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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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有奖举报巴城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有奖举报巴城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有奖举报巴城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1.15•【字号】•【施行日期】2018.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有奖举报巴城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巴中市有奖举报巴城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请抓好贯彻落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5日巴中市有奖举报巴城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维护巴城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秩序,提高全社会参与打击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的积极性,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共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巴城,是指巴州城区和兴文城区。

本办法所称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是指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变相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或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有奖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实名举报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出租汽车客运行为,经市交通运输局所属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机构)查证属实后给予的现金奖励。

第三条对非法从事出租汽车客运行为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举报奖励资金按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政府审定、财政部门拨付的程序办理。

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处理举报线索、制定奖励标准、确定奖励金额和奖金兑付等工作,财政部门牵头负责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工作。

第四条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一)电话(短信)举报:巴中市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为0827-12328;(二)来信来访举报:巴中市打击巴城非法营运领导小组办公室,地址:巴中市巴州区状元桥街346号2号楼105室,邮政编码:636000;(三)微信举报:微信公众号为“巴中交通”。

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3.17•【字号】巴委办〔2017〕28号•【施行日期】2017.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巴委办〔2017〕28号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7日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80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6〕53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政务公开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努力打造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决胜脱贫攻坚、建设“五彩巴中”、同步全面小康提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坚持问题导向,加快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公开。

坚持创新导向,大力推行“互联网+政务”,务求公开实效,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能监督。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07]60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07]60号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07]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现将《巴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九日巴中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案卷质量,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授权执法机构和受委托执法组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各类案卷,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对案件合法性、合理性和案卷文书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进行评比、奖惩的活动。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部门是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县(区)政府法制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分为全面检查、全面抽查、重点检查、重点抽查。

市和县(区)范围内的全面检查、全面抽查分别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法制部门会同监察、人事等部门组成案卷评查小组,按评查方案实施;重点检查和重点抽查,由市、县(区)两级政府法制部门随时进行或随专项执法检查、个案督查一并进行。

执法部门对本系统开展的案卷评查,由法制机构组织,有关机构配合实施。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巴中市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巴中市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巴中市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0•【字号】巴府办发〔2024〕5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巴中市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的通知巴府办发〔2024〕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4年巴中市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2024年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0日2024年巴中市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2024年,全市政务服务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服务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为导向,聚焦审批服务、市场规则、政策落实等方面痛点难点堵点,强化改革引领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持续推动政务服务工作夯基固本、探索创新,最大限度实现为民服务高效快捷,为企服务降本增效。

一、加强政务服务渠道建设(一)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

推进市县乡村四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深化无差别综合窗口改革,逐步实现医保、社保等6类分领域综合窗口内部业务“一窗受理”。

规范综合窗口授权机制,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梳理形成工作手册和办事指南,支撑线上线下综合窗口实质运行。

落实国省要求推进“应进必进”,大力整合部门单设政务服务窗口,严禁政务服务事项体外循环,全面实现线下办事“一门、一窗、一次”。

按照“三化”建设要求,建设2个省级园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升6个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完成64个被撤乡镇便民服务分中心改造升级。

依托通信、金融、小区等场所,新增30个“政务服务+N”便民服务代办点(巴州区、南江县、通江县、平昌县各6个,恩阳区4个,巴中经开区2个),提供现场即办、代为核验和帮办代办等服务,方便企业群众就近办事。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22•【字号】•【施行日期】202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巴中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22日巴中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2024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是法治政府建设攻坚深化之年。

全市法治政府建设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决策部署,推动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以高质量法治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的重要必修课程,常态化推动各级政府将宪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法规作为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及全市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法的重点内容。

