《测绘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测绘产品质量检验人员应当通过任职资格考核合格,并取得()后,方可从事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A.测绘作业证B.测绘产品质量检验员证C.测绘质量监督检查证D.测绘质量检验上岗证【答案】 B2、下列哪个部门有权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A.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C.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D.中介机构【答案】 C3、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获批准公布,应当以()形式公布。

A.法规B.公告C.新闻D.通知【答案】 B4、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内,核发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注册证和执业印章。

A.1个星期B.10个工作日C.15个工作日D.20个工作日【答案】 B5、编写测绘技术总结时,“技术设计执行情况”中不必说明的内容是()。

A.技术标准和技术设计文件执行情况B.出现的主要技术问题和处理方法C.产品达到的技术指标D.经验、教训和遗留问题【答案】 C6、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

以下选项中,不属于滥用行政权力的是()。

A.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B.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C.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D.对经营者经营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答案】 D7、根据《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下列内容中,不属于空中三角测量成果质量元素检查项的是()。

A.内业加密点的平面位置精度B.内业加密点的高程精度C.区域网间接边精度D.空三加密点埋石质量【答案】 D8、根据《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下列关于测绘生产作业过程质量控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下工序有权退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上工序产品B.关键工序、重点工序应设置必要的检查点C.不合格品经返工修正后应重新进行质量报告D.过程检查完成后应及时编写质量检查报告【答案】 D9、(2014年)根据《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测绘单位整改完成后,必须向组织实施抽查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整改情况,并申请()。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20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6年9月4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测量标志。

第三条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永久性测量标志;(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二)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设置基础性测量标志的,还应当设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门标牌。

第十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36平方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4.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7年4月27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7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三章基础测绘第四章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五章测绘资质资格第六章测绘成果第七章测量标志保护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服务,维护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动。

第三条测绘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事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3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测量标志。

第三条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永久性测量标志(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二)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设置基础性测量标志的,还应当设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门标牌。

第十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FONT>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FONT>36平方米。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业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李春亭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测量标志保护的具体措施。

测量标志的维护费用,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

第四条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具体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必须到市地测绘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造。

不得在已有测量标志附近重复建造相同或者低于原点位等级的同类测量标志;需要建造高于原点位等级的测量标志时,应当在原点位上提高等级。

第六条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平方米至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平方米至36平方米。

第七条新建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所建标志设立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明显标记;并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负责保护。

国家测绘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测办[2009]17号

国家测绘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测办[2009]17号

国家测绘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正文:---------------------------------------------------------------------------------------------------------------------------------------------------- 国家测绘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测办[2009]17号)机关各司(室):《国家测绘局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测绘局政策法规司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国家测绘局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2009年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重要的一年,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和“十一五”规划的关键之年。

国家测绘局2009年的立法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更加自觉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测绘立法工作,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转化为制度规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和全国测绘局长会议精神,按照国家测绘局关于2009年工作的总体部署,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丰富法制工作服务于测绘事业科学发展的新思路、新举措,围绕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好测绘保障服务,增强测绘事业发展的活力和动力,创造良好的测绘法制环境。

对列入我局2009年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各承办司(室)应严格立法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的立法项目外,均应通过国家测绘局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测绘行业的测绘立法项目,要高度重视征求基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扩大全行业参与测绘立法的范围;要认真研究创新测绘立法调研的方法,切实提高调查研究的质量;在制度设计上要树立立法为民、利民、便民的观念,保证测绘法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方便管理相对人;进一步发挥测绘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在法规起草阶段就要认真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努力提高立法质量。

如何做好勘测设计单位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如何做好勘测设计单位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

□金星池王庆浩(本溪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辽宁本溪117022)摘要由于测量标志丢失、破坏严重,在测绘作业前的准备中,为了在测区附近寻找合适的测量标志,往往花费很多的时间,严重影响并延误工程进度。

这种情况在国内的其他地区也会发生,并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作者主要介绍在测绘作业中,采用更合理、更科学的方法来保护测量标志,确保使用精度,延长使用寿命。

关键词测量标志;测量标志台账;测量标志保护中图分类号P205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2095-7319(2017)05-0077-05如何做好勘测设计单位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1.测量标志的定义测量标志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中的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1)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永久性测量标志;(2)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在本文中所提及的测量标志,都属于永久性测量标志。

