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法律实务案例介绍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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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拍品实际成交价低于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的
保留价时,《卖家结算单》所确认的成交 价是否是对合同保留价的变更?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五十条规定,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 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但是,原告却于2013 年6月17日在《卖家结算单》上签字并领取了拍卖款,根据拍卖行业的一般操作惯例, 在成交价低于委托合同约定的保留价的情况下,委托人与拍卖人通过签署《卖家结算单》 的形式,对成交价进行了确认,即视为双方已经变更了原委托合同的保留价,对成交价 格均无异议,而无需另行签订其他书面协议来变更保留价。故原告在《卖家结算单》上 签字并领取拍卖款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已经变更了原委托合同的保留价或者说原告最终 确认了拍卖结果。另外,本院需要指出的是,原、被告通过本起诉讼都需要正确认识自 身存在的问题,原告认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及时明确提出异议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益, 而被告作为拍卖专业机构应严格按照拍卖法的规定规范拍卖行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 生。
案情简介
一、2013年被告某银行与被告金润拍卖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约定委托拍卖行依法拍卖别克及 思铂睿轿车各一辆,如实填写拍卖标的物的质量和瑕疵(见《委托拍卖标的清单》附件,其中,委 托人对思铂睿轿车进行了鉴定评估,评估该车辆的价值为160000元。
二、2013年5月2日被告金润拍卖行在《联合日报》发布拍卖公告: 2013年5月10日对别克轿车、 思铂睿轿车进行公开拍卖。原告签订《拍卖会拍卖规则及竞买须知》、《竞买合同》后,参加拍卖 活动。以162000元的价格当场拍得思铂睿轿车一辆。
第一部分
拍卖的特殊规则下 拍卖法的实际实用
1.价高者得规则
依据:第51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 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 含义:是拍卖过程中的成交规则,即拍卖标的必须转让给出价最高 的竞买人。 限制条件: 最高应价必须经拍卖师确认后才可成交;不得对抗法律的强制性规 定
实务总结
1、部分法院严格要求拍卖人标的瑕疵的告知义务,特别是基于专业身份 应当告知而未告知的的情形。
2、拍卖人的免责声明必须针对特定拍卖品所作的明确、公开的和足以对 竞买人起到提示作用的声明,必须具备特定性、针对性,而非使用一切 拍卖标的的一般性免责声明。否则,拍卖人的瑕疵告知义务、拍卖人的 核实义务将沦为虚置。
实务总结
1、拍卖师应就最高应价与保留价反复核对,再落锤确定,否则未经委托人追认的法院 有权判决拍卖人赔偿包括补足差额在内的相关损失。
2、应与委托人就保留价的确定及调整进行明确约定,任何的调整应由委托人书面或其 他形式进行确认,并留取证据。
3.瑕疵请求权规则
拍卖标的的瑕疵: 品质瑕疵:质量瑕疵,包括外观形态、制作原材料、制作技术工艺 权利瑕疵:所有权、处分权 请求权:是权利人请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买受人享有的 权利。
四、委托人三色公司将拍卖公司诉至法院,认为只有一人参与竞买、拍卖无效。 请求:1.确认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拍卖公司承担。
1 一人竞拍的类型? 2 一人竞拍的拍卖行为是否有效?
