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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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篇: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河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公益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生态公益林(简称公益林),是指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财政补偿的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的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级公益林是指依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的公益林。

按生态地位重要性和生态环境脆弱性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保护等级。

省级公益林是指依据《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益林保护与建设以及开展其他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益林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科学经营,合理利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责权明晰,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益林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日常工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其工作开展情况。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森林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公益林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对在公益林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区划界定与调整第七条公益林区划界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经国家或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查验收后,明确事权等级,予以确权认定。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与林权权利人签订公益林区划界定书。

第八条经核查认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或改变其性质、用途的,须按事权等级报原认定部门批准。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豫环函〔2021〕171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豫环函〔2021〕171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
的函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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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豫政〔2020〕37号),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现发布我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请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附件: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docx
2021年11月17日
(此文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1年11月10日印发
——结束——。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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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由省人 民政府制定。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物价、财政部 门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森林植被恢复费实 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支 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按照 土地复垦的有关规定对使用后的林地进行复垦。 第二十八条 严格控制占用、征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防护林、特 种用途林等的林地。确需占用、征用的,必须征得原批准单 位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核批准手续。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占用、征用的林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 定收回使用权的,应当复垦还林,不能还林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利用。 第三十条 乡(镇)、村建设,或者乡(镇)、村其他非林业建设 使用集体林地的,使用单位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用地申 请,按照批准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逐级审核同意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 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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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费用由破坏林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和风沙危害严重的平原沙 区毁坏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经开垦种植的,应当退耕还 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退耕还林计划,采取鼓励退 耕还林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应当实行封闭管 理,禁止放牧、砍柴和非抚育性修枝。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造林,采取鼓励造林的措 施,确保造林质量。 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造林技术 规程确定的标准和造林合同约定植树造林。一年不造林的, 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发包方督促其造林;两年不造林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有关单位收回林地使用权。有造林合同 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保护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 业的,应当给予扶持。 鼓励利用宜林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凡利用宜林 荒山、荒地、荒滩、废弃地造林的,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优 惠规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勘测、设计、技术等方 面给予扶持。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正文:---------------------------------------------------------------------------------------------------------------------------------------------------- 林业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通知(林策通字[1992]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已于一九九二年二月十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林业部一九九二年三月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陆生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珍贵、濒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下简称野生动物);所称野生动物产品,是指陆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工作。

第五条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七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为制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发展方案、制定和调整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提供依据。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3月16日省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陈润儿2017年4月1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一、对39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16部省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1988年12月15日豫政〔1988〕116号发布)2.《河南省国家储备物资仓库安全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2月4日豫政〔1989〕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3.《河南省〈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实施办法》(1990年3月4日省政府令第13号发布,根据1997年1月2日省政府令第2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扫除文盲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4.《河南省油气田保护暂行规定》(1990年12月2日省政府令第24号发布)5.《河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实施办法》(1991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29号发布)6.《郑州机场口岸管理试行办法》(1991年4月30日豫政〔1991〕36号发布)7.《河南省性病防治暂行办法》(1992年2月14日豫政〔1992〕13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8.《河南省统计报表管理办法》(1992年4月13日豫政文〔1992〕73号发布)9.《河南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5月13日豫政文〔1992〕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0.《河南省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我省工作的暂行规定》(1992年11月27日豫政〔1992〕9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1.《河南省外商投资有形资产鉴定试行办法》(1993年7月26日省政府令第2号发布)12.《河南省〈土地复垦规定〉实施办法》(1993年11月27日省政府令第5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3.《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1995年1月11日豫政文〔1995〕15号发布,根据1998年4月9日豫政〔1998〕16号发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订部分规章和删除部分行政文件中行政处罚内容的通知》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4.《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办法》(1996年1月20日省政府令第2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5.《河南省人民政府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暂行规定》(1996年3月3日豫政〔1996〕19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6.《河南省减免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暂行办法》(1996年3月29日豫政〔1996〕2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17.《河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1997年3月18日省政府令第33号发布)18.《河南省社会保安服务管理办法》(1997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4号发布)19.《河南省乡镇企业负担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6月24日省政府令第35号发布)20.《河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1998年2月6日省政府令第38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1.《河南省农药管理办法》(1998年11月5日省政府令第4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2.《河南省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1998年11月12日豫政〔1998〕5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2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南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试行)〉的批复》(1999年7月1日豫政文〔1999〕109号发布)24.《河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2000年1月6日省政府令第54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5.《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4月10日省政府令第55号发布)26.《河南省含金物料经营管理办法》(2000年6月30日省政府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27.《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4月6日省政府令第60号发布,根据2005年3月16日省政府令第90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8.《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1日省政府令第66号发布)29.《河南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2年4月11日省政府令第68号发布)30.《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03年2月16日省政府令第73号发布,根据2011年10月11日省政府令第142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31.《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3年2月27日省政府令第74号发布)3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2003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75号发布)33.《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8月5日省政府令第77号发布)34.《河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05年12月22日省政府令第96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35.《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4月9日省政府令第103号发布)36.《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1日省政府令第112号发布)37.《河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2008年8月20日省政府令第116号发布,根据2012年5月21日省政府令第148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38.《河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2008年12月2日省政府令第122号发布)39.《河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2012年12月21日省政府令第150号发布)附件2省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1.《河南省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1986年8月26日豫政〔1986〕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5日省政府令第136号公布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1.14【实施日期】200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5年1月14日审议通过,现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公布,自2005年3月1日施行。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占用、征用林地时,应当对林地、林木价值进行评估或者鉴定。

