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封皮版 李晓敏 唐代婚姻研究综述
唐代敦煌妇女婚姻生活探微

唐代敦煌妇女婚姻生活探微
陈丽
【期刊名称】《敦煌研究》
【年(卷),期】2004(000)005
【摘要】唐代敦煌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多民族杂居的社会环境,当地妇女的婚姻生活既有同于中原地区的方面,也有自己的特色.婚姻双方家族间的门当户对观念依然非常重要.早婚现象虽然存在,但更接近现代女性的婚姻年龄.夫妻双方年龄差距较大,许多大龄女性未嫁现象普遍存在.敦煌妇女离婚的人确实存在,但离婚率并不高.妇女再嫁问题上,由于唐代采取了较宽松的态度,给唐代敦煌女性较大的自由选择余地,但真正实践的人却很少.
【总页数】8页(P44-51)
【作者】陈丽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历史系,福建,厦门,3610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42
【相关文献】
1.从唐诗看唐代妇女的婚姻生活状况 [J], 刘齐;李晓敏
2.从敦煌户籍文献考察妇女归宗对唐代家庭的影响 [J], 李润强
3.敦煌唐代妇女服装款式考述 [J], 卢秀文
4.论敦煌词中唐代妇女的爱情婚姻 [J], 金金南
5.敦煌壁画中唐代妇女服饰的审美与表现 [J], 徐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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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寡居女性生活探微——以墓志为基础

唐代寡居女性生活探微——以墓志为基础
李晓敏
【期刊名称】《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7(39)5
【摘要】唐代墓志当中有大量寡居妇女的例证,她们往往年轻守寡,寡居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她们大多数承担着侍奉公婆、抚养儿女、主持家务的重任,也有的选择回本家生活。
为了与清心寡欲、不御铅华的社会舆论要求相一致,为了填补生活和心灵的空白,许多女性选择了佛教作为精神依赖。
一些女性甚至非常痴迷,死后也不愿与丈夫合葬。
佛教戒律对于她们来说似乎比儒家的伦理道德更易接受。
【总页数】5页(P59-63)
【关键词】墓志;唐代;寡居女性
【作者】李晓敏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历史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42
【相关文献】
1.从唐墓志铭窥探唐代女性音乐文化生活 [J], 栗柠
2.论唐代寡居妇女的佛教信仰——以《唐代墓志汇编》为核心 [J], 李琼
3.佛学援入与唐代女性的寡居生活——以墓志为中心 [J], 路学军
4.论唐代寡居妇女的佛教信仰——以《唐代墓志汇编》为核心 [J], 李琼
5.佛教信仰与唐代女性生活形态再探——以唐代墓志资料为中心 [J], 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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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二十年来关于唐代婚姻问题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分析--以中国知网108篇学位论文为样本

表 4 学位论文所属学科专业及数量表
门类
图 1 学位论文数量逐年变化图
表 3 学位论文具体主题、数量及所占百分比表
所占
主题
法律 制度
礼仪 习俗
文学作品( 诗歌、小说、剧本、传奇)
皇室( 公主、驸马)
社会生活
士族
侍妾
妇女权利( 地位)
家庭
敦煌地区
婚姻观念
婚姻类型( 形态)
1
武汉大学
1
福建师范大学
1
华中师范大学
1
山西师范大学
1
中国社会科学院
1
位论文基本上在 6 篇以下ꎬ2007 年达到峰值ꎬ有 15
篇之多ꎮ 2007 年之后ꎬ热度稍有减弱ꎬ表现出波动
下降的趋势ꎬ至 2020 年仅有 1 篇相关论文ꎮ
( 二) 选题内容分析
对于研究生学位论文而言ꎬ其研究内容是复杂
多样的ꎬ所以有时仅依赖题目来判定论文所属类别
国知网收录的关于唐代婚姻问题的研究生学位论
表 1 学位论文年度具体分布状况表
1998
文 107 篇ꎻ一为科研院所( 中国社会科学院) ꎬ共 1
2016
6
2018
3
2019
2
2020
1
以上学位论文授予单位共 51 个ꎬ具体见表 2ꎮ
文ꎬ并非意味着涵盖了全国范围内各个高校关于
该问题的研究生学位论文ꎬ诸如北京大学、清华大
宋永林
(首都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ꎬ北京 100089)
[ 摘 要] 对近二十年来中国知网收录的关于唐代婚姻问题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进行定量分析ꎬ
发现相关学位论文选题有如下特征和亮点:选题视角多元化、资料运用的多样性与丰富性、社会史范式
唐代婚姻制度开题报告

唐代婚姻制度开题报告唐代婚姻制度开题报告一、引言婚姻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核心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一个时代的文化、社会和经济状况。
唐代作为中国历史上的一个辉煌时期,其婚姻制度也具有独特的特点。
本文将探讨唐代婚姻制度的形成背景、婚姻方式、婚姻制度的变迁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二、唐代婚姻制度的形成背景唐代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社会经济繁荣,文化风气开放。
这种繁荣的社会背景为唐代婚姻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同时,唐代政权的稳定和统一也为婚姻制度的规范化奠定了基础。
三、唐代婚姻方式1. 包办婚姻在唐代,包办婚姻是主要的婚姻方式之一。
这种婚姻方式是由父母或其他长辈为子女安排婚姻对象,以达到家族利益或政治联姻的目的。
这种婚姻方式在唐代封建社会中非常普遍。
2. 父母介绍婚姻除了包办婚姻,唐代还存在父母介绍婚姻的方式。
这种方式下,父母会为子女物色合适的婚姻对象,并进行介绍。
然后,双方家庭通过交流和协商,确定婚姻的具体细节。
3. 自由恋爱婚姻尽管包办婚姻和父母介绍婚姻是唐代主流的婚姻方式,但自由恋爱婚姻也有一定的存在。
一些文人墨客或官员子弟可以通过自己的选择来决定自己的婚姻对象。
这种婚姻方式在当时的社会中相对较为罕见,但也不容忽视。
四、唐代婚姻制度的变迁1. 婚姻年龄在唐代初期,婚姻年龄相对较低,女性多在13至15岁之间结婚,男性则在15至17岁之间结婚。
然而,随着唐代社会的发展,婚姻年龄逐渐推迟,女性婚龄在20岁以上,男性婚龄也有所提高。
2. 婚姻禁忌唐代的婚姻禁忌主要包括亲属婚姻的禁止和婚姻等级的限制。
亲属婚姻的禁止是为了避免近亲结婚导致的遗传问题。
婚姻等级的限制是为了维护社会等级秩序,避免不同等级之间的通婚。
3. 婚姻仪式唐代的婚姻仪式丰富多样,具有独特的特点。
婚礼通常包括迎亲、婚车、拜堂等环节。
同时,婚姻仪式也受到地域和社会地位的影响,不同地区和不同阶层的人的婚礼形式有所差异。
五、唐代婚姻制度对社会的影响1. 家族利益的维护唐代的婚姻制度主要以家族利益为核心,通过包办婚姻和父母介绍婚姻的方式,维护了家族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
4封皮版 李晓敏 唐代婚姻研究综述

分数:____________________教师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隋唐史研究课程作业》题目:《2011年唐代婚姻制度研究综述》年级: 2011级专业:中国古代史姓名:孙永幸学号: 201112091266时间: 2012年06月15日2011年唐代婚姻制度研究综述摘要:婚姻是中国古代史研究中一个较为热门的课题,尤其是正处在封建社会转型期的“唐宋变革”时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均呈现出与以往朝代不同的特点,并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
唐代婚姻制度作为唐代社会生活史的研究相当活跃,研究成果较为丰硕,论著不少。
笔者在中国知网上检索到了近一年(2011——2012)来关于与唐代婚姻制度相关的文章77篇,其中21篇与本文论述主旨有关。
笔者不揣浅陋,将对这一年来有关唐代婚姻研究的21篇文章做以粗略的回顾和展望,以期有助于唐代社会生活史研究的发展。
关键词:唐代婚姻制度研究综述一、从唐传奇中研究唐代婚姻制度汪永华《试论唐三大传奇对士族婚姻制度的批判》1考察了唐代著名的几部文学作品如《李娃传》《霍小玉传》《莺莺传》等,揭示了唐代士族婚姻制度的罪恶。
杨秋红《〈催小玉传〉传别解》2通过分析男女主人公的悲剧命运,揭示了唐代的门第观念与婚姻制度。
王守芝《〈李娃传〉:一副摇曳多姿的唐代社会风情画》3通过分析传奇中主人公命运的悲欢交织,爱恨相伴,揭示了唐代社会士子狎妓的社会风尚,独特的丧葬习俗,婚姻重视重门第等社会心理以及强调由门当户对向男才女貌的自由爱情转变的婚姻观念。
王伟歌《从中唐传奇看唐婚姻法在文学中的反映》4对比了唐传奇与《唐律疏议·户婚》中唐代婚姻的一些例子。
揭示出唐传奇中多种形式的婚姻,都能从唐代婚姻法中找到影子。
邢郁馥《浅析唐传奇作品中的女性形象》5通过分析唐传奇中一系列具有反抗精神、个性鲜明独特、可歌可泣的女性形象。
揭示出大唐一代,妇女的个性意识的提高。
王卫《从挣扎到屈服之路——唐婚恋传奇中男性形象分析》6另辟蹊径,分析了唐传奇中的男性形象,指出男性可以放胆与各种身份的女子发生丰富多彩的浪漫爱情故事,但当落实到婚姻上,无不陷入了心灵追求与社会规范即情与理的矛盾之中。
唐代爱情诗研究综述

