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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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张守文《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结构分析》 载法学论坛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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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划分的其他观点
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经济法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 控法两个子部门。在市场规制法中,主要包括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宏观调控法中, 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节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对外 贸易管理法。作为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它们还有各自的层 次结构或称自己的亚部门,正是这些子部门和亚部门构成 了多层次的规范群,共同组成经济法体系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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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的四部分构成
一、市场主体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相互平等,不存在任何依 付关系,但市场主体受国家权力的约束。国家必须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需要对市场主体的某些活动进行必要的调控和约束。
经济法的市场主体法主要研究经济法中的政府、经济法中的行业协会 以及经济法中的企业。
经济法体系的三部分结构
一、经济组织法
主要就是企业法,企业是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主体,是经济管理的主要 对象,所以,企业法是经济法的起点。
二、经济管理法
经济管理法是经济法的核心部分,可以分为综合职能管理制度和行业 管理制度两个部分。前者如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和预算内投资,金 融和外汇管理等,后者如工业、农业、商业和运输业等特定产业管理 法律制度。
三、经济活动法
经济活动法主要调整的是经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经济合 同法和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内容。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是有国 家意志直接参与或国家直接参与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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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李昌麟主编 法律出版社
一.市场主体法 二.宏观调控法 三.市场秩序法 四.经济监管法

第四编 第十六章 宏观调控法

第四编  第十六章  宏观调控法
第十七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宏观调控与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 一、宏观调控 • 宏观调控也称为宏观经济调控,是指国家从经济运行
的全局出发,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 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 •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 决定》中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 场在国家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了实现这个 目标,必须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保 证国民经济健康运行。

第二节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和体系
• 一、宏观调控法的地位
公法•Biblioteka 行政法 经济法 民法市场监管法
宏观调控法
合同法
•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分析
• 1、理论基础
• 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 • 但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 是间接干预理论。

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 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 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 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 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 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 3、以下选项属于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目的的是()。 A、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 B、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 C、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D、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 ABCD • 4、以下对宏观调控法的描述正确的是()。 A、主要通过设立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规范来影响其行 为 B、建立“政府指导企业”的直接干预市场的法律机 制 C、主要通过经济政策来改变市场交易环境,并通过 交易环境的改变来影响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选择 D、“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间接干预市 场方式 • CD

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加强宏观调控法制建设

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加强宏观调控法制建设

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加强宏观调控法制建设作者:杨紫烜来源:《江汉论坛》2014年第04期摘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宏观调控;加强宏观调控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加强宏观调控法制建设是完善宏观调控的法律保证。

加强宏观调控法制建设的对策包括加强宏观调控法的制定和完善,以及宏观调控法的实施。

关键词: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体制;宏观调控;宏观调控法制建设中图分类号:D912.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4)04-0051-04我同《宪法》第15条第1、2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宏观调控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全宏观调控体系”。

应该认识到: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完善宏观调控;完善宏观调控,必须加强宏观调控法制建设,为完善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保障。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宏观调控法市场经济是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

”宏观调控是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宏观调控的主体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宏观调控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宏观调控的客体是国民经济总体活动;宏观调控的功能是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宏观调控的目标是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简答题

经济法简答题

经济法单选/多选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经济法概念的提出者德国学者莱特3.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协调本国经济过程中运行的经济关系4.市场中介组织(概念)5.市场中介组织, 是指依法设立, 在国家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以及市场主体相互之间从事经济运行的中间服务事业的自治性社会组织6.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7.公司分类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8.合伙债务的承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9.企业分类的标准1)企业所属的经济部门2)企业使用的技术装备及生产力要素所占比重3)企业规模4)企业内部结构5)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和形式6)企业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10.企业设立的强制性条件(多选)名称章程资本组织制度经营范围场所11.可能引起市场缺陷的原因有那些12.宏观调控权包括哪些根据宏观调控权所处的宏观调控环节: 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根据宏观调控权所指向的宏观调控方式: 财政调控权;税收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权13.根据权利的强制性强弱不同: 指令性调控权;指导性调控权14.企业变更的法律后果包括哪些1)企业主体资格的变更(A 企业的消灭B 企业的变更C 企业的新设)2)企业产权的的变更3)因企业变更导致企业债权债务的变更15.经济法的渊源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16.经济法体系的构成要素是什么(一)企业组织管理法(二)市场管理法(三)宏观调控法(四)社会保障法17.法人企业跟非法人企业划分的标准是什么企业在法律上的主体资格18.资本主义经济法的特征(一)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二)形式上平等, 实际上不平等19.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以间接手段为主, 经济法律规范以单行经济法律、规范为主要表现形式20.经济法实施的范畴(一)健全市场监管方面(二)加强宏观调控方面(三)规范市场主体方面(四)完善社会保障方面21.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区别(一)调整对象不同(二)渊源不同(三)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四)创制主题不同(五)作用不同22.市场的缺陷表现为市场缺陷主要表现为收入分配不公平和经济波动。

(完整word版)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完整word版)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区别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都是经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二者存在区别与联系,本文将从多角度论述二者的区别。

1、含义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运行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理论基础市场规制法的理论基础是产业组织理论体系。

这一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的理论体系,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

宏观调控法的理论基础是间接干预理论,在市场自由发展的基础上,因其自身固有的盲目性、自发性、滞后性等特征,政府需要适度调控,运用宏观调控手段间接影响经济状况3、调整性质市场规制法调整性质为国家行为。

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权源自全国人大常委,由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执行。

宏观调控法调整性质为政府行为。

因为其规范的是政府在经济活动方面的行为。

4、宗旨、原则在二者的宗旨原则上,有很多相同之处,如讲究公平、监管与调控都是法定的、合理范围内追求绩效等原则。

但是相比之下,市场规制法更强调效率优先,讲究监管适度。

宏观调控法更强调公平至上。

5、调整对象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在规制市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关系,即市场规制关系,是具体的市场竞争、市场秩序、市场行为等法律规范。

