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制教师管理试行办法
新北区公办中小学聘用制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新北区公办中小学聘用制教师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我区公办中小学教师实行员额管理后聘用制教师的管理,规范用工行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关于新北区公办中小学教职工实行员额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常新委办〔2017〕72号)和《关于规范新北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化用工管理的意见(试行)》(常新委办〔2016〕16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公办中小学聘用制教师是指在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教职工总额内,因教育教学需要,由区社会事业局、人社局审批同意,全区统一组织招录的非事业编制身份教师。
二、实施主体区社会事业局、各公办中小学。
三、用工原则(一)严控指标。
各校要按照“编内为主、编外为辅、先批后用、从严控制”的原则,在区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控制数内招聘、使用聘用制教师。
(二)公开招录。
实行聘用制教师全区统一公开招聘,择优录用,不断提高我区聘用制教师素质。
(三)规范管理。
实行“区聘校用、局管校评、统一标准、保障待遇”的管理模式,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统一实行管理合同化、工资规范化、社保企业化。
区社会事业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监督学校对聘用制教师依法规范管理和评价。
(四)竞争择优。
建立动态考核的淘汰机制,对于达不到聘任要求或者岗位需求的教师,在聘用周期内中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实现教师与岗位、能力与绩效、绩效与薪酬的匹配。
四、总量控制各校聘用制教师的聘用实行控制数管理。
聘用制教师控制数在全区教职工总额内根据各校教育教学实际需要从严核定,由区社会事业局统筹安排。
五、用工程序各校使用聘用制教师应履行以下程序:(一)审批。
各校在核定的名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和本校教职工实际岗位空缺情况,确定新学年招聘聘用制教师数量及学科需求,填写《新北区公办中小学聘用制教师计划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镇(街道)和区社会事业局审核,报区人社局核准后,实行全区统一招录。
(二)招聘。
区社会事业局根据核准的聘用制教师增人计划,制定招聘简章,明确岗位所需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报区人社局审核后,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招聘。
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管理规定
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管理规定近年来,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的管理也变得越来越重要。
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直接关系到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和教育质量提升。
为了更好地规范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的管理,保护教职工权益,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的管理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一,聘用合同的订立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的订立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职工之间达成的一项合法协议。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应当包括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劳动保护以及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聘用合同的期限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的期限通常分为固定期限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聘用的起止时间,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选择是否续签。
无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聘用的起止时间,合同自始至终有效。
第三,聘用合同的解除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的解除通常分为双方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情况。
双方协议解除是指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办理。
单方解除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期限内提前解除合同的行为,解除合同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聘用合同的终止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的终止通常分为自然终止和强制终止两种情况。
自然终止是指合同到期后自动终止,不再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强制终止是指由于教职工严重违反聘用合同约定或其他情形,学校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五,聘用合同的补充协议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的补充协议是指在合同生效后,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某些事项进行了进一步补充的协议。
补充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在教职工的个人档案中进行备案。
第六,聘用合同的变更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就某些事项进行了修订和变更的行为。
变更合同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七,聘用合同的违约责任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违约金和损失赔偿。
2024年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样本(3篇)
2024年教职工全员聘任制细则样本为深化教育系统人事制度改革,提升岷阳镇第二中心小学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办学活力,全面改善人事管理状况,学校决定实施科学设岗、合理配置人员、优化人员组合的策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人事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制定以下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一、范围与对象岷阳镇第二中心小学(以下简称“聘用单位”)全体在编在岗的教职员工(以下简称“受聘人”)均须通过竞聘,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
二、合同的签订全员聘用合同制分为聘用合同制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
学校校委会应根据相关规定,先行核定学校机构、岗位、领导职数编制。
(一)教职工聘用的基本条件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遵纪守法;2. 遵守职业道德和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品德;3.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教师应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学历水平;4. 关心学生,服从分配,履行工作职责,能按岗位职责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5.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合同的签订应在核定的编制、岗位和人员结构范围内进行。
聘用单位应依据岗位设置、职责、条件和各部门工作需要等拟定专业技术岗位聘任方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公布。
学校应设置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用于聘用本街道其他学校的在编教职员工。
(三)聘用程序聘用单位成立以校长为核心的聘用工作小组,由校委会成员、工会代表组成。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包括:1. 公布空缺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作待遇等事项;2. 应聘人员根据竞聘方案和本人实际情况填写意向性应聘申请书,并由本人签字确认;3. 聘用小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4. 聘用小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5. 校长与受聘人签订聘用合同。
南海实验学校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
精品资料网(实验学校合同制职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切实加强学校对劳动用工的管理,进一步规范用工制度,维护学校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的劳动关系,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全体合同制职工(含享有人事代理待遇的合同制职工)。
