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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法理学案例分析

【原创】法理学案例分析

本文我就一则我所闻所见的劳动争议案例中的法理学问题进行阐述。

案例如下:2012年6月1日,赵某签署某媒体公司的《员工登记表》后于6月14日起开始工作,主要从事人事管理工作。

合同中约定,其每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另有根据绩效支付的绩效工资。

6月2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将劳动合同文本在邮件上传送给赵某,让其办理为新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的事项。

2012年12月1日,劳动监察机构来公司核查用工资料,公司让赵某整理相关资料用于检查,发现资料中没有赵某自己的劳动合同。

公司要求尽快与赵某订立劳动合同,否则将无法继续与其维持用工关系。

同日,赵某离职。

赵某诉至仲裁,请求判令公司按照其离职前的平均工资每月8000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等。

分析:本案属劳动合同纠纷。

本案争议焦点是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赵某二倍工资。

但是归根结底,裁判的依据在于法理学上的分析。

本案涉及到法律规则和法律规定的运用,合法性原则的运用,本案是一则利用法理学知识解决实际纠纷的典型表现,首先,我们来看下《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似乎,只要用工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那本案也是这样处理吗?我们必须从法理学的角度,对案例中做出评价我们看本案中,公司未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赵某进入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工作,其工作职责之一是代表公司一方与员工及时办理签订劳动合同,理应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及国家关于劳动和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劳动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完整版

劳动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完整版

劳动法学作业答案作业1: 案例分析: 9月, 某工艺厂与吴某签订合同, 约定由工艺厂提供原材料和花样图案, 吴某为工艺厂制作藤编工艺品, 工艺厂每月按照吴某交付的工艺品数量给付报酬, 合同期限为一年。

合同履行6个月之后, 因为市场上的藤编工艺品滞销, 工艺厂单方面解除了与吴某的合同, 吴某为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 1) 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加工承揽关系, 加工承揽关系不适用劳动法。

( 2) 吴某不能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因为其与加工厂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工艺厂与吴某之间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 而是普通的民事合同, 故工艺厂单方面解除合同时, 应承担违约责任, 向吴某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一.选择选择题1.19世纪初期颁布的劳动法规出现的形式是( 工厂立法)2.劳动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是自19世纪初大工业生产后, 由于国家对雇佣关系的干预从( 传统民法中独立出来的)3.中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是( 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4.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经济补偿金, 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每满一年支付( 1个月) 工资的标准付5.非全日制用工的计酬方式主要是( 按小时计酬)6.《集体合同规定》第11条规定: ”职工一方代表在劳动合同期内自担任代表之日起( 5年) 以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 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7.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200%) 的工资报酬8.根基相关法律规定, 下列节日不属于全民共同的法定节日的是解放军建军节9.职业安全卫生制度的保护范围包括( 劳动过程)10.中国《劳动法》规定,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下··国家规定的( 第四级) 体力劳动···11、历史上最早出现的劳动法规是18 ( 英国) ··12、在劳动法的渊源中,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的是( 宪法)13、中国法律明确禁止的健康歧视, 除了残疾歧视, 还包括( 传染病病原携带歧视)14、关于全日制用工中, 劳动关系双方约定试用期的说法中, 正确的是(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15、中国法律规定, 职工代表大会至少( 每半年召开一次)16、属于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有( 婚、丧假工资)17、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 1年) 的固定职工,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18、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年)19、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应建立档案。

劳动关系运行中的劳动争议处理10个经典案例(判例评析汇编

劳动关系运行中的劳动争议处理10个经典案例(判例评析汇编

劳动关系运⾏中的劳动争议处理10个经典案例(判例评析汇编劳动关系运⾏中的劳动争议处理(判例评析)1、【录⽤】公平就业(歧视)——李⾦仁诉江西⽇报社⼈格尊严权纠纷案1⼀、案情1、2005年12⽉14⽇,被告江西⽇报社在本报刊登招聘编辑、记者启事,其规定报名基本条件中包含“具有国家计划内统招⼤学本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报考职位要求相符”。

