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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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b/t18204.6-202x第6部分:卫生监测技术规范202x年12月31日发布202x年12月1日实施1范围gb/t18204的本部分规定了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频次与样本量、质量控制、样品送检等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公共场所空气质量监测与经常性卫生监测,其它场所可参照执行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公共场所经常性卫生监测在公共场所营业期内,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卫生状况进行的监测与评价。

4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监测频次与样本量要求4.1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等场所4.1.1空气卫生状况监测4.1.1.1监测频次。

空气质量监测为1d,上午、下午各监测一次;经常性为随机监测。

4.1.1.2监测样本量。

客房数量≤100间的场所,抽取客房数量的3%~5%进行监测;客房数量>100间的住宿场所的,抽取客房数量的1%~3%进行监测;且每个场所监测的客房数量不得少于2间,每间客房布1个监测点。

4.1.2饮用水卫生状况监测4.1.2.1饮用水监测。

按gb5749执行。

4.1.2.2沐浴水监测频次。

随机检测。

4.1.2.3沐浴水监测样本量。

随机选择5间客房,各采集沐浴水样500ml。

4.2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游艺厅、歌舞厅等场所4.2.1影剧院、音乐厅、录像厅(室)等空气卫生状况监测4.2.1.1监测频次:空气质量监测在场所监测1d,在1d中监测1场~2场,每场开映前10min、开映后10min和结束前10min各监测1次;经常性卫生监测只随机监测1场,开映前10min、开映后10min和结束前10min各监测1次。

4.2.1.2监测样本量。

座位数量1000个的场所布置5个监测点。

4.2.2游艺厅、歌舞厅等空气卫生状况监测4.2.2.1监测频次。

空气质量监测在场所监测1d,在1d中营业的客流高峰和低峰时各监测1次;经常性卫生监测为随机监测。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及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及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及规范一、背景在当今社会,公共场所如商场、超市、学校、医院等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重要场所。

然而,由于这些场所的使用频繁和人员流动性大,其卫生情况也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有关部门和机构需要对这些公共场所进行定期的卫生检测和规范管理,以确保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

二、公共场所卫生检测2.1 检测对象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厅、学校、宾馆、医院、公园等公共场所。

检测内容主要包括场所的环境卫生、采取的卫生措施、食品卫生等方面。

2.2 检测标准在卫生检测中,需要制定一些合理的标准来评判场所的卫生状况。

这些标准应包括检测的内容、检测方法、评估标准和安全要求等。

卫生检测的内容应涵盖全面,检测方法应科学可靠,评估标准应合理适宜,安全要求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3 检测建议在公共场所的卫生检测中,相关部门或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结果向检测对象提出一些检测建议,以协助其改善其卫生状况。

检测建议应包括其卫生状况存在的问题、改善措施和时间节点以及改善后的效果等。

三、公共场所卫生规范3.1 规范制定为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达到要求,需要制定一些相关的规范。

这些规范应涵盖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卫生措施、卫生队伍和技术规范等方面。

制定规范时,应充分参考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3.2 规范执行对于公共场所的卫生规范执行,应强调落实责任制。

即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人,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责任到人。

同时,在执行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规范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四、结论公共场所的卫生问题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在卫生检测和规范制定及执行过程中,应发挥参与方的积极作用,将个体的力量与组织的力量结合起来,共同为公共健康和生活品质作出贡献。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青卫法监[2002]29号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青卫法监[2002]29号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公共场所卫生规范》的通知(青卫法监[2002]29号)各州、地、市卫生局,厅卫生监督所,省疾控中心:现将我厅制定的《青海省公共场所卫生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规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各地要抓好《规范》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要求各地举办公共场所卫生从业人员培训班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学习班,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规范》,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律意识,掌握《规范》,执行《规范》,同时要求卫生监督部门按照《规范》进一步加大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力度,依法规范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行为,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附件:青海省公共场所卫生规范青海省卫生厅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青海省旅店业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店业的卫生管理,提高卫生质量,保障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旅店业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青海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在青海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旅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设计卫生要求第四条旅店业的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一般选在地势平坦、土壤洁净、干燥、地下水位低、交通方便、环境安静的地带,远离有毒有害污染源及噪声的不良影响,并有足够的绿化和停车场地。

