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事言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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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言语行为
——《语言与哲学》读书笔记
从本科语言学概论的学习中,我们对语用学有一定的了解,他主要是从语义学中产生而来,是一门对语言在运用过程中意义的研究。

借用Yule对语用学定义:语用学所关心的是说话人(或写作者)所传递的和听话人(或读者)所理解的意义。

语用学是一个跨学科的研究领域,与多种学科相互交错,首先它和哲学结缘,英国哲学家J. Austin创立了言语行为理论,该理论成为语用研究中心的核心理论,并将其分为三种行为:发话行为,行事行为和取效行为。

塞尔基本上同意奥斯汀对言语行为的这种分类,不过他主张取消“以言指事行为”这个概念,认为它不过是以言行事行为的一个类,他认为以言指事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这两个概念确实不同,但是概念的不同不足以确定各类行为之间的差别,每个以言指事的行为都是以言行事的行为, 后来在《言语行为》一书中塞尔区分了三种言语行为:说话行为(即说出词、短语或句子),命题行为(即指称某人某物或预示某事),以言行事行为(诸如陈述、发问、许诺等行为。

他认为在任何语言交际的模式中都必须包含一个语言行为,完成以言行事的行为就是去从事一种由规则支配的行为方式,因为语言是一种受规则制约的社会行为,那就必然有其应该遵守的条件和规则。

为了引出这些规则和条件,我们就必须讨论三个初始概念:规则,命题和意义。

近年来,对于规则也有许多的争论,一些哲学家认为,知道词语的意义仅仅是一个知道他的使用规则的问题,但另一些哲学家对这种观点则予以否认,他们认为根本不存在这种规则,Searle更倾向于第一种想法,所以,他区分了两类规则,第一种,一些规则用于调节先前存在的行为形式,例如,礼仪规则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交通规则也是如此,而这些关系是独立于礼仪规则而存在的。

所以,塞尔称其为调节规则。

第二种,一些规则不仅调节而且创造或规定新的行为形式。

例如,足球,橄榄球等一些竞技类活动,比赛规则对这种运动加以规定,而离开这些规则,这些运动也将不复存在。

这些行为或活动在逻辑上是依赖于规则而存在的,所以塞尔把这种规则称为构成规则。

塞尔将调节规则简化为“按X做”或“如果Y按X做”的形式,将构成规则简化为“将X定为Y”,认
识到调节规则和构成规则的区别在语义学研究中是非常重要的,塞尔在这篇文章中明确提出:一种语言的语义学被视为一系列构成规则的系统,并且以言行事行为就是按照这种规则完成的行为。

塞尔提出,在不同的以言行事行为之间常常具有共同的特征,在本文中他用的是约翰的例子,我尝试列举另外一个例子进行分析,例如
1.萨姆经常吸烟"
2.萨姆经常吸烟么?
3.萨姆,你要经常吸烟!
4.但愿萨姆经常吸烟"
5.如果萨姆经常吸烟,我也吸烟"
在塞尔看来,在恰当的语境中说话者说出一句话,就是在实施表达行为,都表达了一定的内容,如第一句是做出一个断定;第二句是提了个问题;第三句是个请求或命令;第四句是表达愿望;第五句是一种假设,并且这五句中都包含有一个共同的内容,那就是萨姆经常吸烟,并提到经常吸烟这一动作,由于不同的完成言语行为的实施可以包含相同的指称和断定,因此,我们能把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行事行为的命题内容区分开来。

对大多数被用于完成以言行事行为的语句,有两个组成部分:表示命题的部分和表示功能的手段,表示功能的手段,即说话者在做语句表达时完成什么样的以言行事行为,表示功能的手段有很多,比如重音,语调,动词语气等。

其实,在实际的语境中表述中的以言行事行为就会变得和清楚,不必求助于适当的表示功能手段。

塞尔认为要把意义理论与言语行为理论结合起来研究"他认为,言语行为是通过发出一些声音或画出一些符合来完成的;但并非都能完成言语行为,这是因为,只发出某些声音或画出某些符号与完成一定言语行为两者之间有重要区别:一方面,在完成言语行为过程中,人们所发出的声音或画出的符号一定是有意义
的,不具有任何意义的声音或符号是不能完成任何言语行为的;另一方面,人们使用这些声音或符号意指某事,即用来完成言语行为的语句应具有一定的意义,而在完成言语行为中,说者必须具有某种目的或意图,脱离人的目的或意图说话,就谈不上完成什么言语行为。

因此,塞尔断定:“对语句意义的研究与对言语行为的研究,这两者从原则上来说是无法区分的。


他提出两个问题,“说话者通过他所说的话去意味某种东西是什么意思?某种东西具有意义是什么意思?”对于这两个问题的解答,塞尔引证了语言哲学家格赖斯的观点,并加以修正和补充。

格赖斯重点研究非自然意义,并把意义和意向结合起来考察,认为说话者S借助于说出X来意指某一事物,这就是表示S企图借助于说出X来在听话者A身上产生某种效果,使听话人A承认S的意图,塞尔认为,格赖斯的这种观点也存在一些缺点,首先,它没有把一个人打算在他的听者身上产生的不同种类的结果,即以言成事行为的效果与以言行事行为区别开来。

第二个缺陷是,它没有解释意义在何等程度上是一个规则和惯例的问题。

在塞尔看来,格赖斯没有说明意义如何受到惯例或约定俗成的规则的支配。

比如列举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在没有提供更多的背景知识的情况下,我们之所以不能用“这里天气很冷”这句话意指“这里天气很暖和”,是因为按其字面意义或者语言的惯例而言,是另外的意思。

所以,塞尔认为,只要把意向和惯例或者规则结合起来,就能够弥补格赖斯上述见解的缺点。

第五部分就是论述怎样允诺,作者给出了九种真诚允诺的情况,但我们还存在不真诚的允诺,不真诚的允诺也是允诺,所以为了考虑到这种情况,我们要对以上条件进行修改,如下:S打算通过说出T来使他对打算做A负责。

经过修改之后,我们的分析便在允诺是真诚还是不真诚的问题上成为中性的。

Searle最终把言语行为规则归纳为四类条件和四类规则,
四类条件:命题内容条件、准备条件、诚意条件和根本条件,在明确了这些条件的基础上,Searle制定了相对应的必须遵守的规则。

四类规则:1.命题规则
命题出现在一个句子或比句子更大的语段之中,这一命题言及说话人将要做的一个动作。

2.准备规则
听话人愿意说话的人做这一动作,而不是不愿意他去做这一动作,说话人相信听话人愿意他去做这一动作。

说话人和听话人双方都清楚,说话人通常不会做这一动作。

3.诚意规则说话人真心实意的想做这一动作。

4.根本规则说话人设法使听话人做这一动作。

Searle还对言外行为进行了分类,分为五大类:阐述类、指令类、承诺类、表达类和宣告类。

是迄今为止,公认的比较合理的分类,在当今学术研究中依然被大多数学者所采用。

但是,人们使用言语所实施的言语行为究竟有多少种,有人估计在一千种以上,所以有人会质疑他的这种分类有时难免牵强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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