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密结合起来,加强转化运用,推动政府各方面工作法治化。

〔责任单位: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等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二、切实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行政执法这个“关键群体”,落实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制度,着力提升会前学法质效,市、县(区)政府年度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2]58号【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7.18【实施日期】2012.08.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12〕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巴中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三届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18日巴中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举报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分级受理和首问负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生产行为的举报范围:(一)工矿企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二)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渔业捕捞等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三)重大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四)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五)学校、医院、旅游景区(点)和旅游宾馆(饭店)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人员密集场所,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六)建设工程项目的重大事故隐患及建筑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中介机构,未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准则开展相应中介服务,出具不符合实。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5]9号【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2.04【实施日期】2015.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巴府办发〔201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巴中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4日巴中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央、省委、市委关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相关决定、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15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目标行政职责明确,权力边界清晰;行政决策、行政行为合法、合理;行政审批高效、便民;行政执法程序正当、执法为民;自由裁量有基准、宽严有度;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公开、廉洁;行政权力层级监督、行政监察、司法监督无缝对接,形成监督合力。

营造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市场主体“法不禁止皆可为”的良好法治环境、高效廉洁的政务环境,充分激发、释放市场主体创业、创新、创造的活力,平等保护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统筹城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一)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目录管理。

以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为依托,公布行政权力清单目录,厘清权力边界。

凡未纳入目录的行政权力一律不得行使,凡未在平台依法规范公开运行的行权行为一律无效(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不公开的除外)。

1.行政职权目录。

针对上一轮行政权力清理规范工作中存在的清理不彻底、行政权力事项名称不准确、分类不准确等问题,进行再清理再优化,更好地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7]24号【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7.03.29【实施日期】2017.03.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本)的通知(巴府办发〔2017〕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巴中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本)》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清理,市级34个部门行政权力共5330项(不含行政许可事项),其中行政处罚4572项、行政征收46项、行政强制181项、行政确认38项、行政裁决4项、行政给付6项、行政检查241项、行政奖励70项和其他行政权力172项。

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按照《四川省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规定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按程序作出动态调整。

市级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权力清单行使职权,切实做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清单之内全上网”。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29日附件:巴中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7年本)目录1.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2.巴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3.巴中市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4.巴中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行政权力清单5.巴中市公安局行政权力清单6.巴中市民政局行政权力清单7.巴中市司法局行政权力清单8.巴中市财政局行政权力清单9.巴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权力清单10.巴中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11.巴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清单12.巴中市规划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13.巴中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权力清单14.巴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权力清单15.巴中市水务局行政权力清单16.巴中市农业局行政权力清单17.巴中市林业局行政权力清单18.巴中市商务局行政权力清单19.巴中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行政权力清单 20.巴中市体育局行政权力清单21.巴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 22.巴中市审计局行政权力清单23.巴中市统计局行政权力清单24.巴中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权力清单25.巴中市旅游局行政权力清单26.巴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27.巴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28.巴中市地税局行政权力清单29.巴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权力清单30.巴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权力清单31.巴中市档案局行政权力清单32.巴中市人民政府民族宗教办公室行政权力清单 33.巴中市残疾人联合会行政权力清单34.巴中市气象局行政权力清单巴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该委共有行政权力89项,其中:行政处罚75项,行政强制3项,行政确认1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奖励1项,其它行政权力5项。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推进依法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推进依法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1]8号【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2.13【实施日期】2011.0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的通知(巴府办发〔201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巴中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二月十三日巴中市人民政府2011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安排2011年,全市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紧扣市委、市政府工作重心,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为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巩固行政审批清理成果,认真做好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对应清理、动态调整工作。

进一步精简申报材料,再造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环节,加强审批过程监督,加大过错问责力度,提高办事效率。

贯彻落实四川省“三个地方标准”(《政务服务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范》、《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质量规范》),深化“两集中两到位”,推进网上电子政务大厅建设,实施工程建设招投标电子化工作,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