第三条职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学校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工作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合同制职工的应聘第五条职工应聘各类岗位,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合法证件;2.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3.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4.应聘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锅炉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种作业工种的用工,必须持有公安部门或者劳动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其中大客驾驶员必须持有A照驾驶证且具有三年以上驾龄;5.必须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了劳动关系;6.身体健康,无传染病,能胜任所担负的工作任务;7.品行好,保安、门卫等人员必须经当地组织或有关部门证明无恶习劣迹。
有酗酒、赌博、打架、斗殴等品行恶劣者不予聘用。
第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可招聘已退休人员。
第三章合同制职工的管理第七条学校办公室是全校劳动用工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全校劳动用工的宏观管理。
其职责是: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和健全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负责全校劳动用工的编制核定。
制订、调整职工工资标准,审核职工的上岗资格。
负责办理与全校所有合同制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终止,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手续。
金华市金东区合同制教师管理办法
金华市金东区合同制教师管理办法篇一:《关于金华市金东区合同制教师那些事儿》嘿,同学们!你们知道吗?在咱们金华市金东区,有一套专门的合同制教师管理办法呢!这可跟咱们的学习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先来说说招聘这一块吧。
就好像是一场超级大的选拔比赛,好多有志向当老师的叔叔阿姨们都来参加。
他们得通过各种各样的考试和考核,才能有机会成为咱们金东区的合同制教师。
这难道不像是过五关斩六将吗?成为了合同制教师,他们可也不轻松。
培训就像是给他们充电一样,让他们掌握最新的教学方法和知识。
“这和我们学习新知识不也一样吗?不学习就会落后呀!”老师在办公室里讨论着。
再看看工作任务,他们要精心准备每一堂课,就像大厨准备一道美味佳肴,得考虑怎么搭配材料,怎么掌握火候,才能让我们这些“小食客”吃得津津有味,学得开开心心。
说到待遇,这可不能马虎。
他们的工资、福利啥的,都有明确的规定。
这就好比是给他们的努力和付出一个公平的回报,“难道不应该这样吗?”要是付出没有相应的回报,谁还有动力去好好工作呀!还有考核制度,这就像是一个严格的裁判,衡量着老师们的工作表现。
表现好的有奖励,表现不好的就得改进。
这可不就是在激励老师们不断进步嘛!管理办法里还提到了合同的续签和解除。
如果老师表现一直很棒,那当然能续签啦。
可要是犯了错,或者不符合要求,那就可能会解除合同。
这就好像在告诉老师们:“你们可得好好干,不然就没办法继续陪伴同学们啦!”在我看来呀,这套管理办法挺好的。
它既保证了老师们的权益,又对他们提出了要求,让他们能更好地教导我们。
有了这些优秀的合同制老师,咱们的学习肯定能更上一层楼!你们说是不是呀?篇二:哎呀呀,啥是金华市金东区合同制教师管理办法呀?这可把我这个小学生难住啦!咱们就先来说说,合同制教师是啥?那不就像是学校里的“临时大侠”嘛,虽然没有“终身职位”的光环,但是也在为我们的学习成长努力付出着。
你想想看,这些合同制教师,他们每天早早地来到学校,和我们一起开启新的一天。
合同制教师管理试行办法
合同制教师管理试行办法为了更好地管理学校教师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学校特制定《合同制教师管理试行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合同制教师的定义合同制教师是指根据教师招聘需求,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教学服务的教师。
合同制教师包括全职合同教师和兼职合同教师两种类型。
第二条合同制教师的录用条件1. 符合国家教师资格认定标准;2. 具有相关教育教学经验或专业技能;3. 无不良行为记录;4. 出色的师德师风和教学能力。
第三条合同制教师的聘期合同制教师的聘期根据实际需要,一般为学期制或年度制。
聘期届满后,根据表现情况可酌情续聘。
第四条合同制教师的权利与义务1. 合同制教师享有与公办教师同等的待遇;2. 合同制教师有权参加学校组织的教研、培训等活动;3. 合同制教师有义务认真履行教育教学任务,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4. 合同制教师应按时参加工作,不得无故缺勤。
第五条合同制教师的考核评估学校将根据合同制教师的教学表现、师德师风和学校贡献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估,对考核合格者给予奖励,考核不合格者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合同制教师的解除与终止1. 合同制教师违反合同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校有权解除劳动合同;2. 合同制教师自行提出离职,需提前一个月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
第七条合同制教师的补偿与福利1. 合同制教师享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2. 合同制教师在合同终止时,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八条其他规定1. 学校将建立健全合同制教师管理机制,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以有效执行;2. 学校将通过定期沟通和培训,提升合同制教师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试行,如有任何调整将另行通知。
希望各位合同制教师能够自觉遵守,共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感谢大家的支持与配合!。
公办幼儿园聘用制教师管理办法
公办幼儿园聘用制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解决新形势下我区学前教育师资问题,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高新区人事制度改革体制机制先行先试优势,继续加大优秀人才引进力度,切实提升学前教师队伍素质,推进我区学前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办幼儿园聘用制教师(以下简称聘用制教师)是指具有相应教师或专业岗位资格,按规定程序聘用在公办幼儿园从事学前教育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参照事业编制管理的专任教师。
与公办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公办幼儿园从事管理、财务和保健工作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区公办幼儿园聘用制教师。
第四条聘用制教师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总量控制、经费保障;(二)合同管理、能进能出;(三)德才兼备、注重实绩。
第二章公开招聘第五条聘用制教师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第六条聘用制教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三)热爱学前教育事业,愿意履行岗位职责;(四)具备与招聘岗位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或技能条件;(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聘用制教师计划管理聘用制教师指标由区教育局根据全区学前教育办园规模,按照省市关于幼儿园教职工配置标准,结合公办幼儿园可配置教职工总量和已聘用事业编制教师数量提出,由区委编办审核聘用制教师(含管理人员、专任教师、财务和保健四类人员)控制数指标后报区委编委审定,并下达年度聘用制教师招录计划数。
第八条聘用制教师招聘办法聘用制教师招聘工作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规定、我区教育系统引进事业编制教师相关条件和程序执行,由区教育局拟定招聘方案并报区人力社保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用工管理第九条聘用制教师签订劳动合同,依法执行劳动合同管理。
合同制教师管理试行办法
玉泉区中小学、幼儿园合同制教师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内部人事制度改革,解决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制教师,是指由区委、区政府招考聘用,玉泉区人社局统一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的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用合同解除后,其他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第二章岗位管理第四条合同制教师岗位设置按照《玉泉区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薪资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玉政发[2017]231号)设置,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合同制教师职称评审(确认),参照国家、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评审结果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统一交流使用合同制教师。