主要分布于微观经济领域。

规范的是企业实施经济决策实施的活动。

比如垄断行为的主体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市场监管行为最主要的受动者。

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

以整体经济发展位调整对象。

主要分布于宏观经济领域,影响的是企业的经济决策。

比如财政、税收、金融、计划等在内的宏观调控行为。

这些行为依法对市场主体的行为有引导或强制的作用,能够影响宏观经济因素,调节和控制宏观经济运行。

6、调整方式市场规制法主要通过行政命令、规章制度等等来对市场的直接干预,从而来实现其职能。

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与市场监管职能差异性之比较

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与市场监管职能差异性之比较

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与市场监管职能差异性之比较一、宏观调控职能的概述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 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

③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是离不开政府的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从总体上对国民经济实施的调节和控制, 它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主要经济职能。

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有计划的宏观调控是高度社会化的市场经济的要求。

市场经济的内在属性, 决定了市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所处的重要地位, 市场的有序发育程度, 与政府的宏观调控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而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能否达到预想的效果,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市场的状况, 尤其是市场发育的程度和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

为了更好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 从根本上说, 政府必须致力于促进市场发育和完善市场机制, 这是宏观调控的前提条件。

政府的宏观调控本质上是一种间接控制, 即政府运用各种经济政策通过市场这一中介对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

而宏观经济政策效果的优劣不仅取决于其本身是否适当, 而且取决于其传导机能能否及时、有效、顺利地发挥作用。

宏观经济政策的传导机制发挥作用的因素主要有两个, 一是市场发育的程度, 二是市场机制完善的程度。

④市场发育的程度决定了市场范围的大小, 也就决定了宏观经济政策发生作用范围的大小。

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是以统一的全国性市场和国际市场为前提的, 在未完全发育的市场条件下, 宏观经济政策的作用必然大大受到削弱。

决定宏观经济政策的传导机制发挥作用的另一因素是市场机制完善的程度。

所谓市场机制的完善程度就是价格机制、竞争机制、需求机制的完善程度, 或者说企业对价格、需求、竞争等市场变化的反应程度。

市场机制发挥作用是以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为前提条件的。

二、市场监管职能的概述政府对市场的监管,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对监管对象(一般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中的一切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政府管理活动。

论市场监管法的地位——以市场监管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关系为视角

论市场监管法的地位——以市场监管法和市场规制法的关系为视角


要: 市场监管法是否具有的独立地位, 是学术界存在争议的问题�如以市场监管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研究为视
角, 对二者间的共性进行概括及二者间的区别进行分析, 也许可以更好地理解市 场监管法的独立地位�市场监管法应 当是经济法体系中不可或缺的, 与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并列的, 独立的组成部分� 对市场监管法地位的深入研究, 不仅是构建经济法体系的基础, 更是保证经济法在我国法制体系中具有独立性, 从而使经济法的整体作用得以有效发 挥的必备条件� 关键词: 市场监管法; 市场规制法; 经济法体系 中图分类号: � � � � � � � � . 1� � � � 文献标志码: 文章编号: 1 ( 01 1) 0 -00 -0
理解法律的前提, � � 即是理解社会, 而理解社会, 系 �中所处的位置�我国改革开放 年来的经济法 首先必须理解什么是我们生活的真实世界� 当下, 研究状况, 呈现出百家争鸣, 百花齐放的繁荣局面, 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 对于我们的国 各种学术观点和学术派别不断涌现 �特别是随着市 家,也许最大的正义就是国家制度结构的完善 , 经 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相关的监管规范日益引人注 济模式的合理, 法律必须保障实现这一正义 �然而, 目 �这些规范, 主要体现为对特定行业, 并进而体现 多元的社会控制规范并不等于必然能够形成秩序, 为对特定市场, 亦即经济学所指称的, 对要素市场 二者绝非彼此的充分必要条件�当前我国经济法基 的监管� 积极的 , 灵敏的 , 主动与被动结合的 , 事先 础理论的研究, 突飞猛进 , 百花争鸣却又分散凌乱 � 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统一的监管, 愈来愈体现出其优 处在社会转型中的中国, 法治的瓶颈, 并非立法技 术问题, 而是怎样理顺现有法律规范, 怎样整合现 有的多元社会控制体系, 使其内在自洽, 适应中国 情 � 通过分析我国市场监管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 系, 旨在表证市场监管法的个性与独特性, 证明其 为经济法体系中的独立组成部分, 从而对理顺现有 经济法体系, 完善经济法之基本理论� 一, 市场监管法地位研究概况 市场监管法的地位, 是指市场监管法在法的体

东北大学 2020年3月作业考核 经济法Ⅱ(B)答案

东北大学  2020年3月作业考核  经济法Ⅱ(B)答案

东北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经济法Ⅱ试卷(作业考核线上1)B卷学习中心院校学号:姓名(共7 页)1、按照学界通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 D )。

A.民间社会经济关系B.国家经济管理关系C.行政管理关系D.国家经济调节关系2、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经济法在古代就存在B.对经济的管理都属于经济法的内容C.经济法是在国家对市场经济活动的干预、协调上产生的D.美国是经济法学的发祥地3、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人们把( C )称为“市场经济的大宪章”和“经济宪法”。

A.消费者权益保护法B.反不正当竞争法C.反垄断法D.劳资关系法4、某市甲、乙、丙三大零售企业达成一致协议,拒绝接受产品供应商丁的供货。

丙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并提供重要证据,经查,三企业构成垄断协议行为。

关于三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 D )A.该执法机构应责令三企业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B.丙企业举报有功,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C.如丁因垄断行为遭受损失的,三企业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D.如三企业行为后果极为严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5、张某在某商场促销期间购买一手机,商场活动期间表示:“活动期间的商品,如有质量问题,只换不退”。

后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该手机为不合格商品,张某要求退货,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C )A.商场认为可以通过更换使张某获得合格的手机,因此拒绝退货B.商场已经明示,张某无权要求商场退货C.该商场应无条件退货D.两次换货后,仍出现质量问题,商场应当退货6、王先生在超市花100元买了一包茶叶,茶叶包装上标注“龙井茶”,然而懂茶的朋友喝过之后告诉王先生这根本不是龙井茶,而是普通的本地白茶。

