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清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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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信条》
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它是清政府 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 宪法性文件。在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 权力,相对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 它仍然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二、清末修律
(一)清政府修律的动机与宗旨 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清朝统治者在 内外各种压力之下,逐渐对原有的法律制 度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改与变革。其基 本宗旨在于:
1、作为地方咨询机关的咨议局
2、作为中央咨询机关的资政院
(四)《钦定宪法大纲》
共23条,分为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 利义务”两部分。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 件。规定皇帝不得用诏令随时更改法律,也不得 改变已审定案件,对皇帝的立法权和司法权有了 一定的控制。对民众的权利和义务有了最初的意 识。当然,它无论在结构形式上还是条文内容上, 都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精神。其最突出的 特点就是皇帝专权,人民无权。
(二)主要的“预备立宪”活动
清政府于1905年,派遣五大臣赴日本等 国考察宪政,设立“宪政编查馆”。1906 年发布“预备立宪谕”,并进行官制改革。 在上述长达数年的“预备立宪”活动 中,其最为重要者为两个方面: 其一,设立咨议局与资政院。 其二,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和十九信条。
(三)咨议局和资政院
2、清末修律的历史意义
清政府在20世纪初期所进行的大规模修 律活动,虽然在主观上是一种被动的、被 迫进行的立法活动,修律本身也存在着根 本的缺陷和局限性,但在客观上也产生了 显著的影响,在中国近代法制发展史上占 有重要地位。
1、清末变法修律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 体。 2、清末变法修律为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奠定了初步的基础。
其一,在传统的司法体制中,从未设立独 立的司法机关,以行政兼理司法,致使审判 不公,尤其刑名幕友助为审理,弊端丛生; 其二,审级繁多,审判权限混乱;
其三,民刑不分、实体与程序不分,以刑 律包含所有的刑事、民事及相关的诉讼法 规,缺乏完整的诉讼程序; 其四,无确定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兼管 犯罪的侦查,人犯的逮捕。
1、《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2、《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与大清民事诉讼 律草案》。 3、 《大理院编制法》 4、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5、 《法院编制法》
(四)清末修律的特点和意义
1、清末修律的基本特点 参酌各国法律,进行变法修律。借用西方 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 封建制度的内容,即成为清朝统治者变法 修律的基本宗旨。在体例和内容上都有所 变革。
3、 《大清民律草案》
大清民律草案,是清政府于1911年8月完 成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民法典草案。 共分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 吸收了大量的阶级民法的理论、制度和原 则,而亲属、继承两编则由修订法律馆起 草,带有浓厚的中国封建制度和封建礼教 的色彩。
4、商事立法
5、诉讼与法院组织方面的立法
它在表现形式、法典结构以及具体内容 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 典。
2、《大清新刑律》
是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 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
它有以下较大的改动: 1、在体例上将整部法典分总则和分则两部 分。 2、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分为主刑和从刑 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 没收两种。 3、采用罪刑法定主义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 平等原则等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
2、制定新法律、新法典。
3、配合一系列新法典的制定,逐渐改革旧 的司法体系和诉讼制度。
(三)清末修律的主要成果 1、 《大清现行刑律》:是大清新刑律制 定完成之前的一部过渡性的法典。
其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大清律例中按六部名称而分的六 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其性质分隶三十门。 3、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
第十一章 清末法律制度的 变化
(1840-1911)
学习要求:学习本章,要知道清末中国法 制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华法系逐渐解体, 外国法不断引进中国,中国法制开始走向 近代化。 一、清末“预备立宪” 二、清末修律 三、清末司法诉讼制度的变化
一、清末“预备立宪”
(一)社会历史背景 所谓“预备立宪”,是指清政府在20世 纪初进行的以预备“仿行宪政”为名的政 治欺骗活动。 其实质是,清政府用宪政作幌子,争取 和拉拢资产阶级立宪派,抵制革命运动, 适应帝国主义进一步控制中国的需要,巩 固清朝的专制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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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末变法修律在一定程度上引进和 传播了西方近现代的法律学说和法律 制度。 4、清末变法修律在客观上有助于推动 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教育制度 的近代化。
三、司法诉讼制度的变化
(一)诉讼体制的变化 早在17 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所建立起来 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从其产生一开始,就显示出 巨大的优越性,并且在19 世纪时迅速发展,各个部 门法相继完善,面貌日新月异。与此相反,中国固 有的专制主义法制却相形见绌,显得陈腐落后。通 过对中西司法制度的深层比较,可以看出:清末时 期,从朝廷高官到社会各界、以至革命先行,均严 厉而深刻地抨击了清末司法体制的弊端:
如此等等,中国传统司法体制已经明显地 落后于时代,严重地妨碍了社会的发展。
1、调整司法机关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 务,以使行政与司法分立,并改按察使司 为提法使司,负责地方司法行政工作及司 法监督。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作为全国最高审 判机关。 (3)实行审检合署,在各级审判厅内设置 相应的检察厅。
1、为适应时变,要吸收引进西方近现代法 律形式、法律制度。 2、变法修律不能违背中国传统的封建道德, 不能从实质上损害中国的封建政治制度与 封建社会秩序。
(二)清末修律的基本情况
设立了主持修律的专门机构-修订法律 馆,以沈家本、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 分为三个基本方面。
1、是删修旧律旧例,改订刑罚制度,废除 一些残酷的刑罚和一些明显不合潮流的制 度。这一方面以大清现行刑律为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