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村社传统为参照(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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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勇:中国家户制传统与农村发展道路——以俄国、印度的
村社传统为参照(下)
1学人简介
徐勇,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研究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四、农工商结合传统与农工商互补经济在漫长的农业文明岁月里,中国创造了世界上无与伦比的农业文明,同时又伴随着农民的普遍贫穷,存在着世界上最为突出的农民问题。造成这一历史悖论的原因很多,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人多地少。呈几何级增长的庞大人口堆积在有限的土地上,人均占有的土地资源不断细碎化,所获得的产品也十分有限。人们只能在有限的土地空间内寻求生存的可能,由此形成在家户基础上的农工商结合传统。一家一户为单位、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是中国农业的基本生产方式。所谓自给自足,就是农村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物品主要、甚至完全依靠自己。要维系简单的温饱生活,除了农业生产以外,还需要手工业劳动,这就有了“男耕女织”。手工劳动是农民得以满足基本生活需要的重要条件。除了家庭内部手工业以外,家户以外的务工并以此获得劳务收益是农民生活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缺乏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家庭,劳动力处于剩
余状态,需要通过出卖劳动寻求生路。首先是在本家户附近为大户帮工,其中有时间较短的“短工”,也有长年累月为他
人做工的“长工”。这种务工尽管主要是农业劳动,但不是为
自己的劳动,而是通过为他人劳动交换自己所需要的收益。当然,这种劳动收益取决于劳务供给。如果当地不能提供更多的劳务供给,便会出现进城或者到外地务工。如农忙季节专门从事割麦子的“麦客”,远走他乡寻求生存之道的“走西口”、“闯关东”、“下南洋”等。除务工以外,经商也是农民获得收益的活动之一。这种活动最初或者普遍的是简单的产品交换。因为农民的许多日常用品是本家户难以生产和满足的,如作为生产用品的铁器、作为日常生活必需品的盐等,因此集市贸易成为农村普遍的经济活动,也是维系农民日常生活的必要条件。中国农村社会也被有的学者视为一个集市社会。
(33)在此基础上,农民萌发了商业意识,一部分人脱离或者半脱离土地专事商业活动,有的甚至远离故土,如“走西口”、“闯关东”、“下南洋”中相当一部人是从事商业活动。农业基础上的打工经济和经商活动在中国由来已久,人们并不只是固守土地和固守单一的农业活动。特别是这种农工商结合是建立在家户基础上的,是家户生产经营和生活延续的重要条件,是对家户农业经济的重要补充。中国的家户实际是一种农工商结合的生产和生活单位。农工商结合是中国家户制的重要特点,维系和推动着中国农业文明。首先,农工
商结合为农民提供了更多的生存机会,维持了家户经济基础。在古代中国,不仅人多地少,而且土地流动率高,人口占有土地极不均衡。除了部分自耕农可以勉强维持生计外,相当一部分农民缺乏、甚至没有生产资料。即使是有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成员,也可能因为天灾人祸而陷入困境,甚至绝境。务工经商可以为农民提供更多的生存机会,特别是那些人多地少的家户,只有从事务工经商活动才能贴补家用,维持生计,在残酷的生存条件下寻得一条活路。所以,在中国,愈是人多地少的地方,愈是人多地少的家户,农工商结合,特别是工商活动就愈活跃,如中国东南沿海地带便是民间工商活动最活跃的地区。很难想象,如果没有工商活动作为补充,中国的家户制能够长期维系。其次,农工商结合为农村人口发家致富提供了希望,成为家户发展的动力。一般来讲,以劳务为主的务工活动和简单的经商活动收益十分有限,只能简单贴补家用,维持生计。但是,有些特殊的务工活动,特别是经商活动,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甚至发家致富。在中国,许多地主得以成为地主,就是依靠从事工商活动积累的资本;纯粹依靠农业劳动购买田产、成为地主几乎是不可能的。而地主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土地主,即纯粹依靠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地主;一类是工商业兼地主,即从事工商业活动并获得收益的地主。前者不仅收益小而且风险大,如果农业生产歉收或者绝收,地主也会陷入破产;后者不仅收
益大而且风险相对小,因为有多种收益。因此,工商业地主成为地主经济的发展方向。这种发家致富的可能性,为人们的勤奋劳作提供了动力和示范。在中国,一方面是安土重迁,故土难离;另一方面是许多人离土离乡,别妻离家,外出务工经商,一旦成功便可家族兴旺,光宗耀祖。可见,农工商结合为中国农村发展注入了活力,并进一步巩固了家户传统。农工商的分工分业是一般规律,但不同国家有不同表现形式。与中国相比,俄罗斯恰恰是人少地多,辽阔的土地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生存机会。在俄罗斯农村发展历程中,也存在农业与手工业的结合。但在村社体制下,农业和手工业是在村社单位基础上结合的。在村社劳动组合中,有的人从事农业,有的人从事手工业活动,是一种专业化分工。人们从事农业和非农业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没有太大差别。而在村社基础上的农奴制下,农奴为主人提供的劳务是无偿的,自然也是被迫的。由于生活相对平均且有一定保障,俄罗斯农民没有外出务工的冲动,“甚至不敢想象没有村社自己能否生存”。(34)而且,村社制也限制了成员外出务工经商,俄国统治者更是从法律制度上严格限制农民外出。事实上,“农民的农奴化是通过剥夺农民的自由迁徙权、将其固着在领地(村社)上来实
现的。”(35)因此,俄罗斯农村犹如静静的顿河一样,是一个相对静止的社会。印度农村也存在农工商活动。但在村社种姓制下,村社成员是按照家庭种姓从事不同产业活动的,
高种姓家族的人从事高级活动,低种姓家族的人从事低级活动。本来,职业化分工有利于产业发展和生活改善。但这种种姓职业化分工的世代传递,决定了低种姓的人无法改变其悲惨命运,所获收益也十分有限。而且,高种姓的人不愿意也不允许低种姓的人离开村社外出务工经商。因此,低种姓的农民不可能通过非农业活动改变其命运,其生活状态犹如恒河一般是固定不变的。农工商结合是中国农村家户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业文明不断累积的动力源泉。但在古代中国,工商业活动空间有限,农工商结合毕竟是低层次的,绝大多数农民仍然处于贫困状态。因为如此,进入20世纪以后,家户制被视为落后的传统加以抛弃,并选择了集体化的道路,其方式则是极具俄国特色的公社体制。与家户制的农工商结合不同,公社体制下的农工商活动是在公社组织基础上的内部分工,类似于俄国村社的劳动组合的专业分工。无论是从事农业,还是非农业生产活动,都是以工分的方式取得相差不大的报酬,都缺乏生产自主性和积极性。在公社体制下,农村社会成员几乎没有外出务工的可能。由于国家实行统购统销体制,主要商业活动为国家所控制,家户个体的商业活动受到严格限制。在极“左”的“文化大革命”年代,集市自由贸易作为“三自一包”的“修正主义路线”受到批判,连农民卖鸡蛋以换取日常生活用品的活动都被视之为要割掉的“资本主义尾巴”。这极大地影响了农民正常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