第五条旅店业总平面布局主楼与辅助建筑物应有一定间距,烟尘、噪声等污染源不得影响客房。

客房朝向宜选择南北朝向,必须配有消毒间、布草问(储藏室)、厕所、洗漱室等配套设施。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及标准(全)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及标准(全)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及标准(全)公共场所培训材料——卫生规范及标准编辑:jawsjd 来源:本站发布时间:11-01-01 浏览次数:487住宿业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住宿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住宿场所。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住宿场所,是指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及相关综合性服务的场所,如宾馆、饭店、旅馆、旅店、招待所、度假村等。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是指为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三)储藏间,是指用于存放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等物品的房间。

(四)工作车,是指用于转送及暂存客用棉织品、一次性用品及清洁工具等物品的车辆。

(五)公共用品用具,是指供给顾客使用的各种用品、用具、设备和设施总称,包括床上用品、盥洗物品、饮具、清洁工具、拖鞋等。

(六)健康危害事故,是指住宿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住宿场所建设宜选择在环境安静,具备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影响的区域,并应同时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的有关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住宿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第五条场所设置与布局(一)住宿场所主楼与辅助建筑物应有一定间距,烟尘应高空排放,场所25米范围内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排放或噪声等污染源。

(二)住宿场所应当设置与接待能力相适应的消毒间、储藏间,并设有员工工作间、更衣和清洁间等专间。

1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10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9、静夜四无邻,荒居旧业贫。。10、雨中黄叶树,灯下白头人。。11、以我独沈久,愧君相见频。。12、故人江海别,几度隔山川。。13、乍见翻疑梦,相悲各问年。。14、他乡生白发,旧国见青山。。15、比不了得就不比,得不到的就不要。。。16、行动出成果,工作出财富。。17、做前,能够环视四周;做时,你只能或者最好沿着以脚为起点的射线向前。。9、没有失败,只有暂时停止成功!。10、很多事情努力了未必有结果,但是不努力却什么改变也没有。。11、成功就是日复一日那一点点小小努力的积累。。12、世间成事,不求其绝对圆满,留一份不足,可得无限完美。。13、不知香积寺,数里入云峰。。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15、楚塞三湘接,荆门九派通。。。16、少年十五二十时,步行夺得胡马骑。。17、空山新雨后,天气晚来秋。。9、杨柳散和风,青山澹吾虑。。10、阅读一切好书如同和过去最杰出的人谈话。11、越是没有本领的就越加自命不凡。12、越是无能的人,越喜欢挑剔别人的错儿。13、知人者智,自知者明。胜人者有力,自胜者强。14、意志坚强的人能把世界放在手中像泥块一样任意揉捏。15、最具挑战性的挑战莫过于提升自我。。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
4.3.3床单、被罩采样:应分别在床单、被罩的两端中间5cm×5cm处以及床单、被罩的中央部位5cm×5cm面积上均匀涂抹5次。4.3.4脸(脚)盆、浴盆采样:应在盆内缘1/2高度处涂抹一周。4.3.5拖鞋采样:应在鞋面与脚趾接触处采样。一双拖鞋为一份样品。4.3.6恭桶座垫采样:应在座垫圈前边1/3部位采样。4.3.7理发推子采样:应在推子前部上下均匀各涂抹三次。一个推子为一份样品。4.3.8理发刀、剪和修脚工具的采样:应在使用的刀、剪刃的两侧面各涂抹一次采样。两个刀(或两个剪)为一份样品。4.3.9胡刷采样:胡刷应浸泡在50ml无菌生理盐水中充分漂洗(或用棉拭子在胡刷内外面均匀地各涂抹2次)。使用一次性胡刷不采样。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存在问题探讨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存在问题探讨
