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刑法常识、自觉预防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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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刑法常识、自觉预防犯罪

教育目的:使广大官兵了解我国新刑法的结构体系和基本内容,增强自我控制能力,自觉预防犯罪。

教育重点:学习刑法常识对于预防犯罪的重要意义。

教育方法:

1、课堂讲授:40'

2、分组讨论:20'

讨论题:

学习刑法常识对于预防犯罪的重要意义?

教育内容:

一、刑法的任务和目的

1、什么是刑法

所谓刑法,是指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用刑事立法加以规定的,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行使审判权而实施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它不仅可以剥夺被判刑人的财产、政治权利,而且可以剥夺或者限制被判刑人的人身自由,直至剥夺其生命权利。

2、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的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刑法的目的

第一,对犯罪分子本人适用刑罚,是为了预防其再次犯罪,使之通过改造而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也就是说,对犯罪分子适用刑法是为校正他的灵魂,使之适应社会之需要。第二、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教育和警戒社会上可能犯罪的分子,使他们不致于走上犯罪的道路,也就是说,通过刑罚来达到对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的震慑作用,使他们真正懂得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这样一个道理。第三,通过对犯罪分子的刑罚,使广大人民群众看到国家法律的不可侵犯性,权威性、严厉性,也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如何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从而提高全体国民包括我们广大官兵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刑法的几种基本知识

1、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土、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的,不认为是犯罪。”

①、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是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种危害性直接表现为,行为给社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某种物质的或者精神的,其实质就是破坏了或者可能破坏现行的统治关系,而且达到了最明显和最极端的程度。二是行为具有违反刑法性,即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触犯了刑法的行为。换言之,只有那些刑事法规所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构成犯罪,它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即国家将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宣布为犯罪,并用刑法加以规定。三是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性。即行为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在触犯了刑法的同时,依据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刑法所规定必须给予的刑事责任的,才构成犯罪。行为应受刑罚性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反刑法性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②、犯罪的构成

犯罪的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被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总和。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犯罪特定时间、地点、方法等,其中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所必须的条件。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上的罪过(故意过失)。

③、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我国刑法根据一个人年龄增长的不同时期,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一是不满十四岁的人,一概不负刑事责任。二是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负少数几种严重刑事犯罪的责任,即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和投毒罪负刑事责任。三是已满十六岁的人,对自己所进行的一切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四是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时不满十八岁的,不适用死刑;已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个人有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的正当意义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一般情况下,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的,就具有了刑事责任能力。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危害了社会并触犯了刑律的,应负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如,不满十四岁或精神病人在发病期间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就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但对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其精神病没有发作,精神正常的情况下犯罪,仍应负刑事责任。至于醉酒

的人犯罪,因为喝醉了酒一般只能减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不会丧失这种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2、自首

所谓自首,就是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主动向一定的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审判的行为。

①、自首的条件

自首的成立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犯罪人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就是犯罪人本人向公、检、法机关投案。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由于特殊情况未能亲自投案而委托他人报案或用电话投案的,只要有诚意,也认为是自动投案;如果在投案途中被捕获,只要查实,也认为是自动投案;关于送子归案类情况,只要犯罪分子本人具有其它两个要件,亦可按自动投案论。二是必须是罪犯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是全部犯罪事实,共同犯罪中主犯交待从犯,而不是避重就轻,蒙混过关。共同犯罪的犯罪人中,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犯罪人本身为自首,其他人不属于自首,所犯数罪中投案后主动交代何罪,何罪即可认为自首,其它罪不按自首论。三是犯罪人主动投案并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还必须是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裁判的,才能认为属自首,而不是凭什么侥幸心理,企求投案后免受刑罚等等,投案后又畏罪潜逃的不能认为是自首。

②、自首的处罚

《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数罪并罚

①、什么是数罪并罚

所谓数罪并罚,是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对犯罪分子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按照一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制度。

②、数罪并罚的原则

《刑法》第69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数罪并罚时,如果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逐一如数执行。

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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