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法编重点解读--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之遗产继承
民法典之遗产继承问:什么是遗产? 答:遗产是指被继承⼈死亡时遗留的个⼈合法财产,但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问:遗产⼀般包括哪些内容? 答:遗产具体包括:1.公民收⼊;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活⽤品;3.公民的林⽊,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注:因法律不可能罗列所有的财产形式,故类似车辆,证券,股权收益及股份,履⾏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些重要的财产未具体单列出来) 注意:《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只要是⾃然⼈的合法财产都可以被继承,包括虚拟财产。
问:哪些财产或权利不可以作为遗产或者说不能继承? 答:1.与被继承⼈密不可分的⼈⾝权,如著作权中署名权;2.与公民⼈⾝有关的债权,债务,以特定⾝份为客体的,如受遗赠⼈先与遗赠⼈死亡,受遗赠⼈的继承⼈不能继承遗赠中指定的财产;3.国有资源的使⽤权,如采矿权,渔业权等,需重新申请;4.承包经营权,承包的收益可以继承,法律允许继承⼈继承的可以继承承包;5、宅基地使⽤权,可以与房屋⼀同转移,但此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6、被继承⼈与他⼈共有财产中属于他⼈所有的财产部分,⽐如说,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的遗产,同理,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7.被继承⼈⽣前已赠给他⼈的财产。
被继承⼈⽣前租、借他⼈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出租⼈或出借⼈,死者⽣前只有使⽤权,被继承⼈死亡之后,应当交还给出租⼈或出借⼈,⽽不应当由继承⼈继承;8.商业保险⾦的继承:财产保险可以继承;⼈⾝保险没有指定受益⼈可以继承,指定受益⼈,保险⾦应付给受益⼈;9.抚恤⾦,被继承⼈⽣前给付本⼈的抚恤⾦,其是本⼈⽣前的合法财产,可以继承,;给家属的死亡抚恤⾦是不可以继承的;10.死亡赔偿⾦:⽤于安抚死者家属,不是遗产,不能继承;11.股权:《公司法》第76条规定,⾃然⼈股东死后,其合法继承⼈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民法典-继承编亮点解析
民法典-继承编亮点解析(一)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1.制定以遗嘱执行人优先的遗产管理人确定规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方式。
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根据继承方式的区别有所不同:(1)发生遗嘱继承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订立遗嘱的自然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若其指定了遗嘱执行人,则继承开始时,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若其未指定遗嘱执行人,则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与法定继承相同;(2)发生法定继承时,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3)既有遗嘱继承又有法定继承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我们理解,针对这种情况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也应先判断是否有遗嘱执行人,若有,则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若无,则根据(2)的方式进行确定。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但目前《民法典》并未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我们理解,此处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与遗产分割具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其当然包括继承人。
同时《继承法若干意见》规定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4]等,因此我们认为此处可申请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利害关系人可参考上述规定进行把握。
2.遗产管理人应履行与管理遗产有关的职责《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内容,主要包括(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3.遗产管理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主观状态下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遗产管理人在一般过失的主观状态下造成上述损害的,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论述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民法典继承编的一项新增内容,旨在有效地保护遗产,避免其减损。
这一制度主要涉及以下方面:
1. 确定遗产范围和管理人:在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推选或法院指定的管理人负责管理和保全遗产。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清点、盘存、编制清册,确定遗产的范围,并对遗产进行妥善管理。
2. 保护遗产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遗产管理人在接管遗产后,需要对遗产进行妥善管理、清算,并避免遗产遭受损毁、灭失。
同时,他们还需要为被继承人收取债权、偿还债务,这实际上是对继承人、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加以保障。
3. 实现遗产公平分配:遗产管理人在管理和保全遗产的基础上,对遗产债权人和遗赠人的遗产债权进行优先清偿,然后就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
4. 保障交易安全: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保障交易安全,避免遗产纠纷或无人继承情形下的纠纷。
5. 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国家和社会能够更好地维护和保障相关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总的来说,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遗产处理机制,旨在通过规范和明确的管理程序,确保遗产得到妥善处理和公平分
配。
这一制度的设立有助于完善我国继承法律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民法典》遗产管理人规范解释论
汉江师范学院学报Journal of Hanj iang Normal University2021年4月第41卷第2期Apr. 2021Vol. 41 No. 2《民法典》遗产管理人规范解释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摘要]我国《民法典》增设遗产管理人规范,对防范被继承人遗产失当管理毁损风险,妥善解决涉遗产争议纠纷,实现对继承关系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遗产管理人独立于继承人、遗产债权人的特殊法律地住决定了遗产管理人规范解释的基本立场和价值取向。
遗产管理人职责的本质是平衡保护受遗赠人或继承人、遗产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其履行职责先后顺序不宜作强制性规范;但遗产管理人依《民法典》第1147条授权行使清理遗产、清偿债务、独立诉讼等权利的顺序应作优先于继承人对遗产的处分权解释。
[关键词]民法典;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解释论[doi ]10. 19575/j. cnki. cn42 —1892/g4. 2021. 02. 017[中图分类号]D923. 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734(2021)02—0094—07《民法典•继承编》第四章“遗产的处 理”中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主要有5个条文,分别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第1145条)、遗产管理人的申请指定(第1146 条)、遗产管理人的职责(第1147条)、遗产管理人的责任(1148条)、遗产管理人的报酬(第U49条)。
