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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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监测机构”)的管理,规范监测机构从业行为,切实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和水平,维护我市环境监测行业市场秩序,提升我市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能力,根据《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及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台州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台环保[2018]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监测机构。

二、在我市从事环境检测业务的监测机构,须向我局登记备案,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监测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1);

2.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1份,下同);

3.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来办理的,还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的制度措施;

三、监测机构开展环境检测业务时,应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并严格执行有关收费标准规定和要求。

四、监测机构须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检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并对检测结论负责。

五、监测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报送前一个月的检测业务月度汇总表,具体见附件2。

六、我局坚持以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检测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工作由行政审批科牵头,具体由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考核要求见附件3。

七、考核每半年开展一次。根据实际情况,我局将组织业内专家对监测机构实行检查、考核必要时到监测机构实验室现场抽查。

八、考核评价

我局根据监测机构质量检查结果对监测机构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按分值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及不合格4个等级,具体为:

分值在85分(含)以上的结果为优秀;

分值在85-70分(含)的结果为良好;

分值在70-60分(含)的结果为合格;

分值在60分以下的结果为不合格。

考核评价结果报送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并在玉环市环保微信公众号上进行公布。

九、监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六个月在玉环从事环境检测工作:

1、年度内受到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报批评的;

2、年度考核2次平均分值居于末位或者在60分以下的。

十、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3月日起试行。

附件: 1.玉环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登记表

2.监测业务月度汇总表

3.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检查记录表

附件1

玉环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登记表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监测业务月度汇总表

填报单位:填报月份:

5

附件3

玉环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检查记录表

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成员:

监测机构负责人:

———————————————————————————————————————————抄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办公室2019年1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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