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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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 u l y ,2007第36卷第4期 J ou rnal of Sh anghaiNor m alUn i vers i ty(Ph ilosophy &S ocial Sci en ces E d i ti on )Vol .36,N o .4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 8634(2007)04 0001 (09)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
及其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
蒋传光
(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上海200234)
摘 要: 伴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指导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建设和法治实践的过程中,也实现了中国化。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同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建设和法治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文章对每个阶段法律思想产生的背景及其内容、特征、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理论贡献等进行分析、概括和阐释。

在此基础上,阐述当代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发展阶段
收稿日期:2007 04 30
作者简介:蒋传光(1963 ),男,安徽濉溪人,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主要从事
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律文化研究。

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

伴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在指导当代中国法学理论建设和法治实践的过程中,也实现了中国化。

其理论成果构成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具体表现为毛泽东的法律思想、邓小平法制思想,以及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核心的第三代领导集体、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作的一系列理论论述。

本文就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历程及其三个阶段的理论成果,作一简要阐释。


1 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毛泽东专门论及法律的文章远不及他论述哲学、历史与政治的多,但他对法律的论述,尤其是他早期思想中涉及法律的内容也非常丰富。

纵观毛泽东的一生,其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早年的改良主义和民主主义法律思想的
产生,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确立、深化到成熟和发展等不同的阶段。

对此,研究毛泽东法律思想的
学者有不同的划分方法。

[1](P91)
笔者认为,毛泽东的法律思想,如同毛泽东思想的产生一样,是伴随着他的革命生涯,为适应中国革命历程中各个时期解决法律问题的需要而产生的,其产生和发展历程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毛泽东法律思想的早期萌芽阶段这一阶段指毛泽东在韶山冲师从 一个法科
生 毛岱钟学习王法的时期。

[2](P112)
在这一时期,毛泽东接受了系统的法启蒙教育。

虽然这段法启蒙只持续了半年,但这是毛泽东第一次正规接受法制教育。

这一阶段对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形成起到了奠基作用。

(2)毛泽东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由确立到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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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阶段
从毛泽东走出故乡接受新思想参加革命到新中国成立,是其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由确立到成熟的阶段,其时间跨度经历了旧民主主义革命、两次国内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

在这一阶段,毛泽东对法律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其基本走向是:反对反动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要求建立符合人民利益的革命法制。

推翻旧政权,建立新政权 ,保障人民的民主、自由,成为对这一时期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基本评价。

在这一阶段,毛泽东领导制定了大批革命性法律文件,初步建立了革命法律体系。

这种法制保障了人民的民主和自由,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革命根据地的巩固与发展。

毛泽东这一时期的一些著作,如 论联合政府 、 新民主主义论 和 新民主主义的宪政 等,也对法律形成了符合中国革命规律的认识,比较注重运用法律巩固革命成果,进行对敌斗争,至此,毛泽东法律思想已走向成熟,为建国后毛泽东法律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3)毛泽东法律思想的正式形成阶段
伴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毛泽东法律思想进入了正式形成的阶段。

在建国初期,毛泽东急切要求建立人民共和国的法制,借以巩固来之不易的革命成果。

他在1957年前的这段时期里,领导或亲自主持了一系列国家重大立法,其中最为著名的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颁布。

同时,他还领导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以批判蔑视人民民主权利的旧法观点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改造运动,为建立革命法制创造了法律文化条件。

毛泽东在重视立法的同时,其轻视法律的倾向随着时代变迁也越来越明显。

毛泽东在建国初期曾说过,我们办事主要地不是靠法律,而是靠会议,靠政策。

在批判旧法的时候,否定旧法中合理的因素。

这就种下了法律虚无主义的种子,以致后来发展到 有事办政法,无事搞生产 的状况。

在 文化大革命 时期,他甚至提出 人治 ,要求批判 资产阶级法权 ,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大民主的方式打倒所谓的 走资派 和 修正主义分子 ,最后导致了肆意践踏民主、严重破坏法制的 无法无天 的混乱局面。

