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的计税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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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是指在国有土地上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并缴纳给国家的一种税收。

计税依据是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

下面将详细介绍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依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了买卖双方就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达成的协议和交易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交易价格是计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重要依据。

该交易价格应当真实合理,不得低于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也不得高于市场价格。

2.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是指在土地市场上,根据市场供求关系、土地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的具体价格。

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价格通常通过拍卖、挂牌、协议等方式确定。

在确定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土地的土地等级、土地性质价值、地理位置等多个因素,确保价格的真实、公正和合理。

3.土地估价:土地估价是指通过土地估价公司或相关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确定其价格。

土地估价的依据包括土地所在地的位置、土地的用途、土地的规模等因素。

土地估价一般通过实地勘察、查阅相关资料和与市场价格进行对比等方式进行。

4.税务部门的认定:国家税务部门是负责税收征管的主管机关,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对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进行核定,并给予纳税人一个具体的计税依据。

总的来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主要体现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应当真实合理,并且不得低于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为了确保计税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税务部门有权对土地使用权出让交易进行认定和核定,并给予纳税人一个具体的计税依据。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青岛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5.05.2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的解读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契税征收管理,进一步明确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相关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并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

一、关于土地成本与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归集分摊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需要分别计算增值率,由此产生成本费用的分摊问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第6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本条明确土地成本和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在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之间的分摊方法。

第一条第一款中,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归集为“土地成本”。

因为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代价,在土地征用和拆迁阶段,房地产开发行为尚未开始,因此不宜将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直接归属于房地产开发成本,而应当采用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同样的归集方法。

“别墅区”是指包含项目内所有别墅且占地相对独立,有道路、围墙等明显分隔标志的区域。

“联排别墅”是指并联的类别墅建筑,“合院式别墅”是指由联排别墅围合而成的类别墅建筑。

第一条第二款中,明确其同时符合四项特殊条件的成本应该直接计入受益对象的成本中核算,比如装修成本等。

不符合特殊条件的成本按照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但在清算审核中,一旦发现直接归集的成本有一条不符合直接归集条件的情况,比如合同中包含共同工程、存在虚假发票等,则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整体按照建筑面积法分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1.06.30•【文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现将契税若干事项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关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一)征收契税的土地、房屋权属,具体为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二)下列情形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承受方应当依法缴纳契税:1.因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2.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

二、关于若干计税依据的具体情形(一)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重新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由该土地使用权人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改为出让的,承受方应分别以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和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转让房地产,划拨土地性质未发生改变的,承受方应以房地产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四)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收补偿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物配建房屋等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六)房屋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顶层阁楼、储藏室及其他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同一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承受方应交付的总价款,并适用与房屋相同的税率;房屋附属设施与房屋为不同不动产单元的,计税依据为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并按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计税。

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8-05-29江苏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问题的请示》(苏财农税〔1998〕10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关于计税价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

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二、关于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减免税问题。

条例没有对这种情况给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的规定。

因此,应对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者照章征收契税。

三、关于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减免税问题。

目前我国对事业单位没有按是否经营性这一标准进行分类。

根据条例第六条、细则第十二条和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对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免征契税应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纳税人必须是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进行财务核算的事业单位;二是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必须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项目。

凡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一律照章征收契税。

对按《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四十五条规定,应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的特定项目,其承受的土地、房屋要照章征收契税。

土地契税怎么算,计税依据是怎样的?

土地契税怎么算,计税依据是怎样的?

⼟地契税怎么算,计税依据是怎样的?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

由于⼟地、房屋权属转移⽅式不同,定价⽅法不同,因⽽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决定。

契税采⽤⽐例税率。

当计税依据确定以后,应纳税额的计算⽐较简单。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地怎么算?契税实⾏3% ~5%的幅度税率。

实⾏幅度税率是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各地经济差别较⼤的实际情况。

因此,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税率规定范围内,按照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决定。

应纳税额 = 计税依据 ×税率⼆、契税的税额1、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

由于⼟地、房屋权属转移⽅式不同,定价⽅法不同,因⽽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决定。

国有⼟地使⽤权出让、⼟地使⽤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成交价格是指⼟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地使⽤权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地使⽤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地使⽤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地使⽤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也就是说,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的货币、实物、⽆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缴纳契税。

