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环保局关于区域环评 环境标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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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环保局关于“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丽水市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助推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切实提高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改革实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号)和《关于落实“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切实加强环评管理的通知》(浙环发〔〕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丽水市“规划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审批事项最少、审批速度最快、审批服务最优”的审批制度改革目标,以规划环评的“三线一单”(资源利用上线、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为手段,充分发挥开发区规划环评的主导作用,切实简化项目环评内容,提高环评审批效率。

二、基本原则

服务高效:在我市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生态产业集聚区和特色小镇规划环评编制完成的基础上,项目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建设项目报告书降级为报告表进行审批,报告表降级为登记表。规划环评已包含的相关共性内容,在具体建

设项目环评中予以简化。从而促进企业投资积极性,加快项目落地进度,激发企业市场活力,高效服务企业发展。

风险可控:依托各改革区域规划环评的结论和清单要求,结合空间准入、总量准入和项目准入“三位一体”的环境准入制度,严格项目准入,确保环境风险可控。

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环保执法与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司法监督联动,加强信息公开。改革实施方案在政府网上信息公开,项目全部按规定公开相关环评信息,公众可查。

三、实施内容

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号)文件规定,根据项目建设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推行以下改革措施。

、免于环评手续

对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外的建设项目,除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外,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降低环评等级

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且符合准入环境标准的项目,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精简环评内容。

简化评价内容,具体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

简化公众参与形式,项目环评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环节,将原要求的次公示内容合并成次,不再开展公众调查;

简化总量管理,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对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取得或落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取消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承诺备案管理

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改项目(下称“零土地”技改项目)和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外符

合准入环境标准的环评降级为登记表的项目(环评等级降为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按审批程序办理环评审批),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由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文件等相关信息,在项目建设前向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四、办事流程

(一)环评审批流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按现有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执行,具体登陆浙江政务网()办理。

主要审批流程为:环评文本受理→审查→受理情况公示→拟批公示→审批→文书送达。

(二)环评备案流程

适用“零土地”技改项目或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属于“报告表”改革后降级为“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环保部门备案。

第一步:项目环保备案材料准备

、企业委托第三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针对“零土地”技改项目)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附件,登记表可自行填写);

、签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附件);

、将上述环境影响报告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

诺书》通过,填写《项目环保备案信息公开说明》(附件)。

第二步备案申请

建设单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承诺书》、《项目环保备案信息公开说明》等有关材料一并递交项目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窗口备案,其中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有化学合成反应的石化、化工、医药等“零土地”技改项目报丽水市环保部门备案。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减排考核指标明确的各类污染物指标。

第三步备案受理

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形式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通知书》(附件),作为同意备案的依据,并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通知书》进行依法公开;对于不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要求的,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备案事项不予办理通知书》(附件),告知不予备案原因。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归属于“登记表”类别的项目,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由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陆浙江政务网按规定实施网络备案。

(三)环保竣工验收流程

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实行网上在线备案的项目除外)竣工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环保验收技术规范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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