另外在《民法典》194条 规定的导致诉讼时效中止障碍中也有涉及遗产管理人的相关规范。
遗产管理人作为独立于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法律主体,其设置对于防范遗产因不当管理受损风险和 解决遗产继承纠纷,实现对继承关系当事人的平等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遗产管理人制度规范关系到其与被继承人债务清偿规范、被继承遗产的清理、保管、分割及诉讼规范之间的体系效应。
鉴于立法研究和司法实务中,对于遗产管理人与继承人对遗 产处分权利行使的优先顺序及法律效力、遗产管理人辞职等问题尚存争议,《民法 典》又无明确规范,本文拟就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所涉规范的具体适用 进行简要解释,并针对相关争议问题略陈管见,以期能对遗产管理人制度规范的司法适用和改进完善有所裨益。
《民法典》继承编释义
聚焦JUJIAO《民法典》继承编释义◎楚法《民法典》继承编与继承法相比,最大的亮点是尊重被继承人飽意志。
关于遗嘱形式的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都体现了这种精神。
从遗嘱这个角度上来说,只要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是真实的、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又在外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要求,就可以按照他的遗嘱去处分其遗产。
《民法典》继承编的这些规定,可以说是尊重被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来保障被继承人支配合法遗产的一个决定权。
《民法典》的实施,对财富传承带来重大影响,每一位高净值人士都应该高度关注。
财富越多,要有越多的智慧来传承和守护财富。
通过提前规划,避免潜在风险。
不要让财富成为亲人间的枷锁,而要让财富使家庭更和谐。
一、明确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的继承规则《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以上可见,《民法典》与《继承法》相比,后者吸收了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内容,从而明确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事件中的死亡的继承规则。
二、新添宽宥制度《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F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18隹在戈冶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要点--继承编
要点五: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 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 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 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六、继承编
《民法典》继承编共4章、45条。该编大部分法条是从 《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承袭或修订而来
有16个法条系实质性修订,实质性修订主要是扩大了遗产 范围、明确了放弃遗嘱需要以书面形式、增设了宽宥制度、增 加了遗嘱继承的形式、扩大了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 了归国家所有的遗产用途;
有7个法条系本次《民法典》新增,主要是第四章新设的 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指定、职责及责任。
继承编的修改
遗产范围涵盖更广:现行《继承法》采取 列举的立法模式,民法典继承编采用概括的方 式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 财产,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 承的除外。
据此,遗产的范围将网络游戏装备、虚拟 货币等新型财产类型均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第1125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 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 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新增)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规定的解读释义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规定的解读释义民法典重点法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确定遗产管理人的规定。
【条文理解】遗产管理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有关主体依据法律规定或有关机关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遗产权利人合法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实施管理、清算的制度。
遗产管理人是对死者的财产进行妥善保存和管理分配的人。
遗产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遗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公平、有序地分配遗产,使遗产上各项权利得以实现的一项综合性制度。
其主要具有四个方面的功能:第一,管理和保全财产。
遗产管理人接管遗产后应进行清点、盘存、编制清册,确认遗产的范围和价值。
第二,维护遗产权利人的利益。
遗产管理人在接管遗产后,负责通知遗产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和申报遗产权利,并防止部分遗产继承人对遗产进行藏匿或转移。
实际上将继承人、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遗产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同等加以保护,这是对以往相关立法的极大补充和完善。
第三,实现遗产公平分配。
遗产管理人在管理和保全遗产的基础上,对遗产债权人和遗赠人的遗产债权进行优先清偿,然后就剩余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分配。
第四,保障交易安全。
遗产管理人保存、管理、分配遗产,追偿遗产债权,清偿遗产债务等行为,不仅保障了被继承人与其他民事主体间的交易安全,也维护了继承人的利益以及与继承人交易的第三人之利益和交易安全。
目前,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均设立有内容较为完备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以期保护继承人的利益,保障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
我国《继承法》未设立系统的、完善的遗产管理制度,仅在第16条和第24条原则性规定了遗嘱执行和遗产保管的部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法释〔2020〕23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承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继承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
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五条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六条继承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父母房屋遗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
父母房屋遗产继承新规定是什么父母财产继承新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具体内容为遗嘱继承权的实现,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一、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2024是怎样的一、父母房产继承新规定是怎样的(一)继承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
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遗嘱继承权的实现,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
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
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