则王先生除了可以向超市要求退货之外,还可以要求超市增加赔偿损失( D )。

A.100元B.200元C.300元D.500元7、下列关于财政法律制度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D )。

A.财政法在宏观调控和保障社会公平方面具有重要作用B.国家始终是财政关系的一方主体C.广义上财政法体系包括税法、国债法、预算法、财政转移支付法、政府采购法D.狭义上的财政法体系包括税法、国债法、预算法、财政转移支付法,不包括政府采购法8、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是( B )。

经济法名词解释

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证券法是规范证券交易有关的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权利义务规范的通称。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3土地管理法是调整在土地的管理、开发、利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企业法是有关确立企业的法律地位,调整以企业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财产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累进税率又称等级税率,即按征税对象数额的大小规定不同等级的税率。

5商业银行法是调整商业银行组织、业务和管理活动及其相关的其他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律、法规对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进行调整之后形成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7证券业监管法8.银行业监管法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关于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专门法律。

它的颁布是中国银行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适应了我国银行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我国金融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发展与深化,对于加强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管理行为、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

9政府指导价是指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10 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享受权利(权力)和承担义务的社会实体。

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构成的基本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直接参与者,既是经济权利(权力)的享有者,又是经济义务的承担者,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积极、最活跃的因素。

11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

主要表现为地区行政性市场垄断、行政强制交易、行政部门干涉企业经营行为、行政性公司滥用优势行为等。

它们不属于政府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进行的正常经济管理,也不属于政府为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而采取的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等经济和社会政策。