第三章合同管理第七条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合同制教师管理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与合同制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合同制教师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建立考核晋升机制。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由学校与被聘用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学校应当如实向受聘人员说明岗位情况、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工作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受聘人员有权了解学校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向聘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一式4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区教育局人事科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备案一份。
固始县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由于聘用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县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确认。
第三十六条聘用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反聘用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聘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 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固始县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 施办法(试行)
固始县教育体育局发布的公文
01 第一章
03 第三章
目录
02 第二章 04 第四章
05 第五章
07 第八章
目录
06 第六章 08 第九章
为了进一步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人事管理制度,推进我县“科教兴县”战略的顺 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5号) 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
第四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签订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 聘用合同订立前,一方当事人有权向另一方面当事人了解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相关的情况,双方均应如实说明。 采用欺诈、胁迫手段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聘用岗位及其工作职责和工作任务; (二)聘用合同期限;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资福利和社保待遇; (五)工作纪律;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第二章
第二章聘用的条件和方式 第五条受聘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定;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 (三)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热爱本职工作,服从分配,能完成本岗位工作职责和任务; (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非教学人员除外),具有胜任相应岗位工作的学识水 平和业务能力; (六)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在基本合格以上。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聘用上岗: (一)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学校规章制度,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教育系统合同聘用制用工管理办法规定
教育系统合同聘用制用工管理办法规定合同编号:[ ]一、合同目的1.1 确定聘用制用工管理的基本原则1.1.1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1.1.2 本合同适用于甲方在教育系统中的各类聘用制用工情况。
1.1.4 通过明确的规定,降低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1.2 明确聘用制用工的基本要求1.2.1 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履行职责,确保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1.2.2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支持,保障乙方的正常工作。
1.2.3 合同中需明确工作内容、时间及考核标准,以便于后期的绩效评估。
1.2.4 双方应共同维护聘用制用工的合法性,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1.3 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1.3.1 本合同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教育服务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1.3.2 通过有效的管理,提升教育工作者的整体素质。
1.3.3 促进甲方的教育质量与品牌形象,增强社会责任感。
1.3.4 向社会展示甲方在教育管理中的专业性与前瞻性。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2.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2.1.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确保其工作按时完成。
2.1.2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培训与指导,提高其专业技能。
2.1.3 甲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的薪酬及相关费用。
2.1.4 甲方有权在合同期内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作出调整。
2.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2.2.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与支持,以便于其正常工作。
2.2.2 乙方需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安排。
2.2.3 乙方有权对工作内容提出合理的建议与意见,以促进工作改进。
2.2.4 乙方应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与敏感信息,遵守保密条款的规定。
2.3 合同变更与解除2.3.1 合同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书面文件。
2.3.2 合同解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
2.3.3 双方可在合同期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
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5篇
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实施办法5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山市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保障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山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山市中小学教职工聘任制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山市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小学附设初中、成人初高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及学校附属单位(以下简称“附属单位”)。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是指学校及附属单位中,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职人员、兼职人员、返聘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学校教职工聘用合同制是指学校与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本办法签订具有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合同,并依合同进行管理的制度。
第五条学校与教职工订立、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聘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正、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聘用合同由学校与教职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
订立聘用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公布岗位及要求:学校公布拟聘岗位的名称、岗位职责、岗位要求等,并向教职工说明。
(二)申请应聘:教职工根据公布的岗位及要求,向学校提出应聘申请。
(三)资格审查:学校对申请应聘的教职工进行资格审查。
(四)面试考核:学校组织面试考核,确定拟聘人员名单。
(五)签订合同:学校与拟聘人员协商后,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期限;(二)岗位职责;(三)工作地点;(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五)工资待遇;(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七)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聘用合同的订立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损害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和续订第九条聘用合同变更是指双方协商一致,对原合同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变更聘用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一)提出变更申请:学校或教职工提出变更申请,明确变更内容和原因。