2、原告李⾦仁于同年12⽉18⽇上午携带有关证件前往被告⼤厅报名。

被告以原告学历系成教毕业⽣,⽽不是全⽇制普通⾼校毕业⽣为由拒绝原告报名。

3、原告认为被告的⾏为违反了《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同时也违背了招聘启事中所提出的要约条件,存在学历歧视现象,严重伤害了成教⽣的感1北⼤法宝./doc/488c380b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c3.html /Case/displaycontent.asp?Gid=117475919&Keyword=歧视.2008年7⽉14⽇访问。

情为由,于2005年12⽉28⽇诉⾄法院。

⼆、判旨1、公民享有平等就业权,公民的⼈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2、平等就业权是指任何公民都平等的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化、宗教信仰、经济能⼒等⽽受到限制;在应聘某⼀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的参与竞争,任何⼈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予以歧视。

3、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岗位条件的⼈,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不是不论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特殊岗位根据岗位需要有特殊的要求,企业享有⾃主经营权,被告在招聘编辑、记者过程中,为了择优录取,要求报考⼈员必须是全⽇制普通⾼校毕业⽣,⽽不招收成⼈教育毕业⽣这⼀条件限制,是为了择优录取第⼀关。

4、被告招聘编辑、记者启事系要约邀请,不属要约,不存在违约⾏为,故被告没有构成对原告平等就业权(⼈格尊严权)的侵犯。

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法(3篇)

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法(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为例,运用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法,对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张某(以下简称乙方)于2010年1月1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

合同约定,乙方在甲方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一职,月薪为人民币1万元。

合同还约定了双方的试用期、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条款。

2012年5月,甲方发现乙方在工作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遂决定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乙方不服,认为甲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4)因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5)因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

(三)案例分析1. 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学作业案例一、二、三

劳动法学作业案例一、二、三

劳动法学作业案例一2001年4月7日,谢某雇佣外地民工杨某为其搬家,因为谢某的指挥错误,致使杨某在搬家过程中被搬运家具的卡车压伤,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但谢某拒绝承担杨某的医疗费用以及对其进行赔偿。

2001年7月3日,杨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的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杨某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要求另行起诉,请大家分析:1、该案件是否适用劳动法?2、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请根据法律规定说明理由。

分析:(1)该案不适用劳动法。

因为:该案属于雇佣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整。

<<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2)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正确。

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方面的案件,谢某和杨某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而只是雇佣关系,这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也正因为谢某和杨某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杨某以劳动纠纷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也是正确的。

谢某是雇主,杨某是雇工,雇工完成雇主指派的工作,责任后果应由雇主承担。

杨某应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

劳动法学作业案例二陆某系天光化肥厂的工人,1997年3月进入该厂工作,2002年5月,天光化肥厂因效益不好破产倒闭,陆某因此失业。

1997年至2001年3月天光化肥厂一直为该厂职工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从2001年3月开始该厂由于效益下降,没有继续为职工缴纳保险费。

劳动法学案例分析期末必备

劳动法学案例分析期末必备

劳动法学案例分析期末必备·劳动法学案例分析辅导(下)·1.1996年3月,20岁的刘灿在河东宾馆招聘中,经考核被录用为服务员,宾馆与刘灿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条款之一是:"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要求,凡被录用为本宾馆服务员的,不经公司批准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否则,宾馆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刘灿在合同签字时,对该条款比较犹豫,经其同学、朋友劝导:"找个工作不容易,五年后你年龄也不大,就签了吧!"刘灿于是与该宾馆签订了该劳动合同。

1999年5月,刘灿与其恋爱两年的朋友李斌可结婚,因李的单位正在分配最后一次房改房,为了房子能够分得大一点儿,刘灿怀了孕。

宾馆以此为由提前解除了与刘灿的劳动合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写道:"鉴于合同乙方刘灿违约,甲方通知乙方,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乙方应在本月内办理有关工作交接手续,领取本月份工资……"。