第37卷第2期2021年2月商丘师范学院学报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G Q IU N O R M A L U N I V E R S I T YVol. 37 No. 2 February2021唐代爱情诗研究综述张翠真(1.陕西师范大学文学院,陕西西安71〇U 9;2.青海大学图书馆,青海西宁810016)摘要:宋代之前,爱情诗创作出现过三次高潮,最后一个高潮出现在中晚唐及五代时期。
宋代至元明清,爱情题材在词、戏曲和小说中繁盛,古代爱情诗发展进入衰退期。
系统把握唐代爱情诗 的研究,对细化古代爱情诗版图有着重要意义。
唐代爱情诗研究已取得了诸多成果,但也存在一些 不足之处:首先,综合研究仍十分薄弱;其次,个案研究多集中于名家作品,而其他诗人的作品尚待 深入挖掘;再次,分类研究中,宫怨诗和闺怨诗研究备受关注,而悼亡诗、弃妇诗和婚恋诗研究不足。
桄理并总结唐代爱情诗研究所取得的成就和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日后研究重心的确定和研究方向 的把控不可或缺。
关键词:唐代;爱情诗;研究成果;述评中图分类号J 207.22文献标识码:A王国维在《宋元戏曲考》中提出,一代有一代之文学®。
唐诗作为唐代文学典范备受历代学人关注。
唐代爱情诗是中国古代爱情诗歌的重要组成部 分,反映了当时的审美观、婚姻观和社会风尚。
随着 学术界对古代爱情诗的关注,唐代爱情诗研究已取 得不少成果,但亦有许多问题尚待解决。
梳理并总 结唐代爱情诗研究所取得的成就和亟待解决的问 题,对日后研究重心的确定和研究方向的把控不可 或缺。
为便于行文论述,本文将唐代爱情诗的研究 按综合研究、个案研究、分类研究依次述评。
一、综合研究综合研究是唐代爱情诗研究最薄弱的环节。
就 唐代爱情诗选本而言,现有两种即李小梅的《唐代情诗精萃》和郑在瀛的《唐代爱情诗萃》,它们对 所选诗歌均有简要注释,省去读者翻检案卷之苦而 对唐代爱情诗有基本体认。
唐代继室婚姻研究

唐代继室婚姻研究唐代继室婚姻研究彤华一、前言中国自古就有「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1、「男有重婚之义,女无再醮之文」2的说法。
姑不论社会对妇女再嫁所持观感如何,男夫再婚,已被大众视为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
在重视礼法的传统时代,妻与妾的身分显然有别,,《礼记内则》「聘则为妻」条,郑玄注曰:「聘,问也。
妻之言齐也。
以礼聘问,则得与夫敌体。
」相对於妻的与夫齐体,妾则是「接也,以贱见接幸也。
」3妻妾尊卑之别在於是否礼娶,而非谁先入门,妻如果亡故或离异,夫以礼再聘娶之继室,其地位等同於正室,在唐代妾是不得升为妻的。
4 儒家经典论及婚姻时,著重夫与妻妾的关系,鲜少提到继室,只有在界定,母子名分时,才强调「继母如母」《仪礼丧服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
」继母因配父而地位尊重,这与慈母如国政治大学史学系教授。
1 曹大家班昭,《诫》,收入陈弘谋编,《教遗规》四部备要本,卷上,〈专心第五〉,页3b。
2 郑氏,《孝经》丛书集成初编本,〈广守信章第十三〉,页16。
3 熙,《释名》汉魏丛书本,卷2,〈释亲属〉,页857。
4 妻与妾的身分关系,及其地位的差距,可考:燕俪,《唐中的夫妻关系》台: 五南出版公司,2007,页67-77;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京:中华书局,2005,页 715-734。
(114( 中原与域外母,系因父命而成立母子关系有所不同,5盖前者为「以礼聘问」的继室,后者为「以时接见」的妾。
6从子的立场看,或许都是「如母」,但从夫的角度看,身分尊卑就大不相同。
在一妻多妾的礼制规范下,夫纵然有众多妾婢或侍从者,彼等也不能动摇继室的地位。
正因为这层礼教名分,所以本文在探讨继室婚姻时,不可任意将再娶之妾、侧室、次妻、如夫人、外宅妇与继室混为一谈,即使史料中有少数以妾为妻的特例,7那也是不合礼法,不足为训的。
同样为妻,历来学者对正室与继室的观察与期待颇不一致。
颜之推的慎於重娶,就是最早、最经典的议论,他一再告诫世人: 、「假继惨虐孤遗」「后妻必虐前妻之子」 8唐人于义方《黑心符》亦曰: 。
近十年来国内学界关于唐代妇女的研究综述

Research Summary of Women in Tang Dynasty from Domestic Academia in Recent Ten Years 作者: 李盼杰[1]
作者机构: [1]华侨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厦门361021
出版物刊名: 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 35-44页
年卷期: 2019年 第1期
主题词: 唐代妇女;历史;研究综述
摘要:唐代妇女活跃于历史舞台,为唐代的繁荣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伴随着中华民族伟大复
兴的迈进,中华文化的复兴日渐影响了学术界对唐代历史的关注。
近十年来,关于唐代妇女的研究
取得了明显进展,产生了一系列颇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研究涉猎的范围日益广泛,研究成果主要集中在整体研究、专题研究和其他研究三个部分。
唐代婚姻制度研究

《长江丛刊·理论研究》2018.02· 58 ·唐代婚姻制度研究汪超凡【摘 要】总结了唐代的婚姻制度,婚姻双方的权利。
唐代婚姻家庭制度更加健全和善。
我们继承了多年的封建法律的礼仪特征,反映强烈的保守观念,但也展示了唐代特有的开放性的部分,这些对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很大的价值和意义 【关键词】唐代 婚姻制度 律法一、婚姻的缔结(一)婚姻缔结的实质要件在《唐律》中,父母在孩子的婚姻上有着非常重大的作用,父母掌握着婚姻的实权孩子必须听从父母的安排。
在《唐律疏议》中提到,父母有包办婚姻的情况,其他的亲属也有主婚权,而若子女没有听从父母的决定,就可以借助于官府杖责子女来以示惩罚。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古代婚姻的准则,父母对违反自己决定的子女,是有权利把孩子告上官府并追究孩子的法律责任。
(二)婚姻缔结的形式要件(1)报婚书有私约。
建立婚姻关系,要由双方当事人的尊长合意立定婚书。
《唐律疏议·户婚》曰“许嫁女辄悔”:“许嫁女已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辄悔者,杖六十”[1],并且“婚仍如约”。
从婚书立定起便处处可见男女的不平等。
如不允许女方悔婚,悔者,杖六十。
而男方自悔无罪,只是不可追回聘礼。
父母在子女结婚时,确定婚约等事件上会做一些口头上的协议,这就是“私约”,其具体内容可以涵盖双方当事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一些不足之处。
(2)六礼。
唐朝缔结婚姻关系仍然遵循传统的“六礼”程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等古代六礼,是我国在西周时代开始就是非常重要的婚姻缔结程序,它象征着一个婚姻从开始到结束的完整过程。
纳采是六礼之首,一般指新郎家的父辈亲属通过指定的媒人去新娘的家里像新娘的长辈求亲,提亲之后如果新娘的家长同意了,新郎的家里就会给新娘的家里送定亲礼,有指定的使者送出。
问名,是指通过了纳彩,媒婆或者使者会到新娘家里询问新娘家长的名字,新娘自己的闺名,还有新娘在家中的排位和生辰八字,了解后方便男方家庭进行占卜看看两人是否和睦。
唐代婚姻制度的践行与妇女社会地位研究

唐代婚姻制度的践行与妇女社会地位研究一、概述唐代,作为中国古代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时代,其婚姻制度及其对妇女社会地位的影响,是历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唐代婚姻制度,既继承了前朝的传统,又在实践中有所创新和发展,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婚姻文化。
与此同时,唐代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也经历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这些变化与婚姻制度的践行紧密相连。
唐代婚姻制度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注重婚姻的道德和社会意义,强调婚姻的稳定性和长期性。
同时,唐代婚姻也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如婚姻选择的自主性、婚姻形式的多样性等。
这些制度特点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
在唐代,妇女在一定程度上享有了较高的社会地位和权利。
她们在家庭、社会、政治等领域都有一定的参与和影响力。
由于当时的社会结构和性别观念的限制,妇女的社会地位和权利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和约束。
这种限制和约束在婚姻制度中得到了明显的体现,如婚姻选择的限制、婚姻生活的束缚等。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研究唐代婚姻制度的践行情况,探讨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变化及其与婚姻制度的关系。
通过梳理唐代婚姻制度的演变历程、分析唐代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探究唐代婚姻制度对妇女社会地位的影响等方面,以期更全面、深入地理解唐代婚姻制度及其对妇女社会地位的影响。
这不仅有助于深化对唐代历史文化的认识,也对现代社会中婚姻制度的改革和妇女地位的提升具有启示意义。
1. 研究背景和意义唐代,作为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灿烂的时代,不仅以其繁荣的经济、开放的文化和丰富的艺术成就闻名于世,而且在社会制度、尤其是婚姻制度方面,也展现出独特的魅力和深远的影响。
婚姻作为社会关系的基石,不仅关系到个体的幸福与命运,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风貌和妇女的地位。
对唐代婚姻制度的践行以及妇女在其中的社会地位进行研究,不仅具有深厚的历史意义,也为现代社会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启示。
唐代婚姻制度的践行,不仅涉及婚姻的缔结、夫妻关系的维系,还涵盖了婚姻的解除与再婚等多个方面。
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综述