因素进行 监督 监i 贝 4 。
卫生部制定发布的一系列 国家标准 、 行业标准 , 涵盖 了卫生 监测 技术 规范 、 场所卫 生标 准 、 检 验标 准 、 行业 标准等方面 。① 卫生 监测技 术规 范 : G B / T 1 7 2 2 0— 1 9 9 8 (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 ② 公共场所卫 生标准 : G B 9 6 6 3— 9 6 7 2—1 9 9 6 《 旅店业 卫生标 准》 、
《 公共 场所卫生监 测技术规范》 ( G B / T 1 7 2 2 0—
1 9 9 8 , 以下简称《 规范》 ) 是卫生部制订发布的关于公
共 场所开 展卫 生监 督监 测 的规 范性文 件 , 规 定 了开展 工作 的适 用范 围 、 有关名词术语、 空 气 质 量监 测 的布 点及 原则 、 公 共卫 生 用 品用 具 的微 生 物监 i 贝 4 方法、 样
中图 分类 号 : R 1 9 7 . 2 3 文献标 识码 : B 文章编 号 : 1 0 0 8— 7 3 3 8 ( 2 0 1 4 ) 0 1- 0 0 3 3一 o 3
公共 场所 具有 人 群 集 中 、 流动性大 , 设 备 和物 品 容 易污染 , 涉 及面 广 , 从 业 人员 自身素 质 参差 不 齐 等 特点, 其 卫生 状况 与人 群健康 关 系密切 相关 。为 预防
《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 准》 、 《 公 共浴室卫生标 准》 、 《 理发店、 美容店卫生标准》 、 《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 《 体育馆卫生标准》 、 《 图书馆 、 博物馆、 美术馆 、 展览
馆卫生标准》 、 《 商场 ( 店) 、 书店卫生标准》 、 《 医院候 诊室卫生标准》 、 《 公共交通 等候室卫生标准》 等; ③ 检验标 准: G B / T 1 7 2 0 4 . 1~1 7 2 0 4 . 3 0— 2 0 0 0 《 公共场 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等; ④行业标准 : 《 公共场所 集 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W S 3 9 4— 2 0 1 2 、 《 公共场 所集中空调通 风系统卫生学评价规范》 WS / T 3 9 5— 2 0 1 2 、 《 公共场所集 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公共场所卫生规范-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附件2沐浴场所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为加强沐浴场所卫生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止传染病传播,保障人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一)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从事经营服务的沐浴场所,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泉浴、足浴等。

(二)沐浴场所内设置的理发店、美容店、游泳池、文化娱乐场所等其它公共场所和餐饮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用语含义(一)污染源,是指沐浴场所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来源,包括粪池、垃圾场、污水池、旱厕等。

(二)公共用品用具,是指沐浴场所提供顾客使用的、与顾客密切接触的物品。

包括浴巾、毛巾、垫巾、浴衣裤、拖鞋、饮具、修脚工具等物品。

(三)卫生管理组织,是指对沐浴场所的卫生证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场所环境、顾客用品用具和设施等实施有效卫生管理的机构。

(四)健康危害事故,是指沐浴场所内发生的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损害事故。

第二章场所卫生要求第四条选址、设计及竣工验收(一)沐浴场所应选择远离污染源的区域。

一般室外周围25米内不得有污染源,且不受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沐浴场所,在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卫生学评价。

第五条环境卫生沐浴场所内外环境应整洁卫生,蟑螂密度、鼠密度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六条场所设置与布局(一)沐浴场所应设有休息室、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清洗消毒间、锅炉房或暖通设施控制室等房间。

更衣室、沐浴区、公共卫生间分设男女区域,休息室单独设在堂口、大厅、房间等或与更衣室兼用。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监督。