(二)继承遗产的人,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
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
像这样的财产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
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
相关法律依据:1、《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2、《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4、《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较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较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执行人遗产继承法律规定(3篇)
一、引言遗产继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执行人遗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关于执行人遗产继承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本文将围绕执行人遗产继承法律规定,对相关法律法规、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遗产管理等内容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法规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继承法》是我国关于遗产继承的基本法律,于1985年4月10日颁布,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对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继承顺序、遗产分配、遗产管理等内容做了明确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继承法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对《继承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补充的司法解释,自1993年11月4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最新的一部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颁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继承编对《继承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扩大了遗产的范围,明确了遗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和继承顺序。
三、继承顺序1.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法》规定,遗产继承的顺序分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四、遗产分配原则1.均等分配原则遗产继承应当遵循均等分配原则,即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当均等分配遗产。
但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特殊情况时,可以不均等分配。
关于“遗产管理人”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探索
关于“遗产管理人”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探索一、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概述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概述遗产管理人制度是由原《继承法》中遗嘱执行人制度演变而来,其中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第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然而,《继承法》中这两条法律条文并未构建起完善的遗嘱执行人制度,致使该制度仅停留于法律规定层面,在实践中未发挥其应有的效用。
随着社会物质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继承法》在解决继承纠纷时难免“捉襟见肘”,逐渐不再适应社会需求。
于此,为顺应现阶段我国的国情,《民法典》增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职责、法律责任及报酬作出了基本规定。
可以说,我国已基本建立起遗产管理人制度。
对遗产管理人制度如何进行定义,学者们多从特征、功能、目的、任务角度出发,对其内涵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论述。
在综合前人经验的基础上,笔者以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管理人基于法定程序产生,并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清理、管理、处分、分配,以充分维护被继承人、继承人、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确保遗产得到公平合理分配的制度。
二、“遗产管理人”引入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的探索历程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从一千一百四十五条到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共计5个条文分别对遗产管理人的范围、遗产管理人争议解决方式、遗产管理人职责、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获得权进行了规定,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虽虽所涉法条不多,但从主体、客体、内容、责任几个方面构建起了一套完整的规制系统,指引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是我国遗产管理制度发展完善的基础。
2021年10月底,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将北京、上海、重庆、杭州、广州、深圳6个城市作为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的首批试点城市,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民法典·继承编》的创新与继承法之整理
«民法典 继承编»的创新与继承法之整理张平华∗∗作者简介:张平华,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基金项目: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中国家事法改革研究 (项目编号:16J J D 8200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摘要:«民法典 继承编»存在继承法向财产法回归㊁维持人身关系的特质两方面的创新.前者表现为概括规定遗产范围㊁完善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后者则有克服法定继承人范围不足,完善继承权丧失㊁遗产管理人㊁遗产债务清偿制度等.从正式法律渊源㊁非正式法律渊源两方面全面梳理既有继承法,是当前的紧要任务.关键词:«民法典 继承编»;创新;法律整理㊀㊀«民法典 继承编»出台后,人们最关心的问题是其有哪些创新㊁法典生效后我们又该如何对待旧法.不同的规范领域具有不同的变动性.其中,合同编创新力度最大,吸收了10部司法解释的71个条文㊁新增65条,在报批义务㊁电子合同㊁预约㊁格式条款㊁情势变更㊁悬赏广告㊁保理合同㊁物业服务合同㊁准合同等领域创新明显,具有强烈的时代感.人身法则偏向于谨慎保守,具有滞后性.«继承法»颁布运行了35年,已为民众和法官广泛接受,形成法律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立法过程中学界呼吁强烈的 扩充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问题,«民法典»并未作出较大更改,而对社会秩序冲击力度不大的遗产管理制度则成为继承编的最大亮点.«民法典 继承编»继受了«继承法»的主体内容,新增6条,增删调整部分内容,其创新可归纳为:继承法向财产法回归㊁维持人身关系之特质两方面.为正确适用法律,目前十分紧要的任务是从正式渊源㊁非正式渊源两个方面全面梳理既有继承法制.一㊁继承法向财产法回归继承,包括法定继承㊁遗嘱继承㊁遗赠㊁遗嘱信托㊁遗赠扶养协议等广泛的类型,而不同类型之法律性质差异明显,其中,法定继承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事实,遗嘱行为㊁遗嘱信1托是单方行为, 1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行为.«民法典»之所以将这些丰富的类型归为一编,而不强求权利属性之统一㊁法律的有机整体性,是采用 生活事实类似原则,以全面重新安排原属于死者之权利义务的结果. 