”本决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

附件河南省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根据《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相关标准,参照《河南省国家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操作技术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区划系统县(市、区)级:县—乡(国有林场)—村(林班)—小班。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功能区—林班—小班。

二、界定范围区划界定的范围为国家重点公益林区之外、生态地位重要、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的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生态区位包括以下5类:(一)重要河流源头黄河、长江、淮河、海河干流(以下简称四大干流)的二级以上支流(流程50公里以上,下同),自源头起向上以分水岭为界、向下延伸10公里,两侧至第一层山脊范围内的林地(只含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宜林地,下同)。

(二)重要河流两岸四大干流的二级以上支流的两侧,分别向外延伸至第一层山脊范围内的林地。

(三)大中型水库周围库容6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大坝以上,自林缘起,平原地区向外延伸2公里、山区向外延伸至第一层山脊范围内的林地。

(四)水土流失区和泛风沙区包括坡度在25°以上的山区林地和泛风沙区连片面积在100亩以上且主要起防护作用的有林地。

(五)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及国有林场包括省级森林、陆生野生动植物和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内的林地,省级以上森林公园的林地以及国有林场的生态公益林。

三、签订界定书区划界定为省级公益林的地块,在征得林权所有者同意后,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林权所有者签订《省级公益林现场界定书》。

县或乡级人民政府必须本着自愿原则,与林权所有者签订限伐协议。

凡林权所有者不愿意区划为省级公益林的,基层政府不得强迫。

四、面积计算将符合界定范围的、最新的森林分类区划界定成果的小班界线转绘到调查底图上,然后现地核实小班面积。

面积误差不超过±5%的,按原小班的界线和面积调查统计;面积误差超过±5%或边界位移较大的,要重新调绘,必要时用罗盘仪或GPS实测。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0.1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0.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0〕60号)要求,省林业厅对省林业厅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林业厅关于询问有关林业政策的复函》(豫林政函〔87〕6号)等147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河南省林业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林木保护管理积极开展林业生产责任制合同公证等项工作的联合通知》(〔83〕豫林政字1号、〔82〕豫司字2号)等3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三、《河南省木竹运输管理暂行规定》(豫森字〔81〕6号)等93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四、省林业厅于1980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宣布失效。

确需继续执行的,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河南省林业厅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1.河南省林业厅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河南省林业厅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1:
附件2:。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2.11.26•【字号】豫林策〔2012〕311号•【施行日期】2012.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豫林策〔2012〕311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林业局:为加强森林资源管护,巩固林业生态省建设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为中原经济区建设构建良好生态屏障,现就森林资源执法管理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力度,积极推进以相对集中林业行政处罚权为主要内容的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是确保完成新时期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新使命、新目标和新要求的需要,不仅能够从体制和机制上解决林业主管部门内部存在的多头执法问题,而且能够全面提升林业部门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按照国家林业局的整体部署,我省从2010年开展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

通过林业综合行政执法示范点建设,健全了行政执法体系,加强了行政执法力量,改善了行政执法手段,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