2•引用标准GB 9663 〜9673—1996、GB 16153 —19963•定义本标准米用下列定义。

3.1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4. 监测点的选择4.1选点原则4.1.1空气质量(包括物理因素)的监测点(以下称监测点)应选择在公共场所人群经常活动,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正常活动。

4.1.2监测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4.1.3监测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0.5〜1m远,高度0.8〜1.2m。

4.1.4确定监测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布点的方法。

4.1.5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湿、风速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4.1.6公共卫生用品的采样点应选择在人群使用该物品时接触频率较高的部位。

4.2监测点数目4.2.1进行空气监测时应按照公共场所不同性质、规模大小、人群经常停留场所分别设置数量不等的监测点,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点数目参照第6章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

4.2.2对公共卫生用品进行监测时,其监测卫生用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数的 5 %计算。

对各类卫生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过10件的单位,各类物品的采样数量应在1件以上。

5. 监测频率和样品要求5.1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空气监测应该监测一天,每日上午、下午和晚上各采样一次,或者在营业前,营业中和营业结束前各采样二次。

公共卫生检测

公共卫生检测

公共卫生检测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篇一: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规范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rules of 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gb/t17220-1998)1.主题容内与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要求监测工作。

2.名词、术语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包括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是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所进行的卫生监测,促使巩固提高。

3.空气质量监测3.1.布点原则3.1.1.布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采样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一米远。

3.1.2.确定采样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样布点的方法。

3.1.3.采样时应准确记录采样现场的气温、气压、气温等微小气候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3.2 采样 3.2.1旅店业表1 旅店业客房采样3.2.2 文化娱乐场所表2 影剧院、音乐厅、录相厅(室)表3 舞厅、游艺厅、茶座、酒吧、咖啡厅3.2.3 公共浴室:表4 更衣室3.2.4 理发店、美发店:表5 理发店、美发店3.2.5 游泳馆、体育馆表6 游泳馆、体育馆表7 游泳池水样游泳池水质项目分析按游泳池卫生标准规定进行。

3.2.6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

表8 展览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交通等候室3.2.7 公共交通工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控制,按相应专业特点参照此规范要求进行采样。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首先,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应当包括对卫生设施和卫生管理的要求。

对于卫生设施,包括洗手间、餐厅、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应当规定其卫生设施的布局、数量、清洁度、消毒方式等。

对于卫生管理,应当规定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卫生管理人员的要求、卫生检查频次等内容,以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得到有效监管和管理。

其次,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应当包括对卫生指标的要求。

针对不同的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相应的卫生指标,如空气质量、水质安全、食品卫生、垃圾处理等。

对于空气质量,应当规定空气中有害气体和微生物的浓度标准;对于水质安全,应当规定饮用水和洗浴水的卫生指标;对于食品卫生,应当规定食品加工、储存、销售等环节的卫生标准;对于垃圾处理,应当规定垃圾分类、垃圾清运、垃圾处理设施的卫生要求等。

再次,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应当包括对卫生检测方法的要求。

针对不同的卫生指标,应当确定相应的检测方法和标准。

例如,对于空气质量的检测,可以采用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进行监测;对于水质安全的检测,可以采用水质检测仪器进行监测;对于食品卫生的检测,可以采用食品卫生检测仪器进行监测。

同时,应当规定检测结果的评价标准,以便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进行评估。

最后,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应当包括对卫生检测结果的处理和应对措施的要求。

一旦发现公共场所的卫生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

同时,应当规定对于卫生问题严重的公共场所,应当进行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处罚,以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得到有效改善。

总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的制定对于提高公共场所的卫生水平,预防疾病传播,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具有重要的意义。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得到有效监管和管理,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清洁、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1. 引言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是为了提高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管理的水平,保障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而制定的。

本文档旨在规范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工作,包括监测内容、监测方法和监测频率等方面的规定。

2. 监测内容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2.1 空气质量监测空气中的颗粒物、有害气体等指标,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卫生标准。