2 然而, 生活事实类似原则 并不排斥 法律效果类似原则,继承编的主体内容为法定继承,虽以身份关系为前提,结果却在引起遗产权利变动.遗嘱㊁遗赠扶养协议也都是财产行为而不是身份行为.继承编总体属于财产法或者身份财产法.«民法典»的出台明显推进了继承法向财产法的回归.(一)非继承编上的继承制度继承在整个民事关系中具有基础地位,继承编外其他各编也规定了继承制度.1 总则编建立了继承法的前提.其直接规定了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制度,确立了继承开始的原因;建立了撤销死亡宣告后的继承复原制度;宣示了自然人享有继承权;3 承认在遗产继承中,胎儿应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4 依据遗嘱可指定监护人;建立了民事法律行为或意思表示的一般制度,民事法律行为能力㊁意思表示㊁撤销或撤回等基本概念都构成了继承法的重要前提.值得探讨的地方有:一是,民事法律行为能力是否当然包含遗嘱能力?继承编对此未做区分,然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认为遗嘱能力与行为能力并不一致,进而降低遗嘱能力年龄界限.为充分保障遗嘱自由,我国未来应借鉴比较法惯例,承认年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有遗嘱能力;当然,考虑到遗嘱是单方行为,且不适用代理,欠缺遗嘱能力的遗嘱无效而非效力待定.二是,遗嘱意思表示和总则编的关系.继承编规定受欺诈㊁胁迫的遗嘱无效,有违 坚持欺诈胁迫的遗嘱可撤销 的比较法惯例,也和总则编的规定不同.在民法总则上,欺诈㊁胁迫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视情节具有不同的效果:侵害国家利益㊁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否则,可撤销.按照这一法理,欺诈㊁胁迫订立遗嘱,情节严重㊁损及他人利益或公序良俗,应当无效;但轻微情节的,应该属于可撤销的遗嘱.撤销权归遗嘱人所有,但遗嘱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性不大,因为遗嘱人在遗嘱生效前随时可以撤回遗嘱.如果遗嘱人没有行使撤销权而死亡,则该撤销权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人欺诈㊁胁迫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相对丧失继承权,相对应的,遗嘱也当然无效.5 此外,继承编没有规定基于重大误解㊁显失公平订立的遗嘱的效力,如果直接适用总则编也属于可撤销的遗嘱.关于遗嘱解释,继承编未作规定,自然也应当适用总则编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规则.三是,继承回复请求权是否具有独立地位?«继承法»第8条以规定诉讼时效的方式确认了继承回复请求权,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民法典继承2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1 2 3 4 5 «信托法»第8条规定: 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㊁遗嘱或者法律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签订时,信托成立.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受托人承诺信托时,信托成立.根据上条规定,遗嘱信托不属于信托合同,而是单方行为.物权编㊁合同编等采用了法律效果类似原则 ,权利的单一性明确,法律条文有机性强.参见[德]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0-21页.«民法典»第124条: 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民法典»第16条明确规定了胎儿的继承能力:涉及遗产继承㊁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1155条呼应了第16条,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参见郭明瑞㊁张平华:«海峡两岸继承法比较研究»,载«当代法学»2004年第3期.编删除了此条,导致下列缺陷:(1)忽略了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独立性㊁包括性.继承权是继承人对于遗产个别的物权㊁债权㊁知识产权等权利义务的集合,而继承回复请求权是继承权的消极权能,着眼于整个继承权利益的恢复,覆盖了所有的请求权又不同于个别化的物权㊁债权㊁知识产权请求权,得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占有一切之物,包括得为回复之请求.6 在人格权㊁物权各编都专设救济性的请求权,但继承编却没有承认继承回复请求权的独立地位,将导致民法典请求权体系的残缺.(2)不规定继承回复请求权将不利于降低证明责任,因为该请求权为总括性行使请求权,无需当事人证明对于遗产各个之物有何种权利.(3)继承回复请求权以建立在身份基础上的确认请求权为前提,删除继承回复请求权将使其诉讼时效当然适用总则编,而其中的确认请求权并不应适用诉讼时效.2 物权编上的遗产物权变动.物权编规定,继承开始可直接导致遗产的物权变动,但未进行公示不得做进一步处分,这体现了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之独到之处.7 物权编对遗赠的法律效果采取 债权说 而不是物权说,删除了«物权法»上关于遗赠也当然引起物权变动的规定,合乎基本的继承法理.此外,当事人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8 遗产继承后的物权公示也须适用物权编的规定.3 合同编上债权债务地位的继承.债权债务关系不会因为当事人的死亡而终止,可发生债的关系之概括承受.而如何实现这种承受,因债权债务性质不同而存在差异,其中值得探讨的有:其一, 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㊁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㊁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第935条)9 依据上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的,委托合同并不当然终止,可以由其继承人㊁遗产管理人承受债权债务关系.其不足有二:一是逻辑不通,既然委托人已经死亡,何出 损害委托人利益 ?如果承认发生继承,应该是损害委托人的继承人的利益.二是立法者更重视的是委托人的继承人㊁遗产管理人现实接管委托事务㊁开展遗产管理,因此所用的术语是 承受 而不是继承. 承受 可以以继承为前提,却又不限于继承.按照这一理解,本条的 继承人 可予以删除.类似的,被代理人死亡的,因代理关系的一方主体消灭,代理关系也就终止.但是,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可以由他人承受的,如果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的(第174条),此举相当于授权给代理人, 有利于维护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 . 10 问题是,既然该民事法律行为可被代理,说明其不具备人身专属性,依托民事法律行为㊁代理产生的权利义务也完全可以被继承,在此前提下,被继承人基于继承遗产即可承受代理及其民事法律行为,而无须承认.其二,保证债务是否具有可继承性?11 保证人基于对特定债权人㊁债务人的信赖而订立保证合同,依信赖而产生的保证是否具备人身性?对此,学者有三种观点:肯定说㊁否定说与折衷说.其中折衷说认为:如果债务到期,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而3 «民法典 继承编»的创新与继承法之整理6 7 8 9 10 11 参见史尚宽:«继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民法典»第230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112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232条:处分依照本节规定享有的不动产物权,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以上三条组合起来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物权发生变动,但再处分时需要进行登记.此外,人格权编规定人体器官捐赠可以采取遗嘱形式(第1006条).婚姻家庭编规定通过遗嘱可以确定只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第1063条).如无特殊说明,本文括号内的条文序号皆指«民法典»中的条款.郭明瑞:«民法总则通义»,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124页.参见陈棋炎㊁黄宗乐㊁郭振恭:«民法继承新论»,三民书局1989年版,第119页.保证人死亡的,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未到期保证人即死亡的,债务是否会得到清偿没有定论,保证人还不必承担保证责任,遗产也可以不用来承担保证责任.12 我们赞成折衷说,并认为须区分一般保证㊁连带保证㊁最高额保证而异其可继承性.一般保证具备可继承性,连带保证㊁最高额保证则不具备可继承性.违反保证债务后产生保证责任的,如该保证责任是金钱赔偿责任,当然具有可继承性.如果该责任是履行责任的,须依据履行责任的人身专属性确定其可继承性.