(二)协商变更内容:双方协商确定变更内容,并达成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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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泉区中小学、幼儿园合同制教师
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教育系统内部人事制度改革,解决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制教师,是指由区委、区政府招考聘用,玉泉区人社局统一管理纳入财政预算的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聘用合同解除后,其他聘任关系自动解除。
第二章岗位管理
第四条合同制教师岗位设置按照《玉泉区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薪资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玉政发[2017]231号)设置,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岗位,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五条合同制教师职称评审(确认),参照国家、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评审结果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教育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统一交流使用合同制教师。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七条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合同制教师管理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与合同制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健全合同制教师日常管理制度,加强岗前培训和年度定期培训,建立考核晋升机制。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聘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由学校与被聘用人员签订。
聘用合同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聘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学校应当如实向受聘人员说明岗位情况、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工作条件、社会保险等情况;受聘人员有权了解学校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向聘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学历、就业状况、工作经历、专业技能等证明。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一式4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区教育局人事科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备案一份。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中必须明确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及其职责要求;
(三)工作纪律;
(四)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五)工资、福利待遇;
(六)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与合同制教师协商续聘或解聘事宜,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
第十四条合同制教师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合同制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师德较差,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
(五)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合同制教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聘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原则上要续订聘用合同。
对不予续订的,由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提出意见,班子成员集体研究讨论通过,结果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受聘人员在学校工作已满25年或者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如果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签订。
第四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
(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三)由于聘用单位原因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各单位出资培训职工,应约定培训后服务期限。
如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应当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试用期间,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应承担培训违约金;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培训违约金。
第五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一条合同制教师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部分构成,发放标准和支付渠道等参照《玉泉区公开招聘合同制工作人员薪资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玉政发[2017]231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合同制教师实行城镇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规定繳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
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年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合同制教师改革性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计提(存缴)基数和比例,按照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合同制教师管理和使用所需经费,按照管理权限和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五条合同制教师应严格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教师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二十六条合同制教师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纳入中小学教师绩效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合同制教师考核应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度玉泉区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通知》(玉人社字[2018]24号)和我市中小学教师考核有关规定执行,与在编教师执行统一的考核程序、标准和要求,结果报玉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考核结果作为职称评审(确认)、岗位聘用、奖励惩戒、工资待遇和续订合同等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合同制教师的奖励和处分,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教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合同制教师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合同制教师对涉及本人的年度考核结果、处分等不服的,可以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申诉。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承担合同制教师人事管理工作职责的人员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三十三条对合同制教师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七章聘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各中小学学校、幼儿园在聘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到区教育局人事科办理备案手续。
聘用单位要按照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三十五条玉泉区教育局是各镇(街道)中小学、幼儿园试行聘用合同制的主管部门,对各单位聘用合同制工作负有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双方若发生争议,经所在单位调解无效的,可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玉泉区各中小学、幼儿园实施合同制教师改革,应按照管理权限和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