各地要在借鉴吸收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不断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林业行政执法体制机制。

二、加强合作,建立以执法管理为纽带的执法协调机制为加强部门内部各执法机构的沟通协调,规范执法,营造良好的保护森林资源执法环境,省厅研究建立以厅法规处牵头,资源管理、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护林防火、森林公安、经济林和林木种苗、病虫害防治检疫等执法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的执法协调小组,定期互通信息,营造资源共享、线索协查、案件移送的联动机制和工作制度,特别是案件移送制度,对达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案件,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执法协调组织,按照“职能明确、责任落实、互通信息、协同作战”的要求,充分发挥各执法部门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全省森林资源执法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河南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6.26•【字号】豫财办农[2007]152号•【施行日期】200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办农〔2007〕152号)有关省辖市财政局、林业局,有关县(市)财政局、林业局: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及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规定,我省制定了新的《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河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统称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7]7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各级政府按照事权划分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中央财政补偿基金用于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省级财政补偿基金用于省级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公益林是指我省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的通知》(林策发[2004]94号)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省级公益林是指各县级实施单位按照《河南省林业厅关于搞好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工作的通知》(豫林补[2006]25号)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以下统称公益林)。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林保〔2015〕105号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林保〔2015〕105号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豫林保〔2015〕105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林业局:为指导和规范全省林业系统在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处置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我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5年河南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南省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试行)》即行废止。

2015年7月19日河南省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指导和规范全省林业系统在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高效处置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降低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危害,保障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河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河南省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对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在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统筹林业系统对突发重大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省林业厅、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县(市、区)林业局分级负责、分级响应。

河 南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河 南 省 环 境 保 护 条 例

河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二)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并重;(三)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四)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五)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六)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七)政府管理与公众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结合产业结构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制定优惠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建设,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行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清洁生产,大力推进环境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应用。

第六条公民有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并有权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要求赔偿。

第七条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经贸、建设、铁路、民航、海洋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的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在组织城市规划和开发建设等活动时,应妥善处理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因决策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分类划定环境功能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生态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水源涵养区域、河流调蓄区域、防风固沙区域、重要渔业水域以及人文遗迹、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温泉等自然遗迹和古树名木的保护。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2024年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保护原则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全面保护、严格管理、科学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二章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第四条野生动物保护目录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保护,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

具体目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保护措施(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得买卖、利用、饲养、繁殖、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一般保护野生动物,不得买卖、利用、饲养、繁殖、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出售、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三)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四)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迁徙通道和其他生存环境;(五)禁止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六)禁止非法引进、输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六条繁育和利用(一)从事野生动物繁育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繁育许可证;(二)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向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利用许可证;(三)禁止出售、利用未取得繁育许可证和利用许可证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第三章执法和监督第七条执法主体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

第八条监督检查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公众参与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对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法行为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确定禁猎区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确定禁猎区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确定禁猎区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15.10.19•【字号】豫林护(2000)29号•【施行日期】2015.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河南省林业厅关于确定禁猎区域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林护(2000)29号各市地林业(农林)局,济源市林业局: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持生态平衡的直接措施,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文明建设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

去年以来,我省一些地方连续发生多起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重特大案件,使宝贵的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了重大损失。

为保护好野生动物资源,及时遏制这种局面,加强对狩猎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河南省实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禁猎区域规定如下:一、根据我省各地野生动物资源分布情况,原则上确定太行山、伏牛山、大别山和桐柏山区为禁猎区域(以县为单位)。

经研究首批确定栾川等26个县(市、区)为禁猎区(名单附后)。

禁猎区还包括上述26个县(市、区)以外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黄河滩区、水库及湿地、城镇市区及城市郊区、部队营区及军事禁区、风景名胜游览区等。

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猎捕国家、省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在禁猎区内,禁止使用猎枪、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毒药、炸药、土枪、井炮、土铳、地枪、地弓、弹弓、粘网、铁夹、钢丝套等各种猎捕械具;禁止使用阎王窑、绝后窑、机动车追赶、歼灭性围猎及火攻、烟熏、掏窑、拣蛋、挖洞办法和其他危害人畜安全、危及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狩猎活动。

四、禁猎区内,由于野生动物数量增加可能造成农作物和人畜危害,需要猎捕野生动物时,可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后提出意见,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省林业厅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经林业厅批准,持《狩猎证》有组织地进行限量猎捕。