以划拨⽅式取得⼟地使⽤权,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交契税。

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地使⽤权出让费⽤或者⼟地收益。

为了避免偷、逃税款,税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地使⽤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可以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的依据。

(1) 采取分期付款⽅式购屋附属设施⼟地使⽤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2)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计价的,适⽤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个⼈⽆偿赠与不动产⾏为(⼈除外),应对受赠⼈全额征收契税。

关于缴纳契税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缴纳契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契税的定义契税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按照一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税款。

契税的征收对象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利等。

二、缴纳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以下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1. 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当事人;2. 土地使用权、房屋赠与的受赠人;3. 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的双方;4.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投资、入股的当事人;5.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抵债的当事人;6.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应当缴纳契税的当事人。

三、税率契税的税率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房地产以及不同纳税人,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具体如下:1. 一般地区:契税税率为3%-5%;2. 纳税人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适用3%的税率;3. 纳税人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适用5%的税率;4. 纳税人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适用4%的税率;5. 纳税人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适用3%的税率。

四、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土地使用权、房屋买卖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2. 土地使用权、房屋赠与的,以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房屋的市场价格核定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3. 土地使用权、房屋交换的,以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4.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投资、入股的,以土地使用权、房屋的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5. 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抵债的,以抵债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五、税收优惠《条例》规定,以下情况可以享受契税减免: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2.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购买住房的,免征契税;3.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按房屋原值给予适当减免;4.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5.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减免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7月7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1997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契税法律规定(3篇)

契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契税,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对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的征收,旨在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的稳定,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增加财政收入。

本文将对契税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契税的征收范围1. 土地权属转移: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出租、土地使用权抵押等。

2. 房屋权属转移:包括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3. 房屋附属设施权属转移:包括房屋附属设施买卖、房屋附属设施赠与、房屋附属设施交换等。

4. 土地、房屋权属分割、合并: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分割、合并等。

5.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征收契税的情形。

三、契税的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人。

具体包括:1.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承受人;2. 房屋买卖的买受人;3. 房屋赠与的受赠人;4. 房屋交换的双方;5. 土地、房屋权属分割、合并的承受人;6. 其他法律规定应当缴纳契税的承受人。

四、契税的税率契税的税率根据土地、房屋的性质、用途、等级等因素,实行差别税率。

具体如下:1.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税率一般为4%至5%。

2. 房屋买卖:税率一般为1%至3%。

3. 房屋赠与:税率一般为3%至5%。

4. 房屋交换:税率一般为3%至5%。

5. 土地、房屋权属分割、合并:税率与原税率相同。

五、契税的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所支付的总价款,包括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1.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 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3. 房屋赠与:以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4. 房屋交换:以双方所交换的土地、房屋权属的市场价格差额作为计税依据。

六、契税的征收管理1. 税务机关负责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2. 纳税人应当在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契税。

3.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的契税情况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开具契税完税凭证。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财税〔2007〕162号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财税〔2007〕162号

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2007〕162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2007]35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解析:这不是新规定,以前也有规定如:财税[2004]134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吉地税联字[1998]11号: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计税依据是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用地者在承受土地时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它经济利益的总和。

主要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征地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地租。

征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新莱田开发建设基金、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埋藏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征地管理费等;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费、城市给水工程建设费、城市消防设施建设费、重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设费、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和城市教育网点建设费等;地租也称土地净收益,是指应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

只不过这次又例举了一些: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
1.评估价值: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土地
使用权互换契税合同约定的互换标的的评估价值来确定。

2.公平价值: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

即在计算土地使用权互换契税时,应当基于房屋
和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进行计算,并且对互换双方的利益进行平衡。

3.市场价值: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也可以根据当地
的市场价格进行确定。

通常情况下,市场价格是指通过市场交易确定的具
体价格,可以反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的实际价值。

4.政府规定价值:在计算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时,也可以按
照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规定价值来确定。

政府规定的价值标准通常会根据
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确保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在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过程中,需要合理地
进行评估和核算,确保计算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
根据市场变化和政策调整等情况,及时对计税依据进行调整和修订,以确
保税收政策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总之,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根据评估价值、公
平价值、市场价值和政府规定价值等因素确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
理核算,并且随着市场和政策的变化进行调整和修订。

通过合理的税收政策,可以促进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的发展,推动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和
发展。

