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DOC 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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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

(修订)

一、目的与依据

为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以下简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准确核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的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考核原则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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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满分100分):(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及培训情况(5分)。包括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情况。

(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与验收情况(20分)。包括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验收情况和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

(三)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及数据有效性审核开展情况(40分)。包括现场端运行维护、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比对监测、现场核查、监督考核情况。

(四)自动监控系统应用情况(20分)。包括通过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排污收费、总量核算方面的应用情况和污染源监测信息发布情况。

(五)能力经费保障情况(15分)。包括国家补助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地方资金配套情况和标准化建设情况等。

五、考核程序

考核包括各省自评、现场核查、专家审核三个阶段。

(一)各省自评

各省(区、市)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4—

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附一)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核查表》(附二)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填写《核查表》,编写自查报告。

(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组在听取地方人民政府自查情况汇报的基础上,采用查阅相关资料、现场抽查、现场核实等方式,检查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核定各地填报的《核查表》,编写现场核查报告。

(三)专家审核

审核专家在听取现场核查组汇报的基础上,依据各地提交并经现场核查组认定的现场核查报告、核查表,以及各相关部门掌握的材料,对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得分情况进行复核。

六、考核时间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的考核工作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工作一并进行,每年一次。

七、考核结果

各地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成绩,将与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核算结果一并上报国务院,并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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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通报。

八、其他

(一)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 (试行)》(环办〔2009〕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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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一: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

指标解释及评分细则

一、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

(一)指标定义

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制定情况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针对减排监测体系的建设与运行,制定工作计划并正式下发文件的情况,包括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和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3分,其中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2分,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1分。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纳入政府环保规划,或者环保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五年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规划,并下发文件,得2分,未制定计划并下发文件的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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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保部门制定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计划,并下发文件,得0.5分,年度计划内容全面、详细,得0.5分。未制定计划并下发文件的不得分。

(三)计分依据

1.环境保护五年规划;

2.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计划的正式文件。

二、减排监测体系培训

(一)指标定义

减排监测体系培训是指各地按照国家要求以及依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涉及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内容的监测培训情况,包括减排监测体系管理培训和技术培训。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2分。

减排监测体系培训计分方法为:2分×培训完成率,培训完成率=实际培训人数÷计划人数,完成率低于50%得0分;培训计划内容不全面、针对性不强,酌情扣分。

(三)计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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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减排监测体系培训的正式通知及总结;

2.参加培训人员名

单(签到表);3.培训教材。

三、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

(一)指标定义

监控中心的建设及验收是指各地按照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的要求,建设省、市监控中心以及开展验收的情况,包括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和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性检查。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3分,其中监控中心建设及验收1分,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性检查2分。

1.1家监控中心未建成或未通过验收或验收材料不齐全,扣0.5分,扣完为止;

2.在通过验收的监控中心中抽查不低于4家,检查其建设规范性,1家未达到建设规范要求,扣0.5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1.省、市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情况报表;

2.监控中心验收报告或

意见;3.日常管理制度;4.《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规范》(暂行)(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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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2007〕241号)。

四、现场端安装

(一)指标定义

现场端安装是指辖区内国控企业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包括现场端安装率和现场端安装情况检查。

(二)计分方法

该指标分值为9分,其中现场端安装率3分,现场端安装情况检查6分。

1.现场端安装率计分方法为:3分×安装率,安装率=国控企业实际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应当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数量(设备数量按项目计,如1个安装位置既有SO2又有氨氮设备,按2套计),安装率低于50%得0分,在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3家,检查安装情况,1家未安装,扣1分,扣完为止;

2.在已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中抽查不低于10家,检查安装规范性情况,1家安装不规范,扣1分,扣完为止。

(三)计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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