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综述作者:黎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12期摘要唐代——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律》是中华法系法典化的楷模,其中的婚姻制度亦有很大的研究价值。
本文探讨了唐代婚姻制度及其属性,婚姻观念以及唐之婚姻法的意义。
着重分析了婚姻解除制度,以及“七出”、“义绝”、“和离”三种离婚形式。
研究唐代婚姻制度对于现今婚姻制度易出现的问题,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关键词唐代婚姻制度“七出” “义绝” “和离”作者简介:黎翠,兰州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04.285关于婚姻,汉人有一句非常著名的话,即“婚姻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
”这是古代世人的婚姻观。
基于这种观点,笔者对唐代的婚姻制度进行研究。
研究的内容包括唐代的婚姻制度,婚姻解除制度,“七出”、“义绝”、“和离”三种婚姻解除方式,以及贯穿其中的婚姻观念、离婚观念的转变等。
研究唐之婚姻制度,于今日婚姻法领域出现的问题,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笔者在中国知网上检索到有关唐代婚姻制度研究的文章50余篇,选择了与本文主旨相关的40余篇。
本文分为唐代婚姻制度与唐代婚姻解除制度两大部分,其中婚姻制度部分包括婚姻制度总论、婚姻属性、婚姻观念、宗法制度与法律文化、婚姻法的意义等;婚姻解除制度部分包含婚姻解除制度总论以及具体对“七出”、“义绝”、“和离”的论述。
一、唐代婚姻制度(一)婚姻制度刘冰的《试析中国古代的特色婚姻制度》,认为婚姻从原始状态起便是世界上最生动的生活内容之一,婚姻制度是阶级社会中统治者对婚姻合法化确认。
在我国悠长的人类历史文明中不乏各种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婚姻制度,有的随着历史的发展已经消亡,而有的直到今天仍影响着我们。
直至今日仍发挥影响的制度有一夫一妻制等积极制度,也有男尊女卑等消极制度。
(二)婚姻属性方亚光的《从看唐代婚姻的双重性》,通过从唐代律文对婚姻规定及婚姻种类的划分,认为《唐律·户婚》中的许多条文既有封建专制的、落后的、保守的成分,如:包办婚姻;又有倡导民主的、先进的、科学的某些因素,如限制近亲结婚。
唐代婚姻制度开题报告

唐代婚姻制度开题报告唐代婚姻制度开题报告一、引言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时代,也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重要时期之一。
婚姻作为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社会的稳定和个体的幸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唐代婚姻制度的发展和特点。
二、背景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黄金时代,婚姻制度在这个时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主要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基础,注重家族的利益和社会地位的维护。
然而,唐代的婚姻制度也有一些独特之处。
三、婚姻的形式和程序在唐代,婚姻的形式和程序相对固定。
一般情况下,婚姻是由父母和媒妁来安排的,他们会根据双方的家庭背景、经济条件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来选择合适的对象。
在确定了婚姻对象后,双方会进行相亲,以便更好地了解对方。
如果双方都满意,就会进行婚礼的筹备和举行。
婚礼通常包括聘礼、婚宴和婚后的迎亲等环节。
四、婚姻的责任和义务唐代的婚姻制度强调夫妻之间的责任和义务。
男方需要负责养家糊口,女方则需要负责生育和家务劳动。
夫妻之间的关系以男尊女卑为基础,丈夫在家庭中享有绝对的权威地位,而妻子则需要顺从丈夫的安排和要求。
此外,唐代的婚姻制度还规定了夫妻之间的忠诚和忍耐,禁止夫妻之间的通奸和离婚。
五、婚姻的变革和影响尽管唐代的婚姻制度相对保守,但在唐代末期,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繁荣,婚姻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革。
一些女性开始追求自己的婚姻自由,不再完全依赖父母和媒妁的安排。
此外,一些文人墨客提倡婚姻平等和婚姻自由,对传统的婚姻制度提出了质疑。
六、结论唐代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和价值观。
尽管唐代的婚姻制度相对保守,但在社会变革的推动下,也开始出现了一些变革和创新。
唐代的婚姻制度对于后世的婚姻制度发展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启示。
七、参考文献1. 李学勤. 唐代婚姻制度研究[M]. 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8.2. 张红. 唐代婚姻制度的演变及其影响[J]. 中国文化研究, 2015(3): 45-58.3. 王明. 唐代婚姻制度的特点及其社会影响[J]. 唐代文化研究, 2010(2): 76-88. 以上是本文的开题报告,希望能够得到您的批准和指导。
论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

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 2-14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一、唐代婚姻制度的概述 (2)(一)唐代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 (3)(二)唐代婚姻制度的特点 (4)二、唐代婚姻成立的基本内容 (6)(一)唐代婚姻成立的概念 (6)(二)唐代婚姻成立的要件 (6)(三)唐代婚姻成立的法律效力 (8)三、唐代婚姻解除的适用 (8)(一)唐代婚姻解除的概念 (8)(二)唐代婚姻解除的种类 (8)(三)唐代婚姻解除的效力 (10)四、唐代婚姻制度对当代立法的借鉴 (10)(一)对唐代婚姻制度的评析 (11)(二)唐代婚姻制度的优秀制度成果在当今立法的传承 (12)(三)唐代婚姻制度的不足对当代婚姻制度的教训 (13)五、结语 (14)参考文献 (14)论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摘要]唐代是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的朝代。
政治、经济、文化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巅峰状态,法律更是尤其完备,其中婚姻制度最为典型。
唐代婚姻制度的立法有一定的原则,特点鲜明,在婚姻成立和婚姻解除两大主要内容上有严格详细的规定。
现代法律在完善婚姻制度的过程中可以参照唐代婚姻制度中的优秀制度成果加以借鉴,同时认清唐代婚姻制度服务于封建社会的本质,辨别出唐代婚姻制度中的缺陷并予以摒弃。
[关键词]唐代;婚姻;礼制;法律制度[Abstract]The Tang Dynasty is the greatest dynasty in Chinese history. Its politics, economy and culture had reached an unprecedented state, and the law is especially perfect. Its marriage system is the most typical. The Tang Dynasty had the certain principles and distinctive features in the legislation of marriage system with strict and detailed rules on the two major contents of marriage establishment and dissolution of marriage. Modern law system can learn excellent achievements of the marriage system in Tang Dynasty in order to make process in the marriage system. Moreover, we have to recognize that the fact of the marriage system in Tang Dynasty is in the service of the feudal society. And we have to get rid of these backward parts in the system of marriage in Tang Dynasty .[Keywords] Tang Dynasty;Marriage;Ritual Law;Legal system唐代的农业手工业发达,外交关系良好,军事先进,文坛人才辈出,社会发展迅猛,社会的各项法律规定更是尤其完备,婚姻法制也得到了重大的发展。
唐传奇中的婚姻与媒妁

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二○一八年第十一卷第三期︵总第五十九期︶唐传奇中的婚姻与媒妁杨楠(云南师范大学文学院,昆明650500)摘要:婚姻是人类延续和发展的关键,更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行为。
中国古人很重视婚姻,尤其讲究婚姻礼仪,而在礼仪的程序中,又少不了媒妁。
唐代小说中有若干描写婚姻和媒妁方面的篇幅,不但增加了故事的趣味性和多样性,而且显示了婚姻和媒妁对古代社会的存在价值。
关键词:婚姻;礼仪;媒妁;唐传奇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078(2018)03-0078-03DOI:10.3969/j.issn.1674-5078.2018.03.024收稿日期:2018-01-30作者简介:杨楠(1991-),男,云南普洱人,硕士。
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文学。
一、唐代婚姻概况(一)婚姻的目的中国人自古重视婚姻,《礼记》曰:“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1]913。
把婚姻关系看作礼仪的根本,正所谓:“礼之大体,而所以成男女之别而立夫妇之义也。
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君臣有正。
故曰:‘昏礼者,礼之本也。
’[1]914”足见男女结合是中国古代封建秩序的核心,婚姻关系就是古代社会组织的基础。
陈顾远先生认为,中国宗法社会婚姻的目的主要有3个:广家族、繁子孙的需要;经济内助的需要;男女恋爱的需要。
中国古人尤其重视第一条,视儿孙满堂为荣耀,为丁口众多而自豪,《诗经·螽斯》曾云:“螽斯羽,诜诜兮。
宜尔子孙,振振兮”[2]14,表达对友人多子多孙的祝贺。
《礼记》中规定: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
但孔子说:“夫礼,言其极,不是过也。
男子二十而冠,有为人父之端。
女子十五许嫁,有适人之道。
[3]318”公元7世纪初,李渊父子在战乱的废墟中建立唐王朝,百废俱兴,国家需要大量人口来恢复生产。
贞观年间规定的婚龄是:男子二十,女子十五。
从客观上讲,正是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得唐朝迅速发展,为日后的辉煌盛世奠定了基础。
开拓疆域 填补空白——评王辉斌教授《唐代诗人婚姻研究》

