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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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业主委员会会议规则
1、业委会会议每月第1周召开会议定期会议,经4名业委员委员或业委会主任提议,应当在7日内举行临时会议。
2、业委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3、业委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4、定期会议,会议召集人提前3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会议内容或资料送达每位委员审议;临时会议也应提前1天将资料送达每位委员。
5、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6、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
7、业委会召开特殊专题会议时,视议题需要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专业特长的人员、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人员列席。
8、业委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至少15天。公告内容包括表决票数,并加盖业委会公章。
9、业主对业委会会议决定有疑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业委会书面提出;业委会应该在3天内对业主的疑问作出书面解答,并在公告栏公布。
10、业委会会议做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业委会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超越《管理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授予的职权致使相关方面遭受财产损失的,业委会或者相关责任委员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业委会相关会议中对业委会决定表示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委员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