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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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

第五章担保物权参考答案第五章担保物权(担保物权概述、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练习答案:(一)填空1、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2条(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不可以。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6条第三款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3、质权。

理由:质权指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而根据合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债权人享有的权利。

4、质权人。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八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理由: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6、留置权理由:参见教材7、书面合同登记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8、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9、抵押人公证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10、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六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二)判断正误并说明理由1、错误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6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同时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99条的规定,以公司债券出质的,如果没有背书记载“质押”字样的,不能以质权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担保法试题-及其答案(八套)

担保法试题-及其答案(八套)

《担保法》知识试题一一、填空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列担保的方式:(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2、《担保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3、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4、我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6、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依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折价)、(拍卖)、(变卖)。

9、抵押人以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10、《担保法》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债务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2、《担保法》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17、《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8、票据的种类有(汇票)、(本票)、(支票)。

20、《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二、判断题1、担保法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

2、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02-10

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02-10

一、2002 年 (一)单项选择题物权法历年司考真题 答案: BCD知识点:权利质权(注意:根据《担保法》规定, B 选项正确,但是根据《物权法》规定, B 选项不正确)3. 甲、乙各 20%与 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

现甲以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B .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C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D.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 购买权 答案:D知识点:(1)按份共有: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2) 租赁: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3) 物权优先于债权8. 甲将房屋一间作抵押向乙借款 20000 元。

抵押期间,知情人丙向某甲表示愿以 30000 元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抵押的房屋出卖。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 .甲有权将该房屋出卖;但须事先告知抵押权人乙B .甲可以将该房屋出卖,不必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C .甲可以将该房屋卖给丙,但应征得抵押权人乙的同意D .甲无权将该房屋出卖,因为房屋上已设置了抵押权 答案:A知识点:抵押物的转让(注意:《物权法》已作了不同的规定,见 《物权法》191 条)(二)多项选择题 37.甲借用朋友乙的自行车数月。

期间,甲因急需用钱,向同事丙 借 200 元,并就自行车设定质押,但丙不知此自行车非甲所有。

后甲逾期未偿还债务,丙即变卖该自行车实现债权。

现问下列哪些表 述是正确的?A .因丙不知甲无处分权,故适用善意取得,质权设定有效 55.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

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 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画以 3 万元价格卖给丙。

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

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 .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居于无效合同B .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 .甲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D .丙对该幅字画享有所有权 答案: BD知识点:( 1)无权处分(2)善意取得59. 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

担保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担保法第六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二、主旨:本条是对质押合同当事人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前不得约定实现质权时质物归质权人所有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出质人和质权人意思表示一致,订立书面质押合同后,该合同不当然生效。

按照担保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也就是说质押合同不是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而是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这是动产质押的基本特征之一,即质物必须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质权的存在以质权人占有质物为必须。

担保法之所以要这样规定,一方面,考虑到对质权人的保护,质权人占有质物,在债权受清偿前,质权人实际控制该质物,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就质物优先受清偿可以说是万无一失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稳定交易的安全。

因为如果不转移质物的占有而质押合同生效,则质物还是保留在出质人手中,债权人对该质物无法有效地控制,出质人作为该物的所有权人,可以将该质物出卖,或者再次设质,这样就该质物就可能有原质权人,善意取得质物所有权或后质权的第三权利人,虽然这些权利都是合法取得的,但却是互相冲突的。

如果保护原质权人的质权,则善意取得质物所有权或后质权的第三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护,不利于动产交易的安全;如果保护质权设定后善意取得质物所有权或后质权的第三权利人,则先设定的质权又无法保护。

因此,法律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有利于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维护商品交易安全,减少纠纷的发生。

标的的交付,是标的的占有移转于质权人。

其方法不以现实的交付为限,简易交付或返还请求权让与的方法也可以。

简易交付是指已占有标的(包括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时,则仅以质权设定的合意成立质权。

出质人只有间接占有时,则可以以返还请求权的让与,代替交付。

例如仓库营业人或租赁权人等第三人占有标的的,对其物设定质权时,除质权设定的合意外,由设定人对于第三人(直接占有人),通知其物已为质权人设定质权,而成立质权。

民法典中质押法律规定(3篇)

民法典中质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质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国《民法典》对质押进行了全面的规定,旨在规范质押行为,保护债权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详细解析《民法典》中关于质押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质押的定义和分类1. 定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转移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方式。

在质押期间,出质人不得随意处置质押物,质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依法处分质押物,以实现债权。

2. 分类根据质押物的不同,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1)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移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方式。

(2)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权利转移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一种方式。