刘灿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1)该宾馆提前解除合同是否合理?为什么?(2)刘灿应享有的权利有哪些?答题要点:(1)该宾馆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不合理,也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该宾馆与刘灿签订劳动合同不能因宾馆服务业的特殊性,而强制劳动者签订在合同期限内不准结婚的霸王合同。

刘灿与该宾馆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这一条款上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该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2)刘灿享有带薪产假的权利,即在法律规定的产假期间,该宾馆不应停发其工资。

刘灿有在劳动合同期间结婚的权利。

2.某乡镇服装厂聘用的职工中80%为女性,为了企业生产的正常进行,1996年,经与部分职工协商,并征求了半数职工的意见,制定了该厂的有关劳动规章。

该规章规定,本厂职工带薪产假为60天,双胞胎假期延长十天。

同年10月6日,工周红产下一对双胞胎,国庆节开始一直休假。

产后身体恢复较慢,到该厂规定的产假期满也没有上班,为此,该厂从12月10日起停发了周某的工资。

大学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大学思修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背景小李是某大学法学专业的一名大三学生,为了减轻家庭负担,积累实践经验,小李决定在课余时间兼职打工。

经过一番努力,小李在一家餐厅找到了一份兼职服务员的工作。

工作期间,小李严格遵守餐厅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工作,得到了餐厅管理层的认可。

然而,在兼职打工过程中,小李与餐厅发生了劳动争议。

具体争议如下:1. 工资问题:小李认为餐厅承诺的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不符,餐厅以各种理由拖欠小李的工资。

2. 工作时间:小李与餐厅在兼职工作时间上存在分歧,小李认为餐厅安排的工作时间过长,影响了其学业。

3. 工作环境:小李认为餐厅的工作环境较差,安全隐患较多,要求餐厅进行整改。

二、案例分析1. 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餐厅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小李的工资。

然而,餐厅以各种理由拖欠小李的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 工作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小李认为餐厅安排的工作时间过长,影响了其学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餐厅应当合理安排小李的工作时间,不得安排小李加班。

3. 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餐厅的工作环境较差,安全隐患较多,餐厅有责任保障小李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餐厅应当及时整改工作环境,消除安全隐患。

三、案例分析结论1. 餐厅拖欠小李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小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餐厅支付拖欠的工资。

2. 餐厅安排小李加班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小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餐厅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3. 餐厅工作环境较差,安全隐患较多,餐厅有责任及时整改。

小李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餐厅保障其人身安全和健康。

四、启示1. 大学生在兼职打工过程中,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劳动法律案件(3篇)

大学生劳动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生就业问题日益突出。

在就业过程中,大学生往往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容易遭受劳动权益侵害。

本文通过对一起大学生劳动法律案件的案例分析,旨在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案件背景2018年,小李(化名)毕业于某知名大学,应聘到一家知名企业担任市场营销岗位。

入职后,小李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然而,在公司工作期间,小李发现公司存在诸多违法现象,如拖欠工资、加班费不发放、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

在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小李决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案件经过1. 劳动仲裁阶段小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并要求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小李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李的仲裁请求,判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并要求公司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 诉讼阶段公司不服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小李提交了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加班记录等。

法院依法审理了本案,并支持了小李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加班费,并要求公司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案件分析1. 公司违法现象本案中,公司存在以下违法现象:(1)拖欠工资: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小李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2)加班费不发放:公司未按规定支付小李加班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3)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2. 小李维权意识本案中,小李在遭受公司侵害劳动权益的情况下,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这体现了小李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也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3. 劳动仲裁与诉讼本案经过劳动仲裁和诉讼两个阶段,最终小李取得了胜利。

这表明在我国,劳动仲裁和诉讼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汇总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汇总