2.2 水质卫生监测公共场所的水源、供水管网、水质消毒等情况,确保饮用水安全。

2.3 食品卫生监测公共场所餐饮服务的食品加工、储存、配送、销售等环节,确保食品安全。

2.4 病菌检测监测公共场所常见传染病菌的存在情况,如大肠杆菌、沙门氏菌等,确保预防疫情的发生。

3. 监测方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方法应科学合理,具体监测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3.1 采样根据监测要求,选择合适的采样点位和采样方法,采集相关样品进行分析。

3.2 分析检测采用适当的检测手段和仪器设备,对采样样品进行分析检测,获得准确的监测数据。

3.3 数据处理对监测数据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分析,得出科学的结论,为卫生管理提供依据。

4. 监测频率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频率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监测频率:4.1 空气质量对于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如机场、地铁站等,应每周进行一次空气质量监测;对于其他公共场所,如学校、商场等,应每月进行一次监测。

4.2 水质卫生对于供水管网,应每月进行一次水质监测;对于饮用水源和水质消毒设备,应每季度进行一次监测。

4.3 食品卫生对于餐饮服务场所,应每月进行一次监测,特殊情况下应增加监测频率。

4.4 病菌检测对于公共场所如医院、学校等,应每月进行一次病菌检测;对于其他公共场所,可根据需要确定监测频率。

5. 监测结果处理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并保存,对于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情况,应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6. 监测报告每次监测都应生成监测报告,包括监测方法、监测结果、分析和结论等内容。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首先,公共场所卫生检测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卫生间卫生、食品安全等。

针对不同的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重点和方法也会有所不同。

比如,对于餐饮场所,需要重点检测食品的卫生安全,而对于医疗机构,则需要关注医疗废物的处理和医疗设施的清洁情况。

其次,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需要有具体的指标和标准。

比如,空气质量可以通过检测PM2.5、PM10、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指标来评估;水质可以通过检测PH值、余氯含量、重金属含量等指标来评估;卫生间卫生可以通过检测细菌总数、大肠杆菌、霉菌等指标来评估。

这些指标和标准是科学的依据,可以帮助我们客观地评估公共场所的卫生情况。

另外,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还需要有明确的检测方法和流程。

不同的检测项目需要使用不同的检测设备和方法,而且在检测过程中需要遵守一定的流程和标准操作规程,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比如,在进行食品安全检测时,需要采集样品、准备样品、进行检测分析、评估结果等一系列流程,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执行标准操作规程。

最后,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的执行和监督也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严格执行标准,才能保证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监督部门需要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公众也应该增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意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

总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保障。

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卫生检测标准,加强执行和监督,才能确保公共场所的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

希望各级监管部门和公众能够共同努力,为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保驾护航。

公共环境卫生监控规则

公共环境卫生监控规则

公共环境卫生监控规则1. 总则为了加强公共环境卫生的管理,提高公共环境卫生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2. 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环境卫生的监控管理工作。

3. 监控内容3.1 公共设施卫生1. 洗手间、洗手池、垃圾桶等公共设施应保持清洁,无污物、异味。

2. 公共座椅、扶手、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应定期清洁消毒。

3. 公共休息区域应保持整洁,无垃圾、杂物。

3.2 空气质量1. 公共场所应保持空气流通,无明显异味。

2. 室内公共场所应配置适量的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实时监测空气质量。

3. 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空气质量检测,确保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3.3 食品卫生1. 公共饮食区域应保持卫生,无食品安全隐患。

2. 公共餐饮单位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3. 公共餐饮单位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食品安全。

3.4 噪声控制1. 公共场所应采取措施,控制噪声污染,保障消费者权益。

2. 公共场所内的音响设备应合理设置音量,避免噪声扰民。

3. 公共场所应定期进行噪声检测,确保噪声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4. 监控措施4.1 巡查与检查1. 公共环境卫生的监控部门应定期对公共场所进行巡查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配合监控部门开展巡查与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4.2 宣传教育1. 公共环境卫生的监控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公共卫生问题的认识和重视。