维 自称 “ 无 子 孙 ” “ 然 ~ 老 ” 精 神 负 担 和 内 心 迥 、幡 的 苦衷 , 而且 对 研 究 王 维 的思 想 发 展 过 程 , 以及 王 维 过
早 崇 佛 奉 佛 的原 因 等 问题 , 不 无 裨 益 冉 如 《 甫 均 杜 妻 室 问题 索 隐 》 《 甫 < 酬 > 破 译 》 文 , 清 楚 、杜 奉 诗 二 弄 了 杜 甫 之 妻 杨 氏卒 于 大 历 元 年 前 后 的 真 相 , 会 发 就
扩 展到王 维 、 白等诗人 , 而对 陈子 昂 、 季 兰 、 李 继 李 权
面 , 于 诗 人 的 婚 姻 问 题 却 几 乎 无 人 问 津 。其 实 , 而 婚 姻 是 作 家 生 活 中最 重 要 的 部 分 之 一 , 凶此 , 究 作 家 研
的婚 姻 对 研 究 作 家 的思 想 、 品 的 主 旨 、 格 的形 成 作 风
王 辉 斌 教 授 对 唐 代 诗 人 婚 姻 的研 究 ,诚 如 他 在 《 研 究 》 《 记 》 之 所 言 , 然 是 缘 于 郭 沫 若 《 白与 的 后 中 虽 李
杜 甫 》 启 发 , 试 图填 补 郭 著 中 无 杜 甫 婚 姻 研 究 的 的 而 空 白 , 其 研 究 却 并 非 止 于 杜 甫 的婚 姻 , 但 而是 由杜 甫
等 , 有 着不 可 替代 的作 用 。仅 以《 究 》 例 , 都 研 为 如
《 维 婚 姻 问 题 四 说 》 文 弄 清 楚 了 王 维 确 有 一 女 以 王 一
及此 女早嫁 的事实 , 仅 可 以帮 助我们 正 确理 解王 不
德 舆 、 贺 、 愈 、 禹锡 、 宗元 、 稹 、 涛 、 李 韩 刘 柳 元 薛 自居 易 、 频 、 商 隐 、 牧 、 日休 等 初 、 、 、 唐 诗 李 李 杜 皮 盛 中 晚 人 的 婚 姻 问 题 , 行 了 逐 一 考 察 。 些 诗 人 在 唐 诗 这 进 这 块 沃土上都 是成果 丰硕 、 就 非凡 的大家与名 家 , 成 足 以代 表 整 个 唐 代 。在 对 这 些 诗 人 婚 姻 问 题 进 行 个 案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王 辉 斌 教 授 又 撰 写 了 极 具 学 术 分 量 的 《 唐 代 的 婚 姻 诗 》 从 宏 观 角 度 对 唐 代 婚 姻 诗 的 论 , 发 展 状 况 、 材 类 别 、 术 特 色 进 行 了 多方 面 的综 合 题 艺
一夫一妻是我国的一项古老制度历朝...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研究J201102033 中国古代史黄美内容摘要婚姻法律制度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是国家制度重要内容成于唐代的《唐律》在婚姻立法方面堪称中国古代法律的典范无论从内容上结构上还是立法技巧上都是空前的《唐律》的制定有力地推动了唐朝的稳定与发展以后各个封建朝代的婚姻立法都借鉴或承袭了《唐律》对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将为我们完善立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启示本文以《唐律》为主要研究对象从《唐律》中关于婚姻成立婚姻解除的相关规定着手对《唐律》进行解读探讨《唐律》的制定原则及其特点以及对现代婚姻立法的借鉴作用关键词《唐律》婚姻法律《户婚律》学术界关于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研究发端于20世纪20年代在该课题研究的方面成果丰硕有的主要是从法律角度探讨唐代的婚姻问题如金眉《试析唐代七出三不去法律制度》有的主要从社会史的角度讨论了婚姻的裂变问题如牛致功《唐人的离婚当议》有的则涉及到唐代汉族和少数族通婚以及有关少数民族婚法如罗桑开珠《昌议唐蕃联姻》本文试图在借鉴学界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运用史学婚姻法学及社会学的相关理论注意把唐代婚姻法律制度放在唐代社会政治制度和生产方式发展变化这个大框架中进行考察以《唐律》为主要研究对象主要从婚姻的成立婚姻的解除两个方面对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进行详细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对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作初步评析一《唐律》中关于结婚的法律规定唐代婚姻的成立与现代婚姻的成立有很大的不同自古以来以礼法结合所设置的各种结婚条件都已融入各朝的相关立法中尤其在唐代这点尤为明显在唐代在婚姻关系上除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和六礼的过程外还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有一些新规定是婚姻成立的条件更加具体明确一婚龄的规定男大当婚女大当嫁早在周代已将择偶过程的婚俗纳入礼制如适婚年龄规定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因此根据当时当地的社会实际情况对男女的结婚年龄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历来都是中外婚姻立法的必然而重要的内容汉代以前的礼经对适婚年龄屡有记载说法不一唐代关于结婚年龄共有两次立法一次是贞观元年一次是开元二十二年这两次立法均是以诏令的形式出现的《通典》卷五九《礼典·嘉礼》曰大唐贞观元年627年二月诏男年二十女年十五以上及妻丧达制之后婿居服纪已除并须申以婚媾另其好合唐朝初年由于经过隋朝末年大的社会动荡人口锐减到唐高宗李治统治时期经过了数十年的恢复全国户口总数才达到三百八十万户与隋朝兴盛时的八百九十万七千五百四十六户相比还不到隋朝的一半在这种乱离甫尔户口单弱的形势下为了迅速恢复经济社会需要大批劳动力唐朝政府必须立即制定增殖人口的政策于是将婚姻年龄定在男子年二十女子年十五以上必须婚媾开元年间又规定了新的适婚年龄《唐会要》卷八三《嫁娶》曰开元二二年734年二月敕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听婚嫁可见唐中期比前期结婚年龄明显提前唐代实行的早婚制度对于恢复经济解决劳动力短缺等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据《左传·襄公九年》所记国君十五而生子冠而生子礼也可知婚龄也因结婚人的尊卑身份而有差异在实际中唐人的结婚年龄也常会因为一些社会原因提前或后延如白居易的《议婚》诗所说红楼富家女娇痴二八初已嫁不须臾绿窗贫家女寂寞二十余富家女易嫁嫁早轻其夫贫家女难嫁嫁晚孝于姑又白氏《赠友》云三十男有室二十妇有归近代多离乱婚姻多过期可见到唐代后期由于社会动荡结婚的实际年龄具有较大的弹性二身份的确定魏晋南北朝时期盛行士族门阀制度所以在婚姻方面讲究门当户对因此对配偶的选择非常慎重严谨《唐律》在维护等级婚姻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士庶禁婚《唐律》特别重视门第家世严禁士庶通婚违反者受到法律制裁魏晋南北朝时期士庶的区分较其它时代明显极力避免士庶间的混淆以保障士族在政治社会上的特权因此盛行士庶不婚的身份内婚制这种现象一直沿存到唐代在唐代统治阶层眼里仍以冠冕定士族有浓厚的门第观念或相矜尚自为婚姻如唐高祖所云比见关东人与崔卢为婚犹自矜伐或恃族望而与卑族进行财婚习俗由贞观六年632年太宗谓曰比有山东崔卢李郑四姓每嫁女他族必广索聘财以多为贵论数定约同于市贾甚损风俗可得到印证据此可知山东士族并不尽局限于自相为婚但向外通婚时则多高挂门第以求陪门财而三品以上的朝廷大臣仍争与山东士族通婚显示出山东士族社会地位之高到文宗时社会上仍以山东士族通婚为荣直至唐代后期山东士族的门第观念仍在人们仍然肯定他们的社会地位2良贱禁婚唐代社会也是一个等级森严的社会按人们的不同身份地位法律把民众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即良人《唐律》中称其为凡人另一类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唐律》中称为贱民良人是国家的主要民众他们可以分配到土地为国家服徭役和兵役可以订立契约从事各种民事活动贱民则不同他们的活动受到严格限制因其身份的不同贱民又可分作两大类一类是官贱均隶属于官府的奴婢主要有官奴牌官户工乐户杂户太常音声人等另一类是私贱是指隶属于主人的家仆主要有奴牌和部曲部曲妻客女随身同在良贱的身份区分下婚姻对象也被限制正如《户婚律》奴娶良人为妻条所言人各有耦色类须同良贱既殊何宜配合对于良贱通婚情况《唐律》制定了严厉的限制和惩罚措施首先《唐律》禁止良人与奴婢通婚《户婚律》奴娶良人为妻条曰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奴婢自妄者亦同各还正之由条文内容看来显然禁止私奴婢与良人通婚违犯者判刑对奴婢假冒良人身份通婚者判刑更重《户婚律》放部曲为良条曰妾者娶良人为之所以婢只能在有子及经放为良的情形下为良人妾但仍不得为良人妻可见对于奴婢与良人通婚有严格的限制其次《唐律》明确规定杂户官户工乐户等不得与良人为婚杂户是因前代犯罪而没官散配诸司驱使的官奴其地位高于奴婢官户是蕃户的总称是前代配隶人户或本朝配没的人户其地位高于奴婢而低于杂户工乐户是隶属于少府和太常的贱民其身份与官户相同对于杂户与良人为婚的情况《户婚律》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条曰诸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违者杖一百官户娶良人女者亦如之良人娶官户女者加二等法律明文禁止良人与贱民阶层通婚据《唐律疏议·户婚》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条疏其工乐杂户官户依令当色为婚若异色相娶者律无罪名并当违令既乖本色亦合正之此亦规定贱民应当色为婚不可与良人婚在诸多良贱不婚的规定中对太常音声人部曲则有特殊规定《户婚律》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条《疏议》曰太常音声人依令婚同百姓其有杂作婚姻者并准良人开元二五年也有太常音声人依令婚同百姓的规定因此以婚姻而言太常音声人似已挤身良民之列得与良民通婚但仍被排斥于衣冠公卿子孙之外至于部曲唐《名例律》官户部曲私奴婢有犯条《疏议》曰部曲谓私家所有其妻通娶良人客女奴婢为之部曲之女亦是而《户婚律》放部曲为良条疏议亦曰又问部曲取良人女为妻夫死服满之后即合任情去住但部曲却不得与杂户官户为婚唐《户婚律》杂户不得与良人为婚条曰其部曲奴婢如与杂户官户为婚并同良人共官户等为婚之法可见社会观念仍排斥良贱为婚3官民禁婚除前述良民与贱民不可通婚外良民之间也有限制此即官吏与平民间得禁婚为防止监临之官凭主管一方事务利用手中掌握的重要权力枉法拘情以婚姻这一合法形式来以权谋色因色枉法唐《户婚律》监临娶所监临女条曰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可以看出法律禁止监临官娶所监临之女为妾据唐开元二十五年《户令》三十四条记载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从唐令的规定看唐代法律禁止监临官在任期间与部下百姓有婚姻往来但已有婚约者除外《疏议》曰监临之官谓职当临统案验者娶所部任女为妾者杖一百为亲属娶者亦合杖一百可见任官者也不能将部民女嫁与自己的亲属违者亦受惩罚三婚姻成立的首要条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包办婚是封建婚姻缔结的主要形式在古代中国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便决定了子女们的终身大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理念屡见于经典如《诗经》云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又云娶妻如何匪媒不得《礼记·曲礼》则曰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孟子·滕文公》章句亦曰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穴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可见礼制上相当坚持婚姻须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唐律疏议·户婚》卑幼自娶妻条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可见父母及尊长在唐代婚姻关系中享有较高的权力出门在外尚且如此在家子女的婚姻就更不必而言了对于这种体现封建家长制的婚姻缔结方式历代法律都极力保护《唐律》作为封建法典的楷模在这方面也起到了模范作用唐《户婚律》嫁娶违律条曰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可以看出父母有包办卑幼婚姻的情况余亲也有主婚权子女若不服从父母可告官杖一百不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只要父母告官就将追究刑事责任唐《户婚律》为婚妄冒条疏议曰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名例律》略和诱人等赦后故蔽匿条亦云嫁娶有媒