其三,标的物提存后,存在债务人是否应通知债权人的继承人的问题按照合同编的规定,此时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㊁遗产管理人㊁监护人㊁财产代管人(第572条).然而,提存债权既为遗产,按照当然继承原则,此时原债权人的继承人已经是现债权人而不再是债权人的继承人.如果提存债权不具备可继承性,债权将因债权人死亡而消灭.可见,无论如何,法律无须专门规定 债权人的继承人 为通知对象.4 婚姻家庭编明确了近亲属的范围,直接决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承认夫妻之间㊁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规定遗嘱继承或受遗赠的财产可以是夫妻个人财产.5 侵权责任编明确规定了死者近亲属的请求权.造成被侵权人死亡的,侵权人除赔偿一般人身损害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1181条).上列一般人身损害表现为医药费㊁护理费㊁误工费等财产损失,具有可继承性;司法实践中按照死者未来20年的可得收入损失计算死亡赔偿金,该赔偿金为金钱损失,也具有可继承性,实务上正是因此而在近亲属之间分配死亡赔偿金.唯须探讨的是,死者自身是否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可否继承(二)继承编概括规定遗产范围继承编不再沿袭«继承法»具体列举遗产范围,而采取概括式规定,原则承认 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属于遗产 ,避免了挂一漏万,有利于全面保障继承自由,«民法典»上的财产法律体系也更为完整.问题是,概括方式无法仅靠肯定的表达获得清晰的界定,所谓 个人合法财产 并无清楚明确的界限.这就离不开排除式界定,即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其中 依照法律规定 不得继承的,有居住权㊁人格权等.而何为 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通说认为属于被继承人专属权利或义务,其具体范围则并不明确.实务中特别值得探讨的问题有:其一,在体制改革过程中新生的财产(例如,社保基金账户)如何继承?除非存在特殊规定,否则,依附于特定身份的财产利益也具有可继承性.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㊁股权㊁合伙权益等的继承问题,仍须在确保财产传承的基础上,协调成员变更,维持组织稳定的问题.其二,所谓 个人合法财产 中是否包括债务?尽管«民法典»未予以明确,但按照概括继承原则,债务也应当属于遗产而被整体继受,由此应进一步明确继承人清偿遗产债务的根据.13 其三,继承编明确了国家取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之遗产应用于公益目的,这完全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但如何建立合理的程序保证国家取得遗产?如何监督该财产用于公益,仍待细化.4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 12 13 参见曹士兵:«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59页.参见«日本民法典»第896条㊁«瑞士民法典»第560条㊁我国台湾地区 民法典 第1148条.(三)完善遗嘱制度遗嘱是典型的单方行为,完善遗嘱制度势必丰富总则编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类型.为此,继承编做到了:1 法律术语更为专业.继承编将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更换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将 欺骗 换为 欺诈 ;将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 改为 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表述更为专业,与总则编更为一致.2 遗嘱形式更加广泛.将录音遗嘱扩及录音录像遗嘱.增设打印遗嘱.而打印遗嘱不同于自书遗嘱,存在包含从电磁介质向纸质转化的进程,14 具有伪造变造的风险,为此,继承编特规定 须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㊁月㊁日.问题是,当今时代越来越多曾经用笔和纸记录的事情被电脑㊁手机等新型载体所替代和使用.以电子邮件㊁短信等方式传递的各类民事活动也正在被人们广泛接受和认可.民法典合同编也正式规定了数据电文合同.继承编没有承认数据遗嘱,可谓落后于时代.为防止彻底否定数据遗嘱效力,背离当事人意思自治,比较可行的做法是突破遗嘱形式要求,通过遗嘱解释接受相关意思表示的效力.3 否定公证遗嘱的优先性.比较法上公证机关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只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能进行实质审查.而我国的公证遗嘱必须同时满足实质条件㊁形式要件㊁程序条件.15 根据«继承法»第20条之规定:自书㊁代书㊁录音㊁口头遗嘱,不得撤销㊁变更公证遗嘱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意见»)第42条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绝对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16 删除公证遗嘱优先性是合理的,尽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规定,公证文书具有高于其他证据的证明力,公证遗嘱具有推定遗嘱真实性的功能.但是,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应当是程序法上的优先而非实体法上优先.否定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将肯定遗嘱人得以任何一种法定遗嘱方式撤销其先前所立的遗嘱,以确保遗嘱人最终真实意思之实现.17 4 遗嘱自由更为充分.吸收«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了转继承,承认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承认遗嘱处分对转继承的优先效力.明确规定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18 其变化有:一是将撤回的适用范围扩及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撤回的方式或空间更为广泛;二是明确法律效果上是撤回而不是撤销,符合其实遗嘱尚未生效的现实.此外,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所谓依法主要指遗嘱信托要同时符合继承编和«信托法»的规定.目前,这两部法律上的遗嘱信托制度都比较抽象㊁不够具体,未来亟待进一步明确的是:信托受托人和遗嘱执行人是什么关系?遗嘱信托何时生效,如何进行遗嘱信托登记如何确立信托受托人的职责㊁辞任㊁报酬?195 «民法典 继承编»的创新与继承法之整理14 15 16 1718 19 关于打印遗嘱比较法上有肯定㊁否认立场,理论上对其本质又有自书遗嘱㊁代书遗嘱㊁折中诸说.参见郭明瑞:«论遗嘱形式瑕疵对遗嘱效力的影响»,载杨立新等主编:«继承法的现代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99页.«遗嘱公证细则»第3条㊁第17条㊁第22条.王敬坤诉王敬一所有权确认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民再终字第15510号民事判决书.参见陈法:«论我国公证遗嘱适用的效力位阶 以法律的价值理论与民众继承习惯的现实为视角»,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5期.«继承法意见»第39条.«信托法»第10条㊁第13条.5 完善遗嘱见证人制度.继承编要求打印遗嘱㊁录音录像遗嘱㊁代书遗嘱㊁口头遗嘱等均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并专条规定了见证人能力,依此进一步严格遗嘱的形式要件,确保遗嘱意思真实.见证能力不同于行为能力,不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见证能力, 继承人㊁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也不具有见证能力.问题是,何谓与继承人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通说认为包括一切和继承人㊁受遗赠人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20 然而,我国百姓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对遗嘱形式要件知之甚少,时常让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之亲友作为遗嘱见证人.据统计,实务中遗嘱被宣告无效者占60%以上,究其原因多为遗嘱形式要件不合格,遗嘱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为其重要原因.21 对于见证人不适格的遗嘱的效力,实务中掌握的宽严尺度并不一致. 22 有法院认为,遗嘱有效与否的最为核心的要件是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见证人不适格不影响遗嘱的效力.