土地交易税费一览表

土地交易税费一览表

土地交易税费一览表(一)来源:作者:日期:11-06-29土地交易相关税费缴纳归纳如下,供参考:一、营业税及附加(出让方):1、按转让价与购置价的差价缴纳5%的营业税。

2、按缴纳的营业税缴纳7%的城建税和3%的教育费附加。

二、印花税和契税(双方):1、按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所载金额缴纳0.05%的印花税。

2、按成交价格(合同)缴纳3%的契税(有的地方是5%)。

三、土地增值税(出让方):1、按取得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2、规定扣除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等。

3、税率的确定四档: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至100%的,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100%至200%的,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税率为60%。

为计算方便,可以通过速算公式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0、5%、15%、35%分别对应30%、40%、50%、60%税率)。

一、新征耕地环节1、耕地占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2、契税。

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3、印花税。

土地使用证,每本贴花5元。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二、土地出让环节1、契税。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按成交价格的3%缴纳。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应征收契税,不得因减免出让金减免契税。

2、印花税。

买卖双方的契税法律规定(3篇)

买卖双方的契税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契税是国家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转移所征收的一种税收。

在我国,契税是房地产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涉及买卖双方的权益。

本文将详细阐述买卖双方的契税法律规定,包括契税的概念、税率、计税依据、纳税义务人、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税收优惠等方面。

二、契税的概念契税是指不动产转移时,转移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的税款。

在我国,契税属于地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三、税率契税的税率根据不动产的类型、性质、地区等因素有所不同。

以下为部分契税税率:1. 土地使用权转让:3%-5%2. 房屋买卖:1%-3%3. 房屋赠与:3%-5%4. 房屋交换:3%-5%四、计税依据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支付的款项,如房屋买卖价格、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等。

五、纳税义务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为不动产的转移双方。

具体包括:1. 买方:在房屋买卖、土地使用权转让等交易中,购买不动产的一方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2. 赠与方:在房屋赠与等交易中,赠与不动产的一方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3. 交换方:在房屋交换等交易中,交换不动产的一方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

六、纳税期限契税的纳税期限为纳税义务人取得不动产权利之日起30日内。

特殊情况,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

七、纳税地点契税的纳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

纳税义务人应在取得不动产权利后,将契税申报至不动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

八、税收优惠1. 首次购房:对首次购房的家庭,契税税率可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2. 二手房交易:对购买二手住房的家庭,契税税率可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3. 老年人住房:对老年人购买住房,契税税率可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4. 零税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等交易,如符合国家规定的零税率条件,可免征契税。

九、违约责任1. 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契税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征收滞纳金。

2. 纳税义务人故意隐瞒、虚报契税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依法处以罚款。

房产契税的法律规定(3篇)

房产契税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房产契税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房产所有权时,按照一定的税率对转让方征收的一种税费。

契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同时也是调节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篇将详细阐述房产契税的法律规定。

二、契税的征税范围1. 所有权转移的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下列房产的所有权转移应当缴纳契税:(1)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房产;(2)房屋买卖、赠与、互换的房产;(3)房屋赠与、互换的房产;(4)房屋分割、合并的房产;(5)房屋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权利转移的房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缴纳契税的房产。

2. 所有权转移的房产范围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以下房产:(1)住宅;(2)商业、办公、仓储、厂房等非住宅房产;(3)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房产;(4)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产;(5)其他应当缴纳契税的房产。

三、契税的纳税人1. 纳税人定义契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转移房产所有权的转让方和承受方。

具体包括:(1)转让方:房屋买卖、赠与、互换的转让方;(2)承受方:房屋买卖、赠与、互换的承受方;(3)其他应当缴纳契税的房产的转让方和承受方。

2. 纳税人义务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契税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税务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四、契税的税率1. 税率形式契税实行比例税率,具体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2. 税率标准(1)住宅房产:税率一般在1%-3%之间;(2)非住宅房产:税率一般在3%-5%之间;(3)特殊房产:根据房产性质、用途等因素,税率可能有所调整。

五、契税的计税依据1. 计税依据定义契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应当缴纳契税的房产价值。

房产价值包括房屋买卖、赠与、互换的成交价格或者市场价格。

2. 计税依据确定(1)房屋买卖:以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所载明的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2)房屋赠与、互换:以税务机关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3)其他应当缴纳契税的房产: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市场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2024年契税计算方法

