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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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0]47号

【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10

【实施日期】2010.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日

巴中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行政执法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

第五条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处理机关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机关,具体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投诉,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机关,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

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投诉,并接受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机关应当设立行政执法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高效地为投诉人服务。

第八条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的投诉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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