经济法体系“二元结构”的界分与调适

经济法体系“二元结构”的界分与调适

经济法体系 二元结构 的界分与调适李玉虎∗目㊀㊀次一㊁问题的提出与分析思路二㊁经济法体系理论演变中的分歧与阶段性共识三㊁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划分及其缺陷四㊁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内在冲突与协调五㊁结论一、问题的提出与分析思路(一)问题的提出当前正在推进的国家机构改革ꎬ将对市场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法治化产生重要影响ꎮ其中ꎬ作为国家参与市场经济的主要法律制度的经济法ꎬ应当更加有所作为ꎮ随着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形成和财政税收㊁市场监管等经济法领域立法进程的加快ꎬ经济法立法将成为我国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ꎬ合理的经济法体系有助于经济法立法的科学化㊁规范化ꎮ作为经济法理论研究重要内容之一的经济法体系ꎬ其划分标准是经济法体系理论的重要问题ꎮ在经济法体系理论研究中ꎬ通常将经济法体系定位为:由一国现行的经济法律规范按照不同分类组成的系统且有机联系的整体ꎮ尽管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体系具体构成部分的划分有所不同ꎬ也达成了一个基本共识ꎬ即市场监∗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ꎬ法学博士ꎮ管法与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部分ꎮ 1 从经济法理论研究进程来看ꎬ对于经济法体系的划分标准有两种基本思路:一种是从经济法调整对象出发认识经济法体系ꎻ另一种是从经济法规范的角度归纳经济法体系ꎮ调整对象的研究思路侧重于理论推演ꎬ按照部门法调整对象ꎬ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ꎮ 2 在更宽泛的意义上ꎬ还可以将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解为 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 ꎬ进而分为市场主体调控关系㊁市场秩序调控关系㊁宏观经济调控关系㊁社会分配关系ꎬ基于此认识ꎬ经济法体系主要由市场主体法㊁市场秩序法㊁宏观调控法和社会分配法构成ꎮ 3 近年来ꎬ对于经济法体系认识的 共识度 更趋明晰ꎬ基于经济法调整的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这两类社会关系ꎬ将经济法体系分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ꎬ从而形成了一个基本的 二元结构 ꎮ 4这种立基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建设初期对市场自治与政府干预二元关系定位的经济法体系理论ꎬ在推动经济法理论发展和促进经济法立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ꎮ然而ꎬ随着经济改革和法治建设进程的同步深入推进ꎬ在 要让全面深化改革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㊁车之双轮ꎬ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如期实现 阶段ꎬ作为连接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法律部门之一的经济法ꎬ亟待全面实现理论创新和制度建构ꎬ尤其是在我国民法典日渐成型的背景下ꎬ将分散的经济法整合成为体系化的部门法成为必要ꎮ在国家全面推进法治体系建设的新时期ꎬ是否需要以及应在什么层级和范围推进经济法立法的统一㊁整合或综合ꎬ以实现更高层次的 立法统合 ꎬ已成为经济法治建设和法学研究都应关注的重要问题ꎮ 5 经济法立法统合的关键问题之一便是对经济法体系具有更加准确的㊁符合时代需要的认识ꎬ经济法立法统合的理论前提是形成科学㊁合理的经济法体系划分结构ꎬ需要破除传统经济法体系划分的桎梏ꎬ探索建构新的经济法体系划分理论和方法ꎮ(二)分析的思路在经济法学研究中ꎬ通常将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作为构成经济法体系的基本4㊀经济法论坛(第20卷)12 3 45 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市场规制法㊁市场秩序法㊁市场运行法㊁市场管理法等ꎬ但其基本认识是一致的ꎬ即国家和政府围绕市场行为而展开的各种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ꎮ除此之外ꎬ经济法体系中还包括市场主体法㊁社会保障法(或者社会分配法)等ꎮ参见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第5版)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ꎬ第12页ꎮ参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第2版)ꎬ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ꎬ第63~68页ꎮ«经济法学»编写组㊁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ꎬ第35~36页ꎮ参见张守文:«经济法的立法统合:需要与可能»ꎬ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3期ꎮ分支ꎬ这是经济法体系理论乃至经济法理论的重要贡献ꎮ但是ꎬ源于现代经济学中微观与宏观的基本分类方法ꎬ依据经济法调整对象划分的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的边界在哪里ꎬ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什么ꎬ相互关系是什么ꎬ都值得进一步思考ꎮ例如ꎬ当股票市场出现大幅度波动时ꎬ政府所采取的以稳定股市为直接目标的政策措施ꎬ是在履行市场监管职权还是实施宏观调控职能ꎮ市场监管的核心在于由具有监管职权的政府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ꎬ纠正具体的市场主体的违法行为ꎬ从而维护市场秩序ꎬ如果市场主体没有从事违法行为ꎬ则其市场行为不受非法干预ꎮ宏观调控的核心在于当国民经济出现增长速度下降㊁货币体系不稳定㊁物价大起大落㊁失业严重㊁国际收支严重失衡等经济现象时由中央政府(或者法律授权部门)利用市场机制实现稳定增长㊁稳定物价水平㊁促进就业㊁维持国际收支平衡等目标所采取的一系列经济政策的过程ꎬ其侧重于宏观层面ꎮ由于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在执法主体㊁执法权来源及执法程序等方面具有诸多相似之处ꎬ导致二者之间的边界存在交叉或者空白ꎮ在经济改革逐步深入和市场经济体系日臻成熟的阶段ꎬ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的界限也出现了模糊地带ꎮ传统经济法体系中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划分ꎬ在我国经济改革和转型进入 深水区 的背景下ꎬ其存在的基础也在发生变化ꎮ面对经济法立法中存在的单行法中既有市场监管的内容ꎬ又有宏观调控成分的情形ꎬ为了实现经济法体系内部的和谐统一ꎬ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界限ꎬ以便加深对经济法体系的认识和对经济法立法体系的完善ꎮ二、经济法体系理论演变中的分歧与阶段性共识(一)经济法体系理论的演变作为经济法基本理论问题的经济法体系及其内部结构ꎬ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领域ꎮ在经济法学创立之初ꎬ对经济法体系的研究建立在对法律一般理论和传统部门法体系划分进行借鉴的基础上ꎬ因而 大经济法 时代提出的经济法体系也相对较为宏观和宽泛ꎮ而经济法理论研究所面对的市场与政府关系界定出现新的变化后ꎬ经济法理论研究步入新阶段ꎮ1992年确立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之后ꎬ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案ꎬ在宪法层面规定了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和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 的背景下ꎬ有学者提出了 新经济法体系 的思路ꎬ认为新经济法体系是由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ꎬ多层次的㊁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ꎮ在此理论基础上ꎬ有学者提出经济法体系由企业组织5经济法体系 二元结构 的界分与调适㊀管理法㊁市场管理法㊁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构成ꎮ 1 这一思路基本达成了经济法学界的一般共识ꎬ即从 市场与政府双重失灵 的假设前提出发ꎬ按照干预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和规范政府对宏观经济的干预行为的思路ꎬ从市场主体㊁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㊁对这种经济行为造成的负面效果的矫正等环节认识并构造经济法体系ꎬ从而将经济法体系的结构确定为市场主体法㊁市场监管法㊁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ꎮ此外ꎬ也有学者另辟蹊径ꎬ从人性的运行规律即人性的需要与满足来解读与构建经济法的体系ꎬ认为经济法应当由生存保障法㊁人性平衡法㊁人性发展法和控制国家干预法构成ꎮ 2 近年来ꎬ有学者提出以市场主体的行为作为经济法体系划分标准ꎬ进而将经济法调整或者规制的行为作为建立经济法内部结构的依据ꎮ由于经营者的行为贯穿于整个经济过程ꎬ也贯穿于整个经济法ꎮ而经营者行为大致可以分为竞争行为㊁与消费者权益相关的行为㊁雇用劳动力的行为㊁利用自然资源以及与生态环境相关的行为ꎬ由此认为经济法体系主要由竞争法㊁消费者保护法㊁劳动法㊁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法等构成ꎮ而政府的投资㊁购买㊁消费㊁分配及借贷等行为属于广义财政或财税范畴ꎬ即财税法规范ꎬ其也是经济法不可或缺的构成部门ꎮ 3(二)经济法体系理论认识的分歧在经济法体系及其构成部分的研究中ꎬ往往有两种基本方法:一种是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出发ꎬ通过演绎出经济法的体系及其构成要素ꎬ或者按照既定的经济法体系构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ꎻ 4 另一种是从现行法律制度出发ꎬ先归纳出可以称其为 经济法 的法律规范ꎬ再将这些法律规范进一步归类ꎬ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经济法分支ꎮ从调整对象角度演绎而来的经济法体系理论因受制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变6㊀经济法论坛(第20卷)1 2 3 4 参见杨紫烜:«论新经济法体系 关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经济法体系的若干问题»ꎬ载«中外法学»1995年第1期ꎮ参见胡光志㊁田杨:«人性视野下经济法体系的建构 一个尚未被认知的理路»ꎬ载«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ꎮ参见薛克鹏:«法典化背景下的经济法体系构造 兼论经济法的法典化»ꎬ载«北方法学»2016年第5期ꎮ例如ꎬ学术界普遍采用的方法是将经济法体系与经济法调整对象关联ꎬ经济法体系一般包括市场主体法㊁市场规制法(或者其他名称ꎬ但其调整对象大致相同)㊁宏观调控法㊁社会保障法等ꎮ化ꎬ其变化相对较少ꎻ 1 而基于经济法立法实践归纳而来的经济法体系ꎬ则受立法的影响较大ꎬ新的法律颁行之后ꎬ就需要将其归类ꎮ实际上ꎬ对经济法体系认识的分歧不仅存在于学术界ꎬ法律实务界对此也有不同的认识ꎬ这种分歧本质上是方法论和认识论层面的分歧ꎮ我国经济法理论和立法实践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关系密切ꎬ甚至可以说经济法理论往往滞后于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ꎮ改革开放以来ꎬ每一次重大的改革思想和经济体制改革战略布局的变化ꎬ都会体现在经济法理论和实践中ꎮ从经济法实践与经济法学研究的进程来看ꎬ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渐定型和成熟ꎬ在依法治国理念下ꎬ与市场经济运行密切相关的民商法和经济法立法正在大规模推进ꎮ而初创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阶段的经济法 2 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的经济法在调整对象和立法上都存在差异ꎮ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㊁全面依法治国为经济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提供了新的背景和思路ꎮ这种对市场与政府作用的重新定位ꎬ将直接影响既有经济法理论对中国经济改革和法治建设的回应能力ꎬ如果经济法体系及其内部结构不能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相符合ꎬ则经济法不仅难以成为推动深化经济改革的法律动力ꎬ甚至还可能成为阻碍法治进程的因素ꎮ(三)经济法体系划分的阶段性共识经过经济法学界的长期努力ꎬ在经济法体系划分方面达成了基本共识ꎬ即构成经济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ꎬ并得到了国家实践层面的肯定ꎮ2011年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将经济法定义为: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ꎬ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㊁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7经济法体系 