2. 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积极参与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和消费者的公共卫生意识。

4.3 举报与投诉1. 公众对公共场所的公共卫生问题有权进行举报与投诉。

2. 公共环境卫生的监控部门应设立举报与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公众反映的问题。

5. 法律责任1. 违反本规则的,由公共环境卫生的监控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2. 违反本规则,造成公共卫生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标准

公共场所卫⽣检测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必须通过公共场所卫⽣检测并检测合格,才能获得卫⽣⾏政部门(卫⽣监督所)审批颁发的卫⽣许可证,⽅可营业。

所以公共卫⽣场所检测对于每个经营公共场所的企业来说都是在营业⽅⾯必不可少的⼿续,那么公共场所卫⽣监测服务的都有哪些指标及评价标准呢?带你⼀起来了解⼀下吧!⼀.公共卫⽣检测:公共场所卫⽣监测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状况进⾏监测,评价其卫⽣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许可证。

经常性卫⽣监测是指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为⽣许可证之⽇起,⾄下次复核为⽣许可证之间的⼀段时间内所进⾏的卫⽣监测,监测卫⽣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状况巩固提⾼。

⼆.公共卫⽣检测服务对象《公共场所卫⽣管理条例》列出七类28种公共场所:1、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3、影剧院、录象厅(室)、游艺厅(室)、舞厅、⾳乐厅4、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商场(店)、书店;7、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具。

三.检测指标公共场所卫⽣指标有CO、CO2、氨、甲醛、照度、新风量、噪声、温度、湿度、风速、臭氧、细菌总数、⼤肠菌群、可吸⼊颗粒物、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换⽓率、辐射热、采光系数、总⼤肠菌群、尿素、浊度与余氯等共22项。

四.检测依据和评价标准《公共场所卫⽣标准》GB 9663~9670-1996《旅店业卫⽣标准》GB 9663-1996《公共浴室卫⽣标准》GB 9665-1996《游泳场所卫⽣标准》GB 9667-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标准》GB 9669-1996《饭馆(餐厅)卫⽣标准》GB16153-1996《公共场所卫⽣标准检验⽅法》GB/T 18204-2000《公共场所卫⽣监测技术规范》GB/T 17220-1998《采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公共场所卫⽣检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8《理发店、美容店卫⽣标准》GB 9666-1996《商场(店)、书店卫⽣标准》GB 9670-1996《体育馆卫⽣标准》GB 9668-1996《⽂化娱乐场所卫⽣标准》GB 9664-1996五.客户须知a)委托⽅应提供的信息:场所的分类、平⾯布置图、室内卫⽣设施配备情况、⼯程地址、⼯程联系⼈和电话;b)检测环境条件:检测环境应进⾏室内清洁,顾客使⽤物品应进⾏清毒,移⾛可能影响室内空⽓质量的,检测时室内⼈员不得吸烟等可能影响室内空⽓质量的活动;c)检测点设置,根据场所的办证需求,依据标准规定的抽样⽅法设置。

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篇)

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六篇)

2024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环境,预防疾病传播,保障公众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以下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以下项目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安全;(三)采光与照明效果;(四)噪音控制;(五)顾客用具及卫生设施。

上述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施“卫生许可证”制度。

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签发。

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含个体经营者)的卫生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负责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与考核。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服务顾客的人员须持有“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疾病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服务顾客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每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如因公共场所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导致危害健康事故,经营单位应立即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各自管辖的公共场所实施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规范5.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5.1.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5.1.2职责5.1.2.1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组织拟订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的要求;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负责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对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建立全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2.2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直管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进行预防性审查;对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2.3县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单位卫生许可发证发放与管理工作;组织建立本地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档案。

5.1.3工作要求5.1.3.1卫生许可证发放(1)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下列单位进行卫生许可审核,符合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