(市监察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县、区政府)(二)加快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按照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要求,精简与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机构,合并管理领域相关、职能相近的机构,尽可能减少职能重叠和执法交叉。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24•【字号】巴府办发〔2017〕3号•【施行日期】2017.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巴中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24日巴中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运行管理,建立高效便捷、管理规范、安全有序、群众满意的为民服务长效工作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市民),通过电话、微信、微博、移动APP、信函和互联网渠道等方式,向政府各级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提出的非紧急类的各类政务服务请求等,原则上纳入巴中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以下简称“12345服务平台”)集中受理和办理,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条12345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服务渠道。

全市政府非紧急类政务服务请求的接收渠道统一为12345服务平台,实行“一个平台进出”的服务模式。

(二)统一工作规程。

建设并实施全市相对统一的12345服务请求受理和办理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规程。

(三)统一数据管理。

加强集各类政务服务请求处理功能为一体的信息化建设,实现数据信息统一组织、存储、管理和利用。

(四)统一管理监督。

对纳入12345服务平台的服务请求受理和办件情况实行过程管理、全面监察,加强时限监督、过程监管和绩效评价,确保运行实效。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2008年度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08]14号【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4.14【实施日期】2008.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2008年度安排的通知(巴府办发[2008]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巴中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2008年度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巴中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2008年度安排2008年是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关键一年,是《四川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的最后一年,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阶段性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08年度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作如下安排: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九届四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省委“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取向和市委“构建大交通、培育大产业、争取大政策、促进大和谐”的发展战略,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执行力和创造力,严格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和打好老区发展翻身仗提供法制保障。

二、工作重点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建设规范化责任型政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完善决策机制和程序,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逐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应诉能力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基层政府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巴府办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的通知(巴府办发[2010]4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巴中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巴中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及时、合法、适当原则,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市各级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备案机关第四条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垂直管理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法律、法规授予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分别报送直接管理该组织的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委托机关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作出的,报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是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的承办机构。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19•【字号】巴府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巴府发〔2022〕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文旅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现将《巴中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19日巴中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决策启动第三章公众参与第四章专家论证第五章风险评估第六章合法性审查第七章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第八章决策执行和调整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决策机关办公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三)编制和修改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四)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五)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六)需要以决策机关名义订立的重大合同(协议)以及其他需要决策机关决定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最多跑一次”“全程网办”和“四办”事项清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最多跑一次”“全程网办”和“四办”事项清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最多跑一次”“全程网办”和“四办”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24•【字号】巴府办发〔2019〕27号•【施行日期】2019.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最多跑一次”“全程网办”和“四办”事项清单的通知巴府办发〔2019〕2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8〕42号)、《中共巴中市委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中市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工作方案〉的通知》(巴委发〔2019〕8号)和2019年《市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我市对《巴中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清单(2018年修订本)》中行政许可、带有审批性质的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给付和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最多跑一次”“全程网办”“四办”分类清理,编制了《巴中市市级部门行政权力“最多跑一次”“全程网办”和“四办”事项清单》。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整到位。

经清理,市级29个行权部门(单位)行政许可事项主项281项,办理小项962项,纳入“最多跑一次”事项962项、“全程网办”事项839项、“马上办”事项574项、“网上办”事项962项、“一次办”事项962项、“就近办”事项445项。

带有审批性质非涉密的行政确认事项主项24项,办理小项56项,纳入“最多跑一次”事项56项、“全程网办”事项51项、“马上办”事项33项、“网上办”事项56项、“一次办”事项56项、“就近办”事项33项。

带有审批性质非涉密的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主项103项,办理小项139项,纳入“最多跑一次”事项139项、“全程网办”事项132项、“马上办”事项98项、“网上办”事项139项、“一次办”事项139项、“就近办”事项46项。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乡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乡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乡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22•【字号】巴府办发〔2017〕92号•【施行日期】2017.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乡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巴府办发〔2017〕9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巴中市乡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已经四届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经清理,乡级18个站(所、办)共保留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136项。

