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调味料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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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调味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复合调味料产品的定义、分类与型号、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识、标签、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精制食用盐、味精、白砂糖、脱水蔬菜、香辛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香精,经加工制成的粉状、酱状、油状复合调味料。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317 白砂糖
GB 2716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 2720 味精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789.2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3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
GB 4789.4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群检验
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群检验
GB 4789.10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菌群检验
GB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
GB 5009.24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M1和B1的测定
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39 酱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 5461 食用盐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2457 食品中氯化钠的测定
GB/T 15691 香辛料调味品通用技术条件
DB11/515 固态调味品卫生要求
DB11/516 半固态(酱)调味品卫生要求
DB11/517 液态调味品卫生要求
QB/T2640 咸味食用香精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复合调味料
以食用植物油、精制食用盐、味精、白砂糖、脱水蔬菜、香辛料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食用香精,经加工制成的粉状、酱状、油状复合调味料。分为调味酱(包)、调味油(包)、调味粉(包)、脱水蔬菜等。
4 技术要求
4.1 原辅料
4.1.1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4.1.2味精应符合GB 2720的规定。
4.1.3 白砂糖应符合GB 317的规定。
4.1.4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2716的规定。
4.1.5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4.1.6 复合食品包装袋应符合GB 9683的规定。
4.1.7 食用香精应符合QB/T2640的规定。
4.2 感官指标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感官指标
4.3 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表2 理化指标
4.4 微生物指标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规定。
4.5 单件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4.6 食品添加剂
4.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
4.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
4.7 生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检验
取适量试样于洁净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下目测色泽和外观,以鼻嗅、口尝的方法检查气味和滋味。
5.2 理化指标
5.2.1食盐
应遵照GB/T12457的规定执行。
5.2.2 总砷
应遵照GB/T 5009.11 的规定执行。
5.2.3 铅
应遵照GB 5009.12 的规定执行。
5.2.4 总汞
应遵照GB/T 5009.17 的规定执行。
5.2.5 水分
应遵照GB 5009.3 的规定执行。
5.2.6 氨基态氮
应遵照GB/T 5009.39 的规定执行。
5.2.7酸价、过氧化值
应遵照GB/T 5009.37 的规定执行。
5.2.8挥发性盐基氮
应遵照GB/T 5009.44 的规定执行。
5.3微生物指标
5.3.1 菌落总数
应遵照GB 4789.2 的规定执行。
5.3.2 大肠菌群
应遵照GB 4789.3 的规定执行。
5.3.3 沙门氏菌
应遵照GB 4789.4的规定执行。
5.3.4 志贺氏菌
应遵照GB/T 4789.5的规定执行。
5.3.5 金黄色葡萄环菌
应遵照GB 4789.10的规定执行。
5.4 单件净含量
应遵照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执行。
6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6.2 出厂检验
6.2.1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2.2 检验项目:调味酱:感官、水分及挥发物、净含量允许偏差、食盐、酸价、过氧化值、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调味油:官、水分及挥发物、净含量允许偏差、食盐、酸价、过氧化值。调味粉:感官、水分及挥发物、净含量允许偏差、食盐、氨基态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6.3 型式检验
6.3.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全部项目。
6.3.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进行一次:
a).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b).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c).出厂检验与上批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d).供需双方发生产品质量争议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