权利质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①知识产权质押;②股权质押;③债权质押;④应收账款质押;⑤其他权利质押。

三、质押合同1. 合同成立质押合同是质押法律关系的基础,其成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质押合同的内容真实、合法;(3)质押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2. 合同内容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出质人、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2)质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3)质押物的交付方式;(4)债务的履行期限;(5)质权人实现质权的条件;(6)违约责任;(7)其他约定事项。

3. 合同生效质押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四、质押物的交付和占有1. 交付质押合同成立后,出质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占有。

交付方式包括直接交付、指示交付、简易交付等。

2. 占有质权人占有质押物后,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不得擅自使用、处分或者转让。

因保管不善造成质押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质押物的价值评估1. 价值评估质押物的价值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也可以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

质押担保的期限是怎么样的

质押担保的期限是怎么样的

质押担保的期限是怎么样的质押担保的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抵押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内⾏使抵押权均可实现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

也就是说质押担保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否则就要履⾏相应的义务。

今天店铺⼩编为⼤家收集整理了关于质押担保的相关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质押合同期限是多久质权是属于物权的范畴,本⾝并⽆时间限制,质权从质押物交付之⽇起⽣效。

质押合同当事⼈可以约定质押物的担保期限,在超过担保期限或担保债权已消灭的情况下,质押担保解除,质押⼈可以要求质押权⼈归还质押物。

⼆、质押合同应当包涵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与数额被担保的是⾦钱债权、特定物给付债权还是种类物给付债权等等。

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是指主债权以⾦钱来衡量的数量,不属于⾦钱债权的,应当明确债权标的额的数量、价款,以明确实⾏质权时,就质物优先受偿宾主债权的数额。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的规定,主要是为了明确质权发⽣的依据,同时也确定了质权⼈实现质权时,应质物优先受偿的主债权范围。

2、债务⼈履⾏债务的期限。

债务⼈履⾏债务的期限是指债务⼈清偿债务的时间。

质押合同订⽴并⽣效后,在主债务⼈债务清偿期届满前,质权⼈直接享有的只是占有质物的权利,其优先受清偿的质权虽然已经成⽴,质权⼈实际享有的只是期待权,质权⼈就质物的变价实现其质权,必须等到债务⼈履⾏期届满且债务⼈没有履⾏债务时才能进⾏。

所以质押合同规定了债务⼈履⾏债务的期限,就可以据此确定债务⼈清偿期届满的时间,明确质权⼈实现质权的时间,保障质权⼈及时实现质权。

3、质物的状况。

质物的状况是指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与现状。

质物的名称是要说明⽤于质押的动产为何物。

因为在债务⼈履⾏债务后,质权⼈须将质物返还给出质⼈,就是在质权实现时,也要实⾏质物的变价。

所以,为避免于返还质物或实现质权时,就质物的状况发⽣争议,当事⼈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物的状况,不仅要说明质物的名称,⽽且要说明质物的数量、质量与现状。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案情)某甲于1993年以1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本市明光小区的一套住房,后因房价上涨,某甲想把该房卖掉,自己搬到郊区居住。

1995年初,某甲同某乙在看过该房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由某乙以12万元的价格购买某甲的住房。

但由于某乙手头暂时没有足够的资金,双方没有马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1995年3月,某丙找到某甲,提出愿以15万元的价格买下某甲的住房,某甲为钱所动,当即与某丙签订了另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在某丙交付15万元现金之后,双方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后某乙筹集到足够的资金时,发现了这一情况,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甲与某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问题)(1)某乙与某丙之间,谁取得标的房屋的所有权?(2)对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如何补救?答案:(1)案中,某丙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设立、变更和转让,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其理论依据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消灭和变更,非经登记,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尽管某甲和某乙之间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未办理登记手续,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仍属于债权;而某甲和某丙在书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了实际履行,并对此办理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应认定某丙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2)某乙的补救可以通过对某甲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来实现,其请求权是基于与某甲之间已有合同成立,而某甲的出卖行为使合同无法得到履行,已构成违约。

故而某甲应对因其违约而给某乙造成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2.(案情)赵某家有一祖传钻石戒指,价值数万元。

因做生意缺少资金,赵某向钱某借款1万元,约好一年后归还,以赵某的钻石戒指作质物。

后赵某到钱某处取钱时,以忘带钻石戒指为理由未把戒指交给钱某,但双方现场订立了质押合同。

几天后,赵某A向孙某借款1万元,仍以戒指为质物订立书面合同,并将戒指交给了孙某。

一年后,因赵某不能向钱某还款,钱某要求赵某以其戒指作价还债,赵某则称戒指现在在孙某手里。

担保培训案例分析答案

担保培训案例分析答案

担保培训案例分析答案案例一2005年11月12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购冰箱,总价款为25万元,甲公司当即付款5万元,所欠货款由甲公司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载明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20万元,保证在一个月内付清。