二元结构 的界分与调适㊀ 1 2 例如ꎬ2011年发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ꎬ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由宪法相关法㊁民法商法㊁行政法㊁经济法㊁社会法㊁刑法㊁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ꎮ在说明经济法的构成时分三段表述ꎬ如果每一段表达一个方面的含义ꎬ则可以大致归纳为宏观调控法㊁市场监管法㊁对外贸易法三类ꎮ其中ꎬ第一段的构成比较多样ꎬ包括了对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法律㊁税收法律㊁金融监管法律㊁农业和产品质量安全法律㊁对重要行业实施监督管理和产业促进的法律㊁规范重要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的法律㊁促进能源的有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法律等ꎮ如果从经济的角度分类ꎬ经济法还可以与以下21个经济门类关联ꎬ经济体制改革与对外开放㊁计划投资㊁财政㊁税收㊁金融㊁基本建设㊁标准化及计量㊁质量管理㊁统计㊁资源与资源利用㊁能源与能源工业㊁交通运输㊁邮政电讯㊁农牧业㊁工业㊁商贸物资仓储㊁工商管理㊁物价管理㊁市场中介机构㊁对外经济合作与三资企业㊁对外贸易ꎮ改革开放初期ꎬ对经济法的认识主要是在借鉴苏联㊁日本等国家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经济法理论和实践ꎬ以及通过比照民法构造经济法ꎮ当时在国家领导层还没有形成经济法的概念ꎬ例如ꎬ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指出ꎬ 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㊁民法㊁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ꎬ例如工厂法㊁人民公社法㊁森林法㊁草原法㊁环境保护法㊁劳动法㊁外国人投资法等等 ꎬ其中就没有经济法的概念ꎮ8㊀经济法论坛(第20卷)律规范ꎮ将经济法的功能定位于 为国家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和宏观调控提供法律手段和制度框架ꎬ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盲目性所导致的弊端 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对经济法的定义和功能作用的表述基本上吸收了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的认识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活动ꎬ调整方法主要是干预㊁管理或者调控ꎬ调整主体是国家ꎬ基本立场和出发点是社会整体利益ꎬ调整体系为 适度干预 和 宏观调控 ꎬ目的是防止市场经济的弊端ꎮ党的十八大以来ꎬ国家强调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ꎬ而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目标方向一致㊁相辅相成㊁并行不悖的:通过全面深化改革ꎬ推进体制机制创新ꎬ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ꎬ可以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创造条件ꎮ通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ꎬ确保改革沿着法治轨道有序推进ꎬ及时巩固㊁发展改革成果ꎬ可以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ꎮ 1 在改革中ꎬ改革的总体设计和具体推进应当是相互协调的ꎬ不仅涉及改革的具体经济措施需要依法实现ꎬ而且改革总体设计中的重大问题也应当依法决策ꎮ全面深化改革ꎬ涉及经济㊁政治㊁文化㊁社会㊁生态文明㊁党建等六大改革主线ꎮ经济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ꎬ其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ꎬ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ꎮ经济体制改革包括经济制度㊁市场体系㊁政府职能㊁财税体制改革㊁城乡一体化㊁开放型经济六个领域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在于全面推进科学立法㊁严格执法㊁公正司法㊁全民守法ꎬ坚持依法治国㊁依法执政㊁依法行政共同推进ꎬ坚持法治国家㊁法治政府㊁法治社会一体建设ꎮ从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部门法属性角度来看ꎬ经济法以下范畴关系更加紧密:经济制度 市场体系㊁政府职能 严格执法 依法行政 法治政府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则是政府干预市场所形成的社会关系ꎮ根据政府干预市场的强度㊁方式等ꎬ可以将干预分为对微观市场运行秩序的监管和对宏观经济秩序的调控ꎬ即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仍然包括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ꎬ只是其内容及其相互关系不同于以往的经济体制改革ꎮ三、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划分及其缺陷我国经济法体系关于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分类并非绝对的ꎬ二者之间在有些领域存在交叉ꎬ尤其是在金融㊁财税㊁投资㊁价格㊁外汇等领域ꎬ既有微观监管制度ꎬ也有宏观调控和管理制度ꎮ正如有学者早就意识到的那样ꎬ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规范之间的交叉融合现象日益突出ꎬ从而使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联系更紧密ꎬ也1 参见穆虹:«全面深化改革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ꎬ载«求是»2014年第22期ꎮ使经济法作为一个统一的部门法的系统性更突出ꎮ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各自的发展过程中ꎬ一些非典型性的宏观调控法规范和市场规制法规范ꎬ作为 二元结构 的 中间地带 ꎬ也逐渐变得重要起来ꎮ 1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在执法主体㊁执法权限㊁执法程序㊁执法方式㊁执法责任等方面也有重叠之处ꎮ针对同一市场主体的监管主体可能涉及多个部门ꎬ例如ꎬ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不仅有证监会执法ꎬ还会涉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㊁银行业监管部门等ꎮ同样ꎬ维护证券市场稳定运行的机制ꎬ不仅依赖于证监会ꎬ而且还涉及央行㊁银监会㊁财政部㊁公安部等政府机构ꎬ甚至国家领导人在特定场合的言论也会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ꎮ从当前我国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所依据的手段来看ꎬ针对市场交易秩序的监管主要依据法律ꎬ而宏观调控所采取的手段则包括行政手段㊁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ꎮ从经济法体系分类的逻辑性和我国市场运行的规律来看ꎬ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这种二元分类的逻辑性还有待进一步论证ꎬ其实际效果也需要在经济改革和依法治国背景下重新审视ꎮ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导力量均来自于政府ꎬ政府既是改革的实施者和执行者ꎬ也是行政执法的主体ꎻ行政执法的领域既可以针对具体市场交易主体ꎬ也可以针对市场交易秩序ꎮ而传统的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界分已经难以适应依法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ꎬ二者的划分依据和法律边界都在发生变化ꎮ(一)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划分依据在经济法研究中ꎬ一般认为ꎬ经济法的构成主要取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ꎬ经济法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ꎬ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ꎬ由此经济法规范被分为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和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ꎮ 2 经济法中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表述源于经济学理论ꎮ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凯恩斯主义ꎬ凯恩斯主义认为ꎬ在经济危机和危机后的萧条时期ꎬ政府应该采取扩张性的宏观经济政策来提振经济ꎮ市场规制的理论基础主要来源于市场失灵理论ꎬ该理论认为市场经济中会出现市场失灵现象ꎬ而政府具有纠正市场失灵的善意ꎬ而且政府有能力纠正市场失灵ꎬ通过政府干预市场就能克服市场失灵这一市场机制的弊端ꎮ我国经济法学界基本上完全采纳了这些理论前提ꎬ由此构造了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分类ꎮ然而ꎬ这种分类并不是非此即彼的ꎬ而是互有交叉ꎮ(二)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划分的缺陷科学的㊁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界分ꎬ不仅是经济法理9经济法体系 二元结构 的界分与调适㊀ 12 参见张守文:«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结构分析»ꎬ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4期ꎮ参见张守文主编:«经济法学»(第5版)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ꎬ第23页ꎮ01㊀经济法论坛(第20卷)论完善的要求ꎬ而且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ꎮ二者的法律边界就是在立法上完善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各自的法律规范ꎬ在执法上界定市场监管机构与宏观调控机构的执法权ꎬ在程序上明确各自的执法程序ꎮ经济法体系中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并存的划分ꎬ在经济法学形成和发展初期阶段ꎬ这种划分对经济法学理论的成熟具有重要促进作用ꎬ然而ꎬ这种经济法体系的划分也存在明显的缺陷ꎬ主要表现为两部分内容的交错㊁市场监管立法数量远远高于宏观调控立法ꎬ政府对市场 一管就死㊁一放就乱 的现象依然存在ꎬ宏观调控法的内部结构混乱ꎮ在实践层面ꎬ市场监管与宏观调控的法治化程度仍然较低ꎮ例如ꎬ2015年6月以来我国股票市场大幅波动ꎬ从6月15日到7月8日政府救市力度空前ꎬ国务院㊁ 一行三会 (现为 一行两会 )㊁公安部㊁财政部㊁国资委和央企协同作战稳定股市ꎬ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发声稳定市场ꎬ增加信心ꎻ央行降准降息释放流动性和降低资金成本ꎬ降低交易费用刺激市场ꎬ暂缓平仓减少市场冲击ꎬ扩大市场资金来源ꎻ中央汇金㊁证金公司直接在二级市场购买ꎬ证券公司出资购买蓝筹ꎬ基金公司自购基金ꎬ保险公司提高权益投资比例ꎬ证券公司自营盘在4500点以下不减仓ꎬ社保账户只买不卖ꎬ汇金承诺不减持4大行并择机增持ꎬ央企不得减持控股上市公司股票ꎬ期货限制空单ꎬ提高空单保证金水平ꎬ限制开仓交易量ꎬ暂停IPO(InitialPublicOfferings)ꎬ再融资ꎬ限制高管减持ꎬ鼓励企业回购和高管增持ꎬ原银监会(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到期的股票质押贷款与客户重新确定期限ꎬ降低对市场的冲击ꎬ公安部会同证监会排查近日恶意做空股票和期指的线索等ꎮ 1 从这些 救市 措施来看ꎬ其目的是稳定股票市场ꎬ防止证券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ꎬ其手段既有市场化也有非市场化的救市措施ꎬ既有市场监管层面的也有宏观调控层面的措施ꎬ既有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也有履行宏观调控职责的行为ꎮ但是ꎬ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边界还是比较模糊的ꎬ这种情况与经济法体系的分类不符合市场运行规律有关ꎬ也与市场监管法㊁宏观调控法立法的滞后性有关ꎮ四、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内在冲突与协调(一)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内在冲突市场监管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内在冲突ꎬ主要表现在二者的主体㊁职权㊁程序方面ꎮ我国经济法学界的一个基本假设前提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或者市场缺陷ꎬ所以需要1 参见任泽平㊁宋双杰:« 6 15 后的救市退出与制度改革:经验与启示»ꎬ载财经网证券频道:http://stock.caijing.com.cn/20150910/3965400.shtmlꎬ最后访问日期:2018年3月1日ꎮ。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经济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最终版

