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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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自学了经济法的第三章,我了解了经济法的体系,明白了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同属于经济法体系,那么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法体系的结构中第一层次的经济法部门,他们两者之间有着怎样的联系和区别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所谓市场监管法,就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概念和调整的对象上来看,两者就有明显的不同。
其次还可以从他们的调整对象及其划分上来看他们的不同,市场监管法调整的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市场监管关系。根据调整对象为标准可以将它划分为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而宏观调控法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为宏观调控关系。以调整对象为标准对宏观调控法可以划分为计划法、财政法、中央银行法、价格调控法等。由此看更容易区分二者。
除此之外,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区别还体现在它们的作用上。市场监管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为规范市场活动主体及其业务准入与退出市场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为规范市场活动主体存续期的运营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还为规范市场监管主体的市场监管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他的创制和实施,保护了市场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了经济安全,实现市场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对于宏观调控法而言,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就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但是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市场失灵,所以要有宏观调控来解决。通过宏观调控可以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而且宏观调控法明确规定宏观调控主体和宏观调控受体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能够有效地规范宏观调控主体和宏观调控受体的行为,将宏观调控的决策及其实施纳入法治轨道。
列举那么多它们二者之间的区别,但实际上他们还是有着许多的联系。首先,从他们定义的含义上看,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都是属于法的范畴,都是属于国内法体系而且都又属于经济法体系的范围之内。
从二者的地位上看,其一、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都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它们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而且调整对象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其二、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都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虽然在发挥具体作用方面有所不同,但二者都是为促进国家经济的又快又好发展而发挥重大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法的部门。
其三、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之间是并列关系,因为他们是经济法体系中的独立的法的部门。但在整个法的体系中,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与民法、行政法部门之间既不是包含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
其四、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法域属性都是属于公法的范围。因为二者的调整对象都属于公法调整的服从关系的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调整的平等关系的范围,所以二者都属于公法。
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关系还需要我们更加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我相信,随着对经济法的深入学习,我能更准确地剖析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