2024年契税计算方法

2024年契税计算方法
一。

首先咱得明白啥是契税。

契税啊,简单说就是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时候,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1.1 那契税的税率是咋定的呢?2024 年啊,一般来说税率是 3%到 5%这个范围。

不过呢,各地会根据实际情况在这个范围内确定具体的适用税率。

1.2 比如说,有的地方经济发展快,可能税率就稍微高一点;有的地方为了吸引投资,税率就相对低一些。

二。

接下来咱说说契税咋计算。

2.1 这计算方法其实不难。

要是买房子,就用成交价格乘以适用税率。

比如说,房子成交价 100 万,适用税率 3%,那契税就是 3 万。

2.2 要是交换房子,那契税就按房屋交换价格的差额来算。

比如说,你拿价值 80 万的房子换了别人 100 万的房子,差额 20 万,税率 3%,契税就是 6000 元。

2.3 还有啊,如果是赠与房子,税务机关会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然后再算契税。

三。

再讲讲一些特殊情况。

3.1 比如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这是国家给的优惠政策,鼓励这些单位好好为人民服务。

2024 年的契税计算方法有它的规矩和门道,大家在买卖房子或者进行相关的产权转移时,可得把这契税算清楚喽,别稀里糊涂吃了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7月7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土地使用权出售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出售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土地使用权出售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一、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土地使用权出售的交易价格,即买方与卖方在交易中达成的买卖价格。

根据契税法第四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售按照成交价格的百分之三征收契税。

二、涉及的费用:土地使用权出售涉及的费用包括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土地出让金、土地整备费等。

根据契税法第一条规定,涉及费用是指卖方因土地使用权出售而取得的各种费用,作为土地使用权出售的计税依据的一部分。

三、其他辅助材料:在计税依据中,还需要提供相关的辅助材料,如土地出让合同、转让凭证、土地估值报告等。

这些材料可以用于验证土地使用权出售的真实性和相关价格的公正性,以确保正确计税。

与计税依据相关的还有一些其他要素,例如计税方式和契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契税法第五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契税可以按照固定比例征收,也可以按照差额征收,具体方式可以根据不同地区和政策的要求而定。

此外,根据契税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对一些特定情况下的土地使用权出售可以享受契税减免或者免征的优惠政策。

总而言之,土地使用权出售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基于成交价格、涉及费用和相关辅助材料。

根据具体情况,还需要考虑计税方式和契税的优惠政策。

政府通过征收契税来监管土地市场,确保土地交易的公正、合法和有序进行。

北京土地出让合同契税税率

北京土地出让合同契税税率

北京土地出让合同契税税率一、我国的土地出让的最新契税税率是多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以3%税率征收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税率费怎么算?(一)出让方1、营业税根据2003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二十款之规定,单位和个人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上述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5%(纳税人在县城、镇的)和3%的税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以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法定的扣除额后的余额为土地增值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条件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指通过协议出让或招拍挂的形式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现行的法律,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0条又将上述条件重复规定,这使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条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凡是未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达到法定投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均认为无效,将发生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224号一九九七年七月七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幅度内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税率和第四条规定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

第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减征、免征契税范围,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税款。

第八条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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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的计税价格
文章内容提要: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契税计税依据是“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分别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划拨改出让、土地使用权交换、赠与以及视同土地权属转移、土地房产同时转移等六种方式的土地使用权转移情况的契税计税依据,提出了具体的计税价格。

提出了两个新“概念”,“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

近年来随着土地管理工作的加强,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由过去单一的协议出让逐渐过渡到挂牌、招标、公开拍卖等方式,从2007年开始,国土资源部要求工业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也全部实行“招拍挂”方式。

契税计税价格随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的变化而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计税价格问题也有多个文件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仍能遇到许多问题有待探讨。

计税价格的确定是契税征管工作的最重要一环,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对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依据,提出如下浅见:
一、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为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之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第四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其契税计税依据为合同确定的价格以及由承受方实际支付的超出合同的全部价款。

”之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契税征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8]96号),明确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所有价款都属于计税依据范围,包括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并包含成交价格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998年国土、规划等部门所设的评估、技术服务、测绘等机构没有脱钩,其收费使用的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综合这几个文件可以明确,土地使用权转移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为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之和,既包括承受者所支付的合同价格以内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也包括合同约定外的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另外支付的所有价外费用,如土地评估费、技术服务费、测绘等费用。