经济法期末复习考试时间:7月5日上午 6号楼A408题型:1、不定项15/30分 2、名词解释5/20分 3、简答题6/30分 4、论述题 20分书138-159、186-196、218-269要看,其他看条文即可。

一、宏观调控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法的关系(P143):(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规制发同属于经济法。

这个经济法体系中,宏观调控法是与市场规制法并列的部门法。

它们分别调控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虽然是不同的经济关系,但同属于经济法说调整的调制关系。

(2)宏观调控关系与市场规制关系之间在逻辑上的并列关系,并不排除他们在客观表现上的密切联系。

宏观调控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分别发生在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而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之间又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

基于上述密切联系,在针对经济运行研究、拟定经济发展对策时,往往需要同时从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发等多个方面思考。

2、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P147):(1)调控法定原则。

调控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进入市场、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明确授权,并受宏观调控发实体性、程序性规范的约束。

(2)调控绩效原则。

调控绩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以提高经济运行的宏观效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为目标。

(3)调控公平原则。

调控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兼顾效率与公平,增进经济资源配置在地区、产业和国民分配上的公平。

(4)调控适度原则。

调控适度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在法律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的范围内,国家宏观调控行为应当以量化的、最佳的效率和公平状态为目标,统筹宏观经济运行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兼顾宏观调控的各项目标,准确、有效地运用各种相关的宏观调控手段,努力实现宏观调控综合效果的最优化。