2.工程概述本溪市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具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和测绘资质。

在测绘作业之前,一般都要在新的测区内埋设一些测量标志,并和远处或者附近已有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联测,做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把坐标引测到新的测区内。

随着时间的推移,本溪市范围内埋设测量标志的数量会越来越多。

3.测绘作业中经常遇到的难题承接新的测绘任务时,我们都会乘坐测绘专用车。

测区大部分都是在交通不便、路途遥远的偏远农村或山区,去一趟现场大约需要一、两个小时的时间。

等我们到达测区后,有时会发现前几年在测区附近埋设的测量标志钉和测量标石经验交流Exchangeofexperience等固定标志,都会遭到不同程度的丢失和破坏,导致无法进行正常的测绘作业。

我们只能在测区内重新埋设测量标志,并和附近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联测,做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以及内业平差计算。

2022-2023年注册测绘师之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2-2023年注册测绘师之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

2022-2023年注册测绘师之测绘管理与法律法规高分题库附精品答案单选题(共50题)1、根据《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下列关于质量问题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经验收判为合格的批,测绘单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不需复查B.过程检查、最终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改正,直至检查无误为止C.验收过程中,当对质量问题的判断存在分歧时,由测绘单位总工程师裁定D.经验收判为不合格的批,要将检验批全部退回测绘单位处理,再次验收时不需要重新抽样【答案】 B2、2008年7月1日后新生产的各类测绘成果应采用()。

A.1997国家大地坐标系B.1998国家大地坐标系C.1999国家大地坐标系D.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答案】 D3、根据《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下列关于测绘生产作业过程质量控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A.下工序有权退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上工序产品B.关键工序、重点工序应设置必要的检查点C.不合格品经返工修正后应重新进行质量报告D.过程检查完成后应及时编写质量检查报告【答案】 D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主体是()。

A.公用企业B.专卖企业C.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D.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答案】 D5、基础测绘项目目前主要以()的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A.公开招标B.邀请招标C.议标D.直接发包【答案】 D6、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充任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技术和质量检验等关键岗位负责人的必须条件是()。

A.注册测绘师B.测绘工程师C.测绘高级工程师D.经单位培训考核通过的技术人员【答案】 A7、下列不属于2000版ISO9000族标准四大核心标准的是()A.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B.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C.ISO9004质量管理体系业绩改进指南D.ISO10012测量控制系统【答案】 D8、测绘单位确定开展贯标工作,一般应选择()帮助建立适合特性、可操作性的质量管理体系。

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面积的规定是多少?

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面积的规定是多少?

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面积的规定是多少?把时间交给测量一、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面积的规定是多少?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至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至36平方米。

二、测绘工作证有哪些用途?测绘人员在以下情况下应当主动出示测绘工作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便利。

1. 与测绘活动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有关的单位、个人联系工作时;2. 使用测量标志时;3. 接受测绘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时;4. 进入机关,厂矿,住宅,耕地或者其它地块进行测量时;5. 办理与所进行的测绘活动相关的其它事项时。

测绘人员进入保密单位,军事禁区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特殊审批的区域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批,并持有测绘工作证以及相应审批文件进入。

三、为什么要施行测绘工作证?测绘工作人员在进行测绘工作时,特别是分散作业时,都要与有关单位和人员发生一些关系,需要得到有关单位和人员的配合及提供便利条件,比如进入机关,厂矿,住宅,耕地或其它地块进行测量以及使用测量标志等.为了使测绘人员能顺利展开测绘工作,所以要施行测绘工作证制度,以法律的形式来保障测绘工作的正常秩序。

测绘工作证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工作证,而是一种专门的工作证件,是证明持证者所进行的测绘活动是依照法律而进行的,有权享受法律规定的为保障测绘活动正常进行,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的权利四、转借,涂改测绘工作证应如何处罚?测绘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单位收回其测绘工作证并给予批评,收回的测绘工作证应当及时交回发证机关。

1.将测绘工作证转借他人的;2.擅自涂改测绘工作证的。

对发生以上所列举行为人员所在的单位未能及时予以处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五、测量标志的拆迁处理有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该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经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国务院测绘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章总则第⼀条根据国务院《测量标志保护条例》规定,为切实做好测量标志保护⼯作,以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条测量标志是长期使⽤、永久保留的基础性设施,是国家的宝贵财产。

