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4 第五章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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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合伙利益的相对独立性
4. 合伙民事责任的相对独立性
(1)《合伙企业法》第 39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
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
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补充连带责任
(2)《合伙企业法》第41条:“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 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节 非法人组织概述
? 一、概念:非法人组织是指虽不具有法人 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 组织。
? 特征: ? (一)非法人组织是人合组织体 ? 1.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组织体 ? 2.是具有稳定性的组织体(一般应设有代表
人或管理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 组织规则、进行业务活动的场所)
第六章
(二) 合伙的成立
1. 须有两个以上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个人合伙)或法人(法人合伙)
2. 须签订合伙协议
《民法通则》意见第 50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 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 系。”但对于成立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须订立 书面合伙协议。
? (二)非法人组织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 (三)非法人组织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的组织体(其民事责任能力是不完 全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应由其出资人 或开办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 (一)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
? (二)须有自己的名称(用以对外以组织 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第六章
(二) 合伙事务执行的异议与撤销
合伙事务执行的异议是指合伙协议约定或合体 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时,合伙人 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不同意见即异议。 如果提出了异议,合伙事务应暂停执行,待合伙人 取得共同意见后再予执行。
合伙事务执行的撤销是指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 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议执行合 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决定撤销该委托。一旦形成撤 销决议,该合伙人就不再为该合伙事务的执行人。
第六章
二、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的执行是指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 代表合伙组织,进行民事活动。
1. 全体合伙人共同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2. 几名合伙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3. 合伙负责人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第六章
合伙事务执行人应承担的义务是:
(1) 注意义务。 (2) 忠实处理合伙事务的义务。 (3) 竞业禁止义务。任何合伙人都不得经 营与合伙业务相竞争的事业。(联系公司法 学上的介入权)
? (三)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并 不要求属于自己独立享有,也不要求与其 成员的财产截然分开)
? (四)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以对外代 表非法人组织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合伙
(partnership)
一、合伙概述
(一) 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广义的合伙包括营利性合伙、非营利合伙及临时性 合伙。狭义的合伙专指营利性合伙。本节所指的合伙是 营利性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法人) 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 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联合体。合伙由合伙合同和合伙组织两个不可分割的部 分构成。
3. 须合伙人共同出资(货币、实物、工业产权、土地 使用权、劳务等),共同经营
《民法通则》意见第 46条:“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者实物,并
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 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
第六章人。”
(三) 合伙的法律地位 合伙属于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的
(3)《合伙企业法》第42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 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4)《合伙企业法》第43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 债Biblioteka Baidu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 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 额用于清偿。
第六章
(三) 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执行与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法》第31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5)《合伙企业法》第41条:“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 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6)《合伙企业法》第42条:“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 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7)《合伙企业法》第43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 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 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1) 财产性质不同(相对独立性;完全独立性 — —与成员财产完全分开)。 (2) 财产责任不同。这是合伙与法人的关
键区别。 (3)经营方式不同。(一般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共 同经营;由法人机关决定和经营)
(4) 成立的条件不同。(按合伙协议;按法律、 法规、章程)
地位,这主要表现为: 1. 合伙人格的相对独立性
第六章
2. 合伙财产的相对独立性 (1)合伙财产为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2)出资份额向外转让须符合合伙协议的约定并经全体合
伙人同意
(3)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4)《合伙企业法》第 39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 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 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补充连 带责任
第六章
合伙的法律特征是: 1. 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而法人组
织的成立须有章程行为)
2. 合伙是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联合体,具有团 体性(主要表现在合伙的人格、财产、利 益、民事责任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但这 种独立性没有法人高)
3.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 担风险,并对合伙组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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