我们基本赞成上述实务见解,见证人不适格并不导致遗嘱无效既符合我国的现实需求,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143条规定遗嘱无效的事由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受欺诈㊁胁迫所立的遗嘱;伪造的遗嘱;被篡改的遗嘱内容,其中也并未强调不符合见证人条件要求的遗嘱也无效.基于此,承认见证人缺格的遗嘱为可撤销遗嘱更为合适.23 (四)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继承编规定自然人可与 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 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将可签订扶养协议组织的范围从 集体所有制组织 扩大为所有继承人之外的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而有利于当事人利用遗赠扶养协议解决养老送终问题.对于遗赠扶养协议,继承编仅于 遗产的处理 设有一条规定,存在诸多解释适用问题.从法理上看,遗赠扶养协议是典型的财产合同而不是身份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编㊁总则编.拉伦茨指出,总则关于法律行为和合同的规定,也适用于继承法,继承编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总则中大部分都是适用范围十分广泛的规范.这些规范的本质很难明确把握,它们本身还不足以成为调整某一过程或生活事实的完整手段.为达成这一目的,我们还必须适用各分则中的有关法律规定,我们的目光因此也应不断地在法典的各编之间游弋.2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适用,值得注意的有:一是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行为.为保证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属于加重的要式行为,应严格适用形式要件.25 比较而言,遗赠扶养协议虽为要式行为却不要求当事人签名㊁盖章㊁填写日期,更不必采用公证形式.二是在遗赠扶养协议中,如未特约,遗赠标的物的风险分配在扶养人仅负行为义务时,风险归遗赠人负担;在扶养人负结果义务时,尽管标的物在遗赠人死亡前归遗赠人占有,但是,由于扶养人的扶养义务应包括对标的物的管理义务,按照谁管理谁承担风险的法则,应由扶养人承担风险.三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债权须优先于一般债权,包括公法上的债权,例如税收债权.四是由于 遗赠义务 是于6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6期20 21 22 23 24 25 «继承法意见»第36条:继承人㊁受遗赠人的债权人㊁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㊁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参见王林清㊁杨心忠㊁赵蕾:«婚姻家庭纠纷裁判精要与规则适用»,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37页.参见李某甲等诉李某丁遗嘱继承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字第3817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书.同前注 5 .参见[德]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0页.参见[日]我妻荣:«新法律学辞典»,董藩舆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38页;同前注24 ,第559页.。
民法典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
民法典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以《民法典继承法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为标题,写一篇3000字的中文文章民法典继承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其中规定了有关继承人继承权、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本文针对该项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解读,从而清楚地表明继承人的继承权及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的具体规定内容。
一、继承人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权,即有权继承死者的财产,但有几种情况除外。
其中,当继承人未经法院批准,擅自处置继承权时,则视为自动放弃继承权。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未达到法定年龄的继承人,则不具备继承权,其继承权也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来行使。
此外,有受害者、犯罪和变相犯罪行为的继承人,都无权享受继承权,即使有死者的遗嘱也是如此。
二、继承顺序《民法典继承法》规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由亲属关系决定,根据不同关系,继承顺序也不尽相同。
其中,继承死者配偶及子女优先于其他亲属,由此可见其继承权的优先级。
此外,当死者既无配偶又无子女时,则继承权将按照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叔叔姑妈及其他亲属的顺序传达。
三、分配比例根据《民法典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的分配比例也由不同的亲属继承者所决定。
其中,继承死者配偶及子女所占比例为50%:50%,而配偶及子女之间比例则按照死者遗嘱或配偶及子女之间的协议来决定。
此外,当死者既无配偶又无子女时,则其他亲属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按照3:3:4的比例分配继承权。
因此,不同的亲属继承者对继承权的分配比例也是有所不同的。
四、结论从上述内容可以得出,《民法典继承法》中就继承人的继承权及继承顺序及分配比例等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使得继承人于事实上具有了明确的继承权,从而保证了继承过程的真实有效。
因此,广大民众既要熟悉这些法律法规,也要善于加以运用,以便在个人继承权及继承关系的实际运用中,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解读--继承编
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 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增加 旁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 顺序继承人。 重点理解和适用: 代位继承的性质和条件 为何增加旁系血亲代位继承? 很多人建议把对公婆岳父母扶养较多的丧偶儿媳女婿按照酌情分给遗产对待,民法典为何没 有采纳?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新增原则性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 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 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重点理解与适用: 新增原则性规定的意义 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推定
遗嘱的法律特征
自然人的遗嘱能力的认定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
我国遗产管理人制度研究《民法典》继承编在遗产处理这一章中对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选任方式、职责履行、法律责任以及报酬等内容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985年的《继承法》虽然规定了遗嘱执行人和遗产保管人制度,但是规定的却比较含糊,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遗产管理人制度回应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遗产管理人职责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是我国立法史上的一大进步,但其仍有许多不足之处需要完善。
一、遗产管理人制度概述(一)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内涵遗产管理人制度发挥着把控遗产的功能,调节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我国的各位学者对该制度持不同的意见。
比如付翠英认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一项对遗产采取清理、分配、保管等措施的综合性制度[[1]];杨立新教授从价值角度分析认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为保证遗产的价值,也即使其价值不再减少;陈苇教授认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保护和管理遗产,保障遗产权利人权益的制度[[2]]。