总的来说,这一阶段是毛泽东法律思想的正式形成阶段。

在一些著作中,毛泽东对法律问题开始有了比较集中的阐述,形成了比较正确的法律观点和理论,提出了一些对今天法制建设仍有指导意义的法制原则。

2 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基本内容和特点
毛泽东在中国革命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从国际国内形势出发,阐述其对法律的看法,形成了一系列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理论、观点和原则。

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三个方面:即法学理论、宪政思想和具体部门法思想。

(1)毛泽东的法学理论
毛泽东法学理论的基本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A 对法律本质、功能,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价值及其作用等的认识。

毛泽东认为: 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制定的。

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

[3](P358~359)法律既是对自由的限制,又是对自由的保障,他主张用法律规定和保障人民的广泛的自由权利。

他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

B 确立了立法工作应遵循的方法和原则。

毛泽东认为立法权在集中中央的同时,也要发挥地方立法的积极性。

立法工作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民主原则,一是社会主义原则;立法过程要实现两个结合,即领导和人民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积极分子相结合。

他还强调立法要实事求是,切实可行。

同时,他还注重立法的程序性,立法要及时,要适时变化。

立法工作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同时,还要注意借鉴别国的经验。

C 关于法律的实施和遵守。

法律制定以后,必须得到严格的遵守。

他强调,在法律面前要人人平等,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

为了保证法律的实施,他还非常重视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

(2)毛泽东的宪政思想
在有关宪政的理论方面,如宪法的起源、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本质等,毛泽东有一系列精辟独到的论述。

关于什么是宪法,他说: 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

[3](P129)针对当时世界上存在着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宪政和苏联式的社会主义宪政模式,对中国当时选择什么样的宪政,他认为中国既不能走西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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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
产阶级宪政的老路,也不能一开始就实行社会主义的宪政。

因此,中国革命道路的两个历史阶段,也就决定了中国宪政必须分两步走。

毛泽东关于中国的宪政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的论点,对今天我们依法治国,设计中国的宪政道路仍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采取适当的政体来充分体现国体,这是毛泽东宪政思想的又一重要内容。

在我国,毛泽东第一个赋予国体以科学的内容。

所谓国体, 它只是指的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

[3](P676)关于政体,他指出: 所谓 政体 问题,那是指的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

[3](P677)任何国家都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他总结根据地、解放区政权建设的经验,肯定了坚持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最好的政权组织形式。

(3)毛泽东的部门法思想
加强部门法建设,也是毛泽东法律思想的重要内容。

就是在法律虚无主义开始盛行,法律失去了往日应有的权威的20世纪50年代后期,毛泽东还曾提出要加强国家基本法律的建设。

针对当时的情况,他作出了 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都要搞 的指示。

根据这个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62年~1963年相继起草了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准备征求意见后正式通过。

当然,由于后来政治形势发生了变化,这些草案被束之高阁了。

在毛泽东的部门法思想中,他的刑法思想比较突出。

关于刑法的原则,他主张罪刑要相适应,即罚当其罪,罪刑相当。

他强调刑事处罚要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区别对待的政策。

他主张实行 少捕、少杀 的政策。

凡介在可捕可不捕之间的人一定不要捕;凡介在可杀可不杀间的人一定不要杀,否则就是犯错误。

在刑事诉讼中,毛泽东强调重证据,反对逼供信,禁止使用肉刑,强调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

对任何犯人,应该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

[4](P314)毛泽东在实践中确立了 以思想改造为主,以劳动生产为辅 的劳改政策。

在改造过程中,应对犯人进行强迫劳动,注重思想教育,禁止打骂体罚虐待,实行革命人道主义。

要求劳改机关 不要在经济上做文章,不要想从劳改犯人身上搞多少钱,要抓改造 。

[4](P314)
毛泽东十分重视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实现专门机关同人民群众相结合。

在司法工作中只有深入群众,做细致的调查研究,使每一案件都能做到符合实际情况,才能正确合法地惩罚罪犯。

从毛泽东对有关法律问题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基本特点是,紧紧围绕时代任务,结合现实,以达到具体革命目标为己任。

