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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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京教财[2004]85号

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乱收费,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现将高等学校(包括成人高校)收费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学历教育)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对国家明令取消或不允许收费的项目,学校坚决不许收取。

二、高等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的设立以及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统一由市教委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市发改委批准后执行。重要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须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本市任何单位和学校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制定、调整收费标准。

三、高等学校依法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需持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到价格管理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收费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或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高等学校应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学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五、高等学校应按照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及有关规定文件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304号)的有关规定,全面实行公示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将学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的透明度。

六、高等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性质的押金。学校向学生发放的学生证、毕业证等各类证、卡不得收费。

七、高等学校应严格控制代收性收费项目,对代收性费用的收取,应以公开、自愿为原则,按照实际支出收费。收费时学校应开具“北京市行政事业性统一银钱收据”,并实行专项管理,学年末由财务部门进行结算,并告知学生,实行多退少补。

八、高等学校为学生提供的有偿性经营服务项目,应本着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须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的要求,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收费时开具市地税局统一印制的票据。

九、高等学校的各项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财务规定纳入学校一级财务部门管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私自截留、挪用,一经发现按私设小金库规定处理。学校财务部门收取的各项收入必须开具国家规定的正式票据,不得开具由成文厚购买的“三联收据”,更不能无票收费。

十、价格、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高校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继续收取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违反票据管理规定以及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行为,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查处,情节严重的,还要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第281号令)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十一、民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学校收费管理规定另行通知。

对本通知在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市教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二○○四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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