劳动法案例分析及答案汇总一、案例一: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案例】小明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工作了一年多,但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最近,公司突然以小明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要解除他的劳动合同。

小明感到很困惑,不知道该如何维权。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例中,小明工作了一年多,但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这是违法的。

小明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对于公司以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解除小明的劳动合同,需要看具体情况。

如果小明的表现确实不佳,且公司有相应的考核制度和证据证明,那么公司是有权解除合同的。

但如果公司没有明确的考核制度或者证据不足,那么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可能是违法的。

小明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案例二:加班与休假【案例】小红是一家制造企业的员工,经常加班加点,而且节假日也不能休息。

小红感到身心疲惫,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本案例中,小红经常加班加点,而且节假日也不能休息,这是违法的。

小红可以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公司安排合理的休息时间。

如果公司继续强迫小红加班,她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案例三:劳动安全与保护【案例】小李是一名建筑工人,某日在工地上发生了一起安全事故,导致他受伤住院。

小李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本案例中,小李在工地上发生安全事故,说明公司可能没有提供必要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小李可以向公司提出异议,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用、工伤赔偿等损失。

如果公司不予理睬,小李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或者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学科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旨在深入研究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揭示法律原则的运用和发展。

本文以一些具体的法律案例为例,进行深度分析,探讨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和相关法律原则的适用。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还能够加深对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运用。

一、案件事实本案是关于一起劳动纠纷案件,甲方企业与乙方员工因工资计算方式存在争议而对簿公堂。

甲方企业主张按小时计算乙方员工的工资,乙方员工主张按照月工资制度发放工资。

甲方企业认为按小时计算比按月计算更公正合理,而乙方员工认为按月计算更符合合同精神和习惯做法。

二、法律问题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关于工资计算方式的约定情况以及法律对工资计算方式的规定。

三、相关法律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是自由结合的法律行为。

在劳动合同中,雇佣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工资计算方式。

2.劳动法的适用原则:根据我国《劳动法》第四条规定,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的建立、变更、转移和终止,适用劳动合同法律规定。

3.勞動合同的解釋原則: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條款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有利於勞動者的方式解釋。

四、分析及解决方案根据上述法律原则,我们可以分析并解决本案的争议。

首先,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劳动双方在签署劳动合同时享有自由约定工资计算方式的权利。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是否明确约定了工资计算方式是关键。

如果合同中确实约定了按小时计算工资,那么甲方企业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反之,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那么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判断。

其次,根据劳动法的适用原则以及劳动合同的解释原则,劳动法对雇佣双方的关系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工资计算方式,那么按照劳动法的精神,应当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解释合同。

按照我国习惯做法和劳动法的一般规定,工资应当按照月工资制度发放,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法律案例分析宣讲文稿(3篇)

法律案例分析宣讲文稿(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们: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这里为大家进行一次法律案例分析宣讲。

本次案例分析将以“某公司拖欠工资案”为例,旨在通过具体案例,让大家了解劳动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成立之初,员工待遇良好,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公司开始拖欠员工工资。

2018年,部分员工因公司拖欠工资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二、争议焦点1. 公司是否拖欠工资?2. 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三、案例分析1. 公司是否拖欠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本案中,公司未能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员工工资,属于拖欠工资行为。

2. 员工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员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四、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中,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下是几点启示:1. 企业应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2. 员工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遇到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时,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3. 劳动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应公正、高效地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六、宣讲结束语通过本次案例分析,希望大家能够认识到劳动法律的重要性,提高自身法律意识。

法学实习案例分析

法学实习案例分析

法学实习案例分析在法学专业的学习中,实习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实习可以让学生们更好地了解法律实践,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实践能力。

在实习过程中,学生们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案例,这些案例不仅可以帮助他们将理论知识应用到实际中,还可以培养他们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一些法学实习案例进行分析,希望能够对法学专业的学生们有所帮助。