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嫁娶须有媒人而且定有媒人失职的罪刑唐《户婚律》嫁娶违律条曰诸嫁娶违律未成者各减己成五等媒人各减首罪二等疏议曰谓违律为婚当条合得罪定而未成者减己成五等假有同姓为婚合徒二年未成即杖八十此是名减五等其媒人犹徒一年未成者杖六十是名各减首罪二等凡违律为婚称强者皆加本罪二等称以奸论有强者止加一等媒人各减奸罪一等可见禁止媒人胡乱牵引对象对婚姻当事者有保护的作用有利于避免大量违法婚姻的出现减少对社会的危害四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六礼六礼是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必经程序据《左传》昭公元年条记载六礼依次是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唐代沿用了前代的规定《唐律疏议·户婚》以妻为妾条疏文云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就是说男女双方结为夫妻必须具备六礼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之奔唐代婚姻六礼仍是必经程序婚姻成立必备要件之一是婚约有了婚约婚姻之事于是定产生人身的约束力据《唐律疏议·户婚》违律为婚条疏文规定即应为婚虽已纳婚期要未至而强娶及期要至而女家故违者各杖一百可知唐代法律对于违反规定强娶或不嫁的行为给予严厉的惩罚唐朝政府还制定了许多结婚过程中的规定如《唐律》规定男女双方应以书面形式确立婚姻关系以免引起争议明确要求双方要讲信誉否则就要追究法律责任从而促使双方当事人在互报婚书时应慎重从事一旦作出承诺就得切实履行诺言不能反悔这也符合现代意义上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当时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在婚姻程序问题上《唐律》亦作了诸多限制在特定的时间内不得从事嫁娶活动尊长丧期内不得嫁娶祖父母父母被囚禁时不得嫁娶丈夫丧期内妻子不得再嫁违者视服制处杖徒流等不等之刑罚二《唐律》中关于离婚的法律规定《唐律》对婚姻的解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而导致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事实归纳起来不外乎一婚姻的自然解除既因夫妻一方的死亡而发生再娶再嫁的再婚问题二婚姻的人为解除既因弃妻义绝或和离而发生的离婚问题七出三不去是唐代婚姻解除的法定理由同时也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义绝是否符合必须离婚的规定此外唐代还有一种和离即协议离婚这是《唐律》首创这一规定在中国法制史上实属罕见在当时具有很强的进步意义在避免纠纷提高妇女地位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一婚姻的自然解除1妻死与再娶妻死之后夫妻共同生活的关系自然宣告解除但夫方必须于妻丧期满后才可再娶按照《唐律》的解释这一期间为十二个月贞观元年 627年二月诏曰其庶人男女无家室者男年二十及妻丧达制之后并须申以婚媾令其好合2夫亡与再嫁夫亡而妻再嫁古不为嫌唐朝亦不反对再嫁太宗时期为增加户口而鼓励鳏寡者再婚但《唐律》规定诸居父母丧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要求妻必须为夫服丧三年若在为夫服丧期内改嫁徒三年且为十恶不义之罪除此之外对于寡妇的再嫁并无过多限制与改嫁相应娶再婚妇也无鄙夷可见唐代妇女的再婚并没有受到法律太多的约束二婚姻的人为解除婚姻的人为解除即离婚是指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的法律效力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对家庭和社会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唐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强制离婚即出妻和义绝二是协议离婚即和离强制离婚与协议离婚之间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强制性反映出的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后者则具有协议性反映出的是一种相对平等的关系1七出而三不去通常所说的七出又称七去七弃指的是妻犯有七种法定过错之一时丈夫可以休妻也就是由丈夫单方面强制离婚可见七出是法律确认的丈夫强制性的休弃妻子的权力七出最初只是礼制的一项内容后入《唐律》成为中国封建法律中颇具特色的一项离婚法律制度七出包括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者去多言去盗窃去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律置女子于卑贱的地位因而出妻的特权往往操之于男方的意愿《唐律》的七出之法源于礼制自不待言但在内容上有调整七出的顺序为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妬忌七恶疾《唐律》在七出之外还规定了三不去来对七出加以限制三不去谓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这一规定意味着丈夫休妻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不符合则要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这比前代的法律规定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至少丈夫不能在没有法定条件允许下随心所欲地休妻尽管休妻权掌握在丈夫手中但他要行使此权利要受法律约束就三不去的精神而言是对男子自由休妻的一种限制自有其积极意义对于稳定婚姻关系也具有一定的效果体现了儒家仁义的精神也反映了礼制与法律对人伦的重视但从根本上讲七出三不去所构建的法律秩序体现了古代中国血缘家庭社会的要求贯穿着稳定家庭社会的精神就违反三不去的处罚来看唐律规定凡是妻子有七出之状但存在三不去的情形休妻杖一百并且休妻行为无效原婚姻仍存续但是三不去并不具有完全排除七出适用的效力妻犯恶疾及奸虽有三不去的条件夫仍可休妻由此可见《唐律》重奸非畏恶疾的法律精神2.义绝按照古人的理解夫妻关系是由义来连结的这种义可以理解为夫妻基于基本的人伦对对方及对方家族所应承担的道德和法律上的义务这种婚姻观念渗透到法律中便形成了中国古代社会颇具特色的官府强制离婚制度义绝在礼法上只是大致确定了义绝的原则和精神而法律则是将其具体化制度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唐律疏议·户婚》妻无七出而出之条《疏议》曰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毋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妻虽未入门亦从此令这是中国古代颇具特色的一种离婚制度其意是指夫对妻妻对夫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犯有殴杀奸罪以及有欲杀夫者如果符合这一条件丈夫不但可以出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必须解除但未规定欲杀妻者如何处置可见在婚姻关系中男女地位明显不平等这些规定是男尊女卑的封建理念在婚姻法中的具体体现是封建社会法制共有的特点3和离《唐律》所称的和离是指男女双方不能安宁和谐相处而自愿离婚类似于今日之协议离婚作为一种离婚形式是有其历史渊源的它作为一种较成熟完善的离婚法律制度正式入律则始于唐代它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这一离婚形式下法律将男女双方置于同等的法律地位双方共同决定婚姻关系归于消灭《户婚》篇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合离者不坐即如果夫妻确不能和谐相处就可以协议离婚而法律不追究责任这就保证了双方协议离婚的权利三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原则和特点婚姻法律制度是婚姻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体现作为社会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唐代社会的大背景下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它的立法原则也与以往有所不同唐代婚姻法律制度恪守儒家的伦理纲常并不断通过法律与习惯法中的家法族规加以完善使之更加丰富和完备一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原则1一夫一妻制一夫一妻是我国的一项古老制度历朝历代双妻并嫡悬为厉禁我国古代自夏朝开始统治者实行的就是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宗法制度为了维系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组织形式统治者在政治实践中推行嫡长子继承制而为了保证嫡长子的纯洁性在婚姻上均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唐朝自不例外严格维护一夫一妻制《唐律》明文规定一夫一妇不刊之制诸有妻者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男子有妻再娶构成重婚罪不仅要判刑而且要强制离婚妻妾擅去者徒二年因而改嫁者加二等女子更是不得同时拥有二夫不得犯奸违者不仅丈夫可以自行将其休弃而且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根据此规定平民百姓基本遵守一夫一妻的法律规定当然为了维护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目的和男子的特权地位《唐律》在法律上承认妾的合法地位允许贵族官僚等在正妻之外纳妾2同姓不婚同姓不婚是一个很久的传统禁忌中国自西周以来就有娶妻不娶同姓的传统礼经中有明载如取妻不取同姓以厚别也取妻不取同姓故买妾不知其姓则卜之据礼经所言凡是同宗共姓不论正姓庶姓虽隔百代仍然不可通婚同姓不婚主要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一是生理原因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内官不及同姓其生不殖同姓结婚子孙的健康受到威胁直接影响到传宗接代二是伦理原因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佚耻与禽兽同也禁止宗族内结婚乱了名分三是宗法原因取于异姓所以附远厚别也同姓结婚不能扩大家系也不利于扩大社会关系出于礼教的尊卑名分不可乱的原则唐代首次将同姓不婚引入律中《户婚律》同姓为婚条曰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同姓及亲属结婚者为法律所禁止这是针对中国自古以来血缘婚实践结果而做出的合乎科学的法律调整很有进步意义3 非公平性非公平性即不平等性主要由礼的等级性原则所决定的体现在婚姻关系上就是男尊女卑这种不平等不仅表现在夫妻双方权利与义务上也体现在整个婚姻关系中女性所承受的不公平不仅来自于丈夫也来自于夫家众亲戚以至夫家之宗族另外妻妾地位的法定化也为女性的家庭地位作了安排也就是说女性在接受男性不平等待遇的同时也接受自身地位的限制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非公平性是在承继历代婚姻法律制度基础上体现出来的但由于唐代的特定历史条件以及较开明的文化思想这种非公平性体现在对女性的束缚与控制上相对来说比较宽松对此要强调的是公平与非公平也是相对的非公平性在婚姻法律制度中是主要的公平性是次要的如在夫妻同时触犯国家大法犯十恶之罪时所受惩罚是相同的而在其他民事纠纷中或者刑事案件中却又是同罪异罚4礼法结合礼是中国古代社会贯穿始终的社会现象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质和特有的中华法制文明在礼法结合的发展过程中《唐律》的一准乎礼而得古今之平正是以前礼法结合思想自然演进的结果这一点在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并达到了新的高度礼法关系是《唐律》中最重要的一种关系也是中国古代法中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唐代统治者不断修律的过程就是其不断接受儒家法文化观念及实质的过程唐代立法者更是公开宣称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德礼主要是指三纲五常三纲五常既是唐婚姻法律制度始终贯彻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要竭力维护的社会关系同时还是判定犯罪与量刑的主要依据唐朝的婚姻立法充分体现了德礼为本这一立法指导思想不论是婚姻的成立还是解除不论是家庭成。
【doc】隋唐时期的出家人与家庭