与甲公司有业务关系的丙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欠条上签字盖章。

后甲公司未按约付款。

2006年6月4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要货款,甲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付。

2006年6月14日,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立即付清所欠货款,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问:丙公司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答案: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以保证人的身份在欠条上签字盖章,保证担保的法律关系成立。

当事人三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上述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005年11月12日主债务成立,2005年12月11日主债务履行期满。

2006年6月11日保证期间届满,此时乙方起诉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丙公司有权拒绝。

案例二甲企业与乙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由丙企业作为借款保证人。

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企业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遂与乙银行协商,将贷款金额增加到15万元,甲和银行通知了丙企业,丙企业未予答复。

后甲企业到期不能偿还债务。

问:该案中的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A.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的同意B.丙企业对10万元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万元不承担保证责任C.丙企业应承担15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于甲和银行的通知未予答复,视为默认D.丙企业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数额条款而致保证合同无效答案:B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动产质押知识

动产质押知识

质押一、质押名词解释质押,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二、质押的分类1、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2、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

3、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

三、质押特征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

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三、动产质押(重点掌握)(一)动产质押名词解释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动产质押的设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二)动产质押的范围1、质押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

所谓质物,就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标的物。

质物是由出质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动产,质物是动产质押担保的核心。

因为质物是动产质押法律关系中用来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以质物的价值最终确保质权人的债权实现。

质物必须是动产。

2、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即质物,是质押合同中约定的由出质人移交给质权人占有的动产。

由于实现动产质权时,要对质物予以变价,因此,动产质权的标的物须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须为可让与的且法律不禁止流通的动产。

性质上不能让与的财产,或者虽从其性质上可让与但法律禁止流通的财产,不能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

动产质押合同生效条件

动产质押合同生效条件

动产质押合同生效条件前言动产质押是指当事人为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将有价证券、存货、机器设备、交通工具等动产质押给债权人的一种担保方式。

动产质押合同是动产质押担保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文书。

为保证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合同各项规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不能生效。

本文主要探讨动产质押合同生效条件,详细介绍了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各种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

动产质押合同生效条件合同成立条件动产质押合同成立应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当事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签订和质押的动产归属清晰明确等;2.动产质押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3.动产质押合同应明确动产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以及抵押的债权种类、范围、起止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等;4.动产质押合同应明确动产交付及回收的时间、地点、方式等;5.动产质押合同应明确因合同履行而产生的费用等具体条款。

合同审查条件动产质押合同内容应经过法律、财务、业务等部门的审查,确保其合法、合规、可行。

应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动产质押合同的金额与债权金额的比例不超过法定上限;2.动产质押合同所涉及的动产权属清晰明确,不存在争议。

合同登记条件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还要跟合同登记有关。

依照《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押合同应当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否则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合同登记是动产质押合同生效必不可少的程序。

合同生效时间动产质押合同生效时间一般为动产质押合同签订并完成合同登记之日。

动产质押担保生效后,债务人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即实现动产质押担保。

动产质押合同注意事项1.动产质押合同内容应清晰明了,双方应理解并认可该合同条款;2.动产质押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内容的条款应明确、详尽;3.合同生效时间以及动产质押所涉及的动产必须经过合法登记,否则合同无效;4.动产质押担保期限不应过长,否则可能会造成动产质押物品的使用价值降低,影响债权人权益。

“质押合同”,诺成合同-要物合同-

“质押合同”,诺成合同-要物合同-

“质押合同”,诺成合同?要物合同?[摘要] 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要物合同的问题在理论上观点不一,但如果从物权区分原则出发,并不存在分歧,那只是概念混用导致的结果。

质押合同属于诺成合同,从公示在质权设定中的作用、要物合同的发生原因、要物合同的特点和法律责任的承担等几个方面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

[关键词] 质押合同诺成合同要物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即要物合同)的区分是合同法理论上的基本分类之一,它是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进行的分类。

诺成合同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即“一诺即成”;而要物合同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这种分类在法律上显然是有意义的,首先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其次就是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也会有差异。

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的区分沿袭罗马法而来,从沿革的角度来看,诺成合同的范围是逐渐增加的。

