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购进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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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医院
抗菌药物购进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证购进药品的合法、合格、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根据《药
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二、严格执行《抗菌药物购进管理制度》,未经审核批准不得购进。
三、购进药品前,采购员必须向供货企业索取加盖该企业原印章的
《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与供货单位签订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协议书面标明有效期。购进药品前,必须对供货企业的销售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企业法人签署的业务员委托书原件、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证件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
四、购进抗菌药物的品种严格执行我院《抗菌药物目录》,不得自
行增减。
五、二级医院抗菌药物的品种原则上不超过35种,同一通用名称
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1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2个品规,深部抗真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六、凡临床需要使用我院抗菌药物目录外的药品或新药时,必须由
临床科室提出书面申请,启动临时采购程序。经药事管理与药物
治疗学委员会审批后方可采购。
七、临时采购程序:因特殊感染患者治疗需求,需使用本院采购目
录以外抗菌药物的,由临床科室提出申请,说明申请购入抗菌药物名称、剂型、规格、数量、使用对象和使用理由,经医务科审批、分管领导签字后,由药剂科临时一次性购入使用。同一通用名抗菌药物品种启动临时采购程序不得超过5次。如果超过5次,要讨论是否列入本院抗菌采购目录。调整后的采购目录抗菌药物总品种数不得增加。
八、购进药品应有合法票据,并按规定建立购进记录,做到票、帐、
货相符。购进记录注明药品的品种、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企业、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日期等内容。购进票据和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