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

小张在一家公司实习,公司与一名员工因劳动合同纠纷起诉至法院。

员工主张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公司则称员工违反了劳动合同的规定。

在这个案例中,小张需要首先梳理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款,然后分析员工和公司的主张,最后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判例,给出自己的分析和建议。

案例二,侵权责任纠纷。

小李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接手了一个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中,一名消费者因购买了一款产品后出现了健康问题,要求厂家承担侵权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小李需要调查产品的质量问题、消费者的主张、厂家的辩护意见,最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给出自己的分析和建议。

案例三,合同纠纷。

小王在一家法律咨询机构实习,遇到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案件中,甲方和乙方就合同的履行问题产生了分歧,双方都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在这个案例中,小王需要分析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相关问题,然后分析双方的主张,最后给出自己的分析和建议。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法学实习中,学生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同时还需要具备良好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希望本文对法学专业的学生们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在实习中能够不断提升自己,成为优秀的法律人才。

毕业生劳动法法律案例(3篇)

毕业生劳动法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每年都有大量的毕业生涌入职场。

然而,在求职过程中,毕业生常常面临各种劳动法问题,如劳动合同签订、试用期权益保障、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等。

本案例将围绕一名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旨在帮助毕业生更好地了解劳动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描述(一)基本案情小张,某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于2019年6月顺利毕业。

毕业后,小张通过招聘网站投递简历,成功获得一家知名互联网公司的面试机会。

经过层层筛选,小张在2019年7月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合同约定,小张的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月5000元,转正后工资为每月8000元。

同时,合同中约定,公司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

(二)问题发生2019年8月,小张在试用期内发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小张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

此外,小张还发现,公司在试用期内以业绩为由,要求小张加班,但未支付加班费。

三、法律分析(一)社会保险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小张可以向当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并支付滞纳金。

(二)加班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法律各种案例分析讲解(3篇)

法律各种案例分析讲解(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法律条文以及法律适用。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可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文将选取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例,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讲解,并分析案例中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分析(一)案例一:甲乙合同纠纷案1.案情简介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了50万元定金。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方未能按时交货,导致甲方损失。

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但乙方拒绝赔偿。

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2.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案例分析本案中,乙方未能按时交货,构成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甲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此外,甲方已经支付的50万元定金,乙方也应予以返还。

(二)案例二:丙丁交通事故案1.案情简介丙丁两人发生交通事故,丙车受损严重,丁车轻微。

交警部门认定丁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丙车维修费用为5万元,丁车司机拒绝赔偿。

丙车司机遂将丁车司机诉至法院。

2.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3.案例分析本案中,丁车司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劳动法案例分析

劳动法案例分析

其他国家。一类是具有完善的平等法律制度的国家。在这 些国家都有法律明文规定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建立了独 立的机构协助被歧视人、并规定了积极行为来保障平等的 实现。例如欧盟的《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爱尔兰 《就业平等法》而其他国家则分散在多个法律中,且往往 没有健全的体制来保障个人诉讼。
如何看待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
性别歧视、年龄歧视 经验歧视、学历歧视 身高歧视、相貌歧视 民族歧视、政治歧视 户口歧视、健康歧视
如何看待就业歧视
国际上。国际条约对就业歧视的界定 为实现反歧视的目的, 力图为在国家和地区内反歧视设定最低的标准和范例。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 式歧视公约》《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 公约》《劳动和职业歧视公约》等。
《就业促进法》在第十六条以及第四 十二条中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 险制度,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促进其实现就业;同时对于可能出现 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建立失业预警制 度,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要求各级 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完善和实施 与等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和社会保 险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 服务。
请问:如何扶持,帮助老刘?
案例重点
夫妻双双下岗 儿子工伤失业
女儿毕业待业
针对老刘夫妻扶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下 称《就业促进法》)由第十届全国人 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 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失业保障。酌情发放失业保证金,确 保老刘一家生活得到基本保证。 灵活就业。针对老刘夫妻本身技术特 点,就近联系就业单位,力争就业成 功。 技术培训。加强老刘夫妻一类人群的 就业初级培训,使“劳有所用,用有 所得”,促进再就业。 养老保险。督促政府落实下岗人员养 老保险发放政策,着力减轻老刘一家 经济负担。