本文认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由继承人、遗嘱执行人、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专门机构担任遗产管理人,为了保证遗产的价值,而由其保管和处分遗产保障使遗产公平合理分配的综合性制度。
(二)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我国《民法典》继承编并没有对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的规定,这将涉及到遗产管理人能否独立地提起或者参加民事诉讼等程序性问题。
目前,各国关于其法律地位主要有三种学说:1.“代理人说”包括以下三种观点:(1)被继承人的代理人说。
该学说认为遗产管理人是由被继承人设立的,二者之间是委托关系。
但是,此种情形仅仅适用于遗嘱继承,若在法定继承或者无人继承的情形中,遗产管理人的产生便与被继承人并无关系,这种学说便不再适用。
(2)继承人的代理人说。
该学说认为其为继承人的代理人,这种观点过于片面。
首先,遗产管理人制度的目的,并不仅仅涉及到继承人权益保护,同样也涉及到与遗产有关的权利人,比如债权人、受遗赠人等。
其次,可能会出现遗产管理人无法是继承人的情况,比如被继承人无继承人、继承人无继承权等。
《民法典》继承编重点解读大全
《民法典》继承编重点解读大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下称“《继承法》”)于1985年颁布实施,在之后的三十多年是调整继承法律关系的基本依据,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财富倍速增长、社会人口结构的变化及家庭结构的复杂化,继承法已脱节于时代发展,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此次,《民法典》对《继承法》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增加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扩大法定继承的范围《继承法》《继承法司法解释》《民法典》第十一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5.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26.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关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位问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沿用《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现代法治理念强调尊重和保护私有财产,基于法律对法定继承人范围与顺位的限制,被继承人遗产可能在既无遗嘱也无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随着国家生育政策调整、婚姻观及生育观的变化,家庭成员关系与结构也在发生变化。
为最大化的保护公民个人财产权利,并倡导、鼓励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扶助,《民法典》在保留原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位规则下,增加规定代位继承人的范围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扩大到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即以增加代位继承人的方式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民法典 继承编
举例
六、增加遗嘱继承的方式
爸,您不认识字,如果不懂写字的话,遗嘱内容可以口述给我,我 打印出来给您签字。或者干脆,我们可以用录视频的方式,将您所 要表达的遗嘱内容说出来就可以了。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的《继承编》用五个条文规定遗产 管理人制度,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遗产管 理人的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遗产管 理人的报酬请求权以及遗产管理人没有尽职尽 责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这些具体规定,增强 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填补了现行 《继承法》未确立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欠缺, 保证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可操作性。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 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 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 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 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原继承法中第十七条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 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新的《民法典》増加了打印 遗嘱和录像遗嘱。
继承法虽然有强烈的身份属性,涉及公序良俗,但终究还是属 于私法领域。只要被继承人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那么法律就应该最大限度地为其提供便利。
打印和录像在目前来说应该是比较便捷且很流行的方式,如果 坚持一定要手写,不能打印;坚持只能书面,不能通过数码技术 记录,就无法紧跟时代潮流,也就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
郑洋律师解读民法典——继承编中新继承制度不可不知的八个亮点
郑洋律师解读民法典| 继承编中新继承制度不可不知的八个亮点导语大家好,我是泰和泰深圳办公室的郑洋律师,今天,由我来跟大家介绍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内容。
为什么我说继承制度是每个人都需要了解的制度呢?自从法律承认财产私有化,公民的私有权受到了法律的保护,而继承制度是关于自然人死亡后财富传承的基本制度,我们每一个人,都希望自己的财产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得到处分,无论是生前还是死后,那么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的新继承制度。
在《民法典》出台以前,规范继承制度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现在的新名称叫做“民法典--继承编”,除了延续之前《继承法》的大部分内容之外,也有很多新增和改动的亮点内容,今天,我来跟大家分享一下我认为需要关注的以下八个亮点内容。
PART 01原《继承法》的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以列举的方式列明了七类财产类型。
但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1985年的《继承法》所列举的财产类别,已经远不能囊括现在社会中的财产类型。
而《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除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之外,个人的合法财产均可以继承。
这里我们可以解析两点内容:第一,法条由“列举式”改为“概括式”,遗产认定的范围随之扩大。
最典型的是虚拟财产存在继承的可能性,例如“游戏交易平台的账号”,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虚拟财产是一种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比较容易篡改的,需要务必谨慎留存资料加以证明财产的归属性。
第二,跟大家解释一下不得继承的财产都有什么,例如国有资源的使用权,可以依法取得和享有,但是不能作为遗产当然的继承取得,需要重新申请并获得批准。
另外呢,有一些性质与人身不可分割的特殊财产,例如抚恤金、残疾补助金、救助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等,这些专属于自然人个人的财产,是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的。
PART 02原《继承法》第七条规定了继承人有四种行为之一发生,就会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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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人可以做遗产管理人?
