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探、钻探过程管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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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内控管理规范Internal control management norms for coal mine
物探、钻探过程管控规范
Management norms of geophysical prospecting and drilling process
(参考模版·试行)
2019-XX-XX实施
目录
1 名词解释 ....................................................... - 1 -
2 适用范围 ....................................................... - 1 -
3 物探设备选择及要求 ............................................. - 1 -
4 钻探(探放水)技术及管理要求 ................................... - 2 -
参考文献 ....................................................... - 6 -
物探、钻探过程管控规范
1 名词解释
物探是地球物理勘探的简称,通过研究和观测各种地球物理场变化来探测地层岩性、地质构造等地质条件,从而实现水害防治预测预报目的。物探结论具有多解性,需经钻探验证。
探放水包括探水和放水两个方面。探水是指采掘过程中采用超前勘探方法,查明采掘工作面顶底板、侧帮和前方等水体的具体空间位置和赋存状况等,其目的是对水害威胁进行有效的预测预报,同时对物探成果用钻探方法进行验证。放水是指为了消除水害威胁,在探明水害状况后采取钻孔等安全方法将水体放出,消除隐患。
2 适用范围
本规范按照煤矿防治水物探、钻探工作实际制定,涉及物探、钻探现场管理及技术要求等方面,适用于煤矿防治水物探、钻探施工过程的规范化管理。
3 物探设备选择及要求
3.1 物探设备选择。
物探方法有自己的适应条件和探测目标,煤矿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和探测目的采用直流电法(电阻率法)、音频电穿透法、瞬变电磁法、电磁频率测深法、无线电波透视法、地质雷达法、浅层地震勘探、瑞利波勘探、槽波地震勘探等方法进行水文地质勘探。
煤矿需对采用的物探方法进行论证,由总工程师批准,并报上级集团公司审批。物探成果必须结合钻探方法进行验证,以确保成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3.2 井下物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3.2.1 物探作业前,应根据采掘工作面实际情况和工作目的编写作业面物探专项设计,充分考虑控制精度等,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3.2.2 采煤工作面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物探方法,相互验证;
3.2.3 采用电法实施掘进工作面超前探测的,探测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巷道断面、长度满足探测作业所需空间;
b. 距探测点20m范围内不得有积水,且不得存放掘进机、铁轨、皮带机架、锚网、锚杆等金属物体;
c. 巷道内动力电缆、大型机电设备必须停电。
3.2.4 施工结束后,应当编制提交成果报告和建议,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核。物探成果应当与其他勘探成果相结合,相互验证。
4 钻探(探放水)技术及管理要求
4.1 钻探(探放水)原则。
4.1.1 应当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钻探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水文地质条件。
4.1.2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探放水:
a. 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
b. 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或者导水陷落柱时;
c. 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d. 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
e. 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f. 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g. 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h. 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
4.1.3 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由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严禁使用非专用钻机实施探放水作业。
4.1.4 严格执行“两探”要求。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同时采用物探、钻探两种方法,做到相互验证,切实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有条件的矿井,钻探可采用定向钻机,开展长距离、大规模探放水。
4.2 钻探(探放水)工程设计要求。
4.2.1 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确定探放水线和警戒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探放水钻孔的布置、超前距和帮距,应当根据物探成果和煤(岩)层厚度等确定,需明确钻孔测斜等要求。探放水设计由地测部门提出,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需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合格后,方可进行探放水作业。
4.2.2 疏放老空水时,应当由地测部门编制专门疏放水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合格后,按实施放水作业。
4.2.3 钻探(探放水)设计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a. 采掘工作面及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
b. 探放水巷道的掘进方向、规格和支护方式;
c. 探放水钻孔组数、个数、方位角、倾角、深度、孔径、施工技术要求、超前距、帮距;钻场设计、探放水孔布置的平面图、剖面图等。
d. 探放水施工的安全措施;
e. 受水威胁区域避灾路线;
f. 防排水系统及能力要求;
g. 水情及避灾联系汇报流程和灾害处理预案措施。
4.2.4 布置实施探放水钻孔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a. 探放老空水和钻孔水。老空和钻孔位置清楚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专门探放水设计,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方可作业;老空和钻孔位置不清时,探水钻孔成组布设,并在巷道前方的水平面和竖直面内呈扇形,钻孔终孔位置满足水平面间距不得大于3m,厚煤层内各孔终孔的竖直面间距不得大于1.5m;
b. 探放断裂构造水和岩溶水时,探水钻孔沿掘进方向正前方及含水体方向呈扇形布置,钻孔不得少于3个,其中含水体方向的钻孔不得少于2个;
c. 探查陷落柱等垂向构造时,应当同时采用物探、钻探两种方法,根据陷落柱的预测规模布孔,但底板方向钻孔不得少于3个,有异常时加密布孔,其探放水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d. 煤层内,原则禁止探放水压高于1MPa的断层水、含水层及陷落柱等水体。如确需,必须先构筑防水闸墙,并在闸墙外向内探放水。
4.2.5 探放水钻孔除兼作堵水钻孔外,终孔孔径一般不得大于94mm。
4.2.6 探放水钻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老空积水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的,近距离煤层开采的或者地质构造不清楚的,探放水钻孔超前距不得小于30m,止水套管长度不得小于10m;老空积水范围、积水量清楚的,根据水头值高低、煤(岩)层厚度、强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确定;
b. 沿岩层探放含水层、断层和陷落柱等含水体时,按表4-1确定探放水钻孔超前距和止水套管长度。
4.3 钻探(探放水)作业准备。
4.3.1 上山探水时,应当采用双巷掘进,其中一条超前探水和汇水,另一条用来安全撤人;双巷间每隔30~50m掘1个联络巷,并设挡水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