二、不同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契税计税依据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进一步明确了不同情况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契税计税价格问题。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管理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市政建设配套费”是指规划、建设等部门收取的用地配套费、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配套费、城市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费、城市排水工程建设费、消防设施建设费、人防设施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商业网点建设费和城市教育网点建设费等,同时还包括公共电力建设配套费、城市自来水建设使用费、供热工程建设费、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费等,也就是通常所称的"大配套费用"。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在没有评估价格的情况下,参照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计算契税计税价格。

具体计算方法为:以总征用面积而非出让面积与单位基准地价相乘,得出契税计税价格。

因为总征用面积含部分预留道路面积,如果所征用土地紧靠道路,其相同出让面积的正常价值通常高于非靠道路的情形。

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对竞价方式,有三点须特别引起注意:
一是征收机关在确认计税依据时应根据拍卖成交确认书所列示的成交价款所包括的具体项目具体分析。

如有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是整体打包拍卖,成交价格中包含政府所有应收的费用,而有的则仅包括国土部门收取的费用,没有包括城市规划部门和建设监管部门收取的费用,如市政建设配套费等。

竞价的计税依据主要是: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市政建设配套费+其他经营服务性费用(主要包括拍卖佣金、土地评估费、土地测绘技术服务费、公告费、服务费等费用)。

二是如何正确理解“一般”的含义。

大凡竞价出让,首先需要对该宗土地使用权参照当地基准地价结合系数修正等进行技术性评估,然后再行拍卖,起拍价是在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正常拍卖价不会低于评估价,因此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

但是对于比较偏远乡镇、村原零星国有土地使用权另行处置,如果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处理,有时竞价可能远低于基准地价,甚至低于协议出让的价格。

这时如果也采用竞价的成交价计税,显然有违税收的公平原则,(如上述按协议出让方式则按不低于基准地价计税)因此不能按照竞价的成交价计税,应按照评估价或基准地价计税。

三是对于以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如采取摘牌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为拍卖价格(也要看具体拍卖成交确认书的金额项目构成,进行适当调整)加土地承受者支付原土地使用权单位或土地实际使用者的费用,再另加其他相关经营服务性费用。

(二)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
契税计税依据为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以及由承受方实际支付的超出合同的全部价款,包括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1、通常情况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价格。

实际工作中按照合同成交价、评估价、土
2、拍卖价格明显偏低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价格。

如法院拍卖债务人的土地使用权以及银行处理到期债权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等情况,由于强势一方的介入,加之拍卖操作不够规范,其拍卖价格通常大大低于正常的市场价格,大大低于基准地价。

在这种情况下,契税的计税依据就不能按照财税[2004]13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中“竞价的…一般‟应确定为竞价成交价格”的规定进行处理,而应根据“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采用正常的市场价格、评估价格、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核定征收。

3、没有成交价格或成交价格明显偏低而又没有评估价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其计税价格应按不低于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计税。

目前,税收征收机关尚没有建立委托评估机制,不可能做到对每一笔具体业务进行委托评估,况且委托评估的费用怎样解决也没有明确规定,实行委托评估不现实。

而土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其价值随使用年限的减少逐渐降低,在这种情况下应按所转让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计税。

(三)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又改为出让的计税依据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也就是本次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所交纳的所有费用之和。

其他出让费用包括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等。

(四)以其他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
1、土地使用权交换。

契税计税价格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无形资产、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当然也适用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采用评估价格、基准地价或者正常的市场价格核定征收的规定。

2、土地使用权赠与和视同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以土地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土地权属抵债;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权属;
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视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属转移,应按照规定依法缴纳契税。

征收机关采用查账征收征收,或者采用合同价格,或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的市场价格、评估价格或基准地价、土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等方式确定契税计税价格核定征收。

三、承受的土地、房产同时并存e
在房地产交易中,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土地使用权会同时转移;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土地上附属的房屋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在这两种情况下,土地使用权转移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同时发生,均应征收契税。

以土地使用权转移为主,联带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按照土地使用权转移征收,但计税依据应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全部价款计征;以房屋所有权转移为主,联带土地使用权转移的,按照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全部价款计征。

契税计税依据分别根据上述不同情况的土地使用权转移,按照房屋成交价格合理确定。

地剩余使用年限的摊余基准地价孰高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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