(一)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适用 1. 法律地位:学说上有代理说、固有权说、信托受托人说和折衷说四种观点。
•代理说分为被继承人代理说、继承人代理说和遗产代理说,分别主张遗嘱执行人 是 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财团的代理人。 •固有权说包括机关说、限制物权说和任务说。 •信托受托人说将遗嘱执行人视为信托受托人。
•有7个条文为本次民法新增条文,主要是第四章所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包括遗 产 管理人的产生、指定、职责和责任。
目录
一、规范目的和条文结构 二、遗产管理人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三、遗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外观 四、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和变更 五、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六、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 七、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虽然继承人名义上是遗产的承受者,却不得有效处分遗嘱执行人管理下的标 的。对于继承 人的无权处分行为,第三人若不知晓遗产管理人之存在且对此不存在重大过失,可以主张 善意取得。继承人虽然针对遗产可以设立负担行 为,但继承人很可能无法履行义务,因为 他根据第2211条第1款缺乏必要的 处分权能,只能以损害赔偿代替履行。
第1146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1147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 报告 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1148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 权人 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 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法院认为:“虽然各国立法设置有限制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条款, 以妨 遗嘱执行人的权利被继承架空,但我国没有相关规定,根据《继承法》 第2条,继承人从继承开始即享有所有权,涉案遗产存款的诉讼权利提起 人仍应当为继承人,而非遗嘱执行人。
条文设计
第1145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 选遗 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 放弃继承 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继承法编重点解读 之遗产163条,共计45个条文,总体上维持了继承法的内 容。
•29个条文有所改动,其中13处为非实质性修改,主要是标点符合和文字表述调 整。 •16个实质性修订,扩大遗产范围、明确了放弃遗嘱应以书面形式、增设宽宥制 度、 增加遗嘱形式、扩大代位继承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国家取得遗产的用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法释〔2007〕8号] •第九条社会中介机构及个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 条第三款 第四项的规定(不宜担任): (一)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 行政处罚 或者纪律处分之日起未逾三年;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 (三)因不适当履行职务或者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等原因,被人民法院从管理人名册除名 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二)遗产管理人的资质要求
•《民法典》未对遗产管理人的资格做出限制,首先尊重被继承人和继承人的意思自治, 只 要符合代理人一般标准、能够完成管理人工作职责即可,存在争议的时候,即其他人 提起 异议的,法院作为公权力才会介入并指定,此时可以有特别的资质考量因素。 •遗产管理人的一般资质。为有效履行职责,依第143条第1项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规定 , 遗产管理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 有 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资格。
• 参考破产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的相关规定,明确其权利义务和责任。
•对第1147条规定的遗产管理人权限做出排他性解释,以限制继承人的处分行 为、保障遗产 管理人履行职责不受到他人妨碍。
•遗产管理人的处分权限原则上不受限制,其既不接受继承人的指示,也不受 法院的监督。 但若管理人严重违反义务或无能力妥善执行事务时,法院可根 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解任; 管理人违反义务且有过错的,应向继承人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一、规范目的和条文结构
•继承法相关制度的缺陷:遗嘱执行人无法履职、诉讼担当缺失 •平衡继承关系中多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对债权人的保护:诉讼担当、实现债权 •对继承人的保护:有限责任、避免讼累
•李XX与XX银行XX支行X遗嘱继承纠纷一案。
•遗嘱执行人李XX要求以遗嘱执行人身份从被告处领取被继承人 名下存 款,银行以遗嘱执行人不是继承人为由拒绝其请求。
•遗产管理人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担任。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担任。 •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的考虑因素:可以比照见证人、破产管理人的资质标准,选择更为 合 适的遗产管理人。例如有犯罪记录或被列入失信人的,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劣后考虑。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 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 在内部关系上接受代理说,尤其是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的情形下;遗产管 理人一旦确定,其职责和法律责任(外部关系)应当采取固有说中的任务说 。 为了保障遗嘱遗嘱执行人执行职务不受阻碍,有必要赋予其独立的法律地 位。
• 管理人与继承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可准用《民法典》代理和委托合同之规定 , 包括第168条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第923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 事务、 第927条受托人交付财产的义务、第936条受托人死亡后其继承人等 的义务。 而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任意撤销权规定不能准用。在外部关系上 ,应采用任 务说,确保遗产管理人的独立法律定位,排除继承人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