裁判要点
一人竞买不影响拍卖效力。虽然三色公司称本案所涉拍卖只有沛东房产公司一家 参加竞买应属无效,但认定拍卖行为无效应当依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而一人参加竞买是否构成无效的问题,无论是合同法、拍卖法,还是与拍卖相关的 行政法规,都无明确强制性规定。因此,三色公司关于一人参加竞买应属无效的理由不 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1、审核义务、信息披露 2、对当事人忠诚的义务 3、不得自营和严守诚信的义务 4、依法交割和其他义务
案情简介
一、钱某(已故)与杨某系夫妻,钱某夫妻及钱女与被告李国强系朋友关 系。钱某夫妻、钱女与李国强平时通信频繁达到上百封。2013年5月,拍 卖公司受李国强委托对钱某夫妻和钱女的书信手稿进行拍卖。并刊登公告、 计划于6月18-20日进行预展,新华网、人民网等多家媒体报道,介绍了拍 品中部分书信手稿的细节内容,并有部分文章以附图形式展示了相关书信 全文。
特别强调的是针对“无未知瑕疵”,即不存在应当告知而未告知的瑕疵。
1、是对未经确定性陈述的内容,自己没有明确声明、陈述的内容声明不保证, 对于确定性陈述内容,声明不保证的,该声明无效。 2、免责声明及条款,必须是拍卖人履行了法定的瑕疵告知义务而凭借拍卖人 自身能力不能够发现的瑕疵,即没有发现瑕疵不是拍卖人过错的结果。 3、若是委托人的责任,拍卖人的先行承担,再另案向委托人追偿。
五、原告将拍卖行和委托人一并诉至法院,认为拍卖行隐瞒车辆已经改型且合格证存在瑕疵的 事实,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相关损失。
裁判结果
1、被告金润拍卖行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车辆购置款及佣金165000元,并承 担自2013年5月10日至2014年10月22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 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2、被告金润拍卖行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车辆购置税20496元; 3、原告返还被告金润拍卖行有限公司东风本田思铂睿轿车一辆; 4、驳回原告对被告某银行的诉讼请求;
依据
《拍卖法》 第27条 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18条 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拍卖人应当向 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 第61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 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 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 瑕疵担保责任。
二、截至2007年7月23日,仅有一名竞买人沛东房产公司交纳保证金参与竞买, 最终沛东房产公司以起拍价1800万元拍卖成交,并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
三、拍卖成交后,上述标的物被沛东房产公司占有使用。2009年6月17日,沛东 房产公司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委托方要求其对上述拍卖成交的土地和房屋 配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等。案件正在审理当中。
二、该拍品在2013年5月31日春季艺术品拍卖会上,以8.5万元 价格拍卖成交。2013年6月17日,原告在《卖家结算单》上签字,领 取了扣税后的拍卖款82,450元。
三、原告认为拍卖公司低于保留价成交的拍卖违反拍卖法的规 定,并有欺诈行为。据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拍卖公司退还拍品, 如不能返还则要求被告赔偿25万元。
《拍卖管理办法》 第50条第2款 拍卖企业、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者品 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以下简称免责声明)。但是拍卖企业、委托人 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拍卖标的有瑕疵时,免责声明无效。
重点
明知不告知或应当知道却疏忽不告知。 应当知道的衡量标准,应从从事专门行业具备专业知识的人的标准进行衡量
相关法律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拍卖: (一)没有竞买人参加拍卖的; (二)第三人对拍卖标的所有权或处分权有争议并当场提供有效证明的; (三)委托人在拍卖会前以正当理由书面通知拍卖企业中止拍卖的; (四)发生意外事件致使拍卖活动暂时不能进行的; (五)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的情形的。
原告主张涉案车辆合格证存在瑕疵导致无法办理挂牌手续,该项瑕疵仅仅从外观观察是无 法得知,且被告也无证据证实在拍卖前向公众或者原告明示过涉案车辆合格证存在无法挂牌上 路的情形,故对被告金润拍卖行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车辆购置款项按照银行同期贷 款利率标准计算到立案时为14258.75元应由被告金润拍卖行承担,本院予以支持。