二、财税法预算法预算法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预算体系预算体系是指通过确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预算管理职权、划分预算收支范围的方式处理国家财政分配关系的一项基本财政法律制度。

经济法第三章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第三章试题及答案

经济法第三章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1. 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什么?A. 经济关系B. 社会关系C. 政治关系D. 文化关系答案:A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公平原则B. 效率原则C. 稳定原则D. 个人主义原则答案:D3. 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包括哪些?A. 法律手段B. 经济手段C. 行政手段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4. 经济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A.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B. 促进经济发展C. 保障国家利益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5. 经济法中的“经济主体”主要包括哪些?A. 个人B. 企业C. 政府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6. 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主要通过哪些方式实现?A. 财政政策B. 货币政策C. 产业政策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7. 经济法中的“市场监管”主要针对哪些领域?A. 价格B. 竞争C. 消费者权益保护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8. 经济法中的“反垄断法”主要目的是什么?A. 保护消费者利益B.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C.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D9. 经济法中的“合同法”调整的是哪种类型的合同?A. 民事合同B. 经济合同C. 行政合同D. 所有以上选项答案:B10. 下列哪项不是经济法的调整范围?A. 企业破产法B. 税法C. 劳动法D. 知识产权法答案:C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5分)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关系。

(错误)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正确)3. 经济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错误)4. 经济法中的“经济主体”不包括个人。

(错误)5. “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是经济法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

(正确)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1. 简述经济法的立法目的。

答:经济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2. 简述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区别。

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的关系研究

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的关系研究

市场经济与宏观调控的关系研究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两者可以说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发展的两个核心概念。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和生产由市场规律自由调节,而在宏观调控中,政府通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手段,来调节经济运行。

那么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呢?首先,市场经济是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方式,其特点是由市场价格自由调节,自由竞争。

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会不断调整价格和产量,使得市场达到供需平衡。

市场经济不是绝对自由的,需要在国家监管下实施,在政府的引导和管理下,才能确保市场有序运行,避免出现欺诈、垄断等问题。

而宏观调控则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而进行的一系列重要的政策手段。

政府通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等手段,来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抑制通货膨胀,调节社会就业等。

宏观调控是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干预,是调整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有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由此看来,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两者并非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市场经济需要合适的政府引导和监管,而宏观调控需要市场机制来支撑和实现。

这也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成功经验之一,即在保证市场自由竞争的同时,通过改革开放引进外资、改革金融市场、构建市场监管体系等,不断完善市场经济,同时通过稳健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对市场进行适时干预,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的管理,促进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政府的宏观调控需要遵循市场规律和市场主体,避免过度干预和扭曲市场机制。

同时,市场经济也需要在政府引导下,完善自身的法规体系、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合法合规意识等,确保市场稳健、良性运行,增强市场的竞争力和创新性。

因此,在新时代下,中国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的关系仍然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而在全球经济形势变化下,也需要更加注重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的有机衔接,依靠开放合作,推动中国市场经济持续发展。

经济法

经济法

经济法重点汇集一、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对于这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可以称其为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简称国家协调关系。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应该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1、第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市场监管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这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

2、第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宏观调控,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的调节和控制。

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这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3、第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4、第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社会保障关系。

5、第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涉外经济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内法体系。

其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涉外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关系。

涉外经济关系与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交叉关系。

涉外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涉外经济关系,它不调整各种涉外经济关系。

不宜把包括了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在内的涉外经济关系同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地列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和市场监管职能

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和市场监管职能

简述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兼论其金融监管职能的弱化兼论其金融监管职能的弱化刘玉琪刘玉琪0909班 091070396 内容提要: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一个部门,在进行数次改革之后,逐渐将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能分离,由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进行分业监管,央行的职能逐渐集中明确,即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职能逐渐集中明确,即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

文章将兼论央行金融市场监管职能的弱化改革,深入分析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

职能的弱化改革,深入分析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职能。

关键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 宏观调控宏观调控 金融监管金融监管 改革改革 职能职能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中国人民银行现在的职能定位是在60年中经历数次改革之后,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进一步进行央行机构体系完善的结果。

行央行机构体系完善的结果。

9090年代以前,人民银行的职能为金融宏观调控职能和金融市场监管职能,但由于1992年下半年到1993年上半年,我国出现经济过热和金融秩序混乱,中国人民银行的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两大职能都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原有体制缺陷明显暴露出来,强化央行的宏观调控职能,分离其金融监管职能得以明确。

一、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职能的分离和弱化一、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职能的分离和弱化(一)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分离的改革(一)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分离的改革从1984年到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开始履开始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责,并且在几次克服通货膨胀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

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

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五大重要方面。

这五个方面在社会运行中起着相互支撑和协调作用,共同促进了社会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下面将逐一详述。

首先,宏观调控是指国家或地区通过调整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手段,来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过程。

宏观调控的核心目标是保持经济增长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通过控制通货膨胀、调控经济周期、促进就业等措施,推动经济的发展和全面的社会进步。

其次,市场监管是指对市场秩序、经济主体行为和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调整的过程。

市场监管的目的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防范和打击市场乱象和违法行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公共服务是指政府为公众提供的基本公共需求和利益保障。

公共服务的范围广泛,包括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等多个领域。

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政府能够满足人民对基本权益的需求,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

第四,社会管理是指国家和社会组织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建立社会组织和机构,统筹各方力量进行社会管理和调节的过程。

社会管理的目标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和安宁,推动社会发展,并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最后,环境保护是指为了维护生态环境的完整性和人类健康而采取的保护措施和行动。

环境保护的目的是保护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预防环境污染、减少资源浪费、推动可持续发展。

环境保护是现代社会发展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这五大方面在现代社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它们相互支撑,相互促进,并彼此交织在一起,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只有通过这些方面的综合配合和有机整合,才能实现社会稳定、经济繁荣、人民幸福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一、归责基础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是宏观调控法主体违反宏观调控 法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违反宏观调控法律义务的主体,之所以承担法律责任,是由于 其违法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
第五节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
二、责任形式