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

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

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2.05.19•【字号】豫政文[1992]107号•【施行日期】1992.05.1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1992年5月19日豫政文〔1992〕10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境内森林和野生动物(陆生)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均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自然保护区分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

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省林业厅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积极鼓励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野生珍稀动、植物开展各种保护活动。

第二章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第五条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和批准权限,按照《办法》第五、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面积和区域界线的划定,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需的最适宜范围;(二)保证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三)兼顾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建立国家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厅提出区划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厅会同所在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区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自然保护区的解除和范围调整,以及改变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第九条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明确划定其面积和区界后,必须设置永久性标志,由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

对拥有国家、集体两种土地所有制关系的自然保护区,核发林权证书时,原土地所有权不变,由发证机关统一填发,按《办法》和本细则实行管理。

2024年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三篇)

2024年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三篇)

2024年自然保护区管治规章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根据《____森林法》、《____野生动物保____》、《____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保护区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____,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保护区属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范围涉及坪乡和长铺子乡,总面积____公顷。

第四条保护区实行____所有的林权制度,保护区林地和林木的所有权均属当地____。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是保护区的管理机构,依法负责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管理处下设公安派出所,接受管理处和上级公安机关的双重领导,维护区内生产生活秩序。

根据工作需要,管理处可聘请有经验的林农和其他专业人员从事保护区的护林巡查、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护林哨卡守卡值岗以及其他管理作业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职责是。

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编制保护区建设总体规划、建设发展规划以及各项管理制度,并经规定程序审批后____实施;保护和管理区内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____开展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保存和拯救区内珍贵稀有生物物种,____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和生态环境监测,依法查处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规、违法和犯罪行为,在不影响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____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

第六条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有关职能部门和当地乡、村____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配合管理处做好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2019]152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2019]152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细化方案的通知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厅党组审议通过的《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26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文〔2019〕53号)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省生态环境厅“三定”规定细化方案如下:一、内设处室主要职责(一)办公室(宣传教育处)主要职责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信访、档案和安全及信息和政务公开等工作。

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系统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

承担全省生态环境信息网管理和信息化工作。

承担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细化职责1.负责厅机关政务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厅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厅领导公务活动。

2.拟订厅机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厅机关值班工作,指导并监督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厅属单位3.做好厅机关文电、档案、密码、印章、机要、保密、信访、安全、保卫、消防、反间谍、环境社会风险防范化解和电子政务、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化及数字化管理、政府门户网站、厅志编制等工作。

4.负责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性会议和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党组会、厅务会等会议并督办会议议定事项落实,配合业务处室组织协调厅长专题会。

5.负责起草厅工作计划、要点、总结,负责厅党组会、厅务会等会议纪要起草工作。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27日省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郭庚茂二○一一年一月五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政府决定:对其中的40件(目录见附件1)予以废止,54件(目录见附件2)予以修订。

附件1省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目录序号规章名称发布机关及日期废止理由1河南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3年11月23日省政府发布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2河南省科学技术保密细则1984年2月13日省政府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科学技术保密条例》已被《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发布)废止。

3河南省麦收防火安全规定1985年5月28日省政府发布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4河南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986年6月2日省政府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号)废止。

5志愿兵转业交接试行办法1988年6月3日省政府发布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19号)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豫财环资〔2023〕105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3〕105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林业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林业主管部门,各县(市)财政局、林业主管部门:为规范和加强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和《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修订了《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23年12月12日附件河南省林业草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林业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0号)、《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林业草原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林业草原改革发展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林业改革发展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局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会同省林业局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市县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等。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
正文:
----------------------------------------------------------------------------------------------------------------------------------------------------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
(林护通字[1993]48号1993年4月14日)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