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2)卫生许可证的复核和变更卫生许可证每二年复核一次,经审核、监测合格的,加盖“审核章”;对变更单位字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范围的公共场所,经审核合格的,变更卫生许可证。

5.1.3.2许可要求(1)公共场所许可通用要求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要求,附近无污染源,通风日照良好;内部布局合理,具有足够的符合场所性质的卫生设施和消毒设施;二次供水系统符合卫生要求;具有通风换气设施,新风量应满足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微小气候、空气、采光、照明、噪声等卫生指标经监测符合卫生标准;(2)各类公共场所许可要求a、旅店业设置清洗消毒专间,配置专用清洗消毒工具;客房的通风、采光和照明良好;旅店上、下水的设置及安装合理;锅炉、通风机、制冷机等房间的设置消烟、除尘、消音、防震设施。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1721998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1721998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1721998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GB/T172201996.GB161531996.GB161531996 和 GB16153—1996。

9.2 检验方法见《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10 监测数据整理10.1 数据的表达:测定的数据与监测仪器灵敏度和分辨度有关。

测定结果低于检出限的数值,应记录为低于该检出限,并同时记录方法的检出限。

10.2 在仪器分辨度以下数据的判断和计算数据的判断只能保留一位,且不宜作过细的判断。

10.3 异常值的取舍:在测试分析中一旦发现明显的过失误差,应随时剔除由此产生的数据,以便测定结果更符合客观实际。

但在未确定其是否为技术性失误所致之前,不可随意取舍。

10.4 将获得的监测数据归类,分组整理后提出平均值.检出最高值和最低值范围,并与卫生标准比较。

合格率的方式描述。

对于两组资料的比较,必须注意其间的可比性。

10.5 根据监测结果和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被监测单位作出卫生质量评价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Rules of 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1 主题容内与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公共场所开展卫生监测的要求监测工作。

2 名词.术语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包括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监测。

发证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是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所进行的卫生监测,促使巩固提高。

3 空气质量监测3.1 布点原则3.1.1 布点应该考虑现场的平面布局和立体布局,高层建筑物的立体布点应有上.中.下三个监测平面,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采样点应避开人流通风道和通风口,并距离墙壁一米远。

3.1.2 确定采样点时可用交叉布点,斜线布点或梅花样布点的方法。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部分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部分
负压 端连接&将皮托管插入风管内;在各测点上使用皮托管的全压测 孔 对着气流方向; 偏差不应超过10°;测量出各点动压Pa&重复 测定一次;取算数平均值& ----将玻璃液体温度计或电阻温度计插入风管中心点处;封闭测孔 待温 度稳定后读数;测量出新风温度&
风管法
c.风速计法: ----按照热电风速仪使用说明书调整仪器; ----将风速仪放入新风管内测量各测点风速;以全部测点风速算术
2002中A6 氡连续监测仪 池水温度:温度计法池水水面下15cm~20cm 池水透明度:铅字法
常规项目现场检测布点要求
物理因素主要
项目
空气温度、 相对湿度、 室内风速
测点数量
≤50m2
1个点
50m2~200m2 2个点
≥200m2; 3-5个点
测点位置
测点距离
1点在中央;2点在室 距地高度:1m-1.5m
≤200
1
200~1000
2
>1000
3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监测频次:经常性卫生监测为场所营业的客流高峰时段随机监测1次&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按WS/T395中要求执行 WS/T395
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开展评价时;要连续监测3d; 每次监测样品应采集平行样品&
沐浴水监测:随机选择5个淋浴喷头;各采集沐浴水样500mL;在沐浴池选择3个 点;采集池水面下30cm处采集水样500mL& 监测频次:经常性卫生监测为随机监测
公共场所监测频次与样本要求
美容院、理美发店等场所空气卫生状况监测
床座位数个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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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测的技术要求,本标
准适用于公共场所的卫生监测和监督。

