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简答题汇总(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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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2、刑法的体系:总则、分则、附则。两编,后为章、节、条、款、项。
3、刑法的解释:①按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
②安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当然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
4、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罪行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什么是刑法基本原则: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并体现我国刑法体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6、罪行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①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②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具体体现:①定罪上一律平等②量刑上一律平等③行刑上一律平等
8、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9、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体现:
①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②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③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制度。
10、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①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和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②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③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1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2、空间效力范围的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13、刑法的时间效力:
①生效时间:公布之日起生效、公布后经过一定时间生效。
②失效时间: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失效、自然失效。
14、刑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
16、犯罪的基本特征:①犯罪时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②犯罪是触犯刑律的
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③犯罪是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处罚性。
17、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18、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有助于准确定罪、有助于正确量刑。
19犯罪客体的分类:
①一般客体:一切犯罪行为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社会关系的
主体。(揭示犯罪的本质)
②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制定刑法分则)
③直接客体:某一种犯罪行为所直接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关系。(决定犯罪性
质)
A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主次)
B物质性犯罪客体、非物质性犯罪客体
21、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者参与者。
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条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条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伤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伤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23、犯罪客观方面的特征:
①犯罪客观方面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③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④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24、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危害行为(一切、必要)、危害结果(大多数、选择)、行为的时间地点、
方法对象
26、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
29、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30、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核心
作用:对定罪量刑具有重要作用,还可以限定犯罪的基本范围,将思想排除在犯罪之外。
31、广义危害结果: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
果和简介结果,属于犯罪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
32、狭义危害结果: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35、犯罪主体的构成要件:①都是自然人、②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核心、关键要件)
37、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人行为时具备相对的自由意志能力。
40、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46、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原则:①从宽处理原则②不适用死刑原则
50、故意犯罪的类型:直接故意、间接故意
①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
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必然发生+希望发生、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②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
主观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况:①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②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③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5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联系与区别:
①联系: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于犯罪故意的范畴‘在认识因素上,两者都明确认识到
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意志上看,二者都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
②区别:
A、从认识因素上:而这对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只能是可能
发生
B、从意志因素上:而这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
C、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不相同。
53、犯罪过失的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5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同: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异: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客观一致。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在意志因素方面,间接故意的行为人不排斥和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排斥和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相信能够避免发生。
54、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