隋唐时期的出家人与家庭2005年3月第13卷第2期河南社会科学HENANS0CIALSCIENCESMar..2005V0l_l3No.2隋唐时期的出家人与家庭李晓敏(郑州大学历史与考古系,河南郑州450052)摘要:隋唐时期佛教深入民众的El常生活,崇佛礼佛成为不同阶层许多家庭的重要生活内容.许多皈依佛门的出家人与世俗家庭保持着密切的关系,参与家庭的佛事活动,为父母亲人写经造像,表达自己的孝顺与亲情,甚至在日常生活中参与家庭事务的处理,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家庭成员的信仰倾向.关键词:隋唐;僧尼;家庭中图分类号:K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905X(2005)02—0l18—02唐代,佛教风靡全社会,崇佛礼佛成为不同阶层许多家庭的重要生活内容.举行佛事活动往往由家庭的全体成员共同参与,绝大多数是为家庭成员祈求福佑,即使出家的子弟也参与世俗家庭的佛事活动,与家庭保持着密切的关系.一,为亲人祈福为父母造塔造像写经是僧尼表达对亲人怀念的主要方式.景福寺尼九娘为亡母郭氏敬造弥陀像一铺,又为生父造观音,地藏各一【_1.洪洞县令孙佰悦有出家女尼,字智觉,住圣道寺,"念父生育之恩",因"不重俗家迁穸,意慕大圣泥洹",所以为父亲造灰身塔"于宝山之谷",希望"同沾释氏之流"[21.敦煌灵修寺比丘尼善信,天授二年(691年)三月廿九日"减三衣之余",为亡母写妙法莲花经一部,希望亡母"乘斯福业,上品上生"131.清人陆增祥所着《八琼室金石补正》中记载唐代女尼为父母造像的例子很多,如:尼净明为亡父亡母造弥勒像一龛II,尼恩恩于亡考忌日造地藏菩萨,业道像七躯,尼二娘为亡父造阿弥陀像一铺二菩萨二师子[61.二,参与家庭的佛事活动造像记和写经题记显示,有些造像是由僧尼所造,有些是僧尼与世俗的平民官吏共同所造.有的僧尼还参与自己的出家前的家庭的造像活动.如龙朔二年(662年)种云海在巩县石窟造像,参加者为妻子王氏以及女儿比丘尼果儿.清信士吴难过女为亡过父母造佛说般若波罗蜜多心经,释迦佛一铺.参加的还有过妹比丘尼普贤尚志,过女比丘尼法真,孙女比丘尼二禅.这样的情况在《房山石经题记汇编》中非常普遍.如"大乘大集地藏十轮经卷题记":云居寺主僧玄导供养,慎州剌史李怀仁,夫人靖,息文义府长上果毅师感,妻郡君严,感息上柱国处秦,剌史姝龙华寺尼善遇,女尼善贤,女净光寺尼善胜供养,大经主瀛州常乐寺僧惠庆供养,仁弟高陵府长上左果毅道海,郡君刘,息上枉国师秀,妻孙,海女龙华寺尼善威供养.可以看到,参与造像者除了寺院的僧人外,就是慎州刺史李怀f■一家,包括他的妻子,儿子√L媳,孙子,弟弟,弟媳,侄子,侄媳.还有就是李怀仁的一个妹妹,两个女儿,一个侄女.而这四个女子都是出家的尼姑,其中i人在龙华寺为尼,一人在净光寺.这一个家庭有四人出家,可见其家庭中的信仰气氛是何等的浓重了.这些女子出家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是家庭环境的影响也是毋庸置疑的.而且她们在f}J家之后,还与家庭,家人之间保持联系,反过来为家庭的生活增添了宗教色彩.有的时候,他们出家行为本身就是为家人祈福的一种方式,唐法云寺尼辩惠禅师就是9岁时,"祖母王氏薨,百日斋,度为沙弥尼,荐以景福,承尊命也",后来l8岁受半戒,20岁受俱足戒㈣.三,对亲情的眷恋从史料中我们可以明显感受到出家僧尼对亲人的眷恋,对亲人依依不舍的亲情,这在墓志中有很好的体现.墓志中详细的描述反映出皈依佛门并不能斩断僧尼与父母亲人之间的亲情.唐张说有三子五女,长女为宁刹寺大德,法号义性,父母去世后,义性因七个弟妹都还年幼,所以担负起抚育弟妹,主持家务的重任,志文说她"弟妹幼稚,主家而严"121.萧踽的孙女7岁丧父,22岁出家为尼,法名惠源,27岁时母亲去世,她哀痛之极,墓志言她此后"上规伯仲,旁训弟侄,邕邕闺门,俾其勿坏,则天伦之性,过人数级",显然在自己的家庭里承担收稿日期:2004—09—20作者简介:李晓敏(1975一),女,内蒙古察右中旗人,郑州大学历史与考古系教师. ll8?着很重要的责任,虽然身归佛门,但"天伦之性,过人数级".不仅出家人对家庭有着深厚的感情,家人对于皈依佛门的子女,姐弟也很牵挂.咸亨元年(670年)闰九月崔安居就为出家为尼的姐姐写妙法莲华经卷第匕".开府仪同三司,检校左散骑常侍兼御使大夫周皓之女律师惠因11岁m家,死后"父母眷属,痛彻心髓",为她"香花送终,声闻赞事",她的墓志铭是由父亲撰文,兄长书写的f8j.从对这些尼姑的葬礼的描述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她们与亲人之间较为密切的联系.这些已经皈依佛门的比丘,比丘尼.他们与家庭,与亲人的联系并没有为佛门所阻隔,他们参与家庭的佛事活动,为父母亲人写经造像表达自己的孝顺与亲情,甚至在日常生活中参与家庭事务的处理,并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家庭成员的信仰倾向.佛教在历史上被视为"无君无父",无视儒家的伦理价值,与中国封建宗法社会关于君臣,父子,夫妻等人际关系的道德规范格格不入.但是佛教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逐渐适应了中国封建宗法社会的人际关系,融人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家庭伦理当中,忠孝成为佛事活动的目的和宗旨.家庭伦理关系被带入佛事活动中,佛事活动成为一种世俗化了的社会活动. 本来外在于人们日常生活,与生活内容无关的佛教,一步步介人人们的生活,最终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四,余论佛教在历史上被视为"无君无父".根据生死轮回的教义,本来是不讲敬王孝亲的,无视儒家的伦理价值,与中国封建宗法社会关于君臣,父子,夫妻等人际关系的道德规范格格不入.东晋至唐,儒释之间的"袒服之辩","敬王之辩","偏食之辩",争论数百年.的确,一种新的宗教信仰思想,在一个陌生的民族中传播,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佛教在中国的发展过程中逐渐适应了中国封建宗法社会的人际关系,融人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家庭伦理当中,形成了特有的中国佛教. 陈寅恪先生说过,"释迦之教义,无君无父,与吾国传统之学说,存在之制度,无一不相冲突.输入之后,若久不变易,则决难保持.是以佛教学说,能于吾国思想史上,发生重大久远之影响者,皆经国人吸收改造之过程",此"吸收改造之过程"就是佛教的中国化或本土化的过程这是佛教史上的重大问题.佛教的中国化,历来为学术讨论的重点.它有诸多的表现形式,本文所论及的家人与家庭的火系也是一种具体的表现.佛教中国化是一个渐进的,双向选择的,互动的过程学者们多从中华文明的角度出发论证中华文化长于吸收消化外来文化因素的特征,却忽略了佛教艾化自身的能动性.但这种中国化,也就是佛教在中土传播过程中的变化,不仅仅是被动地为中华文化所"化",同时也是主动地积极地改变自己调整自己,能够在本已深厚的中国文化中扎根并发扬光大,成为中华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文化具有巨大的魅力,而佛教文化中也拥有极强的生命力.由于佛教文化与中华文化的互动融合,使得巾华文化在各个领域中化生和创造绚烂的文化新质,这种化生和创造是能动的.这种改变是中国的无数有名无名的信徒,学者以及文学家,艺术家,1=.匠等根据自己的理解,结合中土的实际而进行的创造.这种交融,是古印度文明和华夏文明的交融,是世界文明史上的一件大事.责任编辑宋淑芳(**********************)参考文献:【l】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三三)【M】.【2】周绍良.唐代墓志汇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4. 【3】商务印书馆.敦煌遗书总目索引『M】.北京:中华书局,1983. 【4】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二九)【M】.【5】八琼室金石补正(卷三二)【M】.【6】八琼室金石补正(卷四四)【M】.【7】北京图书馆金石组,中国佛教图书文物馆金石组.房山石经题记汇编【M】.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l987.【8】周绍良,赵超.唐代墓志汇编续集f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9】陈寅恪.金明馆丛稿二编【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l980. TheBonzesandTheirRelationshipsWiththeFamilyintheSuiandTangDynastyLiXiaomin(HistoryDepartment,ZhengzhouUniversity,Zhengzhou450052,China)Abstract:AsBuddhismwentdeepinthepopulace'sdailylifeintheSuiandTandDynasty. theworshipofBuddismbecameimportantinmanyhouseholds.Manybonzesalsokepttightrelationshipwit htheirsecu——larfamily.Theytookpartinthefamily'sBuddhistactivities,madefiguresandwrotescriptures forthepar—entsofthehouseholdstoshowchildren'sfilialdevotiontotheirparents.Theyevensharedthefa mily'sbusiness.Sotheymightinfluencethebelieftendencyofthehouseholdmembers. Keywords:SuiDynastyandTangDynasty;bonze;household119?。
唐代婚姻礼俗述略