各级⼈民政府、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和每个公民都有保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各级⼈民政府应加强宣传保护测量标志的意义和作⽤,做到⼈⼈⾃觉地保护测量标志。

第四条国家测绘局负责全国测量标志的监督管理⼯作,制定保护测量标志的政策、法规,组织协调各测绘部门承担测量标志的维护⼯作。

各测绘部门建造的所有测量标志,由各级⼈民政府的测绘⾏政主管部门实⾏统⼀管理、分级负责。

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测绘⾏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的测量标志的监督管理⼯作。

第⼆章测量标志的保护第五条保护测量标志的范围是:三⾓点、⽔准点、导线点、天⽂点、重⼒点、军⽤控制点、领海基点等的观测台墩、指⽰桩、地下标志和地上⽊质或钢质觇标;地形测图、⼯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及临时的测量标志。

第六条国家⼤地原点、⽔准原点、重⼒基准点和天⽂经度基本点的测量标志,以及野外长度检定场、重⼒仪格值标定场和航测综合试验场的测量标志,均为国家基准性测量标志,必须严加保护。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以任何借⼝擅⾃移动、拆卸和损毁测量标志。

第⼋条禁⽌任何单位和个⼈进⾏下列有损测量标志的⾏为:(⼀)测量标志的占地内,不得烧荒、耕种或作他⽤。

(⼆)距测量标志护沟以外的五⽶范围内不得挖沙和取⼟。

(三)距测量标志五⼗⽶范围内不得放炮采⽯,⼀百⼆⼗⽶范围内不得架设⾼压电线。

(四)在测量标志的觇标架上,不得附挂电线和通讯线;不得⽤作观望台、搭建帐篷和拴牲畜。

(五)有测量标志的地⾯上不得建造任何建筑物。

(六)地下测量标志的标⽯严禁触动和震动。

(七)地上竖⽴的各种测量觇标,⾮测量⼈员严禁攀登。

第三章测量标志的拆迁和建造第九条各项建设⼯程应当尽量避开测量标志,除符合下列条件,经测绘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拆迁的以外,⼀律不准拆迁:(⼀)重点建设⼯程,确实不能避开测量标志⽽必须拆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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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编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设置的测量标志。

第三条
测量标志属于国家所有,是国家经济建设和科学研究的基础设施。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测量标志,是指:
(一)建设在地上、地下或者建筑物上的各种等级的三角点、基线点、导线点、军用控制点、重力点、天文点、水准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全球卫星定位控制点,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志和海底大地点设施等永久性测量标志;
(二)测量中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

第五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军事部门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并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海洋基础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领导,增强公民依法保护测量标志的意识。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在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标准;
(二)选择有利于测量标志长期保护和管理的点位;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记;设置基础性测量标志的,还应当设立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门标牌。

第十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占用土地的,地面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36?/FONT>100平方米,地下标志占用土地的范围为16?/FONT>36平方米。

第十一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需要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

第十二条
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义务保管制度。

永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将永久性测量标志委托测量标志设置地的有关单位或
者人员负责保管,签订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委托方将委托保管书抄送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其所保管的测量标志经常进行检查;发现测量标志有被移动或者损毁的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并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

第十四条
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移动、损毁、盗窃测量标志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和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国家对测量标志实行有偿使用;但是,使用测量标志从事军事测绘任务的除外。

测量标志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用于测量标志的维护、维修,不得挪作他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当持有测绘工作证件,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和查询,确保测量标志完好。

第十七条
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应当执行维修规划和计划。

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测量标志维修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维修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统一实施。

第十八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测量标志维修规程,对永久性测量标志
定期组织维修,保证测量标志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批准手续:
(一)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二)拆迁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用部门专用的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同意,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批准。

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还应当通知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条
经批准拆迁基础性测量标志或者使基础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经批准拆迁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或者使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设置测量标志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设置部门专用的测量标志的部门查找不到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支付迁建费用。

第二十一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重建工作,由收取测量标志迁建费用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测量标志受国家保护,禁止下列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或者地上的永久性测量标志以及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地、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米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电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第二十三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的行为之一,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或者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建费用的;
(三)违反测绘操作规程进行测绘,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受到损坏的;
(四)无证使用权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第二十四条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984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测量标志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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