纵观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形成过程,有两个法律思维倾向贯穿其中:他一方面蔑视法律的作用,要求打破旧的法制;另一方面又重视法律的作用,要求建立符合人民利益的法制。

这两个倾向在毛泽东法律思想形成、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得到了充分体现。

3 毛泽东法律思想评析
通过前述介绍可以看出,毛泽东法律思想涉及的范围较为广泛,内容也较为丰富,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各个阶段根据地、解放区的法制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

较之于毛泽东的政治、经济、军事、哲学和党建理论,他对法律的阐述又是粗线条的、零散的。

他不是从一个法学家的视角来论述法律问题,不是从法律现象内部去探讨法律问题;而是从一个政治家的角度涉及一些法律问题,是从法律的外部去描述法律,而且其有关法律的一些论述也表现出明显的局限性。

如他一直把法律视为一种服从和服务于政治的工具。

他着重强调的是运用法律工具对敌专政,对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人民的各项权益,重视不够。

因其自身对法律看法的局限性,毛泽东晚年抛弃了法制。

这不仅是他个人的失误,也是我国历史的悲剧。

即使是其法律思想中有重要价值的部分,对中国法制建设也未曾起到应有的作用。

从法制存在的环境来看,任何法律理论的提出和完善、法制的健全并在实践中发挥主导作用,都离不开稳定的政治局面和繁荣的经济生活。

这不仅是制定良好法律、建立完善法制的必备条件,更是实施良好法制的前提。

遗憾的是,毛泽东不论是在革命胜利前还是胜利后,都处于政治风云变幻、经济较为落后的时代,其时代主题多为政治斗争。

因此,毛泽东根本不可能对法律有更为深刻的论述。

值得提出的是,毛泽东生活在计划经济为主导的经济环境中,在以行政命令为行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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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传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
据的条件下,也没有对法律问题进一步阐述的时代要求。

尽管如此,毛泽东对法律的一系列论述,他提出的一些法律理论和原则,无论过去、现在和将来仍然是很有价值的,因而使得毛泽东的法律思想成为中国法制理论的主要根基之一,对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实行法治的理论与实践探索,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 邓小平法制思想产生的国际和国内背景
(1)邓小平法制思想产生的国际背景
从国际上说,邓小平法制思想产生于他对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兴衰成败经验教训的总结。

邓小平曾说过: 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情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

[5](P333)苏联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之初,就建立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

在社会主义民主形式方面,苏联采取了苏维埃 人民代表机关的国家制度。

这反映出苏联的政治制度包含民主和法制制度的一面;但另一方面,苏联实行的又是共产党中央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

这一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阻碍了苏联民主与法制的进一步发展。

这种制度使得苏联出现了斯大林后期个人专权、个人崇拜,并造成了肃反扩大化等一系列错误。

斯大林严重破坏法制的错误及其产生的根源,以苏联模式建立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巨变,以及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苏联的解体,这一切,对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来说,不能不引起深深思考。

这也可以说是邓小平法制思想产生的国际背景。

(2)邓小平法制思想产生的国内背景
从国内背景来看,邓小平法制思想的产生,是他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曲折历程反思的结果。

邓小平曾经说过: 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的传统很少。

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

[5](P3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建立了人民民主制度,制定和实施了1954年宪法及其他法律制度,对当时的革命和建设曾起到过重要的保障作用。

但是,由于经济与政治体制上权力的过分集中,以及后来的 以阶级斗争为纲 的政治运动的冲击,我们没有认识到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法治思想的削弱,人治思想上升。

特别是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 左 倾思潮泛滥,法律虚无主义开始盛行,广大干部和群众法治观念淡薄,习惯于只按政策办事,按领导人的意志办事,正如邓小平所说的, 往往把领导人的话当做 法 ,不赞成领导人的话就叫做 违法 ,领导人的话改变了, 法 也就跟着改变 。

[5](P146)这种状况致使我国的法治建设遭受曲折,并导致了十年 文化大革命 的灾难。

20世纪70年代后期,十年动乱结束不久,亲身经历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惨遭破坏、权利遭受侵犯的广大群众和干部,深切体会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重要性,全国上下产生了对法治社会的期盼。