大学就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大学就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毕业生步入社会,寻求就业机会。

在这个过程中,大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大学毕业生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二、案情简介2018年6月,张三(化名)毕业于某知名大学,专业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毕业后,张三通过招聘会找到了一家互联网公司——ABC科技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三的月薪为8000元,年终奖金根据公司业绩和个人表现进行评定。

入职后,张三发现公司的工作环境与预期不符,工作强度大,加班频繁。

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张三感到身心俱疲,遂向公司提出离职。

公司以张三违反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批准其离职。

张三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三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2. 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张三的离职申请?3. 如果张三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公司应如何处理?四、法律分析1. 关于张三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张三在离职前一个月向公司提出了离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2. 关于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张三的离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本案中,张三并无上述违反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无权拒绝其离职申请。

3. 关于公司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法学案例

劳动法学案例

劳动法学案例1(总9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涉及到:教材第1章和第12章1.张某多年来一直从事服装加工制作生意,2004年12月5日招收了李某在自己家中为自己制作大衣的钮扣,双方达成口头协议:李某按张某的关于钮扣制作规格、交付时间等要求加工制作钮扣,张某按李某完成零件的数量支付报酬。

李某按协议的约定,按期交付加工制作的大衣钮扣,但张某一直未按协议支付报酬。

此后,李某多次向张某索要欠款,张某都以暂时没有现钱为由拒绝支付。

于是李某将张某诉至法庭。

试分析:(1)张某和李某之间是什么样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到劳动法的调整(2)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是劳动争议吗(3)法院应否受理参考答案:(1)张某是和李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应受到劳动法的调整。

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在本案中,李某只承揽了制作服装配件任务,这种承揽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因而,张、李二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

(2)我国《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因此,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法律、法规和执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本案中,张、李二人之间的争执不是劳动争议。

(3)对于劳动法上的劳动争议,必须要先经过仲裁程序才能进入诉讼程序。

但由于本案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也就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因此,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涉及到:教材第1章、第4章和第12章2.谢河与宏达医药公司于2008年8月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从事药品销售工作。

2009年1月,该公司对所有销售人员实行销售承包提成工资办法,销售人员每月必须向公司上缴销售利润4000元,作为承包基数,完成这个基数可以领取基本工资和按比例提取个人所得。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劳动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劳动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本科《劳动法学》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库(2015年2月整理,更新至14年7月试题)案例分析题库案例29.张某系某服装加工企业职工,在工作期间,单位曾要求所有未婚或已婚未育女职工缴纳一定的费用以当作日后的生育保险费,张某拒绝缴纳.2010年张某怀孕,单位仅仅给予张某产前15天,产后45天的产假,其他费用一概不理。

试分析:(1)该服装加工企业哪些行为违法?(2)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张某应享有哪些待遇?答题要点:(1)该服装加工企业下列行为违法:强制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做法违法,(4分)根据《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而应由企业缴纳。

(3分)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产假至少为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该企业仅给予张某产后45天的产假,属违法行为。

(3分)张某还享有一系列的生育医疗服务,而该企业一概不理的行为也违法。

(3分)(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应享有的待遇包括:产假至少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

(1分)生育津贴,如该地区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则生育津贴由本企业或单位支付,标准为女职工生育之前的基本工资和物价补贴,期限一般为90天。

(3分)张某享有的可以报销的医疗服务,主要包括检查、接生、手术、住院、药品、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等。

(3分)案例129. 2008年2月,李某刚好满15岁,初中毕业后李某即外出打工,并于同年与某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后厂长屡次不满意李某的工作能力,多次调动李某的工作。

一年后李某无法忍受老板,辞去工作,并予2009年3月与某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