唐代婚姻礼俗述略
杨希义;谢翠维
【期刊名称】《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2(032)001
【摘要】根据唐律和大量文献资料,对唐代的婚龄、嫁娶、离异及婚姻习俗进行了详细地考证和述略,揭示了唐代婚姻制度的主要内容,庶几对中国风俗史研究有所裨益.
【总页数】4页(P123-126)
【作者】杨希义;谢翠维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文博学院,陕西西安,710069;西北大学文博学院,陕西西安,71006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K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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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夫论》佚文及明前版本情况

《潜夫论》佚文及明前版本情况
李晓敏
【期刊名称】《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4(032)001
【摘要】《潜夫论》作为东汉重要的思想史著作,流传年代绵邈.从历代古籍的相关引文与今所见版本相对照,可以辑出《潜夫论》原文10余条.对这些佚文进行正误,
不仅有助于该书的整理,而且能对其明代以前的版本及流传情况作出合理的推测.【总页数】7页(P25-31)
【作者】李晓敏
【作者单位】山西师范大学文学院,山西临汾0410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B23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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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数:____________________教师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隋唐史研究课程作业》题目:《2011年唐代婚姻制度研究综述》年级: 2011级专业:中国古代史姓名:孙永幸学号: 201112091266时间: 2012年06月15日2011年唐代婚姻制度研究综述摘要:婚姻是中国古代史研究中一个较为热门的课题,尤其是正处在封建社会转型期的“唐宋变革”时代,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均呈现出与以往朝代不同的特点,并对后世产生深远的影响。
唐代婚姻制度作为唐代社会生活史的研究相当活跃,研究成果较为丰硕,论著不少。
笔者在中国知网上检索到了近一年(2011——2012)来关于与唐代婚姻制度相关的文章77篇,其中21篇与本文论述主旨有关。
笔者不揣浅陋,将对这一年来有关唐代婚姻研究的21篇文章做以粗略的回顾和展望,以期有助于唐代社会生活史研究的发展。
关键词:唐代婚姻制度研究综述一、从唐传奇中研究唐代婚姻制度汪永华《试论唐三大传奇对士族婚姻制度的批判》1考察了唐代著名的几部文学作品如《李娃传》《霍小玉传》《莺莺传》等,揭示了唐代士族婚姻制度的罪恶。
杨秋红《〈催小玉传〉传别解》2通过分析男女主人公的悲剧命运,揭示了唐代的门第观念与婚姻制度。
王守芝《〈李娃传〉:一副摇曳多姿的唐代社会风情画》3通过分析传奇中主人公命运的悲欢交织,爱恨相伴,揭示了唐代社会士子狎妓的社会风尚,独特的丧葬习俗,婚姻重视重门第等社会心理以及强调由门当户对向男才女貌的自由爱情转变的婚姻观念。
王伟歌《从中唐传奇看唐婚姻法在文学中的反映》4对比了唐传奇与《唐律疏议·户婚》中唐代婚姻的一些例子。
揭示出唐传奇中多种形式的婚姻,都能从唐代婚姻法中找到影子。
邢郁馥《浅析唐传奇作品中的女性形象》5通过分析唐传奇中一系列具有反抗精神、个性鲜明独特、可歌可泣的女性形象。
揭示出大唐一代,妇女的个性意识的提高。
王卫《从挣扎到屈服之路——唐婚恋传奇中男性形象分析》6另辟蹊径,分析了唐传奇中的男性形象,指出男性可以放胆与各种身份的女子发生丰富多彩的浪漫爱情故事,但当落实到婚姻上,无不陷入了心灵追求与社会规范即情与理的矛盾之中。
最终以悲剧告终。
揭示出科举考试、门户偏见、等级制度、父母婚姻包办对唐代婚姻的巨大影响。
朱岩《悲喜殊同——中唐爱情传奇中女性命运探究》7通过分析中唐时期白行简《李娃传》、元稹《莺莺传》、蒋防《霍小玉传》“三大爱情传奇”。
揭示出唐代社会在等级制度下的残酷。
反映了一个制度森严、冷酷无情的封建社会。
1汪永华:《试论唐三大传奇对士族婚姻制度的批判》,文学评论,2011,1。
2杨秋红:《〈催小玉传〉传别解》,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11,33王守芝《〈李娃传〉:一副摇曳多姿的唐代社会风情画》,西昌学院学报,2011,34王伟歌《从中唐传奇看唐婚姻法在文学中的反映》,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35邢郁馥《浅析唐传奇作品中的女性形象》,他山之石,2011,56王卫《从挣扎到屈服之路——唐婚恋传奇中男性形象分析》,延安大学学报,2011,67朱岩《悲喜殊同——中唐爱情传奇中女性命运探究》,开封教育学院学报,2011,9杨成军《唐传奇中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8分析了唐传奇中塑造的女性形象,她们反对封建婚姻制度争取婚姻自由,争取社会地位平等解释了唐代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
二、从唐墓志中研究唐代婚姻制度王静涛《唐崔祐甫家庭变迁研究——以墓志为中心》9对于崔枯甫家庭的生活情况,主要包含婚姻、子嗣、信仰、归葬等方面做了分析。
并对其家庭女性成员作了个体分析,选取代表性人物:太原王氏王媛、范阳卢氏卢梵儿、陇西李氏李金以及博陵安平崔氏崔严爱、崔攀、崔温等人,对她们的出身、才学、品行、子女教育、持家能力尤其是处理危急情况的表现等方面进行描述,通过她们的行为活动来反映崔枯甫家庭的变化,并同时证明女性在博陵崔氏研究中的重要地位。
陈尚君《〈洛阳新获七朝墓志〉新史料评述》10细致梳理了书中所收墓志444件,研究了唐代的共371件。
通过对墓志中关于家族、婚姻、妇女等问题的珍贵记录的分析,揭示了唐代婚姻中的许多重大问题。
三、以特定家族为中心分析唐代婚姻制度董树代《隋唐大族婚姻研究——以禁婚之家为中心》11通过对禁婚令的考察确定禁婚家及其在隋唐的世系,根据世系所载的人物,考察禁婚家的婚姻关系情况,探查影响禁婚家婚姻关系的诸多因素和禁婚令贯彻的实际情况。
将量化分析与分段分析相结合,考察禁婚令颁布前后、安史之乱前后禁婚家族的婚姻情况不同,检视了禁婚令的执行效果以及重大历史事件对禁婚令贯彻情况的影响。
通过分析揭示了门第观念、婚姻习俗、地域限制、士族反抗、政府权威等诸多因素对禁婚家族婚姻关系造成了影响。