本次清理共取消乡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6项(其中:乡级残联1项,乡级林业站1项,乡级食品药品监管所2项,乡级司法所2项);承接中央、省下放(合并)增加的行权和公共服务事项3项(乡级司法所3项);取消乡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要件资料88项;增加乡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要件资料14项;取消乡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中介服务3项;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法律法规修正调整15项;取消乡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前置要件3项;增加乡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前置要件1项;更改法律法规依据3项。

巴中市乡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将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适时作出调整。

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巴中市乡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所列事项纳入四川省行政审批通用软件系统受理、办理,对权力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各县(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办及时协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巴中市乡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2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19•【字号】巴府办发[2007]84号•【施行日期】200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巴府办发[2007]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巴中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九日巴中市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许可活动的监督检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

第二章监督检查内容第三条行政机关是否自行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合法,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否越权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行政机关是否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行政许可的受理是否存在以下违法情形。

(一)申请书格式文本中有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没有在办公场所公示。

(三)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没有一次告之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没有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六)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行政许可申请,没有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七条是否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情况。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7.02•【字号】巴府办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巴府办发[2010]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巴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日巴中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并公开发布的,规范行政管理事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报告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决定”、“通知”、“意见”、“公告”和“通告”等。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现行政策、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须;(二)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的明确授权;(三)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四)体现改革精神,能够促进政府职能向调节经济、管理社会和服务公众转变;(五)语言准确、简明和通俗,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行文格式。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16•【字号】巴府办发〔2017〕39号•【施行日期】2017.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巴府办发〔2017〕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巴中市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试行)》已经四届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6日巴中市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规定(试行)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发现并举报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持续改善市域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巴中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三条举报人向市重大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平台举报的下列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经依法查证核实并处理完毕后,依照本规定予以奖励。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国家和省级重点风景名胜区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以及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废机油、医疗废物等危险废物或非法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国家、省、市污染物排放标准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四)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含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的;(五)未取得排污许可排放污染物,或偷排、漏排、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六)擅自停用、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包括在线监控设施),或故意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七)违法新建国家明令淘汰的钢铁、水泥、印染、造纸、制革、酿造、电镀等落后产能项目,或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八)工业企业未采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闲置或不正常运行废气治理设施故意偷排造成大气污染的;(九)重点工业企业和重大建设项目煤场、料场、堆场未按要求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十)在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河流及其重要支流违规从事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十一)在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省级风景名胜区的核心区、缓冲区违规从事开发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十二)重大建设项目未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严重影响或破坏生态环境的;(十三)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并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的;(十四)无辐射安全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十五)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十六)城市建成区内从事畜禽养殖产生污染的,或者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未建设、未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以及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造成较大污染的;(十七)城市规划区内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堆放场未采取围挡、覆盖等措施,造成严重扬尘污染的;(十八)宾馆、饭店等大中型餐饮单位和环境敏感区域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油烟净化设备,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油烟污染的;(十九)在城市规划区内和环境敏感区域集中露天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的;(二十)在人口密集区、机关办公区等重点场所违法开展商业经营活动,对周边环境造成噪声污染,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生活的。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巴府办发[2009]48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巴府办发[2009]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市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巴中市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保证合法、公正、公开、便民、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实行主办人员负责制度和集体讨论评议制度。

第二章行政复议申请的接收第四条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补正期限。

(一)申请书载明事项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二)申请书应一式二份,当事人是2人以上的,每增加一名当事人,增加一份申请书;(三)证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文书;(四)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五)行政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六)申请人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七)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八)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九)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十)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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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巴府办发[2010]47号
【发布部门】巴中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10
【实施日期】2010.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巴府办发[2010]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日
巴中市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行政执法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执法投诉。

第五条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应当坚持便民、高效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二章处理机关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投诉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机关,具体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投诉,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机关,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
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投诉,并接受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的业务指导。

各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机关应当设立行政执法投诉电话、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忠于职守,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高效地为投诉人服务。

第八条行政执法投诉处理机关工作人员办理的投诉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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