开始李某做搬运工,因为年龄偏小,工作·个月后于4月被调到流水车间。

但是李某的业绩仍旧不如同车间的其他工人,老板无奈只能将其工资从1500元/月降到120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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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学案例分析I、李某于2007年3月20日从安徽农村来京打工,经老乡介绍进入某私营食品加工厂工作,在饼干车间任操作工。

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李某每月的工资为520元,加工厂提供免费集体宿舍,如发生其他费用加工厂概不负责。

2007年4月5 I I,山于技术不熟练,李某在操作机器时不慎被压断右手食指,为接断指先后花去医药费5000多元,其中,山私营老板垫支3000元,老乡们帮助筹集了2000元。

在医院疗伤期间,有病友告诉李某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李某可以要求食品加工厂老板支付医药费和营养补助费,如果老板不支付的话,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出院后李某找到老板,要求老板报销老乡们帮助筹集的2000兀医药费并支付营养费,但老板不同意支付,并说,当初我们说好了发生其他费用加工厂概不负责,况且你才干了几天活就出:事了,我们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只是个农民, 根本不能适用《劳动法》,我已经好心帮助你垫支了部分医药费,你应该尽快还钱走人。

无奈之下,李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试分析:1、此案是否适用《劳动法》的规定?2、老板提出的不适用《劳动法》的理山是否成立?为什么?3、双方的I I头约定是否有效?此案应如何处理?最佳答案你好,根据你提交的案例,作如下回答:1、此案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2、老板提出的不适用《劳动法》的理山不成立。

因为本案中的李某具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与用人单位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法》的规定;3、因为双方口头约定的内容部分有效:(1)“加工厂提供免费集体宿舍”此项有效;因为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符合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2)“李某每月的工资为520元”此项无效,因为2007年度北京最低月工资标准为640元。

双方口头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以此约定无效。

(3)“发生其他费用加工厂概不负责”此项无效。

因为根据劳动法规的规定,劳动者发生工伤,应当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也可•以根据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规定作出赔偿。

4、个人认为此案可作如下处理:(1)李某与企业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所以企业应当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企业应当在李某受伤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李某也可以伤害发生日起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如认定为工伤,则李某因治疗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用山企业承担(因为企业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注:因为李某的情形符合国家“在工作时间内,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2)企业与李某应当补签书面劳动合同,若李某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解除,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当地的规定,向李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若企业不愿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解除,企业除应当支付上述待遇之外,还应当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 481号)的规定,支付李某一个月工资(640元)经济补偿金。

(3)李某受伤治疗期间视为正常出勤,而且企业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水平的标准支付李某的工资。

2> 2008年4月7日,谢某雇伽外地民工杨某为其搬家,因为谢某的指挥错误,致使杨某在搬家的过程中被搬运家具的卡车压伤,准失了部分劳动能力。

但谢某拒绝承担杨某的医疗费用以及对其进行赔偿。

2008 年7月3日,杨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杨某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为山,裁定不予受理,要求另行起诉。

请就下列问题进行讨论:1、仲裁委员会的决定和人民法院的裁定是否正确?2、请结合有关法律规定说明理山。

最佳答案I、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决定都是正确的。

2、《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根据上述条款可以确定谢某和杨某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保护。

所以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决定是正确的。

谢某和杨某之间是民事纠纷,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向法院进行起诉,要求民事赔偿。

3、2003年2月,李某刚好满15岁,中学毕业后李某即外出打工,并于同年与一羊毛衫厂签订劳动合同,后厂长屡次不满意李某的工作能力,多次调动李某的工作。

一年后李某无法忍受老板,辞去工作,并于2004 年3月与一摩托车配件厂签订劳动合同。

开始李某做搬运工,因为年龄偏小,工作一个月后于4月被调到流水车间。

但是李某的业绩仍旧不如同车间的其他工人,摩托车厂无奈只能将其工资从1500元/月降到1200 元/月。

2004年6月,李某出差在外,因一起车祸致使其右腿骨折,回厂后,8月份被调到厂长办公室任秘书。

12月份,因李某家人多次要求与摩托车厂解除劳动合同,最后,李某回家养伤。

试分析:1.本案中有哪些劳动法律事实?各引起了劳动法律关系怎样的变化?2.李某与摩托车配件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3.摩托车厂降低李某的工资,有法律依据吗?请予以详细阐述。