〔1〕(P62)而在近现代民法上,诺成合同在数量上较之要物合同已经占据了绝对的优势,这是因为合同自由原则在发挥作用的缘故。

要物合同必须在法律上有特别的规定,现代各国合同法基本上都采取这样的策略。

当然,在如何确定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的问题上,还要考虑交易习惯与当事人是否已经明确作出约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要物合同主要包括客运合同的例外规定(第293条),保管合同(第367条)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第210条)。

以上三种情况是《合同法》已经明确规定的,但是对于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要物合同的问题,却需要我们费一番思量。

《担保法》64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关于此条规定,学者间的观点并不一致。

第一种观点: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是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xx先生主编的《民法》就持这种观点。

“在对质押合同的基本条款达成合意以后,只是意味着质押合同已经成立,但在出质人没有实际交付质物之前,质押合同并不能生效,质权并未成立。

经济法案例

经济法案例

1997年12月1日,张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提出可用一套价值6万元的进口高档音响作为抵押,保证次年1月1日一次还本付息。

李某遂与其签订书面质押借款合同。

合同签订当日,李某将2万元现金交付给张某,同时要求张某向其交付音响。

张某称音响现不在其家中,而在郊县父母家,且交通不便,但保证5日后取来交与李某。

李某对此表示同意。

12月3日张某又向刘某借款1.5万元,同样提出以该音响作为质押,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于当日相互交付现金及质物。

问题:1、若张某不归还李某2万元欠款,李某可否行使质权?双方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答:不可以,质权在质物交付时才生效。

因为李某不占用质物,不可行使质权。

质押合同无效2、若张某不归还刘某1.5万元欠款,刘某可否直接将音响归为自己所有?答:、可以3、若张某的音响在质押中,被查出是假冒进口音响,价值只有5000元,刘某可否要求张某另外提供担保?若张某拒绝,刘某可否将该音响变卖?答:可以要求,可以4、若张某的音响在质押中被损毁,保险公司赔偿了5万元保险金,刘某可否就此优保险金先受偿?答:可以2000年7月,某县城关镇个体运输户赵某与县农业银行签订贷款23000元的合同。

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赵某将自己已运营近一年的一辆东风牌汽车作抵押并办理了登记手续,2001年7月归还全部本息。

赵某保管抵押物,合同若不能履行,农业银行有权对抵押物行使权利,用变卖汽车后的价款偿还贷款。

2001年5月,赵某在运输中车翻货损,赔偿了损失方大笔资金,到2001年7月,赵某再无资金用以还贷。

县农业银行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其延期两个月偿还贷款,但两个月的宽限期届满后,赵某仍无力偿还贷款。

于是,县农业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派人开走了赵某用作抵押的那辆东风牌汽车,并把它作价卖给了另一个体运输户申某,得款23000元,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及延期付款利息。

赵某认为县农业银行行长与申某有亲戚关系,汽车作价太低,这辆汽车能作价4万元,县农业银行应返还其一定的剩余资金。

全国2007年1月自考民法学试题和答案解析

全国2007年1月自考民法学试题和答案解析

全国2007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和答案解析课程代码:00242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1.甲、乙合伙经营期间,对丙负债3万元。

后来,丁加入合伙成为新的合伙人。

该债务应该【】A.由甲和乙连带承担B.由甲、乙和丁连带承担C.由甲和乙按照约定的比例承担D.由甲单独承担正确答案:B解析: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下列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情形是【】A.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B.代理人所为的代理行为超越其代理权C.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理权而实施代理行为D.代理人的代理权消灭后仍以代理人身份而为代理行为正确答案:A解析:滥用代理权的行为有三种:对己代理、双方代理、与第三串通。

3.在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义务人根据特定事由,对抗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权利是一种【】A.支配权B.请求权C.形成权D.抗辩权正确答案:D解析:抗辩权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义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4.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是【】A.真意保留行为B.通谋虚伪表示C.隐藏行为D.受欺诈的意思表示正确答案:D解析:意思表示不自由主要有两种:(1)因诈欺(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2)因胁迫而为的意思表示。

5.民事权利自我保护的方式中的自卫行为是【】A.人身拘束行为B.扣押行为C.正当防卫D.提起诉讼正确答案:C解析:民事权利自我保护的方式中的自卫行为是正当防卫。

6.李某委托张某代为销售彩电,张某与多个客户签订彩电买卖合同后,李某突然死亡,而客户正急待供货。

这时张某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是【】A.无效民事行为B.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C.有效民事行为D.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正确答案:C解析:《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组织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动产质押如何确保安全