为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进出口管理,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使国内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与世界濒危物种保护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将《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对这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任何可辨认部分或其衍生物)的管理,同原产我国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样,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同样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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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应按照森林防火法规的规定,建立防火组织和专业扑火队,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和灭火器具,搞好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需要,可以在自然保护区设立公安机构或者配备公安特派员,行政上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领导,业务上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当地社会治安,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和国家财产,查处破坏自然保护区资源和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级机关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四条 具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模范执行《办法》和本细则,成绩显著的;
(二)热爱自然保护事业,忠于职守,积极工作,事迹突出的;
(三)对保护自然资源进行科学研究,取得显著成果的;
(四)检举、制止破坏自然资源及其保护设施的行为,挽回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应分别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进行管理:
(一)核心区只供进行观测研究,不得进行其它任何活动;
(二)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等活动。
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不划分核心区和实验区。在管理上执行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规定。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设计,按照林业部颁发的《自然保护区工程总体设计标准》,由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自然保护区级别,分别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三)兼顾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 建立国家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厅提出区划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厅会同所在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区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的解除和范围调整,以及改变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
第九条 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明确划定其面积和区界后,必须设置永久性标志,由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对拥有国家、集体两种土地所有制关系的自然保护区,核发林权证书时,原土地所有权不变,由发证机关统一填发,按《办法》和本细则实行管理。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其职责是: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交纳保护管理费。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林业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第十七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征用、划拨自然保护区土地的,经原批准设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同意,并按土地管理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补偿实际损失。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的,应交纳野生动、植物资源补偿费。捕捉、采集的野生动、植物标本,不得出售。
第十五条 凡需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拍摄影视片的团体和个人,须事先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联系,并持有权管理自然保护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证明。任何单位同国外或者港、澳、台签署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其人员从事上述活动,到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出具由林业部签发同意的证明;到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出具由省林业厅签发同意的证明。科研、考察、拍摄影视片完毕后,应将所有资料完整地交一套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存档。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旅游业务必须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得收入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自然环境保护事业;
(二)有关部门投资兴办或者与自然保护区联合兴办的旅游建筑和设施,产权归自然保护区,所得的收益在一定时期内按比例分成;
(三)对旅游区必须进行规划设计,确定适宜的旅游点和旅游路线;
(一)贯彻执行《办法》和本细则,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植被、土壤、气象、生态等科学考察,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途径;
(三)对珍稀动物进行生态观察、研究以及引种、驯化,保护和发展珍稀动、植物资源;
(四)负责自然保护区的行政管理。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编制的配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行政隶属关系报请同级编制部门或人民政府审批;其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按现行计划、财政体制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费、资源补偿费和赔偿费,用于自然保护区建设和恢复被破坏的自然环境。收费标准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境内森林和野生动物(陆生)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均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分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省林业厅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办法》和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限期改正、没收工具或非法所得的处罚,可并处以五十至五百元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一)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二)擅自在自然保护区内采集标本、开山放炮、采矿采砂、垦植、放牧、狩猎、砍伐等,破坏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和草木植被的;
(三)擅自捕捉、采挖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植物的;
(四)损坏、破坏自然保护区设施或擅自移动界标的;
(五)阻碍管理人员进行正常管理工作的;
(六)自然保护区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不经批准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有权责令其限期拆除,恢复植被;逾期不拆除的,予以没收或强行拆除,并处以五百至五千元罚款,责令其赔偿因修筑设施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对强行拆除的,应收取恢复植被和拆除的费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林业厅(颁布单位)
19920519(颁布时间)
19920519(实施时间)
豫政文[1992]107号(文号)
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内的居民,可以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实验区范围内指定生产、生活活动区域,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承包自然保护区组织的劳务和保护管理任务。从事上述活动,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规定,不得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九条 具有较完好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动植物、特殊历史纪念物和自然景观的自然保护区,按照管理权限,经林业部或省林业厅批准,可以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
(四)根据旅游需要、客源以及接待条件,制定年度旅游接待计划,按隶属关系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对已批准开展旅游业务的地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制定管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旅游人员跨越旅游区界线,破坏旅游区及旅游区以外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筑和设施。
第二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应与相邻的乡(镇)人民政府、集体经济组织,组成自然保护区联合保护委员会,制定保护公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极鼓励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野生珍稀动、植物开展各种保护活动。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第五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和批准权限,按照《办法》第五、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面积和区域界线的划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需的最适宜范围;
(二)保证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必须建立自然资源档案,完善管理制度,并指定人员负责登记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档案包括植被、土壤、气象、生态和珍稀野生动物的生息、饲养、驯化、繁殖、招引,以及气候条件、自然环境对其产生的影响等。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内严禁采伐、猎捕、开垦和从事其它各种有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的,按照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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