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与社会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遴选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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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与社会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遴选与管理办法(试行)

为适应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推动专业学位点建设,落实“双导师”制度,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本着“按需遴选、保证质量、规范管理”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热爱研究生教育工作,遵守我校有关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团结协作的精神;为人师表,作风正派,身体健康,能亲自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2.如果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工作,应取得教授或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当层级);如果在政府相关部门工作,其工作内容应当与社会工作相关,并担任处级及其以上职务(或相当层级);如果在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任职,应当受过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

3.新增补为导师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如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等)、正处级及以上管理人员、机构负责人的

年龄不超过55周岁,副高级职称(如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等)、资深社会工作者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

二、业务要求

1.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当学有所长,有明确的研究领域、较高的学术造诣,能够为研究生授课、开讲座,具备全过程指导学生学习、实践、撰写毕业论文的能力。

2.在政府部门、社团、民非、基金会任职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应当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突出的实务技能,能够为学生举办实务工作坊,能够为学生的社会实践、见习与实习提供有效的指导。

3.在学术研究、教学工作、社会服务与管理方面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级课题的研究人员;

(2)省、部级科研课题的主要研究人员;

(3)厅、局(司)级科研课题的主持人;

(4)国家级科研成果奖的参与人,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的主持人和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参与者);

(5)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参与人,省级教学成果奖的主持人和一、二等奖的主要完成人(前三名参与者),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获得者,校级及其以上教学名师;

(6)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学术研究论文4篇以上,其中,三类或以上级别论文不少于2篇(以我校人事处文件为依据);

(7)公开出版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学术著作或专业教材,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8)在政府、社团、民非、基金会任职的人员应当公开发表过与社会工作相关的文章,或撰写的研究报告、政策方案被政府相关部门采纳(需提供证明),或者获得过市级及其以上与社会工作相关的奖项(如优秀社会工作者、慈善人物、公益人物等)。

三、遴选程序

1.学位点根据招生规模、培养要求、导师队伍结构等具体情况,向学校递交校外导师增补申请;

2.学校下达校外导师增补计划;

3.学位点根据实际需要,对外发布校外导师遴选通知及其要求,接受相关人员报名;

4.学位点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初审,或组织业务水平测试,并提出建议名单;

5.学校研究决定,与外聘导师签订《协议书》,并发文公告。

四、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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