刘坤《唐代科举与名门望族》12文章介绍了科举制对名门望族的影响,主要从政治地位、婚姻方面介绍了科举制对名门望族的影响。
解揭示了唐朝婚姻在科举制和名门望族关系中所起的作用,视角新颖。
四、从唐代法律制度来研究唐代婚姻制度8杨成军《唐传奇中女性自我意识的觉醒》,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11,119王静涛《唐崔祐甫家庭变迁研究——以墓志为中心》,郑州大学,2011,410陈尚君《〈洛阳新获七朝墓志〉新史料评述》,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1,1211董树代《隋唐大足婚姻研究——以禁婚之家为中心》,曲阜师范大学,2011,412刘坤《唐代科举与名门望族》,曲阜师范大学,2011,4李瑞轩、李冰《从“和离”离婚制度看〈唐律疏议〉的历史独特性与先进性》13通过对《唐律疏义》中关于离婚制度的总结,认为“和离”的离婚制度是前无先例,后无效法的独特规定。
从《唐律疏义》中独特的“和离”离婚制度着手进行分析,揭示了《唐律疏义》之历史独特性与先进性价值。
曹景雯《唐代和离制度研究》14通过分析唐代和离制度的思想根源,探讨和离制度在唐代的实施情况,并以唐代文献记载的案例和敦煌出土的七件放妻书为基础,分析和离的程序,研究和离制度形成的原因以及对唐代社会的影响。
刘玉堂《唐代“和离”制度的法律透视》15唐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强制离婚;二是协议离婚,即“和离”。
所谓“和离”即协议离婚是指法律将是否离婚的意志完全交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支配,并从形式上赋予双方平等的权利,不允许任何一方将自己单方面的离婚意志强行加给另一方,因而具有协议的性质。
是一篇用现代法律方法分析唐代婚姻制度的文章。
甄艳楠《浅议唐代婚姻法律制度》16唐律在婚姻家庭法律领域所推崇和维护的伦理道德,对于家庭关系的稳定,整个社会秩序的安定,产生了积极有效的作用,它的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不仅有时代特色,而且深刻影响了后世,当代对唐代婚姻立法成功经验的启示与局限性的认识,对我国正在进行的婚姻立法也可提供历史明鉴,也可使我们更好地完善和实施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
方燕《唐代婚姻法律制度探析》17此文以唐代婚姻法律制度作为主要的研习对象,从婚姻的缔结、婚姻的解除、婚姻的效力等方面对唐代婚姻法律制度进行剖析,并对唐代婚姻法律制度的立法先进性、立法缺陷以及历史借鉴意义等问题作了初步探究。
刘宇蓉《唐代婚姻制度:一个〈唐律〉的观察视角》18唐代,离婚极为常见,再嫁不以为非,贞节观念的淡薄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为罕见。
这种现象的产生一方面与当时“开放型”的社会制度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则源于《唐律》反传统、崇尚自由的婚姻制度。
此文从《唐律》入手、对唐代婚姻制度的形成背景、婚姻制度的开放性和利弊展开分析,揭示其特殊的历史意义。
13李瑞轩、李冰《从“和离”离婚制度看〈唐律疏议〉的历史独特性与先进性》,法制与社会,2011,414曹景雯《唐代和离制度研究》,湘潭大学,2011,515刘玉堂《唐代“和离”制度的法律透视》,唐史研究。
2011,516甄艳楠《浅议唐代婚姻法律制度》,法学研究,2011,817方燕《唐代婚姻法律制度探析》,安徽大学,2011,1018刘宇蓉《唐代婚姻制度:一个〈唐律〉的观察视角》,长江论坛,2011,8五、中外对比的角度研究唐代婚姻制度金荣洲的《〈摩奴法论〉、〈唐律疏议〉所见古代印度与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19根据《摩奴法论》、《唐律疏议》对比研究,在政治地位、经济地位、婚姻家庭地位等方面,得出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要比同时期印度妇女的社会地位高得多,说明了作为中华法系下的唐代法制文明在那个时代的进步性。
六从商人的角度研究唐代婚姻制度敖丽莎的《唐代商人的婚姻与社会交往》20此文通过对婚姻与社会交往的研究,动态地了解唐代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
通过对比唐“安史之乱”前后商人的婚姻、社会交往的不同,论述唐代商人地位缓慢提升的过程。
七、从其他角度研究唐代婚姻制度刘玉堂《唐人的择偶观念与方式》21认为唐代青年男女择偶观念与方式的多元化倾向。
一方面,受传统礼教的约束,;另一方面,部分青年男女在婚姻问题上则敢于突破传统礼教的束缚。
这无疑是唐律开放意识的体现。
八、对已有研究的反思与建议综上所述,唐代婚姻制度研究在2011年里,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所拓展,但也呈现出了一些问题,可归纳如下:首先,重复研究。
比如从唐传奇的角度研究唐代婚姻的八篇文章,内容不免有重复之处。
唐代和离制度的几篇文章也有重复之处。
其次,研究者队伍较为单一,研究成果质量较低。
从所搜集到的文章来看,基本是以一般杂志、硕士学位论文为主,高层次的研究论文不多,专著更少,这也从侧面反映了现在的研究者队伍过于年轻化,这也就导致如今研究深度不够、分析不足等诸多问题。
再次,研究视域仍然比较狭窄。
尽管传奇、墓志这些新资料大大拓展了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领域,但很多和其他学科的交叉问题,比如婚姻与疾病医疗、婚姻与社会变革等问题,仍然没有得到重视。
针对以上主要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建议和展望:19金荣洲:《〈摩奴法论〉、〈唐律疏议〉所见古代印度与唐代妇女的社会地位》,唐史研究,2011,2。
20敖丽莎的《唐代商人的婚姻与社会交往》,河北师范大学,2011,321刘玉堂《唐人的择偶观念与方式》,湖北大学学报,2011,9首先,搜集整理史料。
大量的笔记、墓志、考古资料等仍然没有得到充分的整理和利用,应当加强对墓葬考古成果、唐传奇等非传统史料的重视。
其次,在方法论的探索上,社会性别理论在唐代婚姻制度研究中基本处于理论指导地位。
尽管对唐代婚姻制度研究起到了一定的突破作用,但从长远来,唐代婚姻制度研究仍然需要理论的整合和创新。
笔者以为,应当加强社会分层研究理论的建设,从下向上看,以此来认识女性在婚姻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理论成果,比如,唐宋变革论是否可以应用到唐代婚姻制度的研究之中。
再次,加强研究者队伍的建设,壮大研究者队伍。
形成全国的研究氛围,以带动唐代妇女史、社会生活史研究的整体发展,鼓励更多的男性学者加入到研究队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