动产质押如何确保安全
B说 修 理 好 后 再 交 付 给 B, 后 两 人 将 事 是 谁 的 。 转 移 质 物 的 质 押 合 同并 不 受 未
离 “ 权 ” 制 。该 协议 至 少 在 甲 、 两 质 控 乙
此事遗忘 , B也 未 再 提 起 此 事 。此 后 , 法 律 承 认 和 保 护 ,更 无 法 抗 辩 第 三 方 , A 又 向 C借 款 2 O 0元 , 50 C要 求 A 出 质 , A 将 修 好 的 投 影 仪 交 付 于 C作 质 物 出 质 。 不 久 , 所 欠 B、 A C之 债 到 期 , 不 A 能 还 B、 C两 人 。 向 A 主 张 债 权 , 无 B A 钱还债, B想 起 当 时 两 人 曾 有 质 押 合
产质押 的安全性应注意 以下问题 : 物 , B 质 押 合 同 未 生 效 , C 质 押 合 同 A B 虽 在 后 , 实 际 占有 质 物 , C质 押 合 同 C B 生效, C对 投 影 仪 有 优 先 权 , B无 法 抗 质押合 同是一种实践性合 同 , 即除 了 双 方 意 识 表 示 一 致 ,形 成 要 约 承诺 , 辩 C, 投 影 仪 拍 卖 后 首 先 满 足 C之 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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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最 高 法 院 的 司 法 解 释 及 即将 出 台 的 《 权 法 》 定 , 物 返 还 的 后 果 是 质 权 物 规 质
不能存 在 , 为质 权人 放弃质 权 , 视 即质 权 消 灭 。 以 乙 并 不 能 向 甲 主 张 对 那 台 所
权 , 余 额 才 为 B受 偿 , 无 余 额 B 分 精 密 仪 器 ( 物 ) 有 如 质 的质 权 。 正 确 的 做 法 乙
款 , 将早 先设 有 甲之质权 的仪器 ( 乙 甲

非法动产质押的法律规定(3篇)

非法动产质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动产质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商业活动中被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动产质押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且动产本身具有流动性,因此在实践中也容易出现非法动产质押的情况。

本文将针对非法动产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非法动产质押的概念及特征1. 非法动产质押的概念非法动产质押是指当事人一方以非法占有的动产作为质押物,与他人签订质押合同的行为。

非法动产质押具有以下特征:(1)质押物属于非法占有:即质押人并非该动产的合法所有权人,而是通过非法手段占有了该动产。

(2)质押合同无效:由于质押物属于非法占有,因此质押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3)质押权人无法实现质押权:由于质押物属于非法占有,质押权人无法对质押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2. 非法动产质押的特征(1)质押物具有非法性:非法动产质押的质押物并非合法所有,其占有方式可能涉及盗窃、抢夺、侵占等违法行为。

(2)质押合同具有无效性:由于质押物属于非法占有,质押合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同无效。

(3)质押权人无法实现质押权:由于质押物属于非法占有,质押权人无法对质押物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三、非法动产质押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质押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动产质押的,质押权人有权占有质押物。

质押权人占有质押物的,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担保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质押的,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质押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

”《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动产质押的,质押权人有权占有质押物。

质押权人占有质押物的,应当妥善保管质押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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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质物没有交付则质押合同尚未生效。

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与动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问题,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所以,即使是在质物尚未转移登记前或者交付前签订好的质押合同也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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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签订质押合同后但又未交付质押物前,质押合同是否有效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会有疑问。

那么在文章下面内容中,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以及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这方面的内容。

一、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
质物没有交付则质押合同尚未生效。

关于不动产抵押合同与动产质押合同何时生效问题,不动产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所以,即使是
在质物尚未转移登记前或者交付前签订好的质押合同也尚未生效。

法律依据为:《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之后,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也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经批准、登记后生效。


二、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全力凭证交付质权人。

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在权利凭证没有交给质权人之前,质押合同虽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在实践中应注意无记名有价证券与记名有价证券的区分。

以无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只要权利凭证交付给质权人,质押合同即随之生效;而以记名有价证券设质时,则应以背书方式为之,即把将该证券设定质押的情形注明在该证券上,然后再将证券交付给质权人。

出质人在权利凭证交付期日
拒不交付权利凭证的,则质押合同不能生效。

债权人只能要求债务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

质押合同的生效与否以质押物转移登记或者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所以,对于质物没有交付,质押合同是否生效这个问题来说质押合同尚未生效。

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在签署质押合同活动中一定要谨慎,必要时及时向律师咨询。

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自贡律师。

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质押合同的性质是怎样的?质押属于实践合同吗?
商标权质押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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