4.李某与厂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应该履行什么程序?【童工】《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变更岗位劳动合同】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规定:关于用人单位能否变更职工岗位问题。

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精神,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变更劳动合同,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若不能达成协议,则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则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工伤不得解除裁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商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4、赵某于1996年7月与某县劳动就业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北京某采石场工作。

在采石场,赵某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一干就是10年。

2005年4月中旬,服务公司以赵某劳动合同到期为山,与赵某终止了劳动关系,并让采石场通知其本人o 2005年5月底,采石场将服务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决定告知赵某。

赵某不服,认为自己在采石场工作这么长时间,与采石场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服务公司作为事实上的第三者并无权终止。

采石场否定了赵某的主张,并以赵某在工作期间与服务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劳务派遣合同书》等为证,主张赵某系服务公司的职工,与自己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

双方协商无果,赵某于是向采石场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诉。

试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双方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推荐答案1、《劳动合同书》规定,劳动者只要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含)以上,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赵某与县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采石场存在劳务关系(劳务派遣)5、黄某系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并考取了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为某矿业公司员工,与公司签有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法律顾问。

黄某因是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并考取了法律顾问资格证书,非常喜爱法律事务工位。

在劳动合同履行3年时,公司借口工作需要,未经黄某同意,即单方变更了黄某的工作岗位,安排黄某从事统计员工作。

黄某认为自己没有不胜任工作的表现,且公司的法律顾问岗位并未撤销,公司强行变更工作岗位是违法的,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

试分析:1.请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出发,分析公司的做法侵犯了黄某哪些权利?2.对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推荐答案《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应当遵循的原则。

分析意见:变更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劳动岗位的,签订变更劳动岗位专项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钱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1月31日止,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

2008年6月20日钱某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公司索要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钱某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正当理山,也未与公司协商,因而既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负担经济补偿金。

问:(1)钱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说明理山?为什么?(2)钱某是否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什么?(3)公司应否给了钱某经济补偿金?说明理由。

问题补充:最佳答案I、不需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可以!3、主动辞职的没有经济补偿金!7、采购员李某随身携带10万巨款去异地为公司采购产品。

为安全其间住进一招待所的单人房间。

刚入住, 就有人敲门。

李某开门后,一位浓妆艳抹的年轻女子立于门外,问李某是否需要特殊服务,费用100元。

李某予以拒绝。

关门后不久,又听见敲门声,李某开门后,发现还是刚才被其拒绝的年轻女子,同时,该女子身后有两位彪形大汉跟随。

其中一位彪形大汉先向李某发话:“小姐为你提供特殊服务你为什么不接受?”李某觉得事项不对,回答说:“我给你们200元钱,但不接受服务,你们走好吗?”彪形大汉回答:“不行,行有行规。

我们只收100元,你也必须接受小姐服务。

”无奈之下,李某接受了“服务”,付了100 元钱。

之后,李某报警,该女子及两位彪形大汉被警方挡获。

问:三位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最佳答案I、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虽然因他人的的口头强迫,但自己的意志及行为并未受到限制,却与女子发生关系,支付100元,构成嫖娼,应当受到治安处罚,女子的行为亦应受到治安处罚。

楼上说的【抢劫罪】,我个人认为不能构成。

8、陇南某县的刘某以放牧为生,2007年4月的一天,他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

几天后,其妻劝刘某将此牛卖掉,以免惹出麻烦,刘某便以自己的牛为名到市场上将牛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邻村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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