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邓小平总结历史教训,尤其是 文化大革命 的教训,提出了一系列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主张和思想。

一直到去世以前,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整个过程中,在不同的场合,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作了阐述,形成了完整的法制思想体系,并成为构建当代中国法治社会的指导思想。

2 邓小平法制思想产生的历史起点和对理论禁区的突破
(1)邓小平法制思想产生的历史起点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已成为当代中国探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起点,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二次革命的伟大开端。

它不仅是建国以来党和国家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历程中的历史性转折。

这次会议重新确定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不仅推动并实现了全党工作重点的历史性转变,开辟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历史新时期,也为我国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方向。

依法治国的方针与实践,是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实现了在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之后,才逐步开始的。

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十一届三中全会,就没有中共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更不可能有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宏伟目标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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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
1978年,邓小平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作了题为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 的重要讲话。

这篇讲话,实际上成为几天后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主题报告,为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认识和新决策奠定了重要基础。

邓小平在这篇讲话中,既总结了 文化大革命 践踏法制、广大干部群众惨遭非法迫害的历史教训,又顺应历史潮流,从新时期的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着眼,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鲜明的主张,明确提出坚持发展民主和法制是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方针。

他强调,国要有国法,党要有党规、党法。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5](P146)为完善立法,他指出应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5](P147)
在中央工作会议结束后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根据邓小平的讲话,对民主和法制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提出在全党工作转移的同时,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全会还指出,要保障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

[6](P11)党中央根据邓小平的法制思想作出的这些决策,是总结 文化大革命 的教训得出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为中国的发展指明了一条正确道路,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

自此以后,在邓小平法制思想的指导下,我们国家走上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因而,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既是我国建立法治社会的历史转折点,也是邓小平法制思想的起点。

(2)邓小平南巡谈话突破了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些理论禁区
1992年初针对当时阻碍改革开放的 左 的思潮重新抬头,邓小平视察了南方并发表了重要谈话,科学地总结了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基本实践和基本经验,从理论上深刻回答了长期困扰和束缚人们思想的许多重大的认识问题,其核心是冲破姓 资 姓 社 的 左 的束缚。

以邓小平南方谈话为指导,法学界在以下方面形成了共识。

在法学研究中,要打破姓 资 姓 社 的束缚,以 三个有利于 作为评价法学研究成败得失的标准。

法律现象是千差万别的,不能只用姓 社 还是姓 资 来概括一切,要摆脱 非此即彼 的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

在法学理论方面,也不能非 社 即 资 ,还有真理与谬论、唯物与唯心以及不同学术观点之分,不可一概而论,要大胆地吸收与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

要认识有些即使是姓 资 ,但对我们有用的东西,也可以 拿来 ,或改造过来为我所用。

不要把法学领域里的一切问题,都同 左 与右挂钩,都看成 左 右之分争,要划清学术行为与政治行为,学术争鸣与政治上的大是大非的界限。

法学工作者要改变由本本到本本,从概念到概念的研究方法,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道路,探讨实践中提出的大量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这些认识,使法学界打破了一切人为设置的思想樊篱。

思想更加解放,研究中敢大胆探索、大胆吸收、大胆创新。

这一时期法学研究和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局面。

一些过去不敢涉足的研究禁区被突破;一大批翻译、介绍和研究西方法学经典的颇有分量的著述纷纷问世,法学著译出版空前繁荣;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框架体系正初步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由法学家的学术讨论到被写入中共十五大报告并载入宪法,成为治国的方略被付诸实施,这一历史性跨越使中国的法治之路步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3 邓小平法制思想的基本观点
在邓小平理论中,有大量关于社会主义法制论述,涉及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各个方面。

他从中国的现实和当代世界发展的特点出发,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对法制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作了精辟的分析和回答,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和实践作出了重大贡献。

邓小平法制思想,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制教育、法律人才培养、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应遵循的一系列基本原则等诸多方面,概括起来有以下基本观点和内容: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中国今天所需要的只能是社会主义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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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传光: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中国化及其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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