(一) 财产性责任
返还 赔偿
罚金 罚款
第五节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
第四节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
二、宏观调控法主体的权利 (一) 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利
宏观调控法对调控主体的授权,调控主体所享有的从事宏观 调控的权利,可以总称为宏观调控权。
根据宏观调控权所处的宏观调控环节,可以将宏观调控权分 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两类。 根据宏观调控权所指向的宏观调控方式,可以将宏观调控权 分为财政调控权、税收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权等等。 根据权力的强制性强弱不同,还可以将宏观调控权分为指令 性调控权和指导性调控权。
第二节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和体系
(三)宏观调控与相关法之间的关系
1.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监管法的关系
宏观调控法与市场监管法同属于经济法。 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监管关系分别发生经济运行的宏观层 次和微观层次,而经济运行的宏观层次和微观层次之间又 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密切联系。 2.宏观调控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第二十一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宏观调控与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第二节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三节 宏观调控法的价值、宗旨和原则 第四节 宏观调控法的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五节 违反宏观调控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宏观调控与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一、宏观调控

(一) 宏观调控的概念

经济法期末试卷1-3(法学)含答案

经济法期末试卷1-3(法学)含答案

浙江工商大学/ 学年第/ 学期考试试卷( 1 )课程名称:经济法考试方式:闭卷完成时间:120分钟班级名称: ------------------- 学号:--------------姓名:----------------1、经济法:2、产品:3、财政:4、产业政策法:5、存款准备金:二、单项选择(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经济法”的概念最早出现于()。

A、摩莱里的《自然法典》B、德国的《煤炭经济法》C、德萨米的《公有法典》D、原捷克斯洛伐克的《经济法典》2、经济法主体体系的“三层框架”是指()A、政府-市场-投资者B、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C、政府-社会团体-市场D、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市场3、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

A、6个月B、 1年C、2年D、10年4、我国规定合资企业外商出资比例的下限是该出资在企业的全部投资中的比例是()A、75%B、50%C、25%D、30%5、现代垄断法产生的标志是()。

A、美国《谢尔曼法》B、联邦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C、美国《克莱顿法》D、匈牙利《禁止不正当竞争法》6、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

A、市场调节价B、政府定价C、政府指导价D、企业定价7、公民刘某得稿酬应纳税所得额为7万元,其交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为( )。

A、20%B、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C、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20%D、15%8、以下哪项不是中央银行充当的角色?()A、国家的银行B、发行的银行C、政府的银行D、银行的银行9、以下哪种行为不是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

A、假冒他人注册商标B、仿冒知名商品其他标志行为C、仿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D、虚假宣传行为10、()负责审议批准全国性的综合计划和专项计划。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C、国务院D、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多项选择(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可以成为经济法市场主体的有()。

论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论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论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关系自学了经济法的第三章,我了解了经济法的体系,明白了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同属于经济法体系,那么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法体系的结构中第一层次的经济法部门,他们两者之间有着怎样的联系和区别呢?首先,我们要了解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所谓市场监管法,就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概念和调整的对象上来看,两者就有明显的不同。

其次还可以从他们的调整对象及其划分上来看他们的不同,市场监管法调整的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市场监管关系。

根据调整对象为标准可以将它划分为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而宏观调控法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为宏观调控关系。

以调整对象为标准对宏观调控法可以划分为计划法、财政法、中央银行法、价格调控法等。

由此看更容易区分二者。

除此之外,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区别还体现在它们的作用上。

市场监管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为规范市场活动主体及其业务准入与退出市场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为规范市场活动主体存续期的运营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还为规范市场监管主体的市场监管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他的创制和实施,保护了市场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了经济安全,实现市场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对于宏观调控法而言,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就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但是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市场失灵,所以要有宏观调控来解决。

通过宏观调控可以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而且宏观调控法明确规定宏观调控主体和宏观调控受体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能够有效地规范宏观调控主体和宏观调控受体的行为,将宏观调控的决策及其实施纳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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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关系
自学了经济法的第三章,我了解了经济法的体系,明白了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同属于经济法体系,那么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经济法体系的结构中第一层次的经济法部门,他们两者之间有着怎样的联系和区别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所谓市场监管法,就是调整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概念和调整的对象上来看,两者就有明显的不同。

其次还可以从他们的调整对象及其划分上来看他们的不同,市场监管法调整的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市场监管关系。

根据调整对象为标准可以将它划分为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

而宏观调控法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为宏观调控关系。

以调整对象为标准对宏观调控法可以划分为计划法、财政法、中央银行法、价格调控法等。

由此看更容易区分二者。

除此之外,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区别还体现在它们的作用上。

市场监管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它为规范市场活动主体及其业务准入与退出市场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为规范市场活动主体存续期的运营行为提供法律依据,还为规范市场监管主体的市场监管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他的创制和实施,保护了市场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了经济安全,实现市场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对于宏观调控法而言,因为现代市场经济就是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但是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存在着市场失灵,所以要有宏观调控来解决。

通过宏观调控可以实现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推动区域协调发展,提高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而且宏观调控法明确规定宏观调控主体和宏观调控受体的权利、义务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能够有效地规范宏观调控主体和宏观调控受体的行为,将宏观调控的决策及其实施纳入法治轨道。

列举那么多它们二者之间的区别,但实际上他们还是有着许多的联系。

首先,从他们定义的含义上看,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都是属于法的范畴,都是属于国内法体系而且都又属于经济法体系的范围之内。

从二者的地位上看,其一、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都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它们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而且调整对象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其二、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都是经济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

虽然在发挥具体作用方面有所不同,但二者都是为促进国家经济的又快又好发展而发挥重大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法的部门。

其三、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之间是并列关系,因为他们是经济法体系中的独立的法的部门。

但在整个法的体系中,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与民法、行政法部门之间既不是包含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

其四、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法域属性都是属于公法的范围。

因为二者的调整对象都属于公法调整的服从关系的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调整的平等关系的范围,所以二者都属于公法。

市场监管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关系还需要我们更加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我相信,随着对经济法的深入学习,我能更准确地剖析两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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