三、成交当日,原告与金润拍卖行签订《拍卖会竞价笔录》、《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7日内 将成交款和佣金165000元付清,且提取涉案车辆及车辆合格证及保险单等手续。2013年5月15日通过 泰安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原告为此向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 税局岱岳分局缴纳增值税34843.90元。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拍得涉案车辆后,被告金润拍卖行向原告提 供了车辆合格证、保险等相关手续系被告履行应尽的附随义务。原告持被告提供的车辆合格证 去办理车辆挂牌业务时,因合格证存在瑕疵导致挂牌不成,经原告向车辆生产厂家查询、更换 车辆合格证后,依然无法办理车辆挂牌业务,则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提供的手 续导致原告购买的车辆无法挂牌上路,本案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应予解除。
实务总结
1、虽然中拍协法律咨询委员会曾多次给地方拍卖行业协会、拍卖企业关于《一个竞买 人能否举办拍卖会》的复函中多次反复强调:在仅有一个竞买人的情况下,应当中止拍 卖。但从相关法律规定来看,尚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禁止一人竞拍。
2、不应简单的把公开竞价局限在拍卖会现场,应该认为从拍卖人发出拍卖公告,竞争 和竞价就开始了,而应从最大限度促成交易的角度理解一人竞拍。
拍卖法律实务
前言
• 拍卖法是为了规范拍卖行为,维护拍卖秩序,保护拍卖活动各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公平、公正、公开的立法原则而制定的法律,适用于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2004年8月28日,我国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 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根据最新规定,《拍卖法》按照法律内容共分为 六个章节,分别是总则、拍卖标的、拍卖当事人、拍卖程序、法律责任和 附录。《拍卖法》从拍卖相关的流程和责任等方面较为具体地阐述了在拍 卖过程中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等相关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 务,以及拍卖程序中拍卖委托、拍卖公告与展示、拍卖的实施、佣金等具 体流程方面的法律责任。
第二部分
拍卖当事人在拍卖 法中的地位权重
一 拍卖人
定 义:
《拍卖法》第10条:拍卖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设立的从事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 经许可从事、领取《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受拍卖法调整
权利和义务
1、信息知情 2、经营性拍卖活动 3、拍卖标的瑕疵声明的权利 4、获得拍卖服务报酬
重点
案情简介
一、2007年7月16日,拍卖公司在《青年报》刊登拍卖公告,载明:“本公司受 三色公司委托,将于2007年7月23日在本公司大厅对以下标的公开拍卖:重庆北碚区 龙凤二村6号厂房,保证金800万元。瑕疵:该标的的房产被抵押,土地被法院查封。 自公告之日起,到本公司查阅资料及现场查勘……上述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
保密: 第28条 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 密。(公开是常态,保密才需要明确)
调整: 委托合同中应设置委托人调整保留价的时限、方式 委托人要求调整的证据留取 在拍卖文件中公开保留价后单方修改的风险
案情简介
一、2013年1月22日,原告与被告拍卖公司签订一份《委托拍卖 合同书》,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曾国藩书对一轴委托拍卖公司进行 拍卖,保留价为15万元。
原告为该车辆缴纳的车辆购置税20496元系原告因信赖被告金润拍卖行拍卖的车辆能够上路 的前提下支出的税费,现原告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则原告的该项花费,被告金润拍 卖行应当承担。
被告某银行与被告金润拍卖行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与原告主张的拍卖合同关系并非同一 法律关系,故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某银行承担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2013年6月16日原告到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理涉案车辆挂牌手续,交警队队在输入 相关信息时,发现涉案车辆合格证存在伪造嫌疑,该车无法办理挂牌业务,建议原告进行嫌疑调查, 与生产厂家进一步核实。并于2013年6月26日为原告出具证明一份。后原告与该车生产厂家查询、协 调,生产厂家为原告更换了车辆合格证,原告再次办理挂牌业务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20496元,依 然显示上述信息,无法挂牌。
2.保留价规则
含义:又称底价,委托人确定的某件拍品可以成交的最低价格。 依据:第50条 拍卖标的无保留价的,拍卖师应当在拍卖前予以说 明。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 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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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价的确定、保密、公开、调整
确定:委托人确定、评估机构确定、委托人与拍卖人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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