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考察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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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考察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的监督,规范干部考察人员的行为,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选拔任用好干部,有效防止用人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提出的建立干部考察责任制的要求,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干部考察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的原则;
2、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3、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4、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干部考察工作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党委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坚持谁考察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开展考察,纪检、监察和审计机关密切配合。
第四条干部考察责任制的实施范围
1、对市委管理的县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市管后备干部、市委组织部管理的科级干部的考察;
2、对市属各部门、各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
3、对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
第五条干部考察人员的主要对象
1、市、县委组织部的党员干部;
2、市属各部门、各单位的组织人事干部;
3、市属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
4、市委组织部、各县委组织部和市属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从管辖范围内聘请或抽调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干部考察人员的素质和条件
1、具有胜任干部考察工作所需要的理论水平,熟悉党的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
2、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
3、具有唯物辩证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熟悉干部考察工作业务,有一定的综合分析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4、具有实事求是、严谨细致、勤奋敬业、联系群众、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
5、具有廉洁奉公、不计名利、甘当人梯的奉献精神;
6、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经过上岗培训,对有一定组织人事工作经验的考察人员,可免于上岗培训。
考察组组长应由具有较高的组织领导能力和政策水平以及在干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同志担任。
第七条干部考察人员的资格认证
干部考察人员分级推荐挑选,资格经考核后认定,并核
发考察工作证。
1、对考察市委管理的县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人员的资格和考察工作证,由市委组织部确定并发证。
2、对考察市属各部门、各单位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人员的资格和考察工作证,由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确定,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发证。
3、对考察县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人员的资格和考察工作证,由各县委组织部确定并发证,同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第八条干部考察人员的持证考察
1、建立干部考察人员持证考察制度。干部考察人员在进行干部考察时应出示干部考察工作证,除尘否则不能参与干部考察工作。对未出示干部考察工作证而进行干部考察工作的,谈话对象有权予以拒绝。
2、干部考察工作证由市委组织部或县委组织部统一制发,内容包括姓名、职务、监督电话等。
第九条干部考察人员的责任
1、认真执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规定。考察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干部考察工作规范》规定的考察领导干部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办事。
2、深入了解、全面分析考核对象的情况。考察人员要
本着对党组织和考察对象负责的态度,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的考察和了解,做好深入细致的考察工作。要采取广泛接触领导和群众、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办法,以事实为依据,在全面考察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对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3、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人员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客观准确详细地向党组织或组织人事部门汇报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和现实表现,实事求是地提出考察意见。
4、起草考察材料,正确评价考察对象。考察材料的内容包括: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或民意测验情况。对干部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要说明。考察人员要在考察材料上署名,考察人员对考察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5、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对干部考察、评价情况要严格保密,任何时候不得随意透露考察情况。
第十条干部考察人员的权利
1、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及相关资料,找干部群众谈话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
2、根据不同对象和具体情况对考察方式提出建议。
3、全面了解和掌握与考察有关的情况和内容。
4、依据考察结果对考察对象明确提出能否使用和怎样使用的意见、建议。
5、有权拒绝其他人员包括不相关的领导询问考察情况的要求。
6、干部考察人员因考察干部而遭受打击诽谤的,有权要求组织予以澄清事实和处理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干部考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1、加强对干部考察者的培训。通过上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和考察组人员集中培训等形式,加强对考察人员的政治、业务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考察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干部考察工作的需要。凡干部考察人员未经培训的,不得参与干部考察工作。
2、加强对干部考察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干部考察人员的素质和条件,确定干部考察人员名单,并及时审核发证,对不符合干部考察人员的资格条件的,不予发证;已经发给的,要予以收回。
3、加强对干部考察人员工作情况的掌握。市委组织部、各县委组织部和市属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要建立干部考察使用情况登记备查制度,对每次干部考察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干部考察人员的纪律和监督
1、考察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准泄露考察工作情况,不得在非工作场合议论干部考察工作;不准参加与自
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及其他特殊关系对象的考察;不准接受考察对象、考察单位的宴请和安排的营业性的娱乐活动,不准接受赠送的礼物,不准借考察之便牟取个人私利。
2、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监督。党委、组织部门、纪检机关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考察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党委及组织部门、纪检机关反映或检举。各级党委组织部门、纪检机关要十分重视群众监督,对反映出来的问题,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干部考察人员的奖励
对在干部考察中,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评价客观全面,意见、建议合理,识人准确,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人员,应以适应的方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干部考察人员的责任追究
被考察人获任命后,发现在任职前发生的在考察中未掌握和未反映的严重问题或违法行为的,考察人员应作出真实的解释和说明,并视情追究考察人员的考察责任。对干部考察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对考察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取消考察资格,或调离组织人事岗位,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没有按规定程序实施干部考察而导致考察失实、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