2.引用标准
GB 9663 〜9673—1996、GB 16153 —1996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公共场所卫生监测(health monitoring for public
places):指公共场所的发证监测、复证监测和经常性卫生
监测。

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其卫生状况,确定是否发放卫生许可证。

经常性卫生监测是指对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在取得卫生许可证之日起,至下次复核卫生许可证之间的一段时间内所进行的卫生监测,监测卫生状况达标情况,促使卫生状况巩固提高。

4.监测点的选择
4.1选点原则,且停留时间较长的地点,但不能影响人群的
正常活动。

,并分别在三个平面上布点。

,并距离墙壁0.5〜1m 远,高度0.8〜1.2m。

,斜线布点或梅花布点的方法。

,采样流量以及采样时间。

4.2监测点数目,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点数目参照第6 章各类
公共场所监
测的要求。

,其监测卫生用品的数量以不超过各类物品投入使用总
数的5%计算。

对各类卫生用品、用具投入使用总数不超过10 件的单位,各类物品的采样数量应在1 件以上。

5.监测频率和样品要求
5.1发证监测和复证监测空气监测应该监测一天,每日上
午、下午和晚上各采样
次,或者在营业前,营业中和营业结束前各采样二次。

每次采样应采平行样品。

5.2经常性卫生监测空气监测:只进行一次性监测或者在营
业高峰时间内监
测一次,每次采样应采平行样品。

5.3开展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时,要连续监测三天,每
次监测必须采集平行样品。

6.各类公共场所监测的要求
6.1空气监测;商场、书店;医院候诊室;就餐场所;公共
交通等候
室空气监测
,按照相应专业特点参照此规范要求进行采样监测。

6.2公共卫生用品的采样部位的要求
7.现场采样操作的质量控制
7.1每次监测前应对现场监测人员进行工作培训,其内
容包括监测目的、计划安排、监测技术的具体指导和要求、记录填写以及工作责任感等,以确保工作质量。

7.2现场采样前,必须详细阅读仪器的使用说明,熟悉
仪器性能及适用范围,能正确使用监测仪器。

7.3每件仪器应按计量规定定期进行检定。

修理后的仪
器应重新进行计量检定。

每次连续监测前应对仪器进行常规检查。

7.4采样器的流量于每次采样之前进行流量校正。

校正
流量时必须使用现场采样的吸收管。

7.5微生物采样必须在无菌条件下操作。

采样用具,如
采样器皿、试管、广口瓶、剪子等,必须经灭菌处理,无菌保存。

8.样品送检要求
8.1采样前或采样后应立即贴上标签,每件样品必需标
记清楚(如名称、来源、数量、采样地点、采样人及采样年月日)。

8.2样品(特别是微生物样品)应尽快送实验室。

为防
止在运输过程中样品的损失或污染,存放样品的器具必须密封性好,小心运送。

8.3送检时,必须认真填写申请单,以供检验人员参考。

9.监测项目和检验方法9.1 监测项目见GB 9663〜9673—
1996 和GB
16153—1996。

9.2检验方法见《公共场所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10.监测数据整理10.1 数据的表达:测定的数据与监测仪
器灵敏度和分辨
度有关。

测定结果低于检出限的数值,应记录为低于该检出限,并同时记录方法的检出限。

10.2在仪器分辨度以下数据的判断和计算数据的判断只
能保留一位,且不宜作过细的判断。

10 .3异常值的取舍:在测试分析中
旦发现明显的过失误差,应随时剔除由此产生的数据,以便测定结果更符合客观实际。

但在未确定其是否为技术性失误所致之前,不可随意取舍。

10.4 将获得的监测数据归类,分组整理后提出平均值、
检出最高值和最低值范围,并与卫生标准比较。

合格率的方式描述。

对于两组资料的比较,必须注意其间的可比性。

10.5根